一级建造师异地转考:赦免贪官原罪是改革的必要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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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召开的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这个决定引起了舆论的高度瞩目。(9月20日《人民日报》)

一种很有代表性的意见认为,为了破除许多官员的心理抵触又避免社会动荡,需要对官员现有腐败问题进行“ 大赦”,以换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出台。法学家何家弘甚至说,为了建立长久有效的反腐制度,中国人民必须牺牲一次,宽恕一回。

这个建议自然遭到了不少人的强烈反对。反对者质问,赦免贪官“原罪”既不合法,又保护了既得利益者的非法所得,真不知提出此建议者是何居心。笔者也对贪官无比痛恨,因此充分理解反对者的心情,但问题在于,即便对贪官的“原罪”绝不赦免、绝不宽恕,我们又能怎样呢?

不赦免的结果无非两种。其一,由于大大小小的贪官数量太多,查处难度太大,不可能将所有贪官百分之百一个不落地绳之以法。

另一种结果是,民众坚决反对赦免贪官“原罪”,官员群体坚决反对建立财产公示制度,双方意见尖锐对立,谁也不能说服谁,谁也不愿意做出半点儿妥协和让步。如此一来,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迟迟不能建立,同时官员腐败因缺乏制度的有效遏制,逐渐形成“腐败越来越严重,贪官越来越多,官员财产公示的阻力越来越大,腐败越来越严重”的恶性循环。长此以往,后果实在不堪设想。

当事者之所以犯下“原罪”,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历史和环境等外部原因,所以有一些“原罪”是可以赦免的。

按照政治妥协的逻辑,以赦免贪官“原罪”换取官员对财产公示的支持,换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出台,可能将是中国改革不得不付出的必要的代价。民众的妥协体现为理解、同意(至少是不强烈反对)法律对贪官“原罪”的赦免;官员群体的妥协则体现为,按照法律的要求如实公开自己的财产,并保证以后不得腐败。必须强调的是,在贪官“原罪”被赦免、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正式出台之后,官员若胆敢继续大行腐败,将比以前更容易暴露,且此为“新罪”而非“原罪”,再不能得到赦免,而必将受到空前严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