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雷x48能改宽后轮吗:关海庭 徐鸣: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政治发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23:44:40

关海庭 徐鸣: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政治发展

作者:关海庭 徐鸣  时间:2011-01-06   浏览次数:31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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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60 年来,我国的政治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时期,即建国后的30 年和改革开放以来的30 年。这两个30 年始终围绕着一条主线展开,即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国后的30 年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没有形成一个官僚特权阶层,保证其在动机上始终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改革开放以来的30 年中,中国共产党继续加强执政党建设,提出依法治国,循序渐进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关键词] 中国政治发展 民主法治
  2002 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概念。2007 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新中国成立60 年来,我国的政治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时期,即建国后的30 年和改革开放以来的30 年,尽管这两个30 年的背景和内容有着很大的不同,但其在深层次上有着明显的一致性和继承性。认真总结和研究两个30 年之间的内在联系,不断完善中国政治发展道路,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一、建国后30 年中国的政治发展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对中国政治发展道路进行了最初的探索。
  1. 构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框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些制度框架既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又保证了国家的统一领导。
  2. 在执政党的建设上取得了系统的理论成果和经验。中国共产党将其思想建设放在首位,并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自律机制,主要内容有:定期进行“整党”、“整风”运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长抓不懈;坚持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制度 ;批判等级、特权观念,实行干群平等,对各级干部的生活待遇作出严格的规定。这些都有效地遏制了官僚主义和腐败的滋生蔓延。
  3. 创立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学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反映在政治上可以划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由此提出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矛盾的概念,并阐明了两类矛盾的性质和解决方法。敌我矛盾需要用强制的、专政的方法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也就是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去解决。
  4. 建立了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层民主制度——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城市居民委员会是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它调动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保证了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有利于基层的稳定。
  5. 发展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并将这一原则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30 年里,我国在政治发展上取得的最主要成果,就是由于中共坚持自身建设,使中共内部没有形成一个官僚特权阶层,保证其在动机上始终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客观上为后来的改革开放创造了条件,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由于毛泽东试图建设的“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社会”带有空想成分,在手段上没有重视发展生产力和依法治国,过分强调阶级斗争、集中和人治,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使得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一度中断。

二、改革开放30 多年来中国的政治发展
  1980 年8 月18 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专门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长篇讲话,这篇文章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指导性的文件,拉开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序幕。改革开放30 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既坚持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老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开创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又在开拓进取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先后创立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这一系列重要理论成果指导着我国改革的方向,使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
  1. 在加强和改进中共的领导方面取得了系统的理论成果。一是改进中共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得到很大改变。党从对各项事业的全面领导转向以政治领导为主,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决策的领导;党领导立法工作,但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在国家领导体制中的党管干部原则,但尊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任免权并实行分类管理。二是中共自身建设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在提高反腐倡廉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建设、基层组织的制度建设、党员政治素质的培训和提高以及学习型政党的建设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新的思路。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日益明确。在政权制度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限,在事实上改革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使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既不是西方式的“两院制”,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一院制,形成了独特的一院“双层结构”制,由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共同行使职权。这一富有中国特色的变化,使人民代表既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可以比较集中、高效地行使立法权力,从而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在政党制度上,实行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包容性和平等性为特征的协商式民主的优越性日益显现出来;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又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迅速发展;在城乡社区,实行基层群众的自治制度,基层社区的稳定有了坚实的基础。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这个法律体系包括“现行有效法律共二百二十九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六百件,地方性法规七千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使得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这个法律体系为基础,我国各个领域的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社会中的法治因素不断增长。
  4.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进程不断向前发展。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保证,公民政治参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形成了多种途径的参与方式,如民主选举,通过选举各级人民代表、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参与国家法律制定、重大事项决定和民主监督;意见征询,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形成是建立在征询和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基础之上的,通过征询人民群众的意愿使党的执政方略和各级政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准确地反映和代表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基层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实际体现,在基层民主建设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直选、联名推荐、差额选举、秘密写票等方式在广大农村已不再陌生。我国《选举法》自1979 年新法颁布后,历经五次修改,逐渐改变各级党政权力机关的选举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同时,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互助得到了较大的改善。2006 年4月16 日,中国首批六个非政府组织开始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实地参与实施江西等18 个重点贫困村的扶贫项目。
  5. 我国在政府内部管理方面日益规范化和科学化。改革开放以来,针对传统经济、政治体制中过分集中的问题,我国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实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简政放权,扩大地方权利,调动地方积极性。改革干部人事制度,逐步废除了领导干部终身制,培养和选拔了大批年轻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制度,在1993 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发布实施后,几十个与此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相继出台,公务员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交流、轮岗、回避等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民主程度和公开程度进一步提高,有利于克服行政管理中的官僚主义和缺乏民主、缺乏制约的弊病,从而形成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系统。
  以上五个方面的进展中,最主要的是社会生活中民主和法治因素的增长。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坚持民主与法治并重,通过法治逐步扩大民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有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地在法治的框架下逐步实施进行的。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60 年来,我国的政治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时期,即建国后的30 年和改革开放以来的30 年。这两个30 年始终围绕着一条主线展开,即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国后的30 年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没有形成一个官僚特权阶层,保证其在动机上始终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改革开放以来的30 年中,中国共产党继续加强执政党建设,提出依法治国,循序渐进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关键词] 中国政治发展 民主法治
  2002 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概念。2007 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新中国成立60 年来,我国的政治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时期,即建国后的30 年和改革开放以来的30 年,尽管这两个30 年的背景和内容有着很大的不同,但其在深层次上有着明显的一致性和继承性。认真总结和研究两个30 年之间的内在联系,不断完善中国政治发展道路,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一、建国后30 年中国的政治发展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对中国政治发展道路进行了最初的探索。
  1. 构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框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些制度框架既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又保证了国家的统一领导。
  2. 在执政党的建设上取得了系统的理论成果和经验。中国共产党将其思想建设放在首位,并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自律机制,主要内容有:定期进行“整党”、“整风”运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长抓不懈;坚持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制度 ;批判等级、特权观念,实行干群平等,对各级干部的生活待遇作出严格的规定。这些都有效地遏制了官僚主义和腐败的滋生蔓延。
  3. 创立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学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反映在政治上可以划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由此提出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矛盾的概念,并阐明了两类矛盾的性质和解决方法。敌我矛盾需要用强制的、专政的方法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也就是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去解决。
  4. 建立了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层民主制度——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城市居民委员会是一种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它调动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保证了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有利于基层的稳定。
  5. 发展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并将这一原则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30 年里,我国在政治发展上取得的最主要成果,就是由于中共坚持自身建设,使中共内部没有形成一个官僚特权阶层,保证其在动机上始终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客观上为后来的改革开放创造了条件,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由于毛泽东试图建设的“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社会”带有空想成分,在手段上没有重视发展生产力和依法治国,过分强调阶级斗争、集中和人治,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使得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一度中断。

二、改革开放30 多年来中国的政治发展
  1980 年8 月18 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专门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长篇讲话,这篇文章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指导性的文件,拉开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序幕。改革开放30 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既坚持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老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开创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又在开拓进取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先后创立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这一系列重要理论成果指导着我国改革的方向,使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
  1. 在加强和改进中共的领导方面取得了系统的理论成果。一是改进中共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得到很大改变。党从对各项事业的全面领导转向以政治领导为主,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决策的领导;党领导立法工作,但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在国家领导体制中的党管干部原则,但尊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任免权并实行分类管理。二是中共自身建设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在提高反腐倡廉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建设、基层组织的制度建设、党员政治素质的培训和提高以及学习型政党的建设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新的思路。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日益明确。在政权制度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限,在事实上改革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使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既不是西方式的“两院制”,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一院制,形成了独特的一院“双层结构”制,由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共同行使职权。这一富有中国特色的变化,使人民代表既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可以比较集中、高效地行使立法权力,从而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在政党制度上,实行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包容性和平等性为特征的协商式民主的优越性日益显现出来;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又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迅速发展;在城乡社区,实行基层群众的自治制度,基层社区的稳定有了坚实的基础。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这个法律体系包括“现行有效法律共二百二十九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六百件,地方性法规七千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使得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这个法律体系为基础,我国各个领域的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社会中的法治因素不断增长。
  4. 中国社会主义民主进程不断向前发展。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保证,公民政治参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形成了多种途径的参与方式,如民主选举,通过选举各级人民代表、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参与国家法律制定、重大事项决定和民主监督;意见征询,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形成是建立在征询和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基础之上的,通过征询人民群众的意愿使党的执政方略和各级政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能够准确地反映和代表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基层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实际体现,在基层民主建设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直选、联名推荐、差额选举、秘密写票等方式在广大农村已不再陌生。我国《选举法》自1979 年新法颁布后,历经五次修改,逐渐改变各级党政权力机关的选举方式,实行差额选举;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同时,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互助得到了较大的改善。2006 年4月16 日,中国首批六个非政府组织开始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实地参与实施江西等18 个重点贫困村的扶贫项目。
  5. 我国在政府内部管理方面日益规范化和科学化。改革开放以来,针对传统经济、政治体制中过分集中的问题,我国在中央和地方关系上实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简政放权,扩大地方权利,调动地方积极性。改革干部人事制度,逐步废除了领导干部终身制,培养和选拔了大批年轻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制度,在1993 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发布实施后,几十个与此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相继出台,公务员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交流、轮岗、回避等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民主程度和公开程度进一步提高,有利于克服行政管理中的官僚主义和缺乏民主、缺乏制约的弊病,从而形成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系统。
  以上五个方面的进展中,最主要的是社会生活中民主和法治因素的增长。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坚持民主与法治并重,通过法治逐步扩大民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有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地在法治的框架下逐步实施进行的。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内涵和优势
  新中国成立60 年来,中国政治发展道路虽一度中断,但挫折和教训丰富了我们的经验,中国共产党在深刻总结我国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愿望,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成功开辟了一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探索、奠基于新中国建立初期,形成、发展于改革开放时期。党的十六大正式将“政治发展道路”写入了大会报告。之后,胡锦涛多次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党的十七大报告继续重申“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既有科学的指导思想,又有严谨的制度架构;既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要求,又有符合我国国情的实现形式和可靠的推动力量。这一政治发展道路的内涵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前提,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核心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目标,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是途径,即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相适应,必须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相适应,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四是原则,即坚持人类共有的文明成果,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最广泛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古今中外的历史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不是凭空产生的,更不是由某些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政治制度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不仅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地缘政治、国际环境紧密相连,而且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传统、公民素质和生活习惯等密切相关。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积淀;以“国家崇拜”为内涵的政治文化的深远影响,现实社会中人口和资源之间的极端不协调,后现代化国家“赶超型”的紧迫发展目标,急剧变革社会中人民综合素质和道德水准的相对滞后,已有的60 年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深厚基础,这些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中国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政治发展模式,必须有自己独特的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正是在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环境中确立起来的。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有着巨大的优势。主要表现为:一是能够广泛实施民主,保障和发展人民的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即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自身的根本利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调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保障和发展人民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上,能够集中民智、民力办大事。这种集中力量办大事,既表现在科学规划方面,也表现在高效的执行力方面。近十年来,中央相继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战略构想,并很好地实现了预定目标,使我国经济更加全面协调发展。仅以西部大开发为例,2000—2009 年,西部地区生产总值从1. 67 万亿元增加到6. 69 万亿元,年均增长12% ,高于中部和东北地区的增长。中国为迎接奥运建造的北京三号航站楼,三年建成使用;2008 年5 月汶川地震,中国高速有效的动员能力让世人称道。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政策的连续性。我国有重视国家计划的良好传统,在中共集中领导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国家长远的发展规划并通过政策的稳定性加以实施。建国以来,我们先后制定了11 个“五年规划”,即将开始“十二五”的编制工作。科学的规划和政策保障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内部差别极大的大国来说十分必要。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完善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出发点是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它们各自深刻阐述了中国国情的一个重要方面、各自发现了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即在执政党和国家启动的建设和改革的条件下,中国不能形成官僚特权阶层;中国一定要通过改革加快发展并走向富强。只有两个方面都做好了,才能保证让全国广大群众享受发展的成果,进而实现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胡锦涛提出构建和谐社会,都是对毛泽东和邓小平政治发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作为开国领袖的毛泽东一直对官僚主义在党内的出现保持着警惕。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他就提出“两个务必”的著名论述:“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毛泽东尖锐地把官僚主义称作“反人民的作风”,它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看作是个人的专利、专权,不但会表现在漠视群众疾苦甚至欺压百姓的工作作风上,而且也会表现在以这种特权来谋取个人的私利上。毛泽东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一再告诫全党:“不要滋生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在他看来,治理国家最关键的问题是干部,即国家的官员。建设一个廉洁的、为人民服务的干部队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而党和干部队伍产生官僚特权和腐败也会葬送社会主义。国家大计,根本的是把干部队伍整治好,实行一条真正体现广大劳动群众利益的路线。这成为毛泽东治国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和鲜明特征。如果说毛泽东对当时形势的估计还过于严重的话,那么在今天却更加显示出这个警示的历史洞察力和现实意义。
  作为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邓小平在“什么是社会主义 如何建设社会主义 ”这个首要的基本的理论问题上,排除了一系列错误观点,科学地揭示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瑏瑡。“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基本内涵的三个基本点,缺一不可。改革开放30 年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贫富分化的问题却日益严峻,因此“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我国今后发展过程中要重点努力的方向。
  进入21 世纪以来,中共新的领导集体分别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这些重要的理论成果都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都是围绕着一个主题,即“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执政党、怎样建设执政党”的问题,都不断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都创造性地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问题。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措施主要包括:
  首先,要加强党和政府的有效控制,同时要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在党内形成有效的党员自律约束机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主动地改变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完善领导体制,改善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但是,改善党的领导不是削弱和取消党的领导,而是为了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地坚持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对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所带来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由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放松而导致的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泛滥、在地方自主性增强过程中造成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政府政策执行能力下降等问题,党和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对社会的干预能力,以纠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偏差,保证中国政治发展在理性、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同时,要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形成有效的党员约束自律机制。党员干部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要严于律己,加强党性修养,始终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做到依法治国。目前,我国生效的法律共231 部,其中223 部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的。我们用30 年的时间完成了其他国家需要几百年才能完成的立法任务,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所罕见。两百多部法律的颁行,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与时俱进,需要适应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改革不断深化,带来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必然要求对各方面体制机制进行完善和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需要法律手段实现体制机制的改革;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从战略角度设计鼓励支持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的法律制度,把科技决策、科技开发、科技管理、科技成果的运用纳入法制化轨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基层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三,要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新中国成立60 年来共颁布了两部选举法( 1953 年和1979年) ,1979 年的选举法经历了五次修改(1982 年、1986 年、1995 年、2004 年、2010 年)。1953 年的选举法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城乡人口的比例是8∶ 1。1979 年我国制定了新的选举法,即现行有效的选举法,包括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将直接选举从农村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规定代表和选民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等。1982 年《选举法》第一次修改,如修改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1986 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这一规定至今有效,这次修改还增加了代表辞职的规定。1995 年《选举法》第三次修改,缩小了1979 年《选举法》中规定的比例,将省、自治区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从原来的5∶ 1、8∶ 1统一修订为4∶ 1。2004 年《选举法》第四次修改,恢复了直接选举中的预选。在候选人介绍环节,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2010 年最新一次修改的选举法第一次将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规定为1 ∶ 1。这是自1953 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经过这几次变迁,我国选举制度在民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方面逐步有了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民主制度建设,保障了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政治、文化生活的不断进步,公民政治觉悟和权利意识的逐步增长,中国的选举制度将会继续向前发展。
  从微观层面来看,首先,要保障选民和代表的平等提名权,应适当控制政党、团体的提名。一是要给政党、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规定个比例限制;二是要明确政党、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其次,要真正把差额选举落到实处。既然是民主选举,那就必须有可选择性,也就是要实行差额选举。如果候选人的名额同当选人的名额相等,那选举人还有什么选择的余地呢 第三,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是否实行以竞争为中心的公开、公正的选举程序,直接决定着代表的素质、责任心和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目前,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引入初步代表候选人自愿申报登记制度,使民众真正享有平等参政的权利;二是完善对候选人的介绍,增加候选人的透明度,真正让选民知人、知名、知情,按自己的意愿投下“称心票”,选举“意中人”;三是尽可能地消除委托投票的负面影响,规范委托投票的行为。最后,要完善选举诉讼制度。针对目前选举诉讼制度方面的有关缺陷,有必要及时加以完善,扩大选举诉讼范围,明确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完善责任承担方式及相应的救济制度,使选举法律规范与民事诉讼、刑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紧密衔接和配合,及时解决选举纠纷,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
  从宏观层面来看,目前我国的选举制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民主选举方式。这种民主选举制度是从1953 年开始的。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选举法只规定基层人大的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 包括县) 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代表都由间接选举产生。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等各方面的发展,1979 年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这个做法一直沿用至今。这种选举的特点是以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为主,这是由我国一定时期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决定的,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
  但是,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和国民素质的提高,特别是公民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大家参与国家管理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这种选举已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弊端:一是层次过多的间接选举不能全面确切地表达选民意愿;二是靠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造成损害;三是过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必然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直接监督。要使广大人民群众能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在完善选举制度方面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及时提高和扩大直选制的应用层级和范围。我国乡级直接选举制和县级直接选举制已运行了几十年,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也搞了十多年。多年来的直选已使大多数人积累了比较完备的选举知识和经验,这无疑为今后更高层级、更宽范围的直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高和扩大我国直选层级和范围的各方面条件已日趋成熟,政府可以尝试将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省级,即使不能在全国马上普遍推开,也要选择条件相对具备的省( 直辖市) 分期分批逐步推开,同时因为基层民主选举实践已经运行了十多年,可以尝试推行乡、县级行政首脑直接选举。此外,目前我国的各级党和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仍由本级党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应该考虑扩大其间接选举的范围,使得下一级的党代表、人民代表能够参与上一级党和国家领导人产生的选举工作。如,县一级的党代表、人民代表参与市一级党和政府领导人的选举工作;市一级的党代表、人民代表参与省一级的党和政府领导人产生的选举工作;省一级的党代表、人民代表参与中央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产生的选举工作。这样做是因为中国的政治体制具有很大的“唯上不唯下”的特点。表面上,“唯上”表示政策执行只需要对上负责,但是因为没有“唯下”的机制,下级部门没有权力对上级部门进行监督,“唯上”很多时候会演变成为“欺上”。对于中央的政策,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变着法子打折扣执行。因此,如果能够使下一级地方代表参加上一级的选举,那么就可以对这些“唯上不唯下”的中间层起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使之能够认真地执行中央的政策,真正地为基层民众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