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各地市经济排名: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1949-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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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能够遵照人的意愿而控制社会进化过程,这似乎是一种奢望。[1]

  一、分析框架

  本文用制度经济学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对1949—1998年50年间中国土地产权制度[2]变迁作以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制度变迁理论告诉大家,制度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总是由起始时的均衡态势向非均衡态势过渡的,即均衡是暂时的,而非均衡则是常态;非均衡的出现预示着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制度变迁(institutional change)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induced change)和强制性制度变迁(compulsive change )。结合我们讨论的主题——土地产权制度,每次土地产权制度非均衡都会引起产权的重组。

  制度非均衡(institutional non-equilibrium )及变迁理论构成了本论文的主要架构。我们将1949—1998年以来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看作是由制度均衡到非均衡而引起变迁的过程。1949年前的土地制度安排相对于新掌握政权的共产党要“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治意志来说,是非均衡的,于是便开始了1952年的土地改革。而此后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相对于工业化等的制度安排,又显得非均衡。于是,强制性制度变迁——集体化便随之而到。1958年以后的人民公社制度安排,并没有使它的创制者如愿以偿。制度的非均衡依然显现,60年代初大饥荒的痛苦经历教育了农民及政府必须在现行制度安排之外寻找生存机会,来自底层的制度创新——“包产到户”又引起短暂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然而由于意识形态、统治者的有界理性和政治偏好等的作用使得这一短暂调整的流产,于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得以重演:人民公社体制得以保留。低下的n 集体经济效率的长期徘徊,引起农民的再次“反抗”,在现存的制度安排下,已不能满足农民收益的要求,他们不得不在现存的国家认可的制度安排的边界之外寻找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制度安排。有了60年代初期的经验,“包产到户”作为制度选择集合中一个又应运而生,于是又一波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到来,即70年代末始于安徽凤阳小岗梨园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然而,故事并不因此而结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又引起新的非均衡、制度创新及产权的重组。

  二、土地改革:强制性制度变迁及其社会、经济绩效

  (一)强制性制度变迁及其经济社会绩效

  制度变迁有两种类型: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是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根据我们对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界定,1950年开始的土地改革是出于国家意志的考虑,具有强制的性质,是强制性制度变迁。

  土地改革运动从1950年底开始,到1952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农业人口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90%以上,农民也被赋予新的政治地位。土地改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农民,约占农业人口的60—70%.土地改革,“使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7亿亩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700亿斤粮食的苛重的地租。”“土地改革以后,贫农、中农占有的耕地占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来的地主和富农占有全部耕地的8%左右。”[3]在安徽省太和县共没收、征收土地576,616万亩,没收房屋56,753万间,耕畜11,533万头,农具27,029万件,粮食723万多公斤。这些作为“地主阶级的五大财产”被分配给贫苦农民,使农民的生活得到了改善,实现了“耕者有其田”。[4]土地改革以后的土地制度安排,从产权的角度来讲,农民有了对剩余产品的索取权,生产积极性提高了,这一点从李友梅博士在江村的一项调查中也可以得到证实。[5]1951年全国农业总产值比1949年增加了28.8%,1952年比1949年增加了48.5%.粮食产量,1949年前最高年产量为2,774亿斤,1949年是2,263.6亿斤,1951年增长到2873.7亿斤,1952年更达3,278.2亿斤,超过1949年前最高年产量的18.1%.[6]

  土地改革除产生上述经济绩效(economic performance)外,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这种社会效应,主要表现在农民政治地位的提高,从而使国家获得了广大农民的政治支持,从而降低了集体化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但是,土地改革是在农村这个封闭的传统社会中进行的,没有得到城市和工业的支持。所以它虽然解决了“平均分配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问题,但无法解决人地紧张以及土地集中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农村社会分化问题。[7]在有的学者看来,正是因为土地改革没能防止两极分化,使得中国才不得不迅速向集体化过度。[8]面对发展重工业的设想,土地改革后的制度安排又有其不足,新的制度非均衡又产生了。

  (二)土地改革后制度安排的非均衡

  1952年,我国完成了土地改革之后,结果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又在包括太和县在内的全国范围内广泛出现。由于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下的农户占地少,经济力量薄弱,进而排斥先进的生产技术,无力抵御自然灾害的侵袭,更难以实现扩大再生产。土地改革以后,虽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农业生产迅速发展。但是,从规模经济的角度来考虑,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所提供的生产率却无法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家统计局1955年在二十五省对16,000多个农户的调查,1954年各类农户的粮食的商品率,平均数为25.7%,其中,贫农为22.1%,中农为25.2%,富农为43.1%.所以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所取得的成绩,似乎并不能满足中央主要领导人要建设一个在短时期内能赶超英美的工业化国家的伟大理想的要求。即现存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相对于中央领导人的伟大志向来说,已经显得非均衡了。制度的非均衡性已明显的表现出来,也昭示着又一次制度变迁的到来。

  根据产权经济学家H.登姆塞茨(Demsetz ,Harold)的界定,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它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或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同时新的产权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们对新的受益—成本的可能渴望进行调整的响应。[9]通过对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文本的解读,我们认为产权(包括土地产权)应该是产权市场长期自发交易的产物,或曰长期的市场自发交易是产权的天然属性。

  土地改革形成的产权制度无疑是一种土地的农民私有制。但是,这种私有制不是H.登姆塞茨所言的产权市场长期自发交易的产物,也不是国家仅仅对土地产权自发交易过程中施加某些限制的结晶,而是国家组织大规模群众斗争直接重新分配原有土地产权的结果。根据周其仁的分析,由于国家和党的组织对突破无地少地农民在平分土地运动中不可避免的“搭便车”(free rider)[10]行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平分土地的结果又可以经过国家的认可而迅速完成合法化,因此领导了土地改革那样一场私有化运动的国家,就把自己的意志铸入了农民私有产权。当国家意志改变的时候,农民的私有制的产权制度就必须改变。[11]这一点正为诺斯(North ,Douglass )所言中,作为一个暴力潜能的垄断组织,当然可以创造任何产权形式。[12]

  三、集体化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

  我们已经讨论了土地改革以后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相对于国家的意志来说已表现出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制造产权的后果是当国家意志改变的时候,产权制度安排也就相应发生改变。在这一部分,我们将讨论集体化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制度环境,描述集体化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过程,并从理论上分析集体化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将带来什么样的可能后果。根据我们对制度变迁的分类和界说,从土地改革后的农民土地私有产权的制度安排向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变迁,是伴随着政治运动、意识形态的不断深入而进行的,是出于国家意志考虑的,因而是强制性制度变迁。

  (一)集体化的制度环境

  诺斯和其合作者戴维斯在《制度变迁和美国经济增长》一书中,将制度环境定义为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准则。[13]将这一概念和我们所关心的主题——1949年以来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联系起来,我们将意识形态、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公有制的理论、重工业的制度安排、租金最大化的制度安排、统购统销的制度安排、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城乡对立的二元社会结构以及统治者的有界理性、政治偏好等,视为1949年以来尤其是集体化时期的土地产权变迁的制度环境。这些制度环境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促进了某种土地产权形式的形成,也同时成为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条件。由于篇幅以及所讨论主题的限制,这里就我们不再对这些制度环境对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意义作充分的论述。[14]

  (二)集体化的过程

  1.从互助组到高级农业合作社

  1952年土改完成后,农村主要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社的决议(草案)》精神,发展互助合作组织。其目的是帮助农民解决农具、牲畜不足等困难,本着资源互助的原则。土地、牲畜、农具仍旧归农户所有,主要是“以工换工”的形式进行互助。互助组运动开始时条件宽松,规模不限,入组自愿,退组自由,极少数为常年组,大多数为季节性互助组或临时性互助组。为了加快农业生产合作化的进程,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指出了党在农村工作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促进农民联合起来,逐步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决议肯定了我国农业合作化的道路是,由互助组到初级形式的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5]

  1955年7月以后,经过批判所谓“小脚女人”的右倾保守思想,掀起了农业合作化的“大风暴”运动,加快合作化的步伐。《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于同年10月出版,在这三卷本的书中,毛泽东一方面“通过序言、按语和典型材料,把对‘小脚女人’的批判深入下去,扩及全国”,[16]另一方面称赞“大多数农民有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性”。[17]1956年,全国大规模地组建高级社,到1957年,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0%.高级社的主要特征是:社员的土地归合作社所有,取消土地报酬,社员私有的果园和其它成片的林木归社所有,私有的耕畜、大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合理作价后,归合作社所有,社员只保留少量的自留地和零星树木,归自己耕种和所有。到1956年12月底,入社农户户数已达11,780万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户数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这种情况表明,不仅在太和县,而且在全国,到1956年底,我国农业合作化基本上实现了。然而,高级社在制度安排上从一开始就存在政府所不能容忍的缺陷。一是高级社允许农民自由退社,尽管政府总想方设法阻止退社的农民。这不仅妨碍了政治力量的长期有效,而且也妨碍了高级社的巩固。二是高级社接受乡政府领导,但从经济体制角度看,乡政府既没有产权,也不是高级社的上级。体制的不顺有碍于乡政府的领导,进而产生更大的离心倾向,这些都会妨碍作为社会主义标志的计划经济的实施。[18]

  2.人民公社的确立

  1958年,在大跃进的高潮中,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在1958年后出现,是响应毛泽东呼吁制度转变而应运而生的新组织。它在1958年首次出现时有个不甚高明的名字——大社,8月初,毛泽东在河南的新乡七里营、襄城县、长葛县,河北的徐水县、安国县、定县,山东等地农村参观视察,对小社并大社的行动加以肯定和支持,指出:“还是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结合在一起,便于领导。”[19]并概括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曰大,二曰公”。[20]自从毛泽东赞成以人民公社为名后,全国公社数目激增。1958年10月底,大多数省份都宣称完成了向人民公社的过度。中国农村办了26,500个大型社,有99.1%的农户参与,每社平均有4,756户。[21]由互助组到初级社,到高级社,土地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农民个人再也不能对土地拥有所有权,只是土地的使用者,或者更确切地说,土地仅仅是农民的劳动对象。

  3.变“一大二公”为“三级核算,队为基础”

  195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郑州会议曾对人民公社的所有关系作了调整,改变公社一级所有制,指出当时的公社所有制除了公社直接所有的部分以外,还存在大队所有制和生产队所有制,但这样的调整很快因随后而来的庐山会议而中断,人民公社运动继续其初期的土地国有化进程。接下来的三年严重的农业经济危机,使主要中央领导人不得不对现行的制度安排作出思考和调整。1961年3月起草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和1961年6月的该条例修正草案又开始调整公社内部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者之间的关系,而把生产大队(相当于高级社)作为三级所有的基础和核算单位,这样的规定存在的一个明显的弊病就是在产权关系上,穷生产队共了富生产队的产。[22]直到1962年6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才将三级所有的基础和基本核算单位降为生产队,规定:“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23]

  (三)集体化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经济绩效

  1.诺斯理论的怪圈:国家对产权的侵入

  杜赞奇(Prasenjit Duara )借用并发展了格尔兹(Clifford Geertz )内卷化(involution)的概念,认为政治的内卷化必然出现基层社会的经纪体制,通过经纪体制的推行,国家权力深入到乡村社会,对乡村社会的剥削日益加重,但同时经纪体制的存在致使国家的提取的租金不能大幅度增长。[24]我们认为1949年之后的中国社会具有极强的政权内卷化的特征,在农村主要表现在国家对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干预。“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25]国家一方面是产权安排、经济增长的关键,另一方面,又是经济衰退的根源。我们称这种现象为诺斯理论的怪圈或“产权悖论”(paradox of property rights)。在登姆塞茨那里,产权涉及到的基本上是社会成员的私人考虑和私人之间的关系。[26]如果真如登姆塞茨所言,产权纯粹是一种私人之间的和约,并且可以有私人信守来得到履行,那么国家将不能构成产权安排过程中的一个要件。然而,实际情况是,在任何大规模产权交易的现实中,并不存在这样一个国家对产权完全没有意义的世界。[27]这一点,以中国1949年以后的产权制度安排来说明恐怕是再恰当不过的了。每次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如土地改革、集体化,都深深地打上了国家意志的烙印。

  诺斯对产权有其独到的看法:产权的安排并非都是有效的。在他看来无效产权之所以会存在,可能是由于统治者没有强有力的选民与之作对,这种力量如果存在,就会通过实施有效的规则来反对统治者的利益。这也可能是由于监督、计量及征税的成本非常高,通过不甚有效的产权所获得的税收比有效产权时更多。政治市场的效率是这一问题的关键。如果政治交易费用较低,且政治行为者有准确的模型来指导他们,其结果就是有效的产权。但是,政治市场的高昂交易费用及行为者的主观偏好,往往导致产权无法诱致经济增长,组织也不能作为创造更有生产效率的经济规则的激励。[28]但是,实际情况是在一个单向度的国家里,国家可以通过意识形态的力量实现其意志,农民除了无条件接受国家利益取向的制度安排之外,还有什么可选择的余地吗?集体化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仅仅成为国家实现其意志的一步棋而已。

  这一点有悖于登姆塞茨的论点:新的产权的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们对新的收益—成本的可能渴望而进行的调整。[29]通过对登氏理论的解读,我们可知,产权的形成过程应该是出于私人考虑的人们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而形成的契约关系。同时在登姆塞茨那里,在产权制度安排中,最重要的是经济资源的排他性收益权和让渡权。[30]而中国集体化的产权制度安排背离了登氏所言的产权形成的游戏规则,是国家完全出于自己的考虑或者行为者的偏好乃至意识形态的原因而制造或建构的,也就是说,在产权形成的过程中国家意志被注入进去了。尽管人们认为卢梭的那句名言“我看出一切问题在根本上都取决于政治”有点夸大其辞,但是,就土地产权制度安排这一点而言,我们也不能小视实现着政治功能的国家的作用。

  诺斯、罗伯特•托马斯(Thomas,Robert),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的中心论点是:“有效率的组织(产权)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组织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31]通过对诺思著作的解读,我们可以悟出,有效组织的产生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产权以便对人的经济活动造成激励效应。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实现经济的增长,那就是因为该社会没有为经济方面的创新活动提供激励,或曰没有从制度方面去保证创新活动的主体应该得到的最低限度的报偿或好处。[32]诺斯后来在其《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中又有所发现:有效的产权安排只是国家与私人努力相互作用多种可能结果的一种,在经济史上有大量无效率的经济组织的长期存在。“在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体制之间,存在持久的冲突。”[33]正是这个基本矛盾导致了许多社会无法实现经济增长。话又说回来,为什么中国的状况恰恰被诺斯不幸而言中呢?

  2.效率低下的集体经济

  从前面的讨论,我们已经知道,集体化的土地制度安排在国家和农民之间是一种非和约的制度安排,是国家出于单方面的利益考虑而建构的。因此从一开始,农民就被设定在从属于国家利益的角色上。既然农民对人民公社经济并无创制权,那么对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变迁也就没有制度化、合法化的谈判地位。随着与集体化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相应的制度安排,如农民的财产权通过入社的形式而最后被否定,以户籍制度为特征的城乡对立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形成、粮票制以及公社内的口粮工分制的完备,[34]加之意识形态的压力,农民不但不能够携带自己入社的耕畜退社,而且甚至不能携带他自身退出此种体制。[35]人民公社制度安排下的农民既没有“退出权”(exit right),也无权自由“喊叫”(make voice);只是他们留在体制内并不因为对集体的忠诚,而是因为别无选择。[36]但是,农民也有表达对公社不满意的方式,那就是减少他们投入集体生产的劳动数量。所谓(As sayings go )

  “下地一大片,回家一条线,做活互相看,争分轰轰乱。”[37]“出工鹭鸶探雪,收工流星赶月,干农活李逵说苦,争工分武松打虎。”[38]“喊破了嗓子砸碎了钟,(社员)就是不出工。”[39]

  “一队的钟,二队的哨;三队的铁轨,四队的号;五队的队长满街跑,六队的干部挨门叫;一天到晚挺热闹,就是社员喊不到。”[40]

  等民间谚语都是在集体产权制度安排下,由于个人投入和收益没有直接相关性,即在没有强调排他性收益时出现的“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的真实写照。我们倾向于认为,中国的集体产权更象“俱乐部产权”(club property rights)。在集体化的产权制度安排下,“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在所难免。1957-1978年的集体经济实践,历史证明是低效的。根据黄宗智的研究,在长江三角洲,那里几十年的集体化还是不足于摆脱“没有发展的增长”(growth without development)。[41]1978年全国人民人均年度纯收入为133.57元,比1957年增长60.62元,年平均递增只有2.9%.[42]官方文件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1978年全国平均每人占有的粮食大体上还相当于1957年,全国人口平均每人全年的收入只有70多元,有近1/4的生产队社员收入在50元以下。

  对于集体经济效率低下,林毅夫曾作了一个已经被普遍接受的解释,这就是农业生产中集体组织对其成员劳动的监督和计量不完全,从而导致对社员的激励不足。[43]后来周其仁对这个解释作了补充,将国家的代理人—集体生产的监管者作为其分析集体经济效率的要素。他认为林毅夫注意到合作生产中劳动者积极性低下引起的效率损失,但可能忽略了另一种效率损失,即集体经济对其管理者激励不足而导致的无效率。在他看来任何生产队都面临计量、监督和经济管理的问题。因此,有效的监督管理是集体经济成员提供充分努力的必要条件。[44]其理论来自于A.阿尔钦和H.登姆塞茨的研究,这两位西方经济学家指出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其实就是一种“剩余权”(residual claim),正是这种剩余权激励所有者努力监管。

  周晓虹在其新作《传统与变迁——江浙农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中,对人民公社失败的原因给出了自己的社会心理学的解释。他认为,人民公社失败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社员对集体生产的不热心。而不热心的原因则直接在于集体生产不能满足社员追求自己劳动所得的天性,而这种天性在生产力低下、物质财富本身就少得可怜的普通农民那里尤为根深蒂固。[45]

  其实不论林毅夫、周其仁或者周晓虹的讨论,都没有忽略有效产权制度安排下的激励问题:即该制度安排下的有效激励不足是导致集体经济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周其仁将国家的代理人——农业生产的监管者提出时,他自己也并没有忘记这些监管者除了作为国家的代理人之外,他同时也是该产权制度安排下的劳作者和受害者,普通农民对该制度安排所作出的消极、冷漠、无可奈何等反应,在他们身上也同样得到体现。这一点萧凤霞或许能作出她更精彩的解释:他们是集受害者和代理人的角色于一身的。[46]

  关于集体经济的绩效或效率,登姆塞茨在论述产权时举的一个例子或许能说明问题:假定土地是公有的,每个人都具有在土地上狩猎、耕作或开采的权利。这种形式的所有制没能将任何人实施的共有权利时所带来的成本集中于他身上。如果一个人最大化地追求他的共有权利的价值,因为他这样做的一些成本是由其它人来承担的,他将会在土地上过度狩猎和过度劳作,动物的存量及土地的丰瘠程度就会迅速降低。可以想象的是,如果谈判成本和监察成本为零,每个拥有这些权利的共同体成员都会同意降低在土地上的劳动率,每个人都会同意剥夺他的权利。但很明显,要达成这一协议的成本并不为零,所不明确的是这些成本到底有多大。[47]登氏所言即是,要达成一个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不为零的协议实在是太难了,1959—1961年间的农业经济危机而导致的大量人员的非正常死亡、经济衰退,以及接下来的低效率经济的长期徘徊,是这一不为零的交易费用的历史见证。接下来的问题是地方社会、农民对此作何反映以及他们的反映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总的制度安排?为此,我们还得回到诸如“制度非均衡”、“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上来,去分析集体化时期的土地制度变迁。我们又能从中得到什么启示呢?

  四、集体化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我们已经讨论了集体化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制度环境、过程、经济绩效等问题,并得出一个基本结论,那就是这些制度环境和集体化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本身,将昭示着土地制度的再次变迁。正如我们在前文中所讨论的那样,国家控制下的集体公有产权安排本身就有其不安全性。对此,60年代初期的农业经济危机以及人民公社的低下的经济效率已经作了充分的注脚。幸运的是,硬币都有其两面,历史的发展并非完全按照国家意志所规定的路径,农民并不甘心于仅仅成为国家实现其意志的工具,对生存于其中的社会的制度安排也应该且可以有其意志表示的。正如美国汉学人类学家孔迈隆(Myron Cohen )曾经指出的那样:“农民”是国家的定义。[48]是的,国家应该考虑农民的想法,尤其在国家处于尴尬困境的时候。对现实生活感受最深和最真实的农民,便在国家政策所允许的制度安排边界之外,寻找着最佳生存机会。当农民的选择受到地方政府认可的时候,便开始了地方社会与国家的互动过程,即经济学家眼里的国家与社会博弈的过程。博弈论(game theory )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也就是说,当一个决策主体的选择受到其它决策主体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其它决策主体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在博弈论里,个人(集团)效用函数不仅依赖于他(们)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于其它人的选择。博弈论把博弈分为合作博弈(cooperative game)和非合作博弈(non-cooperativegame)。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之间的区别重要在于人们的行动相互作用时,当事人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binding agreement )。就是说,有没有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则为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强调的是集体理性(collective rationality)、效率(efficiency)、公正(fairness)、公平(equality)。非合作博弈强调的是个人理性、个人最优决策,其结果可能是有效率的,也可能是无效率的。[49]人民公社时期国家与社会有过两次博弈,分别发生于60年代初期和70年代末期。

  (一)国家和社会的第一次博弈

  1.1960年代初土地产权制度的非均衡

  正如制度经济学理解的那样,在原有制度安排下,获利主体无法得到获利机会的状态即表现为制度非均衡。在人民公社制度安排的初期,由于我们所言及的部分制度环境以及浮夸、政治表忠等原因,造成了严重的农业经济危机,即大饥荒。事实上,1958年的农业的真实增长指数已经比1957年下降了5%,1959年又比上年下降了15.9%,1960年22%,1961年约51%.1959年的谷物生产比上年下降15%,而后的两年,谷物生产只及1958年的70%.由于国家决策的滞后,1959年的农业税、农产品出口和农副产品收购中的暗租都继续上升,因此,1959年的国家收益指数仍比上年增长66%.这个反应滞后,导致相当一部分农村人口的口粮低于生存需要,从而约3,000万人因饥饿死亡。[50]按薄一波的说法,1960年人口减少1000多万。[51]而根据彭尼•凯恩的推算,三年中的死亡人数是2,600万。[52]统计资料显示,在本文的研究个案太和县1960年比1959年,农户减少了35,495户。1961年的农业人口比1959年减少85,035人。[53]虽然这些数字的真实性受到怀疑,但是,根据当时的家庭规模,就按此减少的农户推算死亡人数,即使减去正常死亡人数和外出人数后,数量也很惊人。况且,还有非绝户家庭的死亡人数呢!档案资料显示,在太和县,仅一个五星大队1959—1961年间人员就减少了8,608人,其中劳动力2,837人。[54]即使减去正常死亡人口及外流人口数,非正常死亡人数也由此可见一斑。[55]

  不管是始料未及的中央领导人,还是对之有切肤之痛的中国农民都意识到,可能使中国摆脱困境的路径在于现行制度之外,而不是在于该制度本身,即现行的制度安排表现出非均衡性。1960年代初,人们已开始从饥荒中幡然醒悟。大跃进时期的风云人物谭震林在视察河南时,就注意到民众对党的政策和原则有怀疑,认为后果堪虑。[56]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胡乔木也在1961年4月向毛主席提交报告,说:“从群众反映来看,大多数食堂目前实际上已经成了发展生产的障碍,成了群众关系中的一个疙瘩。因此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愈早解决愈好。”[57]这一切迫使国家在维持现行土地制度安排和政策调整之间迅速作出选择,情况如此严峻,除了以政策退却来动员农民搞好生产自救外,还有更好的选择吗?

  对于天性就离不开土地的传统中国农民来说,自然谙知土地对他们的意义,也深明能够解救他们于困境的除土地之外,别无它途。于是,农民和地方政府趁着政治气氛稍宽松,悄悄推行单干,包产到户很快发展起来。1961年中央农村工作部经调查后总结说,农业包产到户的做法已普遍存在,差不多每个省、市、自治区都有发现。[58]根据毛泽东的秘书田家英说,在1962年夏天,农户总数中有30%在各种名堂下搞了单干。[59]事实上,在整个60-70年代当年受到饥荒打击越严重的省份,就越不愿意采取集体主义的农村政策和体制(如生产大队核算)。[60]这一点,最有代表性的恐怕还是安徽省了,这算不算是对大跃进最为欢呼、政治上表忠心态更强的地方政府对人民公社的理解与反思呢?

  2.“包产到户”:底层的制度创新

  同样,制度非均衡将产生获利机会,为得到由获利机会带来的好处,新的制度安排将被创造出来。对饥荒反映最强烈的是在农业经济危机时期受灾程度最大的安徽省。曾经热烈支持大跃进,压制那些对公社存疑的人的曾希圣,于1961年在安徽省推行了“责任田”。“责任田”称呼的获得是考虑当时政治环境的容忍程度而折中的命名,实际上就是“包产到户”,所以在本文在同样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责任田”这一制度创新竟来自于安徽淮北一个年过古稀的老农民。1961年2月,在安徽省淮北农村蹲点的安徽省委常委张祚荫向曾希圣反映:1960年,宿县褚兰公社有个名叫刘庆兰的七十三岁的老农民,儿子患肺病,不能干活,别人劝他到敬老院,他对公社党委说:“现在我还不能吃公家饭,还要尽力做些事”。于是,他带着儿子到山里,一面照顾儿子养病,一面开荒种庄稼。一年收了3,300多斤粮食,交给队里1,800斤,自己留了1,500斤,还交给队里60元钱。同年4月23日,曾希圣在全省地市县的干部会议上介绍了这个动人的事例。他说:“这个人到底是一个走社会主义路线的,还是走单干路线的?我肯定,这个人是走社会主义路线的。为什么?因为自己生产3,300斤粮食就交了1,800斤给集体。这是高度的共产主义精神。”这个事例给曾希圣以及其它领导人以深刻的启迪,也符合曾希圣原先的设想。于是,他进一步提出了“按劳动力分包耕地,按实产粮食记工分”的联产到户的责任制新办法,并亲自带领工作组到合肥市蜀山公社井岗大队南新庄生产队进行联产到户责任制的试点。[61]

  来自底层的包产到户的制度创新,使农民有了获得土地,进而生存的希望。所以,1961年,在安徽省太和县出现过一次特殊的人口流动,即城市职工返回乡村务农。据王之舟老人回忆,太和县委、县政府里的工作人员返乡也不少于二十人。[62]1956年和1958年淮南煤矿分别两次在太和县招工,1958年招的一批大部分返乡。大批教师也返回乡村,作者的一个采访对象本是教师,也在1961年土地到户时返乡种田。[63]资料显示,仅王油坊生产队1961年从[外地回来的工人就有30个,外流的回来1人。[64]当时返乡务农的情景由此可见一斑,土地对农民的意义不言而喻。

  3.“包产到户”的制度安排

  面对1959至1961年凄风惨雨的农业经济危机,全国上下都在寻求摆脱困境的出路。1961-1962期间,安徽农村包产到户的社队达80%,甘肃临夏地区达74%,浙江新昌和四川江北县70%,广西胜县42.3%,福建连城42%,贵州全省40%;估计全国达到20%.[65]在这种形式下,毛泽东和他的同僚们渐渐调整农村政策,并着手缩减农村集体组织的规模。1961年中共中央下发《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规定:“全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固定给生产队的土地、劳力、耕畜和农具,登记造册,不再变动”,对人民公社规模,则明确根据“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的原则。在分配体制上承认生产队的利益主体地位,如实行“三级所有,对为基础”,即在产权上承认生产队的排他性利益。太和县采取明升暗降的办法,将12个大公社,原规模不变,改各区委建制。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由原来的119个,扩散到7,553个,本身也是一项重大改革,加之“责任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对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具有创意具有创意。同时再划71个生产队(土地所有权单位),社队规模调小后,安徽省委把太和县作为实行“责任田”的试点县,有7,116个生产队,占94.2%,实行了“责任田”,[66]它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和经营的主动性,使“三年困难时期”造成的经济衰退,通货膨胀,迅速得到扭转。尽管为时不长,被强行改正,但影响深远,给人们留下永不磨灭的印象,有流传下来的民谣为证:

  “七级工,八级工,不胜社员一沟葱;骑着车,带着表,没有社员吃得饱。”[67]

  反映了“责任田”给农民带来的实惠以及农民对“责任田”的称赞。尽管不久就被中央禁止,但农民仍对挽救了他们生命的包产到户缅怀不已,以至于时隔多年,还有一位老人还问:“曾主席到哪儿去了,有空逮两只老母鸡去看他。”朴实无华的语言表达出太和县农民对曾希圣于60年代初在安徽省推行“责任田”的感激之情。

  4.“包产到户”制度安排的失败

  在全国农村纷纷实行包产到户期间,中共高层发生要不要让包产到户制合法化的争论,最后毛泽东批判单干风(即包产到户)的主张占了上风。[68]1961年,安徽的包产到户率先得到省第一书记曾希圣的赞成和中央领导人包括毛泽东的默许,但饥荒危机一过,话就难说了。1962年初,曾希圣在“七千人大会”上因安徽在“大跃进”中刮“五风”[69]严重而受到批评,也把实行“责任田”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进行批判,说他搞“责任田”是“犯了方向性错误”,“带有修正主义色彩”,他被撤了职。[70]

  1962年国民经济大调整过程中,在指导思想上出现了“左”的倾向。主要表现在:重提阶级斗争,并把它扩大化、绝对化,批判“单干风”等方面。虽然,1962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的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一方面指出,全国人民当前迫切的任务是继续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贯彻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经济总方针,把农业放在首位,把工业部门的工作转移到以农业为基础的轨道上来;但同时重提阶级斗争,并把它扩大化、绝对化。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阶级斗争的浪潮滚滚而来,首先是批判“单干风”。1962年春或更早时候(在安徽为1961年),有些地区农村,为了度过灾荒,克服当时农业中出现的困难,《贯彻农业六十条》,克服平均主义,改善经营管理,调动农民积极性,曾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邓子恢对此持肯定态度,但是他却被批判成,把形势看成一片黑暗,最根本的问题是搞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他是在刮“单干风”、“走资本主义道路”。在批判邓子恢的同时,还把“三自一包”(即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和包产到户)当作所谓修正主义观点在党内普遍地进行了批判。这样,农村中正在纠正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现象,又恢复了起来,并且发展得更为严重。[71]人民公社制度最终得以保留。

  林毅夫在讨论政策失败的原因时,将统治者的政治偏好(political preference)和有界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 )视为主要因素。[72]林的分析不无道理,即便在1959—1961年的史无前例的农业经济危机之后,中国的经济制度安排面临选择,全国搞“包产到户”呼声很高的时候,毛泽东仍对其一手创制起来的作品——“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情有独钟,他认为“包产到户”是个方向性问题,主张包产到户的同事是在压他。1962年8月政治局会议毛泽东的一通发火之后,便形成了“一边倒”的政治态度,所有人都变成了“单干风”的反对者,毛泽东大获全胜,政治成果甚丰。[73]统治者的政治偏好及有界理性,便是60年代初一个短暂的经济制度安排的调整之后,又回到低经济效率的人民公社的制度安排上来是主要原因。看来真的如帕森斯所言:如果对政治权威没有严格的限制,能在经济发展中取得普遍的突破仍是难以置信的。[74]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发生于60年代初期的包产到户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是当时制度安排的非均衡性而诱发于底层社会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同时又是国家与地方社会相博弈的结果。我们认为这次博弈是一种非合作博弈,也就是说,其结果不是对双方(即国家和社会)都有约束力达到合作协议的达成,而是过多地体现了以国家为名义的统治者的个人兴趣。正如我们分析的那样,恰恰是统治者的政治偏好、有界理性等因素,使60年代初的政策调整在很短的时间里就流产了。我们知道非合作博弈既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结论是很清楚的,此次博弈后人民公社制度的继续以及在该制度安排下的经济效率已经作了充分的注脚。

  (二)国家和社会的第二次博弈

  1.1960年代初国家政权的退却

  我们自然要记取大跃进造成的灾难,但同样重要的是检讨它对中国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深远影响。甚至有的学者认为,这场饥荒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公社瓦解的最终原因。[75]1960年代初期国家政权的退却表现在农村经济政策调整,其原因是1959-1961年间突然的农业经济危机和人员的大量伤亡。在危机过后,公社体制没有被废除,不过它的功能已降为管理与协调的层次。1961年6月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将农村的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规模只有20-30户的生产队(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核算制度),正式取消了公共食堂、各种形式的供给制和工资制,而且恢复了自留地、家庭副业并重新开放集市贸易。这一新的核算制度实质上是50年代初级社和高级社的混合。收入分配是基于每个成员所挣得的工分,但是生产队的规模与生产管理却类似于初级社。1962年以后,进行了一些改进工分评价的实验。[76]这些政策调整,表明国家在农业经济政策上的全面退却。但是,等到农业总产出恢复到原来的水平(1964-1965年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经济有所复苏),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都被当作权宜之计而弃之不用。人民公社作为国家控制的农村经济组织在制度上仍然得以保留和延续。[77]

  2.国家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农民谈判地位的提高

  人民公社制度作为农村经济组织,虽然得以保留和继续,但是60年代初期的策调整也留下某些长期的影响。周晓虹在其新作中认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推行后的稳定和“放宽”经济政策不仅对迅速恢复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在国家权力退却的同时为农村社会留出了一定的空间。[78]从产权制度的角度来看,承认家庭副业的合法地位和确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是其中最重要的两点。前一点是防止大饥荒重演的安全阀门;后一点则是农民反弹共产风与国家保留人民公社制度框架之间的调和物。有了这两个支点,农民增强了对集体的谈判地位,集体则增强了对国家的谈判地位。[79]也就是说,农民和集体所代表的社会有了和国家对话的可能。在时机到来的时候便开始了国家于社会的博弈,从而为改革集体产权制度作了铺垫。在原有的出于国家利益、意志考虑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中,农民没有发言权,而现在,当在集体经济中引入了农民家庭自留经济之后,农民对纯粹出于国家利益考虑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投票否决权却显著强化了。虽然农民仍然没有获得完全退出人民公社的权利,但他们可以在体制内部退出集体劳动而转向自留地以表示对大而无当的集体经济的抗争。

  资料显示,在1960-1978年间,凡家庭经营的政策得到确认(即承认农民有退出权)的时期(1961-1967的农业政策调整时期和1972-1973),农业总生产率就上升,反之则下降。[80]这一点,可由下面的曲线图得到直观的说明。

  总要素生产率指数曲线图[81]

  说明:曲线系列1的资料来源是Wen (2),系列2的资料来源是Wiens (3),系列3的资料来源是Hayami &Ruttan (4),系列4的资料来源是Chow(5)。根据此表生产率变化趋势中,我们可以看出,1952-1958年的农业生产率是上升的(当然包产到户后那段时期的上升幅度要大),在1963-1965年的经济调整时期,生产率趋势略有回升,而1962-1978年间的生产率趋势在一个低水平上徘徊不前——尤其这段时期已属公社正常运作时期,不比1952-1957年间农业生产不断经历组织上的激烈变动。从产权的角度来讲,凡是强调农民的排他性收益的时段,生产率就上升。1952—1958期间,当集体不能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利益时,他们可以携带自己的私产退社;凡是不强调农民的排他性收益时,生产率就下降。1958年以后的人民公社(60年代初期的包产到户时期除外)将农民的退出权剥夺,个人投入与收益不成正相关,农民劳动积极性受损。

  3.土地产权制度安排逻辑的变迁

  我们可以借用林毅夫和Hirschman 的“退出权”以及“剩余权”的概念,来解释1949年后农业总要素生产率的全部变化。更为重要的是,自留地式的家庭经营为集体经济的改革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方向,即把家庭组织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可以降低劳动监管及交易费用。[82]同时,我们还可以由此理解由国家单方面安排产权的逻辑是如何让渡给一个新的逻辑,即国家与社会博弈或多次交易过程中而形成产权。正如我们前文所论述的那样,农民因有了退出权、剩余索取权而具有了和国家对话的权利,按照Hirschman 的说法,即喊叫的权力,而这种权利最终将原有体制通过国家主导的政治运动形成和改变土地产权的逻辑,让位给一个新的逻辑,即经过国家和农民之间的交易,以及农民之间的交易来形成新的有效产权。“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83]的产权制度安排,实际上就是国家和农民博弈而达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在博弈论那里,这是一种“合作博弈”,往往是有效的,这一点也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绩效所证明,尤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的初期。由此,国家已开始从通过政权内卷化(常常表现为政治运动)而对农村经济无所不在的介入、控制状态大踏步后退,以此换得稳定的税收、低成本的监管系统和农民的政治支持;农民则以保证对国家的上缴和承担经营责任,换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承包上缴之余资源的剩余索取权。国家在与农民的交易已经使它再不能单方面考虑自己的利益,无须经过与农民作进一步的交易而改变土地产权,撕毁与农民的协议了。但愿,1960年代初的政策失败成为历史,永远在那里尘封。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

  我们已从理论上以及经验层面上讨论了集体化时期的无发展的经济增长状况。实际上,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而言,新的制度非均衡又产生了,而制度非均衡又意味着制度创新的到来。始于70年代末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在一定程度上重复60年代初的经验,不带有制度创新的特征。但是,相对于在此之前的人民公社制度来说,仍具有制度创新的味道。

  联产承包经营方式起源于1979年春安徽省凤阳县悄悄搞起的“大包干”。当时安徽省遇到干旱,秋种难以落实。在偏僻的安徽凤阳县的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18户农民聚集在村民严立华家中,在队长严俊昌的主持下,通过了一项后来引发了中国农村大变革的有关“包产到户”的“保证书”。他们竟偷偷地把属于生产队集体的517亩耕地和10头耕牛按人头平均分给“社员”们承包经营。这一措施使该村当年的粮食产量等于1966-1970年整整5年的总和,该村由过去的“讨饭村”一跃成为“冒尖户”,在全县产生了很大的反响。从此以后“大包干到户”象股潮流一样“势不可挡”,自发地突破了这个界限(即大包干到组),新的土地制度安排迅速在全国推行开来。

  诺斯认为,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 )的特征,人们过去所作出的选择决定了现在可能的选择。[84]自然,60年代初,同样首创于安徽的“包产到户”昭示着70年代末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基本态势。和60年代初“包产到户”不同的是,农民家庭对产量的承包发展成对地产经营的承包。“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新制度安排,保证了农民对农业剩余的索取权。重要的是,安徽、四川、贵州、内蒙古和广西等地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发生于1977-1978年间,也就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正是底层的制度创新把上层的政策调整拉向改革,也就是说,70年代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国家与社会博弈,用社会学的语言来表述,即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70年代末,以“真理标准”大讨论为标志的意识形态的放松,降低了新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85]使得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迅速在全国实行起来。从全国来看,1979年,所有生产队中只有1.02%转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了1980年,已有14.4%的生产队发生了转变。1984年以后,已有99%以上的生产队采用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86]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宣告了大而无当的人民公社体制寿终正寝。

  根据制度变迁理论,我们仍然可以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安排称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同时该制度的安排是国家和社会博弈的结果:即由于在人民公社后期,自留地的制度安排,使得农民不仅具有了退出权,而且还有了和国家对话的能力。于是,国家一手安排产权制度的现状受到了挑战,在一波更大的制度创新到来的时候,国家政权就退却了。与1960年代初的国家和社会博弈结果不同的是,这次博弈的结果是合作式博弈。“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制度安排,更强调了集体理性、效率、公正、公平的原则,而非原有的单方面地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因而这次国家与社会博弈的结果,不象1960年代初的那次,形成了以农民为代表的社会的失败为特征的非合作式博弈,是无效率的。1970年代末的合作式博弈因而是有效的。然而,正如我们在分析框架里指出的那样,制度总是由均衡到非均衡,而非均衡出现的时候,制度创新迟早要会到来。由此看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虽然是土地产权改革的一次变迁和创新,但当制度变迁的效应基本上释放完毕时,又有谁能保其长盛不衰呢?

  五、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安排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期的制度非均衡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期的制度非均衡首先表现在制度的缺陷,主要源于外部因素对制度创新的侵蚀,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大多数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归属不清楚,产权理论告诉大家,没有明确的产权关系,又怎能期盼现有产权制度安排有较高的经济绩效呢?(2)土地产权残缺。登姆塞茨提出“所有权残缺”(the truncationof ownership)这一概念来表明国家对产权的侵入下的经济衰退。[87]产权残缺实际上构成了当前中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另一问题。农民集体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权利,产权残缺主要表现在集体土地的征用过程中。(3)农户承包权的不稳定性。土地的频繁调整和过短的承包期限,使得农民一方面对土地的使用权缺乏安全感,另一方面不愿意对土地追加投资。加之,近年来,社会结构的松动,大批农民流向城市成为打工一族,抛荒现象十分严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性,还表现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不够充分,例如,在现行制度安排下,农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获取银行贷款的权利。观察表明,农民甚至缺乏充分行使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地方政府随意解除承包合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期的制度非均衡还表现在农业投入和产出的失衡。

  农业总产值与平均投入指数曲线图[88]

  说明:坐标横轴表示年份,从1到37分别指1949年到1985年;纵坐标表示农业总产值与平均投入指数。曲线系列1到5分别指农业总产值、劳动投入、土地投入、资本投入和流动投入。

  从此曲线图,除了看出在1977年之前农业总产值在低增长的状态下徘徊外,还可以看出农业总产值曲线(系列1)并没有随着投入曲线(尤其是流动投入曲线,系列5)的变化而成比例地变化。即资本的投入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收益,即使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也是如此。流动投入指数在1983—1985年间,有短期下降的趋势,1986年开始回升,但直到1988年还没有达到1982年的水平。事实上,1983年以后,许多农村地区都在探索新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形式。

  2.未来在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原则

  我们不主张为未来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走势作出规范性研究,即指出未来的必然状态。但是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未来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社会保障功能原则。土地作为农民的最基本生存资料,不仅具有经济功能,更需要为经济当事人提供社会保障功能。1980年代以来,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流向城市,形成声势浩荡的民工潮。大量的事例表明,把农村土地制度作为一项潜在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中国的一项新经验。对此,我们将作进一步的观察和研究。

  第二,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稳定性和资源最佳配置效应原则。较为稳定的地权对鼓励增加土地投资、自由转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形成集约规模经营,都会大有裨益。[89]

  第三,尊重地方制度创新原则。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表明,地方性的制度创新对当今的土地制度安排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改革二十年后的今天,支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力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村经济结构差异及社区整合能力强弱不一。[90]因此,不同地区由于经济结构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利益导向不同,必然使未来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演变复杂化、多样化。同时,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之下,土地尚不能成为纯市场意义上的可以交换的生产要素。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最终将依赖国家利益、地方拥有的可以和国家对话的资源、经济结构以及农民土地观念的差异而定。观察表明,另外值得关注的现象是,198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地区(尤其乡镇企业欠发达的地区),由于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的经纪行为,使得税费超过农民预期净收益,而引起农民弃地进城。我们把长期被弃置土地的产权安排与重组叫做消极性制度创新。在税费制度、土地制度和工业化关心之间是否存在可能的逻辑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的田野调查来说明,也值得我们去思考。

  六、余论

  本文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讨论中国50年来的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同时隐含一个假设:在50年来尤其是集体化时期的土地制度变迁过程中,以农民为代表的社会在与具有暴力潜能的垄断组织的国家的互动过程中地位的上升,必然会导致国家本身的变迁。有的学者认为国家变迁的基本方向是向可提供有效服务的契约国家转化。[9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安排本身就是国家和社会博弈互动的结果,表明了由国家纯粹按照自己利益一手安排产权时代的结束,前面讨论的产权逻辑的变迁同样预示着国家对社会服务的有效性。很清楚的是,整个1980年代,国家在确认了包产到户的体制之后,相应的制度安排即保护农民私产的种种举措便产生了,农村经济政策的基本走向,就是在农民自发的制度创新推动下承认农民自有资源的私产制度。[92]但是,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的契约国家,只是国家发展的可能的结果,其真正的形成还有赖一定的条件,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即国家的权力应由社会授予并且得到社会(至少是多数人)的有力制约。这样才使得国家及其代理人的利益取向和社会的利益取向保持一致,只有这样,国家才能按照提供有效服务的方向行使其权力。[93]

  基于本文的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出,1949年以来50年间的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变迁的过程。在考察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的过程中,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可以成为我们分析和理解这一过程的工具。周晓虹最新的一项关于农民的政治参与的研究,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的变化分为两个时段:即1949年到改革开放国家权力的延伸与社会的重构的第一阶段,改革开放至今国家控制减弱与农村社会成长的第二阶段,并比较了不同时段里农民的政治参与。[94]循着我们的思路,这两个时段划分的最重要的基础便是农民对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事实上,由于以农民为代表的社会的力量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引发了学术界关于中国国家与社会乃至市民社会的长期讨论。黄宗智关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的讨论,[95]以及裴宜理(Elizabeth J.Perry)对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范式的质疑,[96]开阔了该领域研究的思路。按照本文的逻辑,我们认为,土地产权制度安排,进而所有权制度安排仍是牵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根主线,它规定着国家与社会力量对比的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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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搭便车”,指的是“即使个人没有支付成本他也自动地享受到团体所提供的服务”。为了克服这个问题,该团体必须能够对其成员提供有选择的,只有参与该团体活动才能享有的刺激。[参见Coase ,R.,"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J.Law Econ.,Oct.1969,2."

  [11]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夏季卷。

  [12]North,Douglass 1981,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 ,W.W.Norton &Company Inc.中文版参见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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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人民日报》,195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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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王耕今等主编:《乡村三十年》(上),北京:农村读物出版社,1989,第17页。

  [23]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第634页。

  [24]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第66-68页。格尔兹(Clifford Geertz )在1963年撰写的《农业内卷化》(Agricultural Involution )一书中首先运用内卷化(involution)这个概念,藉以描述印尼爪哇地区一种生态稳定性、内向性、人口快速增长,高密度的耕作过程;资本密集和劳动密集的二重经济模式,缺少有效技术方法和工业因子引入传统农业经济,所以并不支持真正的变迁。

  [25]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20页。

  [26]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着:《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7]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夏季卷。

  [28]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第70-71页。

  [29]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着:《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100页。

  [30]Demsetz,1988,Ownership,Control ,and the Firm,Basil Balckwell Inc.

  [31]道格拉斯•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第1页。

  [32]参见道格拉斯•诺思、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以及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3]North,Douglass 1981,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 ,W.W.Norton &Company Inc.中文版参见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又参见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夏季卷。

  [34]丘继成:《乡镇企业:社区(政府)管理模式的基本线索》,1988,载李国都编:《发展研究》,1-2卷,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0,第744-768页。

  [35]比如高级社虽然在章程中规定社员可以退社,但在实际运行中完全不是这样,强大的意识形态令“退社权”成为一纸空文。参见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的发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八章的内容。

  [36]Albert O.Hirschman,1970,Exit ,Voice,and Loyalty.Harvard UniversityPress.

  [37]《关于56年整社工作总结及今冬整社意见》,太和县档案馆存,1956年档案,7号卷。

  [38]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和失败》,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第48-49页。

  [39]吴思:《陈永贵沉浮中南海:改造中国的实验》,广州:花城出版社,1993,第66页。

  [40]陈大斌:《兰考板话》,载穆青等:《激变的农村》,北京:新华出版社,1983,第255页。在这段板话中,“三队的铁轨”指的是用敲一段废铁轨来代替上工的钟。

  [41]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经济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1992,第11-12页。

  [42]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2,第69页。

  [43]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2,第25-31页。

  [44]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夏季卷。

  [45]周晓虹:《传统与变迁——江浙农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北京:三联书店,1998,第225页。

  [46]Helen Siu:"Agents and Victims in South China."Yale University Press.1989.

  [47]H.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105-106页。

  [48]Myron Cohen:"Cultural and Political Inventions in Modern China :TheCase of ’Peasants’",deadalus 122,no.2(Spring 1993)。

  [49]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另外还可参见谢识予编着:《经济博弈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50]Lin,Justin Yifu,1990,"Collectivization and China’s Agricultural Crisisin 1959-1961,"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98,No.1.同时可参考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2.

  [51]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下卷,1993,第873页。

  [52]彭尼•凯恩:《中国的大饥荒(1959-1961)》,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第106页。

  [53]太和县统计局:《太和县四十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49-1988》,非正式出版物,第7-9页。

  [54]《太和县双浮公社五星大队最近几年工分值数降低情况的报告》,太和县档案馆存,1961年档案,案卷号12.

  [55]在这篇论文里,我们无意对安徽省太和县在1959-1961年间的死亡人数进行推断,但是,我们就当时的情况进行了采访。关于1960年代初太和县非正常死亡人数,曾多次参与编写太和县志、被当地人称为“活县志”的王之舟老人有以下回忆:“官方正式统计数字是14万,实际上应该是20万人。1961年春,华东局史书记为调查太和县的非正常死亡情况,住在太和县高庙,其电话直接通往中央。当时安徽省委书记处书记王光宇住在太和县双浮,王书记去拜访他,这个老头(指史书记,作者注)就不站起来,只说:”老王,你坐。‘说明其地位比王光宇高。史书记在太和县档案馆编县志(王之舟可能记忆有误,1961年太和县不曾编县志,王可能[表达’编
材料‘,作者注),我能看到其统计数字,死亡人数达百分之五十多。在统计死亡数字时,将一些非正常死亡列为正常死亡,比如六十岁以上的人死亡都被列为正常死亡;地主死亡人数,下面也不敢以非正常死亡人数上报。我是地主出身,我的祖父、祖母、大伯父、大伯母、二伯父、二伯母、三伯父、三伯母都饿死在1960年,然而都未作为非正常死亡统计。其实我祖父虽然八十一岁,但其身体还是很好的,下雨天还能穿’泥屐子‘(一种木制雨具,适于泥泞的道路,但是穿上后不易保持身体平衡。作者注),身体还相当好,他的死却不被列为非正常死亡。据官方统计太和县在1960年非正常死亡人数是14万多,但实际上超过20万,就是14万也不得了。1960年,一太和县籍军人(军衔是连长)回家乡探亲,见村民饿得很,就写信致中央。中央要求(阜阳)地区检查,地区又转到(太和)县委,县委说他’污蔑‘,结果军队处分了他。他不服气,便回乡逐村调查造册,看到底死了多少人,然后又报道中央。中央批文让曾希圣直接检察,结果是王光宇来的,事情就这样弄出来了。“作者无意去核实王之舟回忆的真实性,仅摘录于此供同仁们参考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lunwentianx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