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智能停车场系统:遵循程序,讲求方法,搞好案件检查工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11:47:37
遵循程序,讲求方法,搞好案件检查工作
  发表日期:2007年11月15日  共浏览323 次   出处:镇原县纪委纪检监察室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根据安排,我就如何开展案件检查工作与大家共同作以探讨学习,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今天我讲的题目《遵循程序,讲求方法,认真搞好案件检查工作》。
    一、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原则及任务要求
    (一)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由案件检查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他是指导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正确处理案件检查活动必须遵循的规矩。案件检查工作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独立行政检查权原则。
    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实事求是原则。
    这一条是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即是案件检查的着力点,也是落脚点,又是衡量我们办案人员是否公正、合法的准绳。只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才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3、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原则。
    这是案件是的关键环节,是案件检查的核心所在,也是正确处理违纪违法的重要保证。
    4、坚持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一样的,也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在适用党纪政纪上,对于任何纪检监察对象要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党纪的特权。
    5、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原则。
    案件检查涉及到对人的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靠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保护和调动广大群众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才能保证我们案件检查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6、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惩处和教育都是案件检查的方法,互为前提,互为条件,把调查的过程当作既然是查清案件又是教育人的过程,寓教育与调查取证过程中。对犯错误的人进行两方面的教育:一是如何认识自己错误的教育,包括认识事实、性质及危害性等;二是如何对待自己的错误,包括承认错误、接受教训,指明改证错误的方向。
    7、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原则。
    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始终是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最权威的机关,值的一提的一点是,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更要注意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给其充分的辩解权利。
    (三)案件检查的任务:(五点)
    1、查明案件事实。
    2、收集确定、充分证据。
    3、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4、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
    5、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四)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二十字办案方针)
    1、事实清楚
    2、证据确凿
    3、定性准确
    4、处理恰当
    5、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二、案件检查的范围、对象、方式、时限
    (一)案件检查的范围
    案件检查的管辖,就是划分各级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职权范围,明确它们之间的具体分工。案件检查管辖范围的划分,通常是根据职责、地域和案情等因素来确定的。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管辖包含三层意思:第一,从纵向来看,纪检体制分为五给、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乡五级,监察体制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四级,不同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和查处不同级别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第二,从横向来看,对同级党员干部的管理一般是按照相同的行政区划分块进行管理。所以,同级之间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对属于各自行政区划内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受理和查处;第三,对案情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直接受理和查处。
    但在党纪上对管辖和受理的范围有特殊的规定,主要分为直接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案件检查中的特殊情况,对党纪政纪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特殊管辖是对分级管辖的必要补充。特殊管辖又分为直接管辖、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三种:
    1、直接管辖
    直接管辖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所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党纪政纪案件直接受理和查处。《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行政监察法》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理和查处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是以“必要时”为前提。所谓必要时是指:(1)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复杂案件;(2)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便办理或难以办理的重要、复杂案件;(3)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4)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和查处的案件;(5)上级党政领导人指定交办的案件。
    2、协商管辖
    案件检查的协商管辖,是指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纪检监察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党纪政纪案件,由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协商确定管辖。
    对违犯党纪案件的协商管辖,《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对违犯政纪案件的协商管辖,如果两个以上监察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监察事项,由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3、指定管辖
    案件检查的指定管辖,是指对有管辖争议的党纪政纪案件,经争议双方相互协商后,仍不能确定管辖的,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定某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处。
    对违犯党纪案件的指定管辖,《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对违犯政纪案件的指定管辖,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确定”。
    按照党内违纪案件的分级管辖,地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委直属机关各部门、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和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党的基层纪委对基层党委所属各级党的组织、以及基层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党员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1、党纪案件受理的范围是:(县纪委)
    (1)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2)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3)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4)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5)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6)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2、县级监察机关的范围是:(县监察局)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县级监察机关是我国四级监察机关中的基层监察机关,其管辖的监察对象与其他三级监察机关有所不同,除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外,还包括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
    3.乡镇纪委检查对象范围:
    一般情况下,乡镇纪委受理乡直机关支部和村支部所管理的党员,乡镇党委任命的其他人员及单位违反党纪的控告以及这些组织和对象不服乡镇纪委和党委对其党纪处分的申诉。
    4、县直部门纪委、纪检组检查对象及范围:
    受理本单位、本系统党委、总支、支部所管辖的党组织及其党员违反党纪及本行政机关任命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检举和控告,以及这些组织不服本单位纪委、纪检组或党组织对其党政纪处分的申诉。
    (二)案件检查的方式:(三种)
    案件检查的方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检查纪检监察对象违纪案件的过程中,所采用的组织检查形式。根据案情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按照党员、干部的管理权限,案件检查的方式大体上分为自办、协办和交办三种方式。
    一、自办
    自办,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组织人员直接检查处理,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检查,自办的案件包括:(1)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中的违纪案件;(2)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或典型案件。
自办案件的组织形式:(1)由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派人查处;(2)由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协办
    协办,是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案件或指导、参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方式。这一般又分为三种形式:
    (1)协同办案。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同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协调行动,共同查处案件。参加协同办案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查处、分别处理。
    (2)指导办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派人参加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立案查处的重大违纪案件。一般适用那些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办案阻力比较大的案件。主要起到指导和支持的作用。
    (3)参与办案。纪检监察机关派人参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这种形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同时可以使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得到较好的锻炼。
    三、交办
    交办,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受理的案件线索材料转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进行查处的方式。交办案件分为要结果的案件即催办案件和不要结果的案件即转办案件。
办理催办要结果案件的要求是:(1)必须办理正式行文手续,提出明确要求;(2)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对不宜转检举、揭发材料的,要隐名转摘抄件,不得将材料转到有袒护嫌疑的人手里,更不能将材料转交给被检举人;(3)案件交办后,要经常催促并加强案件的检查指导工作;(4)承办单位要按要求向上级机关呈报结果,如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案的,要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但不允许久拖不办。
    转办不要结果案件,指将案件完全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去查处,不要求报告结果。
    (三)案件检查的时限:
    一、案件检查时限的概念
    案件检查的时限,是指对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程序和采取措施的时间限制的规定。规定案件检查的时限,对于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效率,加强案件检查的监督和制约,推动案件检查的开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案件检查时限的种类
    案件检查程序的时限规定
    1、初步核实的时限。《案件检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初步核实时限的计算,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监察室初核任务完成后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2、立案审批时限。《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立案审批时限的计算,是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立案审批是否否及是地,关键在领导。所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领导同志收到立案呈批报告后,应及时审查,按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党纪案件的调查时限。《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案件调查时限,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送分管领导审议签批之日止。
    4、政纪案件的结案时限。《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三、案件检查中证据的收集
    (一)证据概念。
    一句话:按照规定程序收集到的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材料都叫证据。
    (二)证据的特征:
    纪检监察证据具有三个明鲜特征:
    1、客观性。
    就是证据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些事实为周围的人所感知,或者在活动场所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痕迹,从而形成存在于客观外界的并能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案件调查的任务,就是发现和收集这些客观事实,并据以查明案件真相,使主观认识真实的反映客观情况。
    2、联系性。
    是指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只有与案件存在着联系才能作为证据。
    3、规定性。
    是指证据必须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及方法收集和认定的事实。实质为二句话:一是收集必须由纪纪检监察机关。二是依照规定程序收集。也就是说不能将别的单位或人员收集到的证据,我们就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我们应当在收集到的证据中,由调查人员在证据的未页下方注清证据的收集时间、地点、取证人(调查人),页数等。并由证据的保管人加盖意见。如果不便收集原件,尽量用复印件、抄写、摘抄等方式。如果证据保管人的身分带有职务性,所取得证据材料,由保管人审核后在证据右上方加注“是否属实”字样,并加盖公章,写清证据提取的时间。(具体如果是复印,就写清复印属实,抄写或摘抄,就注清“抄写或摘抄属实”字样。如果证据是从个人处所得到的,(个人笔记、户口本、身份证等)复印或抄写后由个人申核后加注意见,并盖指印,注清提取时间。
(三)证据的分类:(主要分为三类)
    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原始证据。如具有证明作用的原物、书证的原本、亲眼看到违纪行为发生的证人证言等等,属于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就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经过传述、传抄的第二手以下的事实材料。
《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集原物原件的,也要拍照、复制”。由于传来证据都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所以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力强,而传来证据经过传述、传抄以后,它的内容与形式都有可能被遗漏或歪曲。因此,从办案的角度要求尽可能地收集原始证据。但我个人认为,在我们县级以下纪委,包括县级,这个方法还是不大实用,要求是这样要求,但我们尽量还是以收集传来证据为好。原因很简单,一个是我们对收集到的原始证据在保存条件上还达不到要求;其二是,我们所办案件绝大部分属于一般性案件,如果属大要案,那就另当别论;其三是原始证据被收集后,对原证据保存单位或个人造成影响。(诸如原始帐据、会议笔记、原始文件底稿等),但这样对我们办案人员造成一个误区,好象不能提取原始材料,实际不是这样的,至于到底是用原始证据或传来证据,我们要在具体办案中具体对待,这也是我们在证据提取中思考的一个问题。不管怎么说,我们对传来证据最少要有二层的把关,要注意是否在复制、传述、传抄过程有有问题,调查人员要把关,原始证据保管人也要把关。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要若干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听到有些同志把证据分为第一证据和第二证据,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提取证据中没有这样的说法,我理解他们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叫成第一证据和第二证据了)。
    在案件检查中常用的直接证据有:
    (1)被调查人的陈述
    (2)受侵害人和证人就是直接目睹被调查人实施违纪过程所作的陈述。
    (3)部分书证。
    (4)被调查人实施违纪行为时被担摄下来的录像一或照片。
    (5)极个别物证。
    直接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产生偏差的可能性大。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使用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只有被调查人承认错误事实的,不能认定。更不能只有一个领导或权威人士的陈述就去认定错误事实。这一点我们值得特别注意。
    间接证据更具有多样性,其中常见的主要有:
    (1)违纪行为在客体物体上留下的一些痕迹和物品。
    (2)违纪使用的工具。
    (3)违纪客体物。
    (4)同违纪行为、动机有关的被调查人的言行
    (5)认定违纪发生的时间、地点的人证、物证
    (6)违纪后果
    (7)掩盖违纪事实方面的证据。
    总的来说,利用间接证据相对较为复杂,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使用间接证据应当遵循这样几项规则:
    (1)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如果证据本身不确实,是得不出符合实际的正确结论的。
    (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同时结合其它间接证据查明这种联系。这里应注意两点:一是间接证据与案件的联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各个间接证据反映案件产生的动机、原因、结果、时间、地点、条件以及用来排除其他可能性等,办案人员必须将可能收集到的间接证据统统收集起来,不能放过证明任何一个环节所需的间接证据。二是单个的间接证据往往不能清楚地表明它与案件事实有着内在联系以及是什么形式的联系,只有将它与其它间接证据相结合才能弄清这种联系,办案人员必须将收集到的所有间接证据进行客观全面的综合分析。
    (3)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体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这里应注意三点,一是间接证据必须构成一条锁链,每个间接证据都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且要环环相扣;二是间接证据之间不应有矛盾,每个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应有矛盾,如发现矛盾,就应继续收集证据,直到排除矛盾;三是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 结论必须是唯一的,不仅证明这一结论是有根据的,而且要证明其它任何结论都是不可能的,即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只有达到上述三项原则的要求,使用间接证据证明才能定案。
    3、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就是通过人的陈述来证明案情的证据,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实物证据就是以物品的外部形态或其记载、反映的内容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对言词证据的使用上面已讲过,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才能认定错误事实,需要强调的是,言词证据的运用是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运用的,但如有书证物证,也要求有言词证据,对所提取的物证、书证进行核实验证,只有两类证据互相印证,才能形成完整的体系。对物证、书证也要注意是否被伪造、篡改,办案人员要特别注意这一点,不要待出了问题以后,以没有鉴别清证据为理由,更不是工作失误的简单问题,而是需要实行错案追究的一个方面,也就是说要追究我们办案人员的责任。
    (三)证据的种类及收集: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纪检监察证据有以下九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1、收集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主要有:
    (1)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客体物。
    (2)违纪行为使用的工具。
    (3)实施违纪行为时使用的工具。
    (4)违纪行为人为掩盖事实毁灭、伪造的物品。
    (5)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对于物证,主要是通过知情人辨认和办案人员直观确定其证明作用。这对指明调查的方向具有重要性。
    (一)收集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书证与物证同属于实物证据。书证是办案中最常用的一种证据,书证即可作为直接证据运用,也可作为间接证据运用,根据这几年乡镇纪委、县直部门纪委、纪检组,包括县纪委在内,在案件调查中均以书证为主要内容,书证是证明力较强的一种证据。在具体案件调查中至于书证的提取,要视其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在提取书证中,被调查人往往将准备好的伪造的书证或假证据,有的甚至让办案人员直接运用,蒙混过关,真正的办案人员对提供的这些伪证也进行不露声色的提取,这些伪证也能帮助我们寻找真正的原始证据。并且很容易找到突破口。
    (二)收集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也是我们办案工作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是最普遍的一种证据。就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陈述的情况可是是亲自经历的,也可以是间接得知的,只要是证人了解的都可以作为证词,但对证人间接得知的案情时,应说明来源,说不清来源及道听途说的,只能作为线索,不能作为来源。
    证人证言即可作为直接证据,也可作为间接证据。这也要视情况而定,在收集证人证言是,要注意证人的资格,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必须是了解案情的人,必须是能够辩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的人,证人不能指定、更换和替代,包括各级党和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领导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并要做好询问前的准备工作,要事先了解证人与案件及其被调查人、受侵害人有无利害关系,还要了解证人的思想品质、心理一素质、身体情况等,对一些重要的证人,在询问前最好制定出询问提纲和确定要点,还要确定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对证人证言的提取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由证人直书。用书面形式写出来,这要求证人首先写清本人的自然情况及主要简历情况(是否有作证资格)然后就事物发生的情况过程如实写出来。并要签名加盖指印。这种方式是对只用于简单方式。
第二种方法是调查人员对证人进行询问谈话,用笔录形式记录证人的证言,这就是谈知笔录或调查笔录。谈话是最常用的方式。
调查笔录我们纪检监察机关也有一定的专用固定模式。要用统一的办公用纸进行制作。现在各单位都具备了打印的条件,但从近两年的乡镇案卷中看,仍然有相当一部分纪委仍然用普通的稿纸作调查笔录,这即不严肃,也不符合办案要求,我看过60年代的笔录,也是由蜡板刻印而成,没有普通手写的。请务必按照统一格式进行制作。
制作笔录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
       谈话笔录
时间 ___       地点____
调查人___  记录人____
被调查人___ 性别__ 年龄__
政治面貌 ___文化程度___民族 __
工作单位____  职务___ 电话__
现在住址_____
    内容:
    在正式谈话内容的第一行,就交代清“我们是××纪委的工作人员,现就××问题向你作以调查(了解),你要如实回答,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责任自负(或要负法律责任),听清楚吗?”然后由被调查人回答:“听清楚了”。字样。
值得注意的是,在谈话笔录中,调查人首先要交代清责任,从这几年基层办案中看,往往由于调查人与被 调查人相互认识,有的甚至关系不错,就忽视了这一点,这也不符合要求。如果觉的这样问难为情,那就直接写到笔录上,记录完后,让被调查人看笔录时能够看到自己应负的责任,如果做了假证,将来追究责任那也是被调查人自己的事,否则就是调查人员将责任没交代清,我们调查人员也有了责任。
    记录内容时应首先记清问话人的提问,然后根据被谈知人的陈述,准确的记录谈话人的回答。对重要问题和生要情节记录时一定不能遗漏,并要抓住关键,一般应按口头语记录。
    被谈话人的提问,一定要有问必答。
    谈话结束时笔录应交被谈话人看,被谈话人可以对笔录进行补充。补充、修改过的地方被谈话人应加盖指印。
    “谈话笔录”未页要有本人签名并加盖指印,并对笔录内容加注意见,一般为:“笔录与我所谈一致”或“笔录已看过,和我所谈相同,或一样或相符等。”(注意“相符”与“相否”。)如果笔录有数页时,则每页下侧页码上均要由被谈话人加盖指印。
至于谈话的策略、谋略等有很多很多种,诸如和谐式、征询式、提示式、中断式、压力式、推理式、矛盾式等等。这些方式在不同的环境下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只能在实际谈话中进行摸索探讨,我们在省市培训中,省上领导将这一章节作为重点,但对我们县以下纪委来说,适用性不是太大,因为我们所遇到的案件相对较为单一、简单。加之由于时间的关系,这里不在一一讲述。但切记绝不可采用威胁式、引诱式、欺骗式等方式取得证人证言。
    在收集证人证言时,要特别注意要符合程序规定:
    一是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一人一证,不得采取开座谈会形式,如果要找多人为同一件事作证,尽管我们预先也知道,这个证据并不是十分保密和重要,但仍然要让其他人稍作回避。
    二是证人作证后,应注意保密。
    三是如果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切记不可好退还原证。
    (二) 收集受侵害人的陈述。
    这与上面讲述的收集证人证言的方法是一样的。
    但要注意这么几点:
    (二) 要向受侵害人员讲明控告应负的责任,要求其既不夸大也不隐瞒,有根据地进行控告。
    第二,受侵害人员往往容易感情激动,对他们的境遇要表示关心,使其能够冷静进行陈述。对其陈述不清楚、含混的地方,一定要详细询问。
    第三,要注意了解受侵害人与被检举、控告人以往的关系如何,是一般交往还是素不相识,是关系密切还是有私人恩冤。
    (二)收集被调查人的陈述。
    基本方式与上面讲的也是相同的,但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首次谈话应向被调查人讲明组织上要对其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其问题的性质和本人的态度向其提出具体的要求,宣布应遵守的纪律。如被调查人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离开单位等。
    第二,谈话时一般应首先询问被调查人有无违纪行为,听取被调查人的检查交代或辨解后,再向他提出应了解的问题。
    第三,要注意把被调查人的陈述和取得的证据材料相对照,从中发现新的问题和调查线索,以确定下次谈话的方法和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范围。
    (一)收集视听资料。
    这一方法,在县及以下纪委不是太常用,主要是从有关单位和个人处收集录制的视听资料,经鉴定属实后,作为证据使用。
    (二)收集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目前还没有见到固定模式,但要求笔录的内容包括:违纪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被调查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现场检查人员和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职务,见证人的姓名、住址、职业,检查开始的时间、和结束的时间;检查场所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周围环境;检查中提取物证、书证的名称、性质、形状、位置、数量和其他特征;检查过程中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的内容和数量等。
    这一条主要适用于安全重大事故方面的调查。
    (一)收集鉴定结论。
    这主要有已经有关权威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和我们在办案中委托或聘请的鉴定结论。如公安机关对××伤害已经作出鉴定结论,我们就可以直接引用,如果在办案中发现,尚未作出鉴定鉴定结论,我们就要办理委托或聘请鉴定手续。调查人员就持纪检监察机关的公函同受理单位及鉴定人取得联系,以纪检监察机关的名义出具正式委托或聘请鉴定书。
    (二)收集勘验、检查笔录。
    纪检监察机关收集勘验、检查笔录,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派员持公函同有关司法机关联系,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手,调取有关案件的勘验、检查笔录。当然,如果基层纪委要调上一级公检法司机关的材料要到同级纪委换公函调取。
    四、调查取证的主要措施:也是九种:予以简单介绍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及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注意这并不是两指两规)
    (四)必要时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公开进行拍照、摄像及录音。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责令违纪单位、个人停止违纪行为。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批准,对涉及违纪单位或个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核查、冻结。
    (八)在办案期间可以封存、冻结、扣留与违纪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帐物、单据及非法所得。
    (九)收集其他能够证明与案件真实性的一切证据。
    所有调查取证方面,我就讲这些,可以说,取证过程也就是案件调查的整个过程。在案件调查中注意把握。
    五、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方法
    一般来说,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主要有:受理和初核、立案、调查取证、移送审理四个环节。
    这是理论意义上的案件检查的四个环节,当然相对于县级以上纪委是比较实用的,(上级纪委往往案件检查对象的级别、职务相对较高,案件相对较为复杂,办案人员相对多,职责明确)但对于我们乡镇纪委、县直部门纪委,纪检组来说,并不是严格按照这个程序来进行案件检查工作的,包括县纪委,由于受人员、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加之为慎重期间,在初核中已作了案件检查的大部分工作,立案,与调查取证、移送审理等三个环节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程序”,按照案件检查规定的程序,初步核实要求对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核实,是为立案后的调查做准备工作,只要调查清基本事实即可,是否有违纪行为,是否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对反映的问题如何处理等,严格意义上调查是立案后的调查,我们往往在初步核实中,做了调查工作,结合案件检查工作实际和我个人的理解,我认为我们这样做也是对的,但不管怎么说,调查程序必须符合以上四个环节,下面我就围绕这四个环节,结合我们案件检查的工作实际和经验,将具体一个案件到底应如何完成一步一步与大家共同学习,也可能讲的不是太准,希望大家在工作中具体把握。:(十七步)
    第一步:受理。
    在受理和初核中要特别范围,在这些年的案件检查中,我们往往把不属于我们的党员之间的普通矛盾、邻里纠纷、土地矛盾等等混为我们纪检监察案件中,或有的把诸如自然村长,村委会主任、教师、医生等也作以调查,而且乡镇纪委和县直部门纪委、纪检组不能对非党员的行政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但可以采取与县监察局联合调查形式进行调查移交县监察局进行独立调查。对一些党的关系在乡镇,但人事权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党员的调查,(诸如乡卫生院,财政所、工商所等)按照党纪调查有关规定,谁更利于案件调查就由谁来调查,但一般应由有人事权的上级主管部门纪委或纪检组进行调查,具体应及时汇报由上级纪委进行协调。案件核实范围与我们前面所讲案件检查对象是相同的。这一点要特别注意,不要闹出笑话,违反《案件查检条例》。
案件检查的受理和初核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受理和初核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
    2、对象必须是所管辖内的党的一级组织或党员(乡镇纪委和县直部门纪委、纪检组不含行政监察对象)。
    3、必须是实施了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4、检举控告必须要有书面材料,而且列举的事实要有可查性。(可查性,这就是要对访件进行评估,这里对信访评估不在作专门讲述)。(对检举控告必须要有,有些来信反映,当然不存在问题,但对诸如电话举报或领导交办或工作中发现等等线索没有书面材料的,我们也要制作的书面材料,如果是领导口头交办,不一定要领导亲自书写,而是我们纪检机关根据领导交办的内容写出书面材料,在线索来源中注清“领导交办”字样。如果是电话举报,制作电话举报记录。工作中发现的线索也要专门用办公用纸写清线索来源。一般用信访处理单。
    初步核实的步骤程序。(也就是说我们乡镇纪委和县直部门纪委、纪检组对一个已经领导批示需要调查的信访件应如何调查,经多年来在查办案件的总结经验,结合办案程序总结成以下几步,至于分的对与不对,敬请大家参考)
    第二步: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即对反映的线索需要核实的主要内容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决定实施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呈批表有一定的固定模式。
    表头为:中共××乡(镇)或××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初步核实呈批表,这个表请大家自行设计。
    第一栏为“线索来源”。
    第二栏为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第三栏为单位、职务。
    第四栏为反映的主要问题。
    第五栏为承办纪检室意见。在这个栏中,乡镇和县县部门纪委、纪检组没有成立这个室,用纪委代替,意见中应写清,拟同意初核,或与××单位联合初核并加盖纪委公章,写清年月日。
    第六栏为领导批示。乡镇一般由党委书记批示,县直由书记或局长批示,应批示清是否同意初核,并写清批示时间。
    第七栏为“附”反映材料××份。
    这个表式县纪委编写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选编》,模拟案卷中均进行了收集。
    第三步:确定初步核实的人员。成立初步核查组,核查人员的组成要根据反映的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反映的问题较多,较为复杂,而且经过评估所反映的线索均具有可查性,可以适当增加核查人员,一句话,对核查组的人员组成最低不得少于2人。而且要明确核查组或调查组长。
    第四步:制定初步核实方案。核查组或调查组成立后,由组长负责组织核查或调查人员对所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研究,制定出初步方案。
    当然,这个方案是就反映的问题在调查前进行的,在实际调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进展情况随时进行调整,但大的方向不能变。
    第五步:初步核实的实施。(也就是具体调查,这方面在前面调查取证中已作了详细讲解,这里不在重复)调查人员按照方案采取规定的手段和方法,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为立案是否提供依据。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发展过程、造成的后果和现状以及涉及的人和事等等。
    在这个阶段的初步核实与立案后的调查取证即有区别,也有一定的联系,按照案件检查程序,这本是立案后的一个步骤,由于我们基层纪委人员少,案件检查工作相对较为薄弱,真正意义上的纪检干部只有1至2人,大多为1人,乡镇全为1名纪委书记,加上纪委委员也不过只是1至3人,按省纪委的调研,乡镇纪委与县直部门纪检组办案体制和能力值得思考和探索,但在日常群众反映的问题中,很多是反映村级干部及本系统普通党员轻微违纪方面的问题,乡镇纪委和县直部门纪委、纪检组又不得不办案,这样以来案件检查的程序与纪检机关本身的体制有些矛盾。将调查取证插在初步核实的实施阶段讲,是因为我们在实际案件调查中也就是按这个步骤进行的。
调查取证是案件检查的中心环节。通过调查取证查清违纪事实,初步核实阶段的调查取证与立案后的调查取证方法是一样的,只不过初步核实是对所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核查,提取证据材料,在初步核查中,带有对本次调查是否存在违纪嫌疑和违纪事实本身进行核查,确定违纪事实的大小和情节、后果、性质及严重程度,而且立案后的调查是对初步核实所取得证据的进一步核查,并对证据的真伪作出正确的判断。初核调查取证应围绕所反映的问题对有错证据或无错证据均进行提取,而立案后注意提取有错证据。(这个话怎么理解呢,也就是说,围绕所反映的问题,如果经调查确实有错,就提取有错方面的证据,如果与反映的问题正好相反,就提取无错方面的证据,这一点要特别注意,我们往往容易忽视无错证据的提取,在调查中看到与所反映的问题不相符,而且从证据上看、被反映人的做法是正确的,所做的事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就不在提取无错证据。这一点也是不对的,希望大家在取证中予以注意)。
第六步,就是对初步核实的处理。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要撰写出初步核实调查报告。初步核实报告,是办案组在对案件线索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了解后,向组织报告初步调查了解结果的综合材料。成文时,就按下列顺序内容书写。
    1、标题:关于对反映××人有关问题的初步核实报告”。
    2、正文:前段写清案件来源,如谁揭发、控告、谁交办,匿名信反映等;概括交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批准初核的单位组织、初核人的身分、初核的简单过程等;接着就写清被反映的的自然情况。其次应将所反映的问题整理分类,逐条陈述调查结果,一般采取一事一节的方法,要先列举出反映材料是怎样反映,然后陈述调查结果,即:来信反映……。经查……。
每一个问题,要详细叙述调查证实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包括前因后果),应负的责任及认定的错误性质,准确地得出结论,主要问题要引用人证、物证,如果一个人同时犯有多种错误,则把最主要的错误列在前面,对检举中较为重大的问题,应认真鉴别证据,去伪存真,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证人证言和本人交待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证据(包括本人交待);有证据,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凿的可以一案;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定案。
(4)结尾处综合陈述对所初核问题的结论,如:那些属实,哪些失实,那些事出有因等,对属实的问题和被调查人,同时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3、落款:办案组成员签名,定稿时间。
    初核报告不能给本人看、入卷时,有打印件的打印件和原件同时归档。
    第七步:填写《立案呈批报告》,呈批报告的核心内容要写清已发现的立案对象所犯的主要错误。后送分管领导批准签字批准,是否需要上党委会或局务会讨论立案。当然如果调查组和分管领导认为不需要立案,就不需要这一步了。
    立案呈批报告也有一定的模式
    题目为:中共镇原县××乡或××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呈批报告
    镇纪呈字(    )    号
    中共××乡党委或局党委:
    根据群众举报,乡纪委或者局纪委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审核。
    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
    现已核实主要违纪情况
    落款为:××乡纪委××局纪委
    年  月  日
    第八步:会议讨论。调查报告写后,提交乡党委会或局务会议讨论后,认为没有违纪事实或错误事实轻微可以以信访结束,本次调查随即结束,经会议讨论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事实存在并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将立案调查。
第九步,立案。填写《立案决定书》。
    所谓立案,是指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检查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立案是案件检查的标志性环节,它表明案件检查工作已进入攻坚性阶段。即将所受理的信访作为案件来调查,这也是严格意义上的案件查处。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通过初核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存在;二是通过初核后分析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已批准立案的要填写《立案决定书》下发立案对象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一般情况,立案决定书下发后,要成立案件调查组(调查组的成立可根据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为初核时核查组全部或部分人员,人数和在初核时核查组人员一样,不得少于2人)由调查组人员汇同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向被调查的对象宣布《立案决定书》并提出调查对象所应遵守的纪律逐如不能外出,配合调查组查清自己的违纪问题等。若调查组认为宣布后会影响调查,可以在立案初不予宣布,在适当时候予宣布。
立案要求
    对上级批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反映、检举、控告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应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违纪问题,要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意见及群众反映,属管辖范围以内的,经初步了解,确有违法违纪事实,而又需要给以党、政纪处分的,即可立案。
    需要立案查处的党纪案件,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立案批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需要立案查处的政纪案件,必须按照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规定的立案批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报批时,党纪案件要填写《立案呈报报告》、政纪案件要填写《立案审批表》,批准机关审批后,发立案决定书,既可开展检查。
案件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及其他监察对象也需立案检查时,按规定另行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立案决定书也有固定的模式
    标题为:中共××县××乡纪律检查委员或者××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决定书
    镇纪立字(  )  号
    中共镇原县××党支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年×月×日乡或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同志的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落款为:中共镇原县××乡或××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抄报:县纪委
    第十步:调查。关于调查,我前面已结合初核已经讲过,这里不在重复,立案后,如果对在初核阶段的调查不清,或证据需要重新考虑取证,那么就进行补充取证,如果在初核阶段,已核实的非常清楚,那么对证据,再次进行认真的鉴定,分析,确实觉得做到了“二字字”办案方针的要求。
    第十一步,调查终结,审查调查材料。
    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调查终结既是对调查实施的总结,又是对移送审理的准备。
    一、综合分析案情
    在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结束之后,办案人员根据案情内在的联系,认真进行综合分析,鉴别证据,认定事实,提出符合实际的定性处理意见。它包括审核材料和鉴别证据两个步骤。
    (一)审核材料
    分析案情,首先应对各调查要项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检查。如果有遗缺,应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1、分析检查各类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是否按计划圆满结束,有没有疏忽和遗漏,还需要进行哪些补充调查。
    2、该取的证据材料是否都取了。
    3、手续是否齐全,符合不符合要求。
    (二)鉴别证据
    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分析鉴别证据材料中应注意做到:
    1、搞清材料来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只有材料来源清楚,方法手段合法,才具备真实可靠的基础。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要审查证人在提供证据时,有无受被调查人或其他人的指使、收买、威胁等情况,有无逼供信现象,如发现有这样情况,证据就有伪造的可能,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2、对每个情节的认定,都必须有充分可靠的证据。凡使用的证据,都要起到证明的作用,证据不充分的决不能认定事实。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
    3、证据材料应完备具体,具备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故五个要素,在时间上要符合逻辑和时间顺序、在空间上要符合客观实际。
    4、各种证据材料应互相呼应,证言之间、证言同物证之间、物证同其他证据之间,无自相矛盾、逻辑混乱的情况。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条,并有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
    5、对每一个责任者,证据证明是什么责任就是什么责任,不扩大也不缩小。
    第十二步:认定错误事实
    认定错误事实,是指在取得证据的基础上,对每个问题做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违纪者划清责任界限。
    (一)抓住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事实
    对犯有多种错误、情节又比较复杂的违纪案件,要分清主次。只要是主要错误事实已清楚无误,证据确凿,就可以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一般的枝节问题,次要的、有争议的、证据不足的、一时拿不准的问题,可不作为处分依据。
    (二)把握违纪事实的关键情节
    对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事情发生的经过、结果、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被调查人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矛盾、每一次冲突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表现等,都必须清楚明确。
    (三)证据证明是什么问题,就认定什么问题,不人为地拔高或降低。
认定错误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的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十三步: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
    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是提调查组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
    (一)错误事实材料的内容
    错误事实材料中的错误事实,主要是指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能写进错误事实材料;同时还要写明错误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二)见面的方法
    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时,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主要错误事实要逐条与调查人核对,并听取本人意见。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中合情合理符合事实有无出入;需要作补充调查的,应作补充调查;措词不够准确的,应进一步修改斟酌。对申辩无理的应给予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经修改后的材料应再次同本人见面。
    (三)本人签署意见
    本人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是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时应履行的必要手续。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经过调查所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和姓名。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错误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另写申辩材料。如果本人拒不签署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四)调查组写出说明
    调查组写出说明不是必须过程,对于对错误事实和处理意见无异议的,没有必要说明。说明是在被调查人对调查组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定性和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前提下,由调查组根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来加以说明。说明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十四步: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是指调查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调查的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一)定性意见的依据
    对违纪案件性质的认定,主要依据证据确凿的违纪事实;有关的党规党法和党的纪律;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行政纪律。
    (二)处理意见的依据:违纪案件的错误性质;违纪案件错误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不良后果;被调查人在违纪案件中应负的责任;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被调查人对其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的表现等。
    (三)应注意的问题
    1、处理意见要恰当,留有余地。既要坚持原则,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又要留有余地,给被调查人以改正错误的机会和条件。
    2、对复杂案件要多方听取意见。所谓复杂案件,主要是指被调查人违犯政治纪律或犯了其他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和很坏影响;案件涉及范围广,涉及人员多,特别是涉及某些领导干部或领导机关,或者是团伙性的案件;涉及的问题带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和业务性;有关部门对被调查人的处理有不同意见等等。对这样案件的处理,要注意听取有关党委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特别要听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要多从群众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那些案情重大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案件,必要时经过批准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讨论,征询处理意见。
    第十五步:撰写调查报告
    写“调查报告”的要求
    调查报告是经过立案进一步调查,问题彻底查清后,调查组向组织报告被反映人违纪问题调查结果的综合性材料,成文时,应按下列顺序和内容书写:
    1、标题:“关于×××同志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违纪问题单一简单时,可写清犯错误的具体名称,如“关于×××同志贪污错误的调查报告”。
    2、案件来源:与初核情况一致,即根据什么调查,如谁反映,谁转(交)办等。
    3、调查的简单过程:交待初核、立案的简单过程和办案组组成、调查时间跨度、调查方法等。
    4、违纪人员基本情况(内容与“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相同)。
    5、违纪事实及经过:这是调查报告的中心内容。要写清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参与人员、事件和违纪造成后果等,必要时也要写清主要的证人、证言和证据。一般采用列标题式写法。一类或一个违纪事实列一个标题,事件过程要概括,简明扼要,要比初核情况报告简要些,只写违纪问题,且只交代调查核实的结果和事实发生的经过,不列举反映的内容。
    6、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明确认定主要的错误事实及性质,说明犯错误人的一般表现和认错态度,应负的责任,调查组对错误的看法和处理意见。
    7、落款:调查组、调查人和调查人的单位、职务(报告前言段已写清身份的,可不再标注)、定稿时间。
    如果一案涉及多人,可写一个综合调查报告,但必须写明每个犯错误人的错误事实情节,应负的责任,然后分别写“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
    调查报告不能给犯错误的本人看,入卷时,有打印件的,打印件和原件同时归档。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调查报告是在调查组全体成员经过充分讨论后研究形成的,同时,也要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最后经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和分管纪检监察室的领导审议后定稿。
    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述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观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一般来说,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署名,调查组的名称有调查人员的姓名应署在调查报告末页,并写明调查报告制作日期。
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
    1、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交待和根据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立案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2、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
    3、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等。
    (二)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
    1、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待清楚。
    2、对错误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对难以认定性质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三)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
    (四)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
    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对态度的表述不能太笼统,要写明具体表现。
    (五)处理建议
    应写明处理建议的根据,同时应写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意见。对同时违犯党纪政纪和国法的被调查人,除写明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之外,还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经济或法律制裁。对一案涉及多人的案件,处理建议应分别表述清楚。
第十六步:做好调查后的有关工作调查组将案件查清后,还应继续做好调查后的有关工作。
    (一)做好总结工作
    1、做好调查的工作总结。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对调查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交流办案体会,互个取长补短,认真吸取经验教训,针对办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探讨新形势下的办案规律,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2、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案件检查应与堵塞漏洞相结合。在查清事实、严肃处理违纪者的同时,应协助发案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防止和减少不正之风、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做好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1、被调查人所犯错误已构成犯罪嫌疑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经调查证明检举人反映问题失实,或是查找不到事实证据,或属轻微违纪不予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销案。销案必须履行批准手续,由承办纪检监察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销案由原立案机关批准或决定。销案后应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3、对确属诬告的检举人或出具伪证妨碍案件检查的证人,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责任。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追究责任。
    4、通过调查,发现案件涉及的纪检监察对象超出了同级党委、政府的管理权限和本级经检监察机关的处理范围,应迅速将有关材料报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6、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将调查组形成的对应追究纪律责任的被调查人的调查报告、主要证明材料、被调查人的检查交待材料、与被调查人的见面材料等,送分管领导审议。
    第十七步: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
    移送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重要环节。移送审理的目的,是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交付审理,使违纪者得到应有的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同时,通过审理程序的严格审查和监督,使无辜的人和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人不受追究,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从而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必须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而严格的审查。
    一.审查所有材料: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1)审阅调查报告,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及主要情节是否清楚作出基本的判断。(2)报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的顺序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判明认定事实所使用的证据是否可靠,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3)审查处分和适用的规定是否正确。要依照有关规定,衡量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违纪,是否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同时,注意其他应认定的事实和应追究的责任人有无遗漏。(4)审查全部调查活动有无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
    二、办理移送审理的手续
    承办纪检监察室提议移送审理的案件,一经分管领导批准,即应指定专人,负责向案件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
    根据规定,承办纪检监察室向案件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是办理移送手续的具体表现形式,标志着移送审理阶段的终结。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填写的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一)案件名称。填写案件名称应包括错误主体和主要错误性质。
    (二)被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
    (三)立案机关和立案时间。立案机关应填写批准立案的机关,立案时间应填写立案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立案的日期。
    (四)材料目录。这是填写的重点内容。应按规定的顺序填写清楚,尤其对证据材料应填清编号。
    (五)移送单位、接受单位、承办人、接受人和移送时间。移送单位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接受单位是指接受移送案件的审理室。承办人是指原办案人员或纪检监察室指定的具体办理移送手续的人。接受人是指接受案件审理的人或审理室指定的具体办理接受手续的人。承办人和接受人的填写,签名即可。填写移送时间,以移送手续办理完毕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