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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策略和技巧问题

录入:wwzy  光泽县纪委网   2009-7-23  人气:1638

浅谈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策略和技巧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赋予特殊职能、政治属性极强的执法执纪和监督部门。2008年10月中央召开了全国纪检机关检查办案件工作会议,这是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要求我们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要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抓住了治国理政的根本和关键,反映了党心民心,体现了时代发展新要求。肯定了我们大多数纪检监察干部对纪检监察工作方法已经掌握,但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特别是严厉惩处违纪违法案件,对我们全体纪检监察干部所要求的不只是方法上的已经掌握,而是要能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而且这个方法应该是具有多方面的、综合性的;应该是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思想、组织和领导方法以及运作能力、策略、技巧等等的总和。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加强学习和提高,加之在我们的队伍中又增加、充实了一些新的力量。为此,县纪委常委会决定就纪检监察(执法、党风、信访、案件、审理等)工作的基础知识进行一次培训,今天我仅对纪检监察工作中有关案件检查方面,特别是在办案策略和技巧方面的一些方法和要注意的问题,与同志们一起学习、探讨一下。在谈办案策略和技巧问题之前,我想先谈一下对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认识问题和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一些程序和方法问题;然后重点再谈谈办案的一些策略和技巧,供同志们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参考。     第一部分、我谈一下对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认识问题     (一)概念:什么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内的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进行检查的活动。什么是党内违纪案件?党内违纪案件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实施的违犯党的纪律,给党造成一定危害,依照党的纪律应当追究其党纪责任,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什么是行政违纪案件?行政违纪案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违犯行政纪律,妨碍国家行政管理,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依照行政法规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目前纪检监察案件检查还包括哪些方面?目前纪检监察案件检查还包括县级以上人事主管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和事、企业单位中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犯行政纪律、劳动纪律等规定的案件检查;包括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师队伍中违规、违纪的案件检查;包括乡镇纪委对非党村干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文书)违规违纪的案件检查(纪委调查事实,提请党委研究,党委行文建议该村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对违纪人员进行职务罢免的案件)。     (二)案件检查的任务。有6项即:查明案件事实。是处理党政纪案件的基础。只有把案件事实查清楚,才能正确地执行纪律,使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对象受到应有的党政纪处理,使没有违纪违法的人不受纪律追究。因此,查明案件事实是案件检查的根本任务。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处理违犯党政纪的案件,应当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纪检监察证据,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受侵害人的检举、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收集证据是案件检查的主要任务。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首先是指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提出恰当的定性处理意见。同时,还指在案件检查中,要对那些逃避检查、严重干扰案件检查的人,也要根据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提出必要的处分意见。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 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用违纪违法的反面典型教育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独有的优势。严肃执纪。 严肃执纪是案件检查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处理恰当才是严肃,畸轻畸重都不严肃。     (三)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二十四字方针)即:事实清楚是指对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定案的事实材料必须把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本人是否具有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的条件写清楚。违纪错误事实材料要与本人见面。证据确凿是指我们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明必须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违纪人员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认定准确无疑。定性准确是处理恰当的前提和基础。处理恰当是指根据违纪人违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和认错态度,按照相关的党政纪规定作出恰如其分、轻重适度的处理。手续完备是指案件检查必须按照纪检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归入案卷。程序合法是指案件检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依纪依法办案。     第二部分、谈一下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之规定,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分为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核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移送审理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又由若干环节和步骤组成,各阶段、步骤、环节又都是紧密联系的,有的还是交叉进行的,在办案中不可机械套用,而是要灵活掌握和运用。     一、受理     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办理涉及党内违纪案件和行政违纪案件的线索材料的活动。要求:通过受理分析,决定线索材料的处理方式。方法:(1)看这些材料反映的问题是否涉及到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如果反映的问题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就应当受理。如果不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就不能按纪检监察案件办理。(2)看涉及的违纪案件是否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既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又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就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线索材料,就不能按本级纪检监察案件办理;(3)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又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线索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初步核实;对涉及违反党政纪问题,不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线索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不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线索材料,不作纪检监察案件办理,但应分析情况,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以上受理活动主要由纪检监察信访接待部门或人员完成,但基于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综合性及案件线索来源的多渠道的特点,作为案件检查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这一活动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同时即是纪检监察信访接待部门(人员)承办,经领导批示作为案件检查的线索材料,案件检查人员亦要特别弄清是否违反党纪政纪,是否属本级管辖(这点检查室的同志一定要清楚)。     二、初步核实     初核是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线索材料进行初步的调查了解,是立案前的核实活动。初步核实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从举报内容看:一是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二是举报的问题具有可查性的;三是举报的问题存在可能性的。对三个条件要客观综合分析,有案不查是要被追究责任的。方法:(1)组织人员成立初步核实调查组,交待任务,提出要求;(2)初核调查人员认真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收集学习和掌握与办理此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等方面的文件资料;(3)拟定初步核实方案,主要是核实哪些问题,首先从哪里入手核实,核实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以及调查核实人员的分工,对“突破口”的选择和核实的主要问题,要反复研究,抓住选准;(4)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一式两份,同初步核实方案一并提请本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批准;(5)依照初核方案,开展初步核实工作,形成初步核实报告。(6)依照初步核实结果,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初步核实阶段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要选准初查的主要方向抓住主要矛盾。要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抓薄弱环节,迅速获取主要证据。譬如查受贿案件,行贿受贿相比,行贿是薄弱环节,然后再分析行贿人的薄弱环节在何处,从哪里下手更为有利?获取贪污的证据。帐据与当事人相比,帐据是薄弱环节,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它无法为自己辩解。2)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泄密就意味着失去了主动权。3)要注意初查手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纪律检查机关通常采取8种措施调查取证。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4种措施调查取证。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是: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不允许在初核阶段采取。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使用的4种措施是:①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②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③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④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4)要注意收集、提取证据的及时性。有些证据时间性极强,必须抓紧时间才能争取主动。初核结束后,要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如“关于×××所犯错误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及处理建议。参与初核人员在初核报告上签名。初核后几种情况的处理(四种):一是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写好初查认定的违纪事实,为提请立案做准备。二是线索材料反映的问题属一般性违纪问题,不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应采取非纪律处分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的,可以实施组织处理。也就是说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如批评教育、口头或书面检查、调整职务、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上级要报结果的按程序及时报结。三是线索材料反映内容失实的(这里要特别强调)应写出了结报告,填写《案件线索核查了结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了结。《初步核实呈批表》、《案件线索核查了结审批表》要上报县纪委信访室。同时应向被反映人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四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将初查情况向领导汇报后,按一定程序移送司法部门。初核的时限:初核的时间规定为两个月,必要时延长一个月。如有重大、复杂的问题,经批准后再延长。     三、立案     它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反映党内违纪案件和行政违纪案件线索材料,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反党纪政纪的事实,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立案条件: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纪违法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立案是一项及其慎重的工作,如果立案时感到没有多大把握,或至多只能给予免于党政纪处分的,一般不要匆忙立案。如果将不该立案的立了案,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使案件检查工作处于被动的局面,还会给被检查者带来不好的影响。如果将该立案的没有立案,在客观上就是对违法违纪者的放纵,助长了歪风邪气,既有损于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又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因此,一定要认真把好立案关,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违纪案件作出开展立案检查的决定。提高立案的准确率。
  立案要求:准确及时,分级立案。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纪检组决定立案,注意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党组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书面,也可口头,不作统一规定。纪检机关履行立案权和检查权。属下级纪委立案的重大典型的案件,上级纪委可直接立案,上级纪委认为需要立案的,也可责成下级纪委立案。属党纪立案的,立案决定书应给所在单位党组织一份,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一份;属政纪立案的,立案决定书要给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领导一份,并抄送同级人事部门一份。无论是党纪立案还是政纪立案,都要向违纪人宣布立案决定。党组纪检组有立案检查权,但根据中纪委颁发的《关于处分违反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第七条“党组织不再决定和批准对党员的党纪处分”,违纪事实查清后,只能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的纪委、纪工委,党委、党工委讨论给与其党纪处分。对于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对于司法机关以刑事犯罪处理的案件,由纪检机关直接受理,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如未构成犯罪和受到处罚,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机关经核实后办理立案手续,复制材料要全(包括司法文书、主要证据、本人检查等)。有的需进一步核实完善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材料完善好。然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立案(程序)方法:(1)审查立案材料。对经审查,确属于应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方可提请立案;(2)呈报批准。形成《立案呈批报告》,内容包括①案件线索来源②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③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④立案的党政纪根据⑤呈报单位的意见由承办案件主要负责人签名并附上检举揭发材料,并按权限批准。县纪委、监察局立案分别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决定;县直纪委和乡(镇)纪委立案报纪委委员会议决定;县人事劳动局、教育局监察室立案,按现行规定执行;其它县直纪检组、监察室立查党纪案件报所在党委决定;有专门规定的依照专门规定执行。(3)形成《立案决定书》(党纪案件)或《立案通知书》(政纪案件),并报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被立案人的所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4)向被立案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通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5)做好查案前的准备工作,明确案件调查人员,明确案件调查重点、突破口及重点、难点问题,熟悉与本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研究调查方案,制定调查提纲。(6)填写并上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县纪委纪检监察室,同时报该案件《初步核实呈批表》。重要案件的备案,主要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要记录在案,以备查考。     四、调查     它指案件检查人员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查明违纪案件事实真相,取得确凿证据的活动。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1)成立调查组,确定调查组组长、案件主办人、案件协办人。(2)研究制定调查方案,拟定谈话提纲。调查组成员要在熟悉案件材料、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制定调查方案(方案:①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②调查的步骤、方法,要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因人、因地、因事采取灵活多变的策略;力争取得查案的最佳效果。③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④办案人员的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调查方案应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3)宣布立案决定。首先,通知被立案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第一次与被调查人谈话,要向其宣布立案决定,提出纪律要求(主要内容有:①自觉接受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②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不得对抗调查与反调查。③不得对举报、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进行打击报复,未经立案机关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其出境、出国、出差,和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向其宣布立案谈话,要作好宣布立案谈话笔录,让本人签字, 做好思想工作,让其配合组织弄清问题。(4)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同时送达立案决定书。(5)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求:查明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取得确凿证据。①取证要及时迅速。以免有的证据被转移、销毁或者被检查者与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给调查取证工作增加困难,甚至使一部分证据无法取得。②取证要合法。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取证必须遵守党纪国法。决不能采取诱供、逼供、搜查、扣压证件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和手段获取证据。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不得采用刑事检查手段获得证据。③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一切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都要收集,包括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决不能带任何框框,凭主观意志任意取舍或只收集一方面的证据。④手续要完备。每收集一件证据都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果收集的证据手续不完备,该证据就失去了证明力;⑤要保留证据的完整性。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任何人不得涂改和毁弃,如果证人对自己原来出的证据材料提出部分或全部更改,应当允许,但只能让他重新出证,并对前面的证据材料作出说明,而不应把原来的证据材料退回;⑥对司法部门提供的《治安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法定证据材料可以直接使用。     方法:调查核实即调查取证。其有关规定和方法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执行,常用的提取笔录、复制笔录、调查(或谈话)笔录;案件检查过程中可能需要采取的“停职检查”、“现场察看”、“科学鉴定”、“暂予扣留、封存物品”、“查核银行存款”、“暂停支付存款”、“两规”、“两指”等专门问题,在办案过程中要及时与县纪委监察局联系进行。     五、认定事实     它是调查人员运用收集到的并经核实的证据来分析认定违纪案件的真实情况。要求:①准确认定违纪案件中的主要错误事实;②准确认定违纪案件中各错误事实的发生、发展、原因和后果;③准确认定违纪事实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政纪规定;④准确认定违纪者在案件中应负的责任。方法:(1)鉴别证据。要通过对证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全面鉴别,确认各证据是否符合实际,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用,是否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证据的使用有:①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②在没有其它直接证据或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做到:一是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二是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三是所有证据都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而且每个体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如果没有排他性或者说还有其它可能就不能定案。2)认定主要事实。违纪案件的主要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就不影响对案件的定性处理,如个别枝节问题一时难以查清,难以取得证据,不要纠缠不休,不要事事都想查清再结案,而应抓住主要问题认定事实,以便及时结案;(3)留有余地。认定事实不要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认定事实,要避免出现冤案、错案,误伤好人;(4)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检查者交待而无其它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当认定数额上出现矛盾时通常就低认定,被检查者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凿的,可以认定。认定错误事实之间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且矛盾不能排除或得不到合理解释的不能定案。证据只能证明一种可能但不能排除其它可能的不能定案。     六、形成错误事实材料并与被检查者见面     错误事实材料:指调查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将确认的错误事实与被检查者进行最后核实时所制作的书面材料;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是指办案人员将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综合整理制作的书面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并认真听取意见和申辩的活动。要求:①错误事实材料的文字要精练准确。要精练简洁写明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要承担的责任;②如有几种错误,应按其性质、危害程度(由大到小)分别说明每一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及主要情节和后果;③对错误性质难以确定的问题,可用写实的方法将事实经过写清楚;④如果一案中涉及数个当事人,应当分别制作错误事实材料,每一错误事实材料中只能涉及被见面人的责任,不应罗列所有当事人的责任;⑤错误事实材料的落款应为本案调查组(或某某纪委、纪检组、监察室案件调查组,是两个以上纪检监察组织联合办理的案件就以两个以上纪检监察组织联合办案组落款),不应用纪检监察组织的名义落款;⑥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把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写入;⑦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人见面须有二名以上的调查人员参加;⑧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人见面,一方面是直接与当事人进一步核实案情,征询当事人意见或申辩,防止或弥补调查中可能存在的偏差;另一方面也是对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权利的一种保障措施,因此,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是案件检查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必须遵守。     方法:①认真制作错误事实材料;②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见面时对有阅读能力的被检查者由其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向其宣读;③被检查者过目或听取事实材料后,如无不同意见,即在事实材料上签署“以上见面材料我看过没有不同意见或无异议”或“以上见面材料我看过属实”字样,并签署姓名、押印;如对错误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的,负责同他见面的同志应作好记录,如实反映。被检查者凡有书写能力的,应将自己的说明或申辩写成书面材料报告调查组;④案件检查人员对被检查者提出的不同意见和申诉,须作进一步核实,认真研究,采纳其合理意见,并对不合理的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⑤对于坚持错误意见,拒不签字的,由负责同被检查者见面的同志写出说明。     七、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指调查组在查明违纪案件事实,取得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的活动。要求:以错误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不得先入为主,唯上是从,任意上纲,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能凭感情意气用事,不能凭某种意志、好恶来处分人;不能因为被检查人曾一时表现好,该处分的不给处分;也不能因为被检查人态度不好,不该处分的也给予处分;不能因为被检查者对事实材料进行辩解和申诉,就认为其认错态度不好,而对其从重或加重处分。方法:①准确定性。依照不同错误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实际表现,在认真区分与之相近或易混错误特征的情况下,准确定性;②恰当量纪。依照错误性质、情节、违纪人员的责任,对照党纪政纪处分规定提出处分意见。     八、撰写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是综合反映所调查的违纪案件的全面情况,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是案件调查基本结束前的工作。要求:①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署名五个部分组成;②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③表述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论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方法:①调查组在查清违纪案件事实真相,取得确凿证据,提出处理意见之后,就应着手撰写调查报告;②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组撰写,撰写前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违纪事实、定性处理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取得一致的意见,当调查组经过讨论后,不能统一意见的,就不要强求一致,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其他人的意见,可以在调查报告中作适当的反映,或者另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反映;③调查报告应包括: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调查组的组成及工作概况,被检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被检查者应负的责任及认错态度,处理意见,落款等内容。调查报告的每一项内容,都要言而有据,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调查的真实情况,不能凭自己的想象与分析形成结论性的材料,对一些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采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对一些问题比较复杂、证据材料繁杂的案件,写调查报告时,最好要将关键证据搞一些摘录,这样尤其对初学写调查报告的人有好处。如调查人员对错误的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岐,经过讨论不能一致的,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适当反映。④调查报告写好后,应在调查组内认真讨论,并结合有关会议、有关人员的正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⑤经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组)和分管领导审议定稿;⑥落款为调查组(或联合调查组),并由其成员签名。如系联合调查组,还需写明各成员的单位、职务;⑦结合撰写案件调查报告做好案件调查终结后的善后工作。即做好案件调查工作总结;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被调查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按程序提请研究,及时建议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立案调查后证明反映问题失实或有关证据无法查找或被反映人违纪行为轻微,不宜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及时予以销案;对诬告、陷害的检举人、控告人或者对于出具伪证的证人,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通过调查发现被调查对象已经超过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处理范围,应及时报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调查时限:立案的党纪案件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间仍不能查结,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政纪案件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超过一年。
    九、移送审理     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立案调查已经终结;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③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①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②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初步核实的批示、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决定书;③调查报告及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和对被调查人不同意见的说明;④被调查人的检讨材料;⑤全部证据材料。现在一般都是调查和审理分卷,调查组将调查卷装订好后交给审理室。     第三部分、关于案件检查的策略和技巧问题     就是说如何才能做好案件检查工作。这一问题涉及到案件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即涉及到案件检查人员的根本能力问题、案件线索的收集问题、案件突破口的选择问题、纪检监察措施的准确运用问题、不同谈话对象的应对问题、谈话笔录的制作问题、各职能部门作用的发挥问题、案件检查综合效果的提高问题、案件检查结果的运用问题以及争得重视支持等问题。这里我就六个基础性问题提出来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     一、关于案件检查突破口的选择问题     全面分析反映材料,深入研究违纪案件的组成要素,抓住关键环节,找准突破口,快速查明违纪基本事实,及时获取违纪的主要证据,是案件检查的关键。案件检查突破口的选择调查人员应分析反映的所有内容,先从线索清晰处着手。如反映信件既反映被检查者有贪污问题,又反映有受贿问题,同时反映被检查者挪用民政优抚资金5万元改善其办公条件的问题。这里清晰、便查的线索就是挪用问题,而且只要挪用成立,就要给予纪律追究,不但好查,而且成案的可能性大。又如查受贿案件,行贿受贿相比,行贿是薄弱环节,然后再分析行贿人的薄弱环节在何处,从哪里下手更为有利?再如查贪污案件,获取贪污的证据。帐据与当事人相比,帐据是薄弱环节,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它无法为自己辩解。
   二、充分利用《案件检查条例》第13条、28条和《行政监察法》第19至25条赋予的职权,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1、取证要及时,不能贻误战机,使证据形成链条。2、要全面收集证据,既要收集有错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无错无罪的证据。3、认真、客观地分析证据,去伪存真,排除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4、物证、书证不能提取原物原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复制,但需在照片或复印件上注明原物原件保存单位,由保管人(经手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加盖单位印章;取证人也应签署姓名和取证日期。5、收集证人证言,应当逐个进行,做到一人一证。不能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取证;也不能让一个证人写证明材料,其他证人签名。6、证人对原证要求更改时,不能让其更改,应让其重新出证并写明更改的原因,不退原证。7、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8、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谈话不得少于两人。     三、关于提高谈话技巧的问题(这个问题我重点谈一下)      谈话是在特定条件下,调查人和被调查人之间心理交锋活动。因此,谈话前、谈话中都要认真分析对方的心理。谈话在案件检查中运用非常普遍,是案件检查的基本工作方法。1、拟定谈话提纲,确定主谈话人。2、主谈话人在谈话前一定要了解掌握被谈话人的经历、性格、家庭成员等情况,以便在谈话中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和政策攻心。3、问话要切主体,但不能让对方摸着底,从而获取我们不掌握的其他违纪事实。4、适时使用证据,一举突破案件。注意把握:我们要使用的证据是千真万确的;我们要使用的证据是有份量的;我们使用的证据要出其不意,击其不备。5、对于共同违纪的案件,谈话时应利用矛盾,政策攻心,让同案人为争取主动而相互检举揭发,达到我们查清每一个违纪人的违纪事实和查清全案的目的。下面我们着重就同被调查人谈话的技巧问题做些思考:     (1)对被调查人的心理分析  从实践看,被调查人较为普遍的心理表现为:一方面有畏惧心理、侥幸心理、不愿供出同案人、有对立情绪和破罐破摔的心态等;另一方面也有争取从轻处理的愿望,悔过自责的觉悟,对感化的回报、自知违纪行为已无法隐瞒的心态等,在激烈痛苦的思想斗争煎熬中,会产生彻底供述以求解脱的愿望。说与不说是被调查人心理活动的一对基本矛盾,抓住这一基本矛盾,施以必要的心理影响,促使矛盾向供述的方面转化,正是案件检查谈话的主要基点。在施加心理影响时,必须充分注意被调查人的心理特点,包括年龄、性别、个性、职业、文化、专业等特点,并要特别重视他们在特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的心理状态。     (2)谈话技巧如何运用 ①影响被调查人思想情绪。(消除对立)对立情绪是影响被调查人供述的主要障碍。消除对立首先要认真执行政策,其次要把被调查人当作同志看待,使其感到调查人员确实是为了教育挽救他,从而在认识上、情感上同时发生转变。(减轻压力、减缓速度)有的被调查人过于紧张和惊恐,或矢口否认,或既不拒绝问话,又不进行回答。出现这种情况时,调查人员要缓和谈话的气氛和语调,减慢谈话的速度,暂时不谈实质性问题,从被调查人愿意谈的话题谈起,建立起共同谈话的基础。在某些情况下,被调查人加快谈话速度,企图用笼统的供述跳过某些核心问题或主要情节,从而达到掩盖错误或包庇同案人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要减缓问话速度,深追细问。有时被调查人急于逃避谈话,一再试图用挑逗调查人员发火或激起调查人员烦躁情绪的方法,加剧谈话的紧张气氛,求得谈话草草结束。这时调查人员应控制住自己的情绪,用减缓谈话速度的方法,减弱被调查人急于逃脱谈话的情绪。②分散被调查人的注意力 (自由交谈)主要用于那些对谈话感到压抑的被调查人。这种人用沉默寡言或矢口否认的方法对待谈话,不与调查人员交谈和争论,以避免言多语失。对此,调查人员要停止正面强攻或对实质性问题的提问,先缓和谈话气氛,再根据被调查人的个性特点,或从其愿意交谈的方面入手,使其压抑感减少或消除,从而在不知不觉中顺从和接受调查人员的谈话。这种情况的出现,标志着被调查人的戒心有所解除。此时,调查人员要巧妙、不动声色地把谈话逐渐引向实质问题。(声东击西)有些被调查人既想逃避责任,拒不供认,又想表现自己“态度老实”,因此,总和调查人员纠缠在一些次要问题上,或在承认一些次要情节时表现得很诚恳,妄图把谈话引向歧途。声东击西的谈话技巧是,第一阶段“声东”。在谈话中,调查人员要向次要问题发动进攻,或从表面上看与主要错误“无关”的情节谈起。当调查人员确认通过“声东”已引起被调查人的防御已出现漏洞,便要立即转移锋芒,直取其要害。当被调查人察觉时,败局已无法挽回。(四面出击) 有些被调查人为了逃避惩处,想把每个问题都隐瞒住,其心理总是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四面出击的方法就是针对被调查人的这种心理状态使用的。在运用这种谈话技巧时,要精心选择出击点,使被调查人猜想不到调查人员所针对的是哪个问题。谈话提问要转得突然,使被调查人忙于应付,顾此失彼,完全处于被动局面。此时,调查人员要及时出示过硬的证据,首先攻下被调查人一条比较要害的错误,这样,就会从精神上击垮其防御堤坝。     (3)连续使用证据 在谈话中,有些被调查人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不了证据,不管调查人员如何做工作,仍然顽固抗拒。为了打破被调查人的自信,最有效地办法就是调查人员针对被调查人的一个或几个错误,选择一些直接和间接的证据,连续、猛烈地向被调查人“打”过去,即“排炮式”地使用证据,使其产生“调查人员并不是不掌握其错误”的观念,引起是承认错误还是继续顽抗的新的思想斗争。调查人员要抓住这个时机,有效地进行攻心,使其抗拒的观念彻底消除。     四、笔录技巧问题   笔录人要事前熟悉案情,明确记录的重点。第一次笔录应当记录被谈话人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历。记录要有繁有简,记下重点,记下表情,不漏关键。对被谈话人讲出的、经问话人归纳的内容,应以答话方作记录。     五、查账技巧问题   注意从奇异的票据、金额中发现问题。注意从奇异的购销单位中发现问题。注意从奇异的时间中发现问题。注意从帐外帐中“以领带报、以借代报”发现问题。     六、关于制作谈话笔录的问题(这个问题我重点谈一下) 谈话笔录是调查取证中固定证据的主要形式,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制作谈话笔录在调查取证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谈话笔录要全面准确地反映谈话对象的原话原意,把谈话人的全部谈话过程客观地、如实地反映出来,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不随意删改,不断章取义,正确表达被调查人、证人的意思、书写格式要规范化要求,字迹要工整,不得乱写错别字,更不能乱用代号。笔录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谈话方式可以漫谈式,也可问答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调查人要配合默契,事先要掌握谈话的重点,要认真拟定谈话提纲,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审问清哪些问题,如何问等等,准备得越充分越细致越好,尤其对一些业务不熟练的同志更是如此。谈话始终要围绕违纪错误的有关情况来问,记录也要围绕这个中心。问话的同志要问到位,记录的同志也要记到位,每一问题都要追问到穷尽的时候为止,如有些笔录上讲:“某主任曾经说过”,那么你要问是哪个主任,什么名字(防止同名),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在场有哪些人?讲了什么话等每一个环节都要问详细,决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之间的话出现在笔录上,对一些已经问到位的问题,不要反复重复,以便引起被调查人的警觉和反感,问答或谈话,提问人要注意掌握节奏,照顾记录人的书写速度。最好能够把被调查人的语言特征、语言神态都反映出来,有的谈话出现僵局,无法回答所提出的问题,长时间沉默也要记录当时情况,以供将来定案参考。因此应注意把握以下技巧:把握三个阶段。制作谈话笔录一般分成准备、制作和审查三个阶段,把握这三个阶段的不同任务和要求,是制作谈话笔录的重要环节。①准备阶段。首先要熟悉案情,了解案件的时间、地点、牵涉的人员、动机、手段、后果、性质等情况,对案件材料中一些难记的人名、地名、物名、数字以及专业术语、生僻的字词等摘录下来,供记录时参考,避免出现差错和影响记录速度。其次,通过多种途径了解证人、受侵害人和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思想品质、心理状况、文化素质、社会经历、家庭关系、身体情况、个性特点等,便于把握不同谈话对象的特点。第三,在全面研究案件材料和谈话对象情况的基础上,参与拟定谈话提纲,确定谈话的目的和要求,谈话的重点、步骤和方法,以保证记录时心中有数。②制作阶段。记录人一定要与谈话人配合默契,对谈话人的谈话意图、步骤、方法和策略,事先要了解清楚。记录时,对谈话对象陈述的记录要围绕谈话人的提问和思路展开,不能漫无边际,抓不住主题。谈话对象表述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重复发问。如果谈话对象讲话条理清楚,就按原话记录,力争记全;如果谈话对象语无伦次、没头没脑或拐弯抹角,就先冷静地听一会,了解其发言的中心意思,在保持原意的情况下,归纳整理,抓住关键内容记录下来。③审查阶段。谈话结束后,记录人要全面审查谈话笔录,并主动将谈话笔录交给谈话人审查。主要审查(1)有无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地方;(2)有无自相矛盾的地方;(3)有无未问到的地方;(4)有无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地方。如果存在这些问题,要及时补问补记。为让使用谈话笔录的人员看清楚,对谈话对象在陈述中使用的方言土语和事物名称的简称,要加以注明。对谈话对象谈到一些不确定的数量,也要注明。此外,在审查谈话笔录时,对错别字、语句不通、词不达意的地方要纠正,但对记录的整个意思不能更改,更不能任意添加。了解三种对象 。调查取证中涉及的谈话对象有三种:证人、受侵害人、被调查人。他们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各不相同,了解其不同特点,便于有针对性地记录。①证人。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较之被调查人陈述和受侵害人陈述更为客观。因此,证人证言是使用最普遍的一种证据。要注意记录证人证言的来源,证人提供证言是否受到外界的非法影响和干扰,证人与当事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政治状况和思想品质。②受侵害人。受侵害人对违纪行为人实施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能够作出较详细准确的陈述,这对于确定案件的调查方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受侵害人容易夸大事实和情节。要注意记录受侵害人与被调查人的关系,受侵害人陈述的来源,受侵害人的思想状况。③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对于自己是否实施了违纪行为以及情节轻重比任何人都清楚,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与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要注意记录被调查人陈述和辩解的合理性;被调查人陈述和辩解的动机和条件;被调查人的思想状况、一贯表现和心理素质等。抓住三个重点 。制作笔录时一定要注意抓住重点,在不违背谈话人和谈话对象原意的前提下,把与案件无关的话略去,将与案件有关的话都尽量详尽地记录下来。①违纪构成的要件。违纪必须具备违纪主体、违纪客体、违纪主观方面和违纪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在记录时,涉及到这些构成要件,要注意记录下来。谈话对象说不清楚或没有说到,要注意追问。同时,要注意不同性质的案件在违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上也有区别。比如贪污错误,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失职错误,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对这些具体情况,一定要记录清楚,便于定性处理。②违纪事实、情节。不同性质的违纪案件,在违纪事实和违纪情节方面大不相同;同一性质的违纪案件,在违纪事实和违纪情节方面也有差别。因此,违纪事实和违纪情节,是谈话的重要内容,制作笔录时也要作为重点表述清楚。在记录时,谈话对象谈到有关违纪事实、情节的内容,特别是时间、地点、人物、前后经过、最后的结果等等细节,一定要听真切,在笔录中记载清楚。比如受贿案件,送钱人是谁,送钱时有没有同行的人,钱交给谁,是否收了,钱是怎样包装的,有多少钱,面额多大,钱放在什么地方,交钱时当事人说了些什么,都要记录下来。③案件线索。有些谈话对象由于主、客观原因限制,谈不出多少事实和情节,但可能提供一些重要案件线索,为调查取证指明方向,在制作笔录时一定要记录下来。案件线索往往在办案中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应作为记录的重点内容。注意三个问题 。制作谈话笔录的总体要求是客观全面,深入细致,需要注意的事项很多,都直接关系到谈话笔录的质量和言词证据的可采用性。这里主要谈三个问题:①记录时尽量用原话,体现愿意,反映谈话过程的原貌。谈话人的提问和谈话对象的回答都要不失愿意地记载清楚,特别是对谈话对象陈述违纪的重要情节,应当尽量记得详细具体,力求按原话记载。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谈话人重点追问错误事实时,要把问话答话详细记录下来。对谈话对象答话的语气、声调和动作表情,如哭、笑、低头不语、言语支吾、暴跳如雷等情形,在记录上都应如实表达出来。②在记录中要体现不能骗证诱证指证的基本要求。在调查中不能骗证诱证指证,这个基本要求对记录人同样适用。如果记录人不注意记录的方法,也容易出现这些问题。比如,谈话人的提问要尽量记得简要,谈话对象的回答要记得详细具体。如果记录人抓不住要害将谈话人的提问记了一大段,谈话对象的答话只记是或不是,太简单了,就给人有指证的印象。③不仅要记录对被调查人不利的陈述,还要记录对被调查人有利的陈述和辩解。在制作笔录时,不能从主观出发,带着一个框框去记录。特别是对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更要持慎重态度,无论有错的陈述还是无错或错误较轻的辩解都应重视,都要在笔录中反映出来。被调查人实事求是的陈述有利于调查人员全面了解情况,作出恰当的结论,真实的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案情的直接证据,不真实的陈述和狡辩也可使调查人员了解被调查人的态度,作为处理的依据。(作者:刘邦建,系中共光泽县纪委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