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压阀的市场:纪检监察干部应知应会知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1:07:20
 

一、县情县貌

1、全县总面积3510平方公里,总人口542707人,辖25个乡镇,396个行政村。

2、境内有5大河系:青龙河、起河、星干河、都源河、沙河。

3、全县有林地面积212万亩、杨树面积25万亩,各类果园42万亩,野生中药材450余种。

4、旅游资源:两山(祖山、都山)、两湖(桃林湖、仙缘湖)、两泉(冷口温泉、大象飞泉)、两洞(黄金溶洞、阳山洞)构成了“青龙新八景”。

5、2010年县委、县政府提出“11168”工作思路,即:以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为统领,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先导,以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为保障,以项目建设、城市建设、园区建设、矿产资源整合、农业产业化、新民居建设为“六大主战场”,全力抓好全民创业、旅游开发、文化大县、现代物流、环境建设、交通建设、民生改善、安全稳定八项重点工作,为第二次跨越发展积蓄力量,力促“实力、魅力、生态、和谐”新青龙建设有新突破。

6、2010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力争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五项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分别在12%、25%、15%、10%、10%以上。

7、跨越发展的四大战略:工业强县、钢铁立县、开放活县、和谐兴县。

8、我县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有:矿业勘探、钢铁、旅游开发、商贸、物流、农产品深加工及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9、我县城市建设目标:打造“区域中心之城、山水园林之城、民族特色山城”,建设美好家园。

10、青龙县城建设总体思路:南开、北拓、中改、东控、西园。

11、城市建设“两平两上”:“两平”指平改楼、平沟上坡;“两上”指基础设施建设上档次和城市管理上水平。

12、一区五园:指青龙满族工业园区、青龙镇加工制造业工业园、肖营子建材化工工业园、山神庙循环经济示范园、大巫岚冶金循环经济工业园、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高新技术工业园。

13、2010年,全县大力开展以城市建设为重点的“决战年”活动;以“项目建设、产业聚集区建设、全民创业”为重点的“突破年”活动;以“铁矿资源整合、农业产业化建设、农村新民居建设、旅游开发、交通建设、生态建设、现代物流(服务)业”为重点的“攻坚年”活动。

1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15、青龙人精神:聪明勤奋、淳朴热情、自强不息。

16、青龙人文精神:文明、和谐、包容。

17、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18、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19、“六大民生工程”指促进就业工程、社会保障工程、均衡教育工程、健康医疗工程、住房安居工程、贫困救助工程。

20、人文环境是指对“以人为本”的重视、尊重、关爱人的文化环境,主要包括法律、道德、思想行为三大规范体系。

二、党的基本理论知识

21、科学发展观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2、“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要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23、发展观是一定时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思想观念层面的聚焦和反映,是一个国家在发展进程中对发展及怎样发展的总的和系统的看法。

24、“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深刻内涵就是要把改革发展取得的各方面成果,体现在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上,体现在不断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上,体现在充分保障人民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益上,让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25、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2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27、我国目前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经济结构不合理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根本改变,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够协调,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民生问题比较突出。

28、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是:自主创新能力。

29、节约能源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解决好能源资源不足的矛盾,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必须充分认识节约能源资源的极端重要性,把节约能源资源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

30、建设生态文明的实质是要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31、我国的基本国情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3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33、如何完善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34、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的具体要求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社会就业更加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健全。

35、邓小平同志提出“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内容是: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6、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辩证关系: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发展是硬道理。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要靠自己的发展。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是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稳定是发展和改革的前提,发展和改革必须要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37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38、当前,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面临着巨大的人口压力,资源短缺矛盾日益尖锐,环境与发展的矛盾突出,水资源供需矛盾尖锐。

39、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必须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作风: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

40、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41、正确的政绩观:只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才能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判断政绩观正确与否,其根本尺度就是看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的政绩观要体现全面发展的要求,要体现协调发展的要求,要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要体现以人为本的要求。

42、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必须: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社区建设,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和国防建设,保障国家稳定安全。

43、资源节约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包括资源节约型观念、资源节约型主体、资源节约型制度、资源节约型体制、资源节约型机制、资源节约型体系等。即: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通过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收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其目的在于追求更少资源消耗、更低环境污染、更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44、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其核心内涵是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有利于环境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无污染或低污染的技术、工艺和产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无不利影响的各种开发建设活动;符合生态条件的生产力布局;少污染与低损耗的产业结构;持续发展的绿色产业;人人关爱环境的社会风尚和文化氛围。

45、城乡二元结构的具体含义:城乡二元结构指维持城市现代工业和农村传统农业二元经济形态,以及城市社会和农村社会相互分割的二元社会形态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所形成的制度结构。即包括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46、扩大内需:是指在生产相对过剩的情况下,调整经济结构(包括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拓宽国际市场,培育消费热点,以拉动经济的增长,简言之,就是通过扩大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来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内需必须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和正确的消费政策。扩大内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方针。

47、社会保障的主要作用:①保障基本生活②维护社会稳定③促进经济发展④保持社会公平⑤促进国民福利。

48、我们党的三大历史任务是: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

49、党的建设的两大历史性课题是:一是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二是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50、当前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重点是:加强水、大气和土壤等污染防治。

51、党的思想建设的重点是:坚定理想信念。党的组织建设的重点是: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党的作风建设的重点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的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健全民主集中制。党的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5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是:“三农”工作。

53、主体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4类主体功能区,以加强主体功能区规划管理。

54、“两个务必”是指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55、党风的内容: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

56、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57、“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体内容: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58、“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作为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要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59、党的三大作风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它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任何政党的显著标志。

60、社会主义文明包括物质文明 、精神文明 、政治文明 。

61、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62、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63、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4、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6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66、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67、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8、对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69、党内监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70、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71、党的各级委员会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72、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73、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74、党员有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事实的责任和权利。

75、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76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注意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把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与激发农村内部活力结合起来。二是要把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与促进农村社会进步结合起来。三是要把遵循客观规律与尊重农民意愿结合起来。

77、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

78、我们党的三大历史任务是: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

79、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核心和基础分别是: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础。

80、党的建设的两大历史性课题是:一是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二是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81、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全党共同努力,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归根到底成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经得住各种风浪考验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

82、党的执政能力包括: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83、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是正确看待和认识市场经济;二是政府发挥有效的作用,有赖于政府的自身变革;三是市场的完善与发展要求政府设计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四是政府与市场既要“分离”又要“合作”。

84、根据“十一五”规划,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的主要举措有: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

85、统筹城乡发展应贯彻的方针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

86、统筹城乡发展的内容是:统筹城乡发展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

87、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战略任务是:展现改革开放、团结进取、平等友好、坦诚负责的良好国家形象。

88、当前解放思想的重点是:运用科学发展观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

89、衡量政绩的最终标准是: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

90、加强党内制度建设的目标是:建立起内容完备、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科学管用的党内制度体系。

91、干部作风建设提升年突出解决好防骄、诫满、忌躁问题。

92、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两年或三年。

93、党员享有八项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

94、党是按照全国各族人年的意愿执掌国家政权的。

95、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基础。

96、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97、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重点是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98、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应当把理论素养、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99、《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100、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三、党纪政纪法规知识

101、首次设立纪律检查机构是1927年,党的“五大”决定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和省两级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设立纪律检查机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委员会直接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

102、《党章》赋予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103、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机构内专门行使监督职权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视和督察。

104、纪检监察工作职能: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权有监督检查权、立案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党内“条规”制定权。

105、纪检监察工作基本要求“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构建体系、统筹推进”。

106、纪检监察干部应做到“五个克服、五个强化,树立展示五种作风和形象”,即:克服封闭保守、安于现状的倾向,强化表率意识,树立事争一流、敢为人先的作风和形象;克服慢慢腾腾、不推不动的倾向,强化效率意识,树立雷厉风行、高效快捷的作风和形象;克服工作浮漂、只图虚名的倾向,强化实干意识,树立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作风和形象;克服粗枝大叶、马虎应对的倾向,强化责任意识,树立一丝不苟、严肃认真的作风和形象;克服上推下拖、推诿扯皮的倾向,强化宗旨意识,树立勇于担当、独立负责的作风和形象。

107、2010年全县纪检监察工作目标:“基层党内民主制度化、权力运行阳光化、市场配置资源最大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化”。

108、2010年纪检监察工作思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体现特色、追求更好”。

109、纪检监察工作要实现“五率”,即:努力提高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着力降低党员干部的违纪率;切实巩固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率;全面提升群众对诉求问题解决的满意率;充分体现纪检监察干部的优秀率。

110、纪检监察工作坚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作风建设年活动为主线,以优化发展环境为抓手,以“保增长、促发展、惠民生”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和县委的工作部署,顽强拼搏,攻坚克难,狠抓落实,进一步积极开创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为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111、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在2008年1月30日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四十八字”要求,即“政治坚定,党性坚强;加强学习,提高本领;恪尽职守,不辱使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艰苦奋斗;严以律己,清正廉洁”。

112、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十要十不要”:一要原则,不要教条;二要自律,不要拘谨;三要灵活,不要圆滑;四要宽容,不要纵容;五要严谨,不要迂腐;六要进取,不要钻营;七要多思,不要多疑;八要开放,不要放纵;九要和谐,不要内耗;十要正气,不要歪风。

113、“打造五型机关、建设五型队伍、树立和展示五种形象”:即“打造学习型机关、建设知识型队伍,树立和展示政治坚定、本领过硬形象;打造服务型机关,建设公仆型队伍,树立和展示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形象;打造监督型机关,建设卫士型队伍,树立和展示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的形象;打造创新型机关,建设开拓型队伍,树立和展示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的形象;打造和谐型机关,建设清廉型队伍,树立和展示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形象”。

114、加强作风建设,要重点开展好五项活动,即:开展学习充电活动,努力在素质上有新提高;开展联系基层活动,在了解县情和执纪为民上要有新成效;开展提速提效活动,在加快工作进度上要取得新的成绩;开展攻坚克难活动,在解决瓶颈问题上要有新突破;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实现一流工作目标上有新进步。

115、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三项”机制,即: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116、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把握的首要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反腐败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117、党风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118、建立完善五项制度:公开承诺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考核评议制、追究问责制。

119、中央提出的源头治腐“四项制度”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产权交易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120、反腐倡廉教育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主题是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目标是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121、“一岗双责”指: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对职责规定的各项工作全面负责,还要对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负责。

122、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点领域有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

123、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4、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所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125、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26、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7、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五条原则,分别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129、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130、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13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13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指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施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13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34、党员因犯罪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5、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136、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可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137、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该予以辞退。

138、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139、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14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41、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42、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143、公务员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14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145、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146、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14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148、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49、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50、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151、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52、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规定,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53、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154、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55、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15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7、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8、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159、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160、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161、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162、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163、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164、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165、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6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167、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168、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169、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170、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71、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172、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173、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174、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175、行政机关公务员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76、公务员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77、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178、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179、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80、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谋利。

18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182、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18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或其他矿产经营。

18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18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严禁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186、中央规定禁止利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187、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188、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189、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190、第十六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要严明党的经济工作纪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肃查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和违反规定插手经济活动等行为。

191、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领导干部不得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92、中共河北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确定,经过5年的不懈努力,建成具有河北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

193、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工作方案》提出,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干部经常性考察机制。

194、中共河北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要求,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要进一步增强。

195、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196、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19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98、根据河北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个严禁”问责暂行办法,受到问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199、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200、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经验是:(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正确方向;(二)必须坚持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反腐倡廉新的实践;(三)必须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政治保证;(四)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五)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六)必须坚持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关键的整体合力。

四、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201、中央、省纪委有关廉洁自律规定,领导干部操办结婚事宜,租用车辆不得超过6辆,必须招待的亲朋要限制在100人以内。

202、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更换配备小汽车的规定是五年内不得更换。

203、车辆配备标准: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自觉购置使用国产自主品牌、小排量、节能环保、手挡变速的汽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如需配备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204、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车辆配备标准控制在发动机排气量2.0升(含2.0)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国产小轿车。

205、科级单位原则上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的国产小轿车,对部分经济发达,不欠发工资县区的科级单位,其配车标准可适当放宽。

206、消除腐败必须坚持“三个结合”:坚持教育、法治、监督相结合;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207、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8、对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给予党政纪处分。

209“效能建设先进单位” 的具体标准是:服务意识强、机关效能高、制度规章全、服务贡献大、社会评价好。

210、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是:民主评议行风、效能监察、权力公开透明、纠风工作和案件查办。

211、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对象和重点部门是所有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212、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作用是:提高政风行风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213、实施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14、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有:口头告诫、书面告诫、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辞职。

215、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216、优化发展环境“三条禁令”:严禁未经批准到企业检查、收费、罚没;严禁到企业吃、拿、卡、要、报、借;严禁在接待企业和群众中生冷硬顶、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承诺失信、刁难服务对象。

217、企业发展环境目标:“服务环境零距离、生产环境零干扰、政策环境零障碍”。

218、环境建设“四项整治”,即集中整治机关工作作风、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社会治安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

219、环境建设“三个规范”,即规范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方式、规范行政行为、规范执法行为。

220、“双争三提问责促效”专项行动,指争做岗位服务标兵、争做效能建设先进单位,促进服务提质、行政提速、工作提效。

22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三编(总则、分则、附则);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条。自2003年12月31日颁布执行。

222、处分条例分则共规定的十类违纪行为是: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223、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22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225、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226、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但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27、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个人事项有: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228、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案件检查条例》进行检查。

229、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230、案件初步核实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延长后仍不能完毕的可请示批准后再适当延长。

231、立案审批时限为一个月,即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起到批准立案之日止。

232、党纪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延长后仍不能办结的,可报请批准立案机关批准适当延长。

233、政纪案件的办结时限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234、案件查办工作的基本要求(二十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35、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五步骤):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236、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二十四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237、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就是指各级党委和纪委在批准给予违纪党员或违纪党组织党纪处分方面的职权范围。

238、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239、合并处理:就是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40、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41、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42、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43、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244、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245、监察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46、免予党纪处分: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247、《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所界定的证据材料包括(九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24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党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24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政纪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25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5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政纪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252、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253、党员受到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由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54、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

255、执法监察的方式概括起来有三种,即一般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256、集体访是指5人以上联名反映同一问题的信访行为。

257、信访举报业务受理范围:受理人民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内外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咨询。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

258、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受理机关要出具《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受理机关要出具《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259、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情况、要结果的检举、控告案件,承办机关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上报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260、处理信访举报必须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本着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261、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方法有:反映促办、转交承办、过问督办、移送承办、直接查办、信访监督、信访协调。

26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63、某党员有2种以上违纪行为,应分别受到严重警告和留党察看处分。按合并处理规定,该党员实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264、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益的,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

265、对预备党员违犯党纪的,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是:视情节轻重定,轻则保留,重则取消。

266、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267、本单位、本部门出现了严重违法行为,党组织负责人应受到党纪处分。

268、对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的,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69、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70、对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作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坚决辞掉。   

271、因受贿给国家、集体、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72、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273、对于公务员职位,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274、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275、 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全党宣传教育总体部署,融入在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中。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思想、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作出年度工作安排。健全反腐倡廉宣教领导机制,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276、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后,对受理的党内外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的工作过程、次序和相应的工作方法,作了较为详细的规范。其主要流程为:
阅信、接访或接听举报电话--→登记--→呈报阅批--→信访(案)件的办理--→办结审结--→回复回访--→反映情况--→统计分析--→立卷归档。
1、阅信。为保证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得到及时的处理,当日来信,一般应做到当日拆封、阅看。拆封时应注意保持信封、信笺和邮票的完整,以便查核投信时间、地址、写信人单位和姓名;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及时请示领导处理。
信件拆封后,要把信封、信纸一并装订。装订时一般应信笺在前,信封在后,在信纸的左上角订钉。来信中附有转办单或另套有信封的,也应装订在一起,以便承办人了解信件的转递过程。
准备工作做好后,要认真细致地阅看信件,并在信访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反映人和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来信反映主要问题    题,反映人的意见和要求等。如果是上级交办、领导批示件,其内容、时间、要求及承办情况都要列入登记。
2、接访。接访是面对面地与群众联系,倾听他们意见和要求的一种形式,必须做到热情、认真、负责、细致。接访时,应初步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材料的可先阅看材料。谈话时要耐心听,认真记,要让来访群众把话说完,把问题讲清楚。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并对来访者的陈述作必要的记录。
听完上访人陈述后,重要情节必要时要与上访人校正,然后告诉其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3、接听举报电话。接听举报电话是受理电话举报的基础工作。要耐心听取对方的陈述,认真记录,仔细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
几种特殊电话的处理方法:①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电话。可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问题重大、时间紧迫的事项,有的可帮助对方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落实对问题的处理;有的可立即向领导报告,请示处理意见。②询问电话。询问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地点的电话,可告知对方;询问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电话号码、家庭住址或住宅电话号码的,一般不予告诉;询问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的处理情况的电话,一般不予告诉,并做好解释工作。③咨询电话。对程序性、政策性问题,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以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在电话上答复。④申诉电话。根据有关规定,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需要递交有关的书面材料,因此,举报电话一般不受理党纪、政纪申诉,可告诉对方按照申诉程序,向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写信或上访提出申诉。
4、呈报阅批。即对本级纪检监察组织直接管辖对象的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包括上级交办件),及信访人员认为比较重要(如反映典型、热点或带有倾向性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在登记完毕后,填写“信访要件呈阅单”,将原始信访件附在“信访要件呈阅单”后边,送本级纪委或党委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提出处理意见的处理方式。
5、办结审结。凡属本级管辖对象的信访,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理结案(进入立案调查的案件,三个月内不能结案的除外)。其中,凡属上级交办要结果的,要在三个月内办结,并按信访工作条规所规定的要求向上报结。每一件信访(案)件办结后,都要填写“信访(案)件审结表”,交分管领导审阅并签批是否同意结案的意见,以保证信访(案)件办结的质量。
6、回复回访。就是指纪检监察组织对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按照程序处理后,酌情给写信上访人以回复,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处理结果。对部分重点信访户,还要派人上门进行回访,除告知组织上处理的结果外,还要进一步做好工作,稳定这些人的情绪。对一些匿名信访,也可以根据需要,在适当的范围内把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反馈,让群众了解和监督我们的工作,减少越级信访的发生。
7、反映情况。反映信访情况是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主要有两项内容:①要不失时机地利用各种形式(如信访摘报、信访简报、信访信息等),及时向本级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向同级党委或政府,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反映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重要作用。②对领导交办的信访问题,在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批示交办的领导进行反馈。

  8、统计分析。纪检监察信访的统计工作,是以数据为语言,以量为单位,揭示一定时期内纪检监察信访活动状况及其一般规律的工作。
277、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278、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根据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279、行政处分批准权限: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和行政处分权限都是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主要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划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由哪个单位任免、管理,哪个单位就有行政处分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其所管辖的干部都有行政处分权。

280、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惩防体系为重点,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相结合,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任务,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落实,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坚强保证。

281、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282、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 

283、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

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284、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1年、留党察看2年。 

285、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1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1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86、党员受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87、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288、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后发现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289、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90、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291、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292、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提前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293、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 

294、纪检信访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是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要由集体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一般事项由承办人员按规定处理。监察信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于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295、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96、公务员所受政纪处分解除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97、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98、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

299、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300、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者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

301、案件调查期间,因被调查的主要对象逃逸等特殊原因造成调查不能进行的,承办检查室提出书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调查中止。

302、“两规”是指要求具有党员身份的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303、乡镇纪委、县直机关纪检组(纪委)不准使用“两规”措施,确需使用“两规”措施的,由县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304、警告,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是对犯错误的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

305、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当开除他的党籍,不能再给予其他党纪处分。

306、对于全体或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307、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可以越级申诉。

308、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接受其邀请,本人或携带亲友外出旅游,费用由邀请方支付的行为,以受贿错误论。

309、给领导干部或其配偶、子女的手机充值,是以隐蔽的方式给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或者变相行贿的行为。

310、领导干部明知手机被他人充值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酌情处理充值费用;不报告而自行消费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11、共产党员在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在宾馆、饭店等住宿场所,在浴池、桑拿浴室、发廊及其他非医疗场所接受全身性或其他色情性的异性按摩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12、党的纪检工作的根本性质是党内的思想政治工作。

313、党的纪律的形式主要有四大类:党章、准则、条例、其他形式。

314、党的地方各级纪检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315、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对象是党组织、党员。

316、回避的方式有三种,即: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317、对普通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318、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319、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320、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321、从轻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322、减轻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323、加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324、中纪委对纪检监察干部“四个对”要求是:对党和国家无限忠诚,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坚决斗争,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关心爱护,对自己和亲属严格要求。

325、一个党员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326、两个以上党员(含两个)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

327、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

328、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329、干部作风“十个严禁”:严禁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严禁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严禁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吃、拿、卡、要”,违规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摊派或收取钱物,违规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严禁擅自出台收费、罚款项目,下达收费、罚款指标,违规收费、罚款;严禁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和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违规指令单位或个人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培训等活动;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其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强令下级机关或有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使职权;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国内或出国(境)旅游;严禁工作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打牌及其它娱乐活动。

330、对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331、纪检监察机关从收到来信、接待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到信访问题的处理终结,大体分为四个过程:准备过程、办理过程、反馈过程和审结过程。

332、反映促办工作是指将信访举报件中反映出来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通过一定的信息载体向有关领导反映,通过领导批示促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333、转交承办工作是指将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件通过一定方式转交有关地方或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处理。

334、过问督办工作是指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的督促检查。

335、移送承办工作是指对涉及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的信访举报件移送给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职能部门办理。

336、信访谈话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派人与被反映人或有关组织负责人进行谈话,责成当事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当面向组织谈清楚,并根据情况进行适当教育。

337、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是指县及县以下基层信访举报工作。

338、根据案情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按照党员、干部的管理权限,案件检查的方式,大体上可分为自办、协办、交办三种方式。

339、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必经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

340、纪律检查机关维护党规党纪要做好的五项经常性工作是: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341、经初步核实、对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做如下处理: ①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②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③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反映;④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⑤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或部门严肃追究。

342、检举与控告的区别:一是行为的主体不同,检举人一般是与违纪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既不是同案人,也不是被害人;而控告人则是直接或间接的受害人,或是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亲属等。二是行为的目的不同,检举一般是出于义愤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控告一般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

343、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所受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后,认为被反映者确有违纪事实存在并且依照纪律需要追究党纪或政纪责任,决定作为纪检监察案件进行调查或处理的一种活动,只有通过立案,才能开展案件调查。立案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344、证据及其特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案件检查工作中的证据,具有如下特征: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与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有关联性;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345、离、退休干部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批准机关:国家劳动人事部干部局于1987年11月编的《奖惩工作问题解答》称:“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问题,仍应按其离、退休时的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原职务的主管机关审批。

346、受贿“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几种情况:一般来讲,具有下列几种情况应视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①屡犯。

②累犯。

③受贿共犯中的主犯。

④索贿。

⑤受贿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牵连各种犯罪。

⑥受贿国家珍贵文物,救济款或侨汇、侨储。

⑦为掩盖其受贿罪而嫁祸于他人者。

⑧销毁罪证,拒不坦白,或者阻碍坦白罪证者。

⑨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等索取收受贿赂,数额巨大的。

⑩受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

347、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有:①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②对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③对实施国家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④对遵守廉政规定,提高工作效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⑤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⑥其他需要开展监督检查的事项。

348、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①从严治党,从严治政;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③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④谁主管,谁负责;⑤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4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是:各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和责任目标完成的情况;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党风党纪教育的落实情况;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情况。

350、行业不正之风及其本质:一些国家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业特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