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职员职位设置指导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4:56:29

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职员职位(雇员岗位)分类与设置指导办法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深人发〔2005〕2号)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指导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办中小学、中专职校等教学单位(以下统称学校)人员的职位(包括雇员岗位,下同)分类和设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位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因事设职原则、最低数量原则、整体效能优化原则和职业化、专业化原则。

第四条  职位分类是指各学校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并按照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职位的分析评价,将职位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同时制定职位说明书,规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作为人员任用、考核、奖惩、流动、培训、工资福利等的依据。

第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所属学校的职位分类和审核指导工作。各学校负责本校的职位设置工作。

 

第二章  职位分类架构

 

第六条  学校设置行政管理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和雇员岗位。

行政管理职类下设行政领导和行政事务两个职系。其中行政领导职系包括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等职位,行政事务职系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教务员、德育干事、党务人事干事、档案员、报帐员等职位。

专业技术职类下设专任教师和教学辅助两个职系。其中专任教师职系包括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教师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教研人员等职位,教学辅助职系包括电教员、实验员、图书管理员、校医等职位。

雇员岗位包括工勤岗位(保管员、文印员、司机、水电工、厨工、清洁工、花工、门卫等)和学校因工作需要雇用的其他人员岗位。

学校行政管理类职位逐步实行职业化、专业化管理,在适当时机推行校长职级制和行政人员专业化制度。

第七条  行政管理类职位划分为十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至第十职级。

专业技术类职位划分为七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至第七职级。

行政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的职位职级之间没有对应关系。

 

第三章 职位确定要素

 

第八条  职位确定要素是用以确定职位的职类、职系、职级的因素。所有职位的确定,均围绕选定的要素拟定。确定职位的要素主要为: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资格条件。其中,工作性质用于确定职位的职系,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资格条件用于区分职位的职级。

第九条  “难易程度”可参考以下指标:

(一)工作的复杂性:由工作任务的性质、数量、工作内容的重要程度、难度以及工作的创新性等因素决定。

(二)工作所需知能:完成本职位工作所必须了解和掌握的知识及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

第十条  “责任轻重”可参考以下指标:

(一)职权及范围:本职位具有的权力及覆盖范围。

(二)工作结果的影响程度:本职位的工作结果在其工作范围内的影响程度,或所领导的机构在本系统、本行业的作用与影响。

第十一条  “资格条件”可参考以下四个指标:

(一)工作经历:胜任本职位工作所应具有的工作年限、任现职(或从事本专业)年限、前任职务(或其他专业)年限。

(二)学历:本职位要求的最低学历。

(三)职称:本职位要求具有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其他:本职位所必需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四章  职类和职系

 

第十二条 确定某个职位所应归属的职类、职系,其唯一依据是职位的工作性质。

第十三条  各职类、职系的代码为:

行政管理职类(X)

行政领导职系—————XL;

行政事务职系—————XS;

    专业技术职类(J)

专任教师职系—————JS;

教学辅助职系—————JF;

雇员岗位—————————GY。

 

第五章  职级标准

 

第十四条  各职位的职级根据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职级标准是叙述每一职级的工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所需资格的文字标准。每个职级职位除应具备基本任职资格条件以外,还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规定其它相应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职类中的行政领导职系一般设置第三至第七职级的职位,行政事务职系一般设置第五至第十职级的职位。

行政管理职类各职级职位应具备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如下:

第三职级职位:

行政领导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校长二十年以上(其副校长任职年限每年可按0.7年折算计入);或任本职系第四职级职位十年以上。

第四职级职位:

行政领导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副高级以上(含本级,下同)专业技术资格。只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需任校长十年以上(其副校长任职年限每年可按0.7年折算计入),或任副校长十五年以上。

第五职级职位:

行政领导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需任校长五年以上(其副校长任职年限每年可按0.7年折算计入,中层任职年限每年可按0.4年折算计入),或任副校长八年以上(其中层任职年限每年可按0.6年折算计入),或任中层十五年以上。

行政事务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龄五年以上(大专学历的需工龄十年以上,中专学历的需工龄二十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职级职位:

行政领导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五年以上),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行政事务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工龄五年以上,中专学历的需工龄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职级职位:

行政领导职系: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行政事务职系:大专以上学历(中专学历的需工龄十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职级职位:

行政事务职系:中专以上学历,工龄三年以上,并具有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本科毕业尚未定级。

第九、第十职级职位:

行政事务职系:高中以上学历。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类中的专任教师职系一般设置第二至第七职级的职位,教学辅助职系一般设置第三至第七职级的职位。

专业技术职类各职级职位应具备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如下:

第二职级职位:

专任教师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副高级以上(含本级,下同)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职级职位:

专任教师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教学辅助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龄五年以上(大专学历的需工龄十年以上,中专学历的需工龄二十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职级职位:

专任教师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五年以上,中专学历的需教龄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教学辅助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工龄五年以上,中专学历的需工龄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职级职位:

专任教师职系:大专以上学历(中专学历的需教龄十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教学辅助职系:大专以上学历(中专学历的需工龄十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职级职位:

专任教师职系:中专以上学历,教龄三年以上,并具有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本科毕业尚未定级。

教学辅助职系:中专以上学历,工龄三年以上,并具有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本科毕业尚未定级。

第七职级职位:

专业技术职类中的专任教师职系:中专以上学历。

专业技术职类中的教学辅助职系:高中以上学历。

第十八条  各等级雇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可参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各类人员的职级应在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前提下,按实际工作能力、绩效考核成绩、专业技术职位聘任考核结果予以确定。要体现公平竞争、优升劣降的原则。

 

第六章  职位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各职级职位数和雇员岗位数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

第二十一条  受聘不同职系两个职位的职员,应当同时签订两个职位的聘任协议书,按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确定主要职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首次实施职位分类设置时,应成立职位设置工作小组,制定职位设置方案,确定职级、拟定职位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拟定的职位设置方案和职位说明书须报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按人事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职位设置方案和职位说明书信息库,以此作为职员职位聘用聘任和考核等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因机构编制和职能变化等原因,需增设或改设职位的,应按职位设置的程序进行。撤销、变更职位的职类、职系和职级、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应报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变更职级的,应按管理权限确定。

学校发生职位变化和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应同时修改信息库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发现所属职位确定的职级不当,可向核定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审定的结果为最终结果,除发现新事实或该职位工作内容有变动外,学校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七章  职位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职位说明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职位名称。

(二)职位代码:由四部分组成:①—②—③—④。其中①是指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学校组织机构代码;②是指该职位所处的职类和职系;③是指该职位的职级,用阿拉伯数字表示;④是指各单位自行使用的识别号码。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指该职位任职人员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应承担的职责,享有的权利,应按主次顺序分项写明。

(四)工作标准及要求:指该职位任职人员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任务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以及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五)任职资格条件:指任本职位工作所应具备的最低学历、工作年限、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身体条件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事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

职员聘用聘任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我市教育特点的用人制度,优化人才机制,增强办学活力,促进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府令137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办法。

第二条  我市公办中小学、中专职校等单位(以下统称学校)聘用聘任职员,适用本办法。

聘用是指对受聘人职员身份的确认;聘任是指对已与聘用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职员职位的确认。

第三条  实施聘用聘任制,要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和干部路线,贯彻减员增效、放权搞活、依法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六公开”,即政策、职位、条件、程序、办法和聘任结果公开。

    第四条  各学校实行聘用聘任制要以科学的职位管理为基础。由学校与受聘人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合同和协议书形式建立从业和管理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聘用聘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  聘用

第一节 聘用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各学校聘用职员实行聘期制,每一聘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首次聘用的职员,可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七条  学校如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职员的,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第八条  应聘职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具备拟聘职位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任职资格和执业条件;

(三)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履行职位职责的需要。

新进职员除应具备以上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应聘行政领导职位的除外)。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报经市人事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政策对职员任职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招聘职员,一般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聘;紧缺的人才,可面向市外招聘。 

第二节  公开招考

第十条  各学校公开招考职员应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公开招考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区人事部门核准。

职员公开招考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聘用单位名称、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招聘的职位名称、代码、经费来源、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第十一条  招考公告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可以区人事部门的名义发布。招考公告须明确招考职位及人数、招考范围、报考条件、报名方式、笔试时间(地点)及科目、面试时间及地点、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笔试和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开招考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方式,在网上打印准考证。

第十三条  公开招考职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先笔试后面试,主要测试职位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笔试合格者方具有参加面试的资格。

各职位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之比按不低于3:1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事先确定。

第十四条  笔试后由用人单位对笔试合格的应聘者按成绩高低顺序进行资格初审,并按招考公告公布的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取消面试资格,所缺名额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面试。

第十五条  面试由市、区人事、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各用人单位具体组织。面试方式和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面试的方式和程序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

面试后,由用人单位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并按总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拟聘人选,报人事、教育部门备案后,领取体检表。

考试成绩和确定参加体检的拟聘人员名单应当公布,并由用人单位通知拟聘人员。

第十六条  拟聘人员的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市人事局指定的医院进行。

体检的合格标准和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拟聘人员因体检不合格而空出的招聘名额,由用人单位按笔试面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另行招考。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的个人信息报人事、教育部门。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持打印的《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按管理权限报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应届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备案。

市外户籍的拟聘人员持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用人单位凭职员聘用备案表办理入编手续。

第二十条  各学校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与拟聘人员签定职员聘用合同。

第三节  选  聘

第二十一条  下列职位,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因保密需要或专业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第二十二条  凡应聘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的;

(二)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三)属国家公务员的;

(四)属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

(五)外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身份的人员)属于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或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

(六)因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情形被解除聘用合同在一年以内的。

以上第(一)、(二)种情形均要求应聘人员具有正式国家干部身份。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深人发〔2005〕2号)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指导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办中小学、中专职校等教学单位(以下统称学校)人员的职位(包括雇员岗位,下同)分类和设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位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因事设职原则、最低数量原则、整体效能优化原则和职业化、专业化原则。

第四条  职位分类是指各学校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并按照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职位的分析评价,将职位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同时制定职位说明书,规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作为人员任用、考核、奖惩、流动、培训、工资福利等的依据。

第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所属学校的职位分类和审核指导工作。各学校负责本校的职位设置工作。

 

第二章  职位分类架构

 

第六条  学校设置行政管理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和雇员岗位。

行政管理职类下设行政领导和行政事务两个职系。其中行政领导职系包括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等职位,行政事务职系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教务员、德育干事、党务人事干事、档案员、报帐员等职位。

专业技术职类下设专任教师和教学辅助两个职系。其中专任教师职系包括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教师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教研人员等职位,教学辅助职系包括电教员、实验员、图书管理员、校医等职位。

雇员岗位包括工勤岗位(保管员、文印员、司机、水电工、厨工、清洁工、花工、门卫等)和学校因工作需要雇用的其他人员岗位。

学校行政管理类职位逐步实行职业化、专业化管理,在适当时机推行校长职级制和行政人员专业化制度。

第七条  行政管理类职位划分为十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至第十职级。

专业技术类职位划分为七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至第七职级。

行政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的职位职级之间没有对应关系。

 

第三章 职位确定要素

 

第八条  职位确定要素是用以确定职位的职类、职系、职级的因素。所有职位的确定,均围绕选定的要素拟定。确定职位的要素主要为: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资格条件。其中,工作性质用于确定职位的职系,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资格条件用于区分职位的职级。

第九条  “难易程度”可参考以下指标:

(一)工作的复杂性:由工作任务的性质、数量、工作内容的重要程度、难度以及工作的创新性等因素决定。

(二)工作所需知能:完成本职位工作所必须了解和掌握的知识及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

第十条  “责任轻重”可参考以下指标:

(一)职权及范围:本职位具有的权力及覆盖范围。

(二)工作结果的影响程度:本职位的工作结果在其工作范围内的影响程度,或所领导的机构在本系统、本行业的作用与影响。

第十一条  “资格条件”可参考以下四个指标:

(一)工作经历:胜任本职位工作所应具有的工作年限、任现职(或从事本专业)年限、前任职务(或其他专业)年限。

(二)学历:本职位要求的最低学历。

(三)职称:本职位要求具有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其他:本职位所必需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四章  职类和职系

 

第十二条 确定某个职位所应归属的职类、职系,其唯一依据是职位的工作性质。

第十三条  各职类、职系的代码为:

行政管理职类(X)

行政领导职系—————XL;

行政事务职系—————XS;

    专业技术职类(J)

专任教师职系—————JS;

教学辅助职系—————JF;

雇员岗位—————————GY。

 

第五章  职级标准

 

第十四条  各职位的职级根据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职级标准是叙述每一职级的工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所需资格的文字标准。每个职级职位除应具备基本任职资格条件以外,还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规定其它相应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职类中的行政领导职系一般设置第三至第七职级的职位,行政事务职系一般设置第五至第十职级的职位。

行政管理职类各职级职位应具备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如下:

第三职级职位:

行政领导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校长二十年以上(其副校长任职年限每年可按0.7年折算计入);或任本职系第四职级职位十年以上。

第四职级职位:

行政领导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副高级以上(含本级,下同)专业技术资格。只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需任校长十年以上(其副校长任职年限每年可按0.7年折算计入),或任副校长十五年以上。

第五职级职位:

行政领导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需任校长五年以上(其副校长任职年限每年可按0.7年折算计入,中层任职年限每年可按0.4年折算计入),或任副校长八年以上(其中层任职年限每年可按0.6年折算计入),或任中层十五年以上。

行政事务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龄五年以上(大专学历的需工龄十年以上,中专学历的需工龄二十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职级职位:

行政领导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五年以上),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行政事务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工龄五年以上,中专学历的需工龄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职级职位:

行政领导职系: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行政事务职系:大专以上学历(中专学历的需工龄十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职级职位:

行政事务职系:中专以上学历,工龄三年以上,并具有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本科毕业尚未定级。

第九、第十职级职位:

行政事务职系:高中以上学历。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类中的专任教师职系一般设置第二至第七职级的职位,教学辅助职系一般设置第三至第七职级的职位。

专业技术职类各职级职位应具备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如下:

第二职级职位:

专任教师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副高级以上(含本级,下同)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职级职位:

专任教师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教学辅助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龄五年以上(大专学历的需工龄十年以上,中专学历的需工龄二十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职级职位:

专任教师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五年以上,中专学历的需教龄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教学辅助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工龄五年以上,中专学历的需工龄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职级职位:

专任教师职系:大专以上学历(中专学历的需教龄十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教学辅助职系:大专以上学历(中专学历的需工龄十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职级职位:

专任教师职系:中专以上学历,教龄三年以上,并具有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本科毕业尚未定级。

教学辅助职系:中专以上学历,工龄三年以上,并具有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本科毕业尚未定级。

第七职级职位:

专业技术职类中的专任教师职系:中专以上学历。

专业技术职类中的教学辅助职系:高中以上学历。

第十八条  各等级雇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可参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各类人员的职级应在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前提下,按实际工作能力、绩效考核成绩、专业技术职位聘任考核结果予以确定。要体现公平竞争、优升劣降的原则。

 

第六章  职位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各职级职位数和雇员岗位数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

第二十一条  受聘不同职系两个职位的职员,应当同时签订两个职位的聘任协议书,按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确定主要职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首次实施职位分类设置时,应成立职位设置工作小组,制定职位设置方案,确定职级、拟定职位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拟定的职位设置方案和职位说明书须报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按人事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职位设置方案和职位说明书信息库,以此作为职员职位聘用聘任和考核等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因机构编制和职能变化等原因,需增设或改设职位的,应按职位设置的程序进行。撤销、变更职位的职类、职系和职级、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应报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变更职级的,应按管理权限确定。

学校发生职位变化和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应同时修改信息库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发现所属职位确定的职级不当,可向核定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审定的结果为最终结果,除发现新事实或该职位工作内容有变动外,学校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七章  职位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职位说明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职位名称。

(二)职位代码:由四部分组成:①—②—③—④。其中①是指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学校组织机构代码;②是指该职位所处的职类和职系;③是指该职位的职级,用阿拉伯数字表示;④是指各单位自行使用的识别号码。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指该职位任职人员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应承担的职责,享有的权利,应按主次顺序分项写明。

(四)工作标准及要求:指该职位任职人员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任务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以及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五)任职资格条件:指任本职位工作所应具备的最低学历、工作年限、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身体条件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事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

职员聘用聘任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我市教育特点的用人制度,优化人才机制,增强办学活力,促进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府令137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办法。

第二条  我市公办中小学、中专职校等单位(以下统称学校)聘用聘任职员,适用本办法。

聘用是指对受聘人职员身份的确认;聘任是指对已与聘用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职员职位的确认。

第三条  实施聘用聘任制,要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和干部路线,贯彻减员增效、放权搞活、依法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六公开”,即政策、职位、条件、程序、办法和聘任结果公开。

    第四条  各学校实行聘用聘任制要以科学的职位管理为基础。由学校与受聘人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合同和协议书形式建立从业和管理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聘用聘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  聘用

第一节 聘用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各学校聘用职员实行聘期制,每一聘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首次聘用的职员,可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七条  学校如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职员的,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第八条  应聘职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具备拟聘职位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任职资格和执业条件;

(三)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履行职位职责的需要。

新进职员除应具备以上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应聘行政领导职位的除外)。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报经市人事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政策对职员任职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招聘职员,一般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聘;紧缺的人才,可面向市外招聘。 

第二节  公开招考

第十条  各学校公开招考职员应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公开招考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区人事部门核准。

职员公开招考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聘用单位名称、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招聘的职位名称、代码、经费来源、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第十一条  招考公告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可以区人事部门的名义发布。招考公告须明确招考职位及人数、招考范围、报考条件、报名方式、笔试时间(地点)及科目、面试时间及地点、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笔试和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开招考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方式,在网上打印准考证。

第十三条  公开招考职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先笔试后面试,主要测试职位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笔试合格者方具有参加面试的资格。

各职位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之比按不低于3:1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事先确定。

第十四条  笔试后由用人单位对笔试合格的应聘者按成绩高低顺序进行资格初审,并按招考公告公布的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取消面试资格,所缺名额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面试。

第十五条  面试由市、区人事、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各用人单位具体组织。面试方式和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面试的方式和程序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

面试后,由用人单位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并按总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拟聘人选,报人事、教育部门备案后,领取体检表。

考试成绩和确定参加体检的拟聘人员名单应当公布,并由用人单位通知拟聘人员。

第十六条  拟聘人员的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市人事局指定的医院进行。

体检的合格标准和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拟聘人员因体检不合格而空出的招聘名额,由用人单位按笔试面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另行招考。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的个人信息报人事、教育部门。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持打印的《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按管理权限报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应届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备案。

市外户籍的拟聘人员持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用人单位凭职员聘用备案表办理入编手续。

第二十条  各学校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与拟聘人员签定职员聘用合同。

第三节  选  聘

第二十一条  下列职位,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因保密需要或专业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第二十二条  凡应聘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的;

(二)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三)属国家公务员的;

(四)属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

(五)外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身份的人员)属于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或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

(六)因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情形被解除聘用合同在一年以内的。

以上第(一)、(二)种情形均要求应聘人员具有正式国家干部身份。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深人发〔2005〕2号)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指导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办中小学、中专职校等教学单位(以下统称学校)人员的职位(包括雇员岗位,下同)分类和设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位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因事设职原则、最低数量原则、整体效能优化原则和职业化、专业化原则。

第四条  职位分类是指各学校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并按照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职位的分析评价,将职位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同时制定职位说明书,规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作为人员任用、考核、奖惩、流动、培训、工资福利等的依据。

第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所属学校的职位分类和审核指导工作。各学校负责本校的职位设置工作。

 

第二章  职位分类架构

 

第六条  学校设置行政管理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和雇员岗位。

行政管理职类下设行政领导和行政事务两个职系。其中行政领导职系包括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等职位,行政事务职系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教务员、德育干事、党务人事干事、档案员、报帐员等职位。

专业技术职类下设专任教师和教学辅助两个职系。其中专任教师职系包括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教师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教研人员等职位,教学辅助职系包括电教员、实验员、图书管理员、校医等职位。

雇员岗位包括工勤岗位(保管员、文印员、司机、水电工、厨工、清洁工、花工、门卫等)和学校因工作需要雇用的其他人员岗位。

学校行政管理类职位逐步实行职业化、专业化管理,在适当时机推行校长职级制和行政人员专业化制度。

第七条  行政管理类职位划分为十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至第十职级。

专业技术类职位划分为七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至第七职级。

行政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的职位职级之间没有对应关系。

 

第三章 职位确定要素

 

第八条  职位确定要素是用以确定职位的职类、职系、职级的因素。所有职位的确定,均围绕选定的要素拟定。确定职位的要素主要为: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资格条件。其中,工作性质用于确定职位的职系,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资格条件用于区分职位的职级。

第九条  “难易程度”可参考以下指标:

(一)工作的复杂性:由工作任务的性质、数量、工作内容的重要程度、难度以及工作的创新性等因素决定。

(二)工作所需知能:完成本职位工作所必须了解和掌握的知识及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

第十条  “责任轻重”可参考以下指标:

(一)职权及范围:本职位具有的权力及覆盖范围。

(二)工作结果的影响程度:本职位的工作结果在其工作范围内的影响程度,或所领导的机构在本系统、本行业的作用与影响。

第十一条  “资格条件”可参考以下四个指标:

(一)工作经历:胜任本职位工作所应具有的工作年限、任现职(或从事本专业)年限、前任职务(或其他专业)年限。

(二)学历:本职位要求的最低学历。

(三)职称:本职位要求具有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其他:本职位所必需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四章  职类和职系

 

第十二条 确定某个职位所应归属的职类、职系,其唯一依据是职位的工作性质。

第十三条  各职类、职系的代码为:

行政管理职类(X)

行政领导职系—————XL;

行政事务职系—————XS;

    专业技术职类(J)

专任教师职系—————JS;

教学辅助职系—————JF;

雇员岗位—————————GY。

 

第五章  职级标准

 

第十四条  各职位的职级根据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职级标准是叙述每一职级的工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所需资格的文字标准。每个职级职位除应具备基本任职资格条件以外,还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规定其它相应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职类中的行政领导职系一般设置第三至第七职级的职位,行政事务职系一般设置第五至第十职级的职位。

行政管理职类各职级职位应具备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如下:

第三职级职位:

行政领导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校长二十年以上(其副校长任职年限每年可按0.7年折算计入);或任本职系第四职级职位十年以上。

第四职级职位:

行政领导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副高级以上(含本级,下同)专业技术资格。只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需任校长十年以上(其副校长任职年限每年可按0.7年折算计入),或任副校长十五年以上。

第五职级职位:

行政领导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需任校长五年以上(其副校长任职年限每年可按0.7年折算计入,中层任职年限每年可按0.4年折算计入),或任副校长八年以上(其中层任职年限每年可按0.6年折算计入),或任中层十五年以上。

行政事务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龄五年以上(大专学历的需工龄十年以上,中专学历的需工龄二十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职级职位:

行政领导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五年以上),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行政事务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工龄五年以上,中专学历的需工龄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职级职位:

行政领导职系: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行政事务职系:大专以上学历(中专学历的需工龄十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职级职位:

行政事务职系:中专以上学历,工龄三年以上,并具有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本科毕业尚未定级。

第九、第十职级职位:

行政事务职系:高中以上学历。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类中的专任教师职系一般设置第二至第七职级的职位,教学辅助职系一般设置第三至第七职级的职位。

专业技术职类各职级职位应具备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如下:

第二职级职位:

专任教师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副高级以上(含本级,下同)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职级职位:

专任教师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教学辅助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龄五年以上(大专学历的需工龄十年以上,中专学历的需工龄二十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职级职位:

专任教师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五年以上,中专学历的需教龄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教学辅助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工龄五年以上,中专学历的需工龄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职级职位:

专任教师职系:大专以上学历(中专学历的需教龄十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教学辅助职系:大专以上学历(中专学历的需工龄十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职级职位:

专任教师职系:中专以上学历,教龄三年以上,并具有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本科毕业尚未定级。

教学辅助职系:中专以上学历,工龄三年以上,并具有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本科毕业尚未定级。

第七职级职位:

专业技术职类中的专任教师职系:中专以上学历。

专业技术职类中的教学辅助职系:高中以上学历。

第十八条  各等级雇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可参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各类人员的职级应在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前提下,按实际工作能力、绩效考核成绩、专业技术职位聘任考核结果予以确定。要体现公平竞争、优升劣降的原则。

 

第六章  职位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各职级职位数和雇员岗位数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

第二十一条  受聘不同职系两个职位的职员,应当同时签订两个职位的聘任协议书,按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确定主要职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首次实施职位分类设置时,应成立职位设置工作小组,制定职位设置方案,确定职级、拟定职位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拟定的职位设置方案和职位说明书须报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按人事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职位设置方案和职位说明书信息库,以此作为职员职位聘用聘任和考核等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因机构编制和职能变化等原因,需增设或改设职位的,应按职位设置的程序进行。撤销、变更职位的职类、职系和职级、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应报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变更职级的,应按管理权限确定。

学校发生职位变化和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应同时修改信息库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发现所属职位确定的职级不当,可向核定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审定的结果为最终结果,除发现新事实或该职位工作内容有变动外,学校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七章  职位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职位说明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职位名称。

(二)职位代码:由四部分组成:①—②—③—④。其中①是指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学校组织机构代码;②是指该职位所处的职类和职系;③是指该职位的职级,用阿拉伯数字表示;④是指各单位自行使用的识别号码。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指该职位任职人员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应承担的职责,享有的权利,应按主次顺序分项写明。

(四)工作标准及要求:指该职位任职人员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任务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以及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五)任职资格条件:指任本职位工作所应具备的最低学历、工作年限、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身体条件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事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

职员聘用聘任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我市教育特点的用人制度,优化人才机制,增强办学活力,促进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府令137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办法。

第二条  我市公办中小学、中专职校等单位(以下统称学校)聘用聘任职员,适用本办法。

聘用是指对受聘人职员身份的确认;聘任是指对已与聘用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职员职位的确认。

第三条  实施聘用聘任制,要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和干部路线,贯彻减员增效、放权搞活、依法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六公开”,即政策、职位、条件、程序、办法和聘任结果公开。

    第四条  各学校实行聘用聘任制要以科学的职位管理为基础。由学校与受聘人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合同和协议书形式建立从业和管理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聘用聘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  聘用

第一节 聘用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各学校聘用职员实行聘期制,每一聘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首次聘用的职员,可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七条  学校如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职员的,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第八条  应聘职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具备拟聘职位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任职资格和执业条件;

(三)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履行职位职责的需要。

新进职员除应具备以上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应聘行政领导职位的除外)。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报经市人事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政策对职员任职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招聘职员,一般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聘;紧缺的人才,可面向市外招聘。 

第二节  公开招考

第十条  各学校公开招考职员应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公开招考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区人事部门核准。

职员公开招考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聘用单位名称、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招聘的职位名称、代码、经费来源、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第十一条  招考公告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可以区人事部门的名义发布。招考公告须明确招考职位及人数、招考范围、报考条件、报名方式、笔试时间(地点)及科目、面试时间及地点、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笔试和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开招考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方式,在网上打印准考证。

第十三条  公开招考职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先笔试后面试,主要测试职位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笔试合格者方具有参加面试的资格。

各职位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之比按不低于3:1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事先确定。

第十四条  笔试后由用人单位对笔试合格的应聘者按成绩高低顺序进行资格初审,并按招考公告公布的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取消面试资格,所缺名额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面试。

第十五条  面试由市、区人事、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各用人单位具体组织。面试方式和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面试的方式和程序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

面试后,由用人单位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并按总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拟聘人选,报人事、教育部门备案后,领取体检表。

考试成绩和确定参加体检的拟聘人员名单应当公布,并由用人单位通知拟聘人员。

第十六条  拟聘人员的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市人事局指定的医院进行。

体检的合格标准和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拟聘人员因体检不合格而空出的招聘名额,由用人单位按笔试面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另行招考。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的个人信息报人事、教育部门。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持打印的《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按管理权限报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应届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备案。

市外户籍的拟聘人员持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用人单位凭职员聘用备案表办理入编手续。

第二十条  各学校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与拟聘人员签定职员聘用合同。

第三节  选  聘

第二十一条  下列职位,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因保密需要或专业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第二十二条  凡应聘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的;

(二)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三)属国家公务员的;

(四)属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

(五)外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身份的人员)属于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或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

(六)因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情形被解除聘用合同在一年以内的。

以上第(一)、(二)种情形均要求应聘人员具有正式国家干部身份。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深人发〔2005〕2号)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指导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办中小学、中专职校等教学单位(以下统称学校)人员的职位(包括雇员岗位,下同)分类和设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位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因事设职原则、最低数量原则、整体效能优化原则和职业化、专业化原则。

第四条  职位分类是指各学校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并按照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职位的分析评价,将职位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同时制定职位说明书,规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作为人员任用、考核、奖惩、流动、培训、工资福利等的依据。

第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所属学校的职位分类和审核指导工作。各学校负责本校的职位设置工作。

 

第二章  职位分类架构

 

第六条  学校设置行政管理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和雇员岗位。

行政管理职类下设行政领导和行政事务两个职系。其中行政领导职系包括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等职位,行政事务职系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教务员、德育干事、党务人事干事、档案员、报帐员等职位。

专业技术职类下设专任教师和教学辅助两个职系。其中专任教师职系包括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教师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教研人员等职位,教学辅助职系包括电教员、实验员、图书管理员、校医等职位。

雇员岗位包括工勤岗位(保管员、文印员、司机、水电工、厨工、清洁工、花工、门卫等)和学校因工作需要雇用的其他人员岗位。

学校行政管理类职位逐步实行职业化、专业化管理,在适当时机推行校长职级制和行政人员专业化制度。

第七条  行政管理类职位划分为十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至第十职级。

专业技术类职位划分为七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至第七职级。

行政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的职位职级之间没有对应关系。

 

第三章 职位确定要素

 

第八条  职位确定要素是用以确定职位的职类、职系、职级的因素。所有职位的确定,均围绕选定的要素拟定。确定职位的要素主要为: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资格条件。其中,工作性质用于确定职位的职系,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资格条件用于区分职位的职级。

第九条  “难易程度”可参考以下指标:

(一)工作的复杂性:由工作任务的性质、数量、工作内容的重要程度、难度以及工作的创新性等因素决定。

(二)工作所需知能:完成本职位工作所必须了解和掌握的知识及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

第十条  “责任轻重”可参考以下指标:

(一)职权及范围:本职位具有的权力及覆盖范围。

(二)工作结果的影响程度:本职位的工作结果在其工作范围内的影响程度,或所领导的机构在本系统、本行业的作用与影响。

第十一条  “资格条件”可参考以下四个指标:

(一)工作经历:胜任本职位工作所应具有的工作年限、任现职(或从事本专业)年限、前任职务(或其他专业)年限。

(二)学历:本职位要求的最低学历。

(三)职称:本职位要求具有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其他:本职位所必需的其它资格条件。

 

第四章  职类和职系

 

第十二条 确定某个职位所应归属的职类、职系,其唯一依据是职位的工作性质。

第十三条  各职类、职系的代码为:

行政管理职类(X)

行政领导职系—————XL;

行政事务职系—————XS;

    专业技术职类(J)

专任教师职系—————JS;

教学辅助职系—————JF;

雇员岗位—————————GY。

 

第五章  职级标准

 

第十四条  各职位的职级根据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职级标准是叙述每一职级的工作繁简难易、责任轻重、所需资格的文字标准。每个职级职位除应具备基本任职资格条件以外,还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规定其它相应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职类中的行政领导职系一般设置第三至第七职级的职位,行政事务职系一般设置第五至第十职级的职位。

行政管理职类各职级职位应具备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如下:

第三职级职位:

行政领导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校长二十年以上(其副校长任职年限每年可按0.7年折算计入);或任本职系第四职级职位十年以上。

第四职级职位:

行政领导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副高级以上(含本级,下同)专业技术资格。只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需任校长十年以上(其副校长任职年限每年可按0.7年折算计入),或任副校长十五年以上。

第五职级职位:

行政领导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需任校长五年以上(其副校长任职年限每年可按0.7年折算计入,中层任职年限每年可按0.4年折算计入),或任副校长八年以上(其中层任职年限每年可按0.6年折算计入),或任中层十五年以上。

行政事务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龄五年以上(大专学历的需工龄十年以上,中专学历的需工龄二十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职级职位:

行政领导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五年以上),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行政事务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工龄五年以上,中专学历的需工龄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职级职位:

行政领导职系: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行政事务职系:大专以上学历(中专学历的需工龄十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职级职位:

行政事务职系:中专以上学历,工龄三年以上,并具有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本科毕业尚未定级。

第九、第十职级职位:

行政事务职系:高中以上学历。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类中的专任教师职系一般设置第二至第七职级的职位,教学辅助职系一般设置第三至第七职级的职位。

专业技术职类各职级职位应具备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如下:

第二职级职位:

专任教师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副高级以上(含本级,下同)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职级职位:

专任教师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教学辅助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龄五年以上(大专学历的需工龄十年以上,中专学历的需工龄二十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职级职位:

专任教师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教龄五年以上,中专学历的需教龄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教学辅助职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大专学历的需工龄五年以上,中专学历的需工龄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职级职位:

专任教师职系:大专以上学历(中专学历的需教龄十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教学辅助职系:大专以上学历(中专学历的需工龄十年以上),并具有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职级职位:

专任教师职系:中专以上学历,教龄三年以上,并具有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本科毕业尚未定级。

教学辅助职系:中专以上学历,工龄三年以上,并具有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本科毕业尚未定级。

第七职级职位:

专业技术职类中的专任教师职系:中专以上学历。

专业技术职类中的教学辅助职系:高中以上学历。

第十八条  各等级雇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可参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各类人员的职级应在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前提下,按实际工作能力、绩效考核成绩、专业技术职位聘任考核结果予以确定。要体现公平竞争、优升劣降的原则。

 

第六章  职位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各职级职位数和雇员岗位数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

第二十一条  受聘不同职系两个职位的职员,应当同时签订两个职位的聘任协议书,按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确定主要职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首次实施职位分类设置时,应成立职位设置工作小组,制定职位设置方案,确定职级、拟定职位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拟定的职位设置方案和职位说明书须报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按人事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职位设置方案和职位说明书信息库,以此作为职员职位聘用聘任和考核等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因机构编制和职能变化等原因,需增设或改设职位的,应按职位设置的程序进行。撤销、变更职位的职类、职系和职级、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应报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变更职级的,应按管理权限确定。

学校发生职位变化和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应同时修改信息库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发现所属职位确定的职级不当,可向核定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审定的结果为最终结果,除发现新事实或该职位工作内容有变动外,学校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七章  职位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  职位说明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职位名称。

(二)职位代码:由四部分组成:①—②—③—④。其中①是指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学校组织机构代码;②是指该职位所处的职类和职系;③是指该职位的职级,用阿拉伯数字表示;④是指各单位自行使用的识别号码。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指该职位任职人员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应承担的职责,享有的权利,应按主次顺序分项写明。

(四)工作标准及要求:指该职位任职人员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任务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以及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五)任职资格条件:指任本职位工作所应具备的最低学历、工作年限、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身体条件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事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

职员聘用聘任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我市教育特点的用人制度,优化人才机制,增强办学活力,促进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府令137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办法。

第二条  我市公办中小学、中专职校等单位(以下统称学校)聘用聘任职员,适用本办法。

聘用是指对受聘人职员身份的确认;聘任是指对已与聘用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职员职位的确认。

第三条  实施聘用聘任制,要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和干部路线,贯彻减员增效、放权搞活、依法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六公开”,即政策、职位、条件、程序、办法和聘任结果公开。

    第四条  各学校实行聘用聘任制要以科学的职位管理为基础。由学校与受聘人按本办法的规定,以合同和协议书形式建立从业和管理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聘用聘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  聘用

第一节 聘用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各学校聘用职员实行聘期制,每一聘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首次聘用的职员,可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七条  学校如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职员的,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第八条  应聘职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具备拟聘职位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任职资格和执业条件;

(三)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履行职位职责的需要。

新进职员除应具备以上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应聘行政领导职位的除外)。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报经市人事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政策对职员任职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招聘职员,一般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聘;紧缺的人才,可面向市外招聘。 

第二节  公开招考

第十条  各学校公开招考职员应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公开招考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区人事部门核准。

职员公开招考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聘用单位名称、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招聘的职位名称、代码、经费来源、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第十一条  招考公告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可以区人事部门的名义发布。招考公告须明确招考职位及人数、招考范围、报考条件、报名方式、笔试时间(地点)及科目、面试时间及地点、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笔试和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开招考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方式,在网上打印准考证。

第十三条  公开招考职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先笔试后面试,主要测试职位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笔试合格者方具有参加面试的资格。

各职位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之比按不低于3:1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事先确定。

第十四条  笔试后由用人单位对笔试合格的应聘者按成绩高低顺序进行资格初审,并按招考公告公布的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取消面试资格,所缺名额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面试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合格人数面试。

第十五条  面试由市、区人事、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各用人单位具体组织。面试方式和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但面试的方式和程序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

面试后,由用人单位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一定比例合成总成绩,并按总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拟聘人选,报人事、教育部门备案后,领取体检表。

考试成绩和确定参加体检的拟聘人员名单应当公布,并由用人单位通知拟聘人员。

第十六条  拟聘人员的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市人事局指定的医院进行。

体检的合格标准和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拟聘人员因体检不合格而空出的招聘名额,由用人单位按笔试面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另行招考。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的个人信息报人事、教育部门。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持打印的《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按管理权限报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应届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备案。

市外户籍的拟聘人员持职员聘用备案表和所需材料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用人单位凭职员聘用备案表办理入编手续。

第二十条  各学校为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与拟聘人员签定职员聘用合同。

第三节  选  聘

第二十一条  下列职位,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因保密需要或专业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第二十二条  凡应聘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资格的;

(二)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三)属国家公务员的;

(四)属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

(五)外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身份的人员)属于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或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

(六)因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情形被解除聘用合同在一年以内的。

以上第(一)、(二)种情形均要求应聘人员具有正式国家干部身份。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采取选聘方式招聘职员,应向主管部门申报后,自行组织考试和体检,并确定拟聘人员。

考试的方式与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体检及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按本指导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聘用职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学校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签署。校长的聘用合同由教育行政部门与之签署。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职员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按《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4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一和第二款制定。示范文本见附页。

第二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按《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府令1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职员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职员退休或退职;

(二)职员被开除;

(三)职员死亡。

第二十八条  职员聘用期满,双方愿意续聘的,直接续签聘用合同。若一方不同意续聘,应在合同期满之前30日书面告知对方。

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该职员的出编手续。

第二十九条  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职员的人事档案,该职员应将属于学校所有但交给本人使用或者保管的资料、工具等物品如数交还学校。

第三十条  职员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各学校应按规定保存其所持的合同文本。

第三章  聘任

第三十一条  职员职位聘任实行聘期制,聘任期为两年。聘期届满,据其表现和工作需要予以续聘、改聘或解职待聘。在两年聘期内,若出现职位空缺,学校可在下学年初组织符合职位条件的职员进行竞聘。

职员职位聘任,学校应与职员签订职位聘任协议书,明确聘任的职位、聘任期限、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目标、履职要求、待遇、工作条件、违约责任及协议书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

职位聘任协议书的约定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聘任协议书的示范文本见附页。

第三十二条  聘任权限: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参照现行学校领导人员任免管理权限聘任。

(二)拟任其他职位的,学校按程序决定聘任。其中聘任学校中层领导职位的,聘任后十天内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成立由党政领导、妇女代表、工会委员、职员代表等组成的聘任考核小组,职员编制100人及以下的,工作小组由7—9名成员组成;职员编制100人以上的,工作小组由11—15名成员组成。聘任考核小组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校长任组长。

聘任考核小组负责职员职位设置、聘用聘任、绩效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制定本单位聘用聘任办法,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职员聘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布待聘岗位和职数及任职资格条件;

(二)应聘人员根据《职位说明书》所规定的条件向聘任工作小组提交应聘申请;

(三)根据拟聘职员考核情况产生拟聘对象;

(四)按有关规定进行任前公示;

(五)按权限审批或备案;

(六)公布聘任结果;

(七)签订职位聘任协议书。

第三十五条  通过公开招考和选聘首次聘用的职员,同时聘任职位。其他职员的职位聘任,原则上按以下方式产生拟聘对象:

(一)竞争上岗。通过考试、测评、考核等环节在学校内部竞争择优。

(二)民主推荐。由学校内部一定范围的职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推荐产生拟聘对象。

(三)领导举荐。学校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拟聘对象。

  

第四章  续聘、改聘、解职待聘、解聘

第三十六条  职员聘期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聘用合同和聘任协议书,聘用合同和聘任协议书应列入人事管理业务和档案材料,学校要加强对职员的聘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职员考核制,根据职位说明书、聘用合同、聘任协议书以及有关考核指导办法进行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员职级以及职员聘用、聘任、培训、工资、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职员职位聘任期内的任职情况和考核结果,对职员实施续聘、改聘、解职待聘和解聘。

第三十九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聘期管理,要同健全领导班子的目标责任制相结合。

第四十条  职员在职位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改聘其职位:

(一)须在事业单位系统内进行正常交流任职的;

(二)经竞争上岗取得新职位的;

(三)按回避制度规定,需要进行任职回避的;

(四)机构撤并须对人员调整的;

(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六)因工作失误,不适宜继续在该职位工作的;

(七)受撤职、降低职级处分或受其他处分不适宜继续聘任原职位的;

(八)聘任协议书规定应当改聘的。

职员改聘职位,视情况和需要可改聘同一职级职位,也可以高聘或低聘。其中第(六)、(七)项情形改聘的,应予低聘。改聘后原任职位的待遇不再保留(有专门规定可保留的待遇项目除外),按改聘后的职位享受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职待聘:

(一)单位同意自费离职学习1年以上的;

(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

(三)未履行或未达到职位聘任协议书规定要求且暂时难以改聘合适职位的;

(四)相关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对第一项的解职待聘人员,在学习结束后,应重新聘任适当职位;对第二项和第三项人员可安排其他临时性工作。

解职待聘期间因聘用合同期满等原因终止聘用合同的,终止解职待聘。

第四十二条  职员解职待聘,职位聘任协议书终止执行。解职待聘期间,职员身份不变,只保留原聘任职位的职位工资等固定工资,并按在职计算工龄;经单位批准自费离职学习的,停发工资。

第四十三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聘:

(, , 一), 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

(三)经单位同意自费离职学习逾期未归超过一个月的;                                     

(四)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学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

(八)拒不执行交流和职位改聘决定的;

(九)解职待聘时间超过一年仍难以改聘其他职位的(属解职待聘第四项的除外);

(十)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十一)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它签订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职员被解聘,其聘用合同和职位聘任协议书同时解除,其职员身份、现任职务和待遇同时取消。

第四十四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但有第四十三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5-10级伤残的;

(五)正在接受司法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员有第四项规定情形,如与学校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可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一)经深圳市有关部门确认,学校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员身体健康的;

(二)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工作报酬的;

(三)符合其他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职员聘用合同期满,学校可根据其表现及工作需要,实施续聘或不再聘用。其中,不再聘用的,职员与单位的聘用和聘任关系自然终止。

第四十七条  职员职位变动和任期届满,其职位有独立经济责任的,应进行审计。

第四十八条  职员解聘、解职待聘和交流,按聘用聘任的权限、程序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经济补偿或赔偿

第四十九条  职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因第四十三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原因被解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五十条  职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有约定的,用人单位按约定收取培训费,约定的培训费不能超过实际培训费用,并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计算。没有约定的,职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第五十一条  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或聘任协议书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事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