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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3:40:15

阮思余:为什么言论必须是“自由”的?

阮思余:为什么言论必须是“自由”的?
摘要:言论必须是自由的,主要是因为:言论自由是落实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石;言论自由对个人和社会都有益处;言论自由是达成共识的基础;言论自由也是监督的先决条件;言论自由是协商==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关键词:言论自由 公民权利 益处 共识 监督 协商==


作为中国最高大法、根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六大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1]如果把宪法的规定对照现实中——互联网世界亦是如此——的言论自由状况,我们会发现,勿庸置疑,绝大多数人对言论自由的现状并不满意。当然这里面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和分析。


在展开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和分析之前,还是必须回到一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理论问题,那就是:为什么言论必须是“自由”的?换句话说,为什么言论自由是重要的?我们为什么要追求言论自由?只有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了,再来谈其它的问题,我们才更有底气、更有分量与那些限制、漠视我们的言论自由者对话、论辩。这样一来,在争取我们的言论自由的过程中,我们又多了一些理论上的勇气的支持。言论为什么必须是“自由”的,主要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阐释:


第一、言论自由是落实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石。


现代意义上的自由,更多的是从权利的意义上来理解和论证的。卢梭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2]如果做一个简单的分类,自由可以划分为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社会自由、个人自由等。其中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政治参与、政治表达、政治信仰等方面的一系列的权利,换句话说,政治自由是公民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系列。在具体的成文宪法中,它通常表现为公民享有的合法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宗教信仰、人身安全及其相关的自由。[3]


这就是本文开篇引述的我国宪法将“言论自由”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原因。从这个意义来说,政治自由是公民权利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公民自由得不到保障,政治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了无根之木、无水之源。只有公民自由得到了很好的落实,政治权利的兑现才会有坚实的根基。“根基不牢,地动山摇”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自由,是所有其它一切自由的基础。没有言论自由,其它的自由的实现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和制约。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宗教信仰、人身安全为例,这些自由的实现,没有一个可以不和言论自由挂钩而单独实现。这里尤其要注意的是,《宪法》第三十五条是将“言论”自由置于其它一切自由之前。可见,言论自由之于其它自由、乃至所有自由之重要性。也不能设想,没有言论自由,可以实现这些自由的历史!只有言论自由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和落实,其它自由才有实现的机会和空间;只有所有的这些自由都得到了很好的兑现,公民权利的实现才有了深厚的根基。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言论自由是落实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石。


第二、言论自由对个人和社会都有益处。


言论自由对个人的好处,一方面是基于上文的分析,即言论自由是其它自由、以及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基础和前提。这是就这些自由、以及权利本身而言的。另一方面,言论自由使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思想、观点发表对实际问题的看法——尤其是根据各自的天赋发展自己的特性和能力,因为这些观点和想法有时是社会和国家需要认真听取并予以采纳的。这样也就有利于造就有责任感的公民。否则,每一个人都不敢开口说话,尤其是怕说“错话”而受惩罚,公民的责任感不仅难以养成,而且难以保持,其结果只能是自然消磨,直到耗尽最后一点锐气。


同时,言论自由还是公民保持良好心境的重要条件。正因为有言论自由,人们可以利用很多途径——比如,通过各种媒体、网络——疏泄自己对他人、社会、国家的不满和愤懑。否则,这些良久郁闷足以把一个人彻底摧垮。在心理学上,有一种解除挫折的方法,这就是精神发泄法。其做法就是通过向别人倾诉、公开的或者是隐秘的语言文字的表达,把自己的压抑充分发泄出来。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是个人得以身心愉悦,乃至追求幸福的重要条件。


就言论自由的社会意义而言,一方面,个人权利实现的同时,也使公共利益得到了实现。通过自由讨论,对各种意见进行充分的论证,不仅可以营造一种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讨论文化,而且通过讨论所形成的这些决议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社会,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相反,如果用压制的方法,不让各种意见自由发表,既是用暴力剥夺了人们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又是用强制的方法限制了社会从各种自由讨论中、以及相关的自由调查研究中获得益处的机会。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是社会得以稳定的“排气管”和“安全阀”。


第三、言论自由是达成共识的基础。


共识,是指在一定的时代,生活在一定的地理环境中的个人所共享的一系列信念、价值观念和规范。古典政治理论提出了形成共识的两个基本要素:共有的集体目标观念与对决策达成的过程所共有的看法。在==政治中,它也可以表现为对具体的公共政策的共同认可。其重要意义在于,它是和平而有秩序地处理社会政治事务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先决条件;因为如果没有普遍公认的信念、价值观念和规范,不仅社会和政治组织难以存在,而且人们诸多的集体行动和有组织行为也无法发生。[1]


共识的形成过程,是公民的意志自由发挥的结果。要达成共识,需要集合公民的观点和意见。换句话说,共识通常指的是,普遍同意,以及达成普遍同意的过程。能够达成共识,则有利于减少矛盾和冲突,也有利于各方利益的普遍实现,形成双赢或者多赢的格局。如果缺乏共识,迟早必有积怨,随着积怨的加深,难免形成冲突、乃至冲突的爆发。而要达成这种共识,就必须让人们开口说话,允许人们在公共空间说话,必须保障人们的言论自由。否则,不是共识的形成,而是矛盾和冲突的累积、直至以某种形式爆发出来。


比如说,对今天的改革走向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一定的时间内,达成对改革共识基本不可能。但是,在达成共识之前,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进行充分的讨论,允许各种观点和思想自由表达。只有这样,才有各种观点的交锋,才有各种思想的碰撞、火花的产生。否则,一言堂,家长制,基本上不可能达成共识,因为连达成共识的前提都不存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直到九十年代初期,关于中国改革的走向,同样也是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争论,最后选择走向市场经济。从共识的形成来看,这得益于当时关于改革路向的争论。因此,我们不能对于“不中听”的话,“不合时宜”的意见和建议就采取打压、乃至箝制言论自由,这是文革遗风在当代的再版;因为它不是政治宽容、更不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总之,要形成关于今天改革的走向的共识,必须不断争论、反复讨论,让各种观点充分对话和交流,逐步达成共识。一言以蔽之,言论自由是达成共识的基础。


第四、言论自由也是监督的先决条件。


现行《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公民能够享有自由表达其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也就是说享有言论自由权。如果没有这一权利,根本就谈不上监督。


南方××市==的一派出所曾经因为村民与派出所的民警的纠纷而闹出了人命案(村民被派出所民警打死),地方==为避免事态的扩大而影响地方==的声誉,严格防止“走漏风声”。村民向南方有名——其实在全国都相当有影响——的某报呼吁乞求给予舆论支持和媒体暴光,其结果是该报给地方==“控制”住而对此事件丝毫不见诸报端。当地==下发内部文件,一律规定,对于当地是机关(主要指有正式编制的)工作的人员,谁捅出了漏子,谁下岗,并要追究相关责任;对于村民,则更是严加关注其行踪,防止其与外来陌生人员接触。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民何以监督==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最基本的,因为其没有言论自由——更何况这是正义的事,是事关村民生命的大事!


在本案中,报纸——推而广之,是我们的各种媒体,因为类似的事件绝非仅有一例——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尤其是报界、乃至整个媒界的反思。托马斯·杰斐逊早在1787年就写道:“如果只剩下没有报纸的==和无==的报纸两种选择,那么我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在美国,媒体和==是一种敌对关系。这种敌对关系持续了几个世纪。[1]正因为如此,所以媒体才可以当之无愧地被称为“无冕之王”、“第四权力”。也正因为如此,其言论自由权才可以充分实现。相反,一旦媒体依赖官方的资源而成为官方的喉舌,其言论自由权的实现就要大打折扣。


第五、言论自由是协商==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理论发展到今天,出现了一种新的==理论范式——协商==论。协商不同于对话、讨论和一般的交流。它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形式,强调理性的论点和说服对方,而不是操纵、强迫和欺骗。通过这种面对面的讨论,参与者必须审慎地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对各种争议性、或者是挑战性观点做出积极回应,从而就公共问题的解决做出深思熟虑的判断和选择。


协商==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创造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政治过程,从而改变无法激发公民参与热情的政治现状,确保所有人都拥有真正的发言权——可以是讲故事、自由发言和讨论、倾听等。[2]要实现这种协商==,一个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每个人都有自由表达其意见的权利。如果既没有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权利,也没有回应别人的观点的权利,则协商==无法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言论自由是协商==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涉及各种利益和意见的复杂性。政治制度在指定政策的时候,如果要不断提高公民的福利,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大量的谈判和交易。这就必须保障言论自由得以产生——无论是就其来源还是渠道而言——的多样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有效的政策制定必须围绕完善政治谈判来进行,因为这些谈判是其巨大的推动力。易言之,言论自由的权利可被认为是一种保护审议程序的努力。从新宪政论所倡导的一个良好的政治体制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经济效率、==治理、和公民精神以及其它有益的目标这一意义来说,“言论自由乃是宪政政体的显著标志”。[3]如果我们要走向被视为当代==不得不面对的选择之宪政的话,那么,“言论自由”的问题始终都是一个无法回避且终究要浮出水面的问题。


结语:


言论自由的发展在人类历史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阶段。在古代中国、印度和以色列的专制和寡头政治下,法律以宗教为基础,并强制实行正统表达。启蒙运动时期,要求言论自由成为其重要的特征之一。17世纪的言论自由斗士有约翰•弥尔顿、约翰•洛克以及斯宾诺莎。此后,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有伏尔泰、潘恩和19世纪的穆勒。1791年12月15曰美国第一届国会提出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提出,国会不得指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申冤请愿的权利”。这一条款并于1925年适用于各州==。


在20世纪,表达自由因国而异。对于==国家而言,表达自由被视为既是先决条件又是目标本身,且一般都达到较高的程度。在独裁制国家,一般都要求新闻出版服务于==及其要求。在苏联和东欧国家,表达自由一般不能扩大到妨碍共产主义道路的程度。与此同时,队表达自由的国际保障也得到了确认,这就是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宣布,“每个人都有思想和自由表达的权利”。[1]


综上所述,作为最重要的公民自由或权利之一的言论自由,它意味着人们可以通过口头、书写印刷、网络以及其它各种途径进行交流的自由。因为如果没有这种交流的自由,拥有思想自由就会失去意义及其依托。言论自由就像空气与水对于人体一样,须臾不可或缺。没有言论自由,关于公民权利的落实、公共问题的讨论、共识的达成、监督的实现等都无法展开。但是,我们千万不要忘记,言论自由从来不会“不请自来”,更不要奢望其会自动成为一项制度性权利。


在这方面,我们最好聆听莱斯利·里普森的忠告:“经典的宪法术语对公民权利作出的承诺不会自己变成现实。很多宪法条文都用最动听的词句来规定那些最令人向往的自由权利,在实践中却大打折扣……只要有足够多的人强烈地要求运用和保护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就会得到保护并得以运用,于是制度就能够发挥功能。如果没有这样一种要求和决心,无论是法院、国会还是议会都爱莫能助。因此,最终能使公民权利变为现实的是人民的政治意愿,正是这种意愿创造了宪法并让它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在任何社会中,自由都要靠人民自己去争取和守护。”[2]



2006年2月14曰第一稿

2006年3月30曰第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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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2] [法]让·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6页。

[3] 此处论述,参见陈振明、陈炳辉主编:《政治学——概念、理论和方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2004年重印),第519-523页。

[1] 参见[英]米勒、[英]波格丹诺主编,邓正来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页“共识”释义。

[1] 参见[美]迈克尔•罗斯金(Michael Roskin)等著,林震等译:《政治科学》(第六版),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

[2] 关于协商==,可参见陈家刚选编:《协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6、107、335页。

[3] [美]埃尔金、[美]索乌坦编,周叶谦译:《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8月版(1998年12月重印)。第156页,245页注释38。

[1] 此处关于言论自由的简要发展历程,可参见(英)米勒、(英)波格丹诺主编,邓正来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1页“言论、表达和出版自由”释义。

[2] [美]莱斯利•里普森(Leslie Lipson)著,刘晓等译:《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第10版),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 第216页。 我本楚狂人,把酒问青天,世人笑我疯,亦狂亦疯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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