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城国际房产:中国古代乡村政治文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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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乡村政治文化的特点[1]

              ——家族势力与国家势力的博弈与合流

南京师范大学   骆正林

内容提要:我国是一个“以农立国”的文明古国,农业是国家的经济基础,它决定了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轨迹。自秦始皇统一到辛亥革命成功的两千多年里,“大一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主流。在“大一统”的农业社会,乡村是国家的细胞,是王权是否巩固的基础。同时,乡村又是社会财富的主要来源,为了维系王权,封建国家采取“官民共治”的形式,将国家权力渗透到乡村,从而实现“摄取乡村资源”和“降低治理成本”的统一。而“官民共治理”的“乡里制度”是乡村治理的政治基础,它直接决定了乡村政治文化的基本特点,即以血缘为前提的有限自治。本文追溯了乡里制度和官民共治的形成,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探讨了乡村政治文化特点的内涵。

关 键 词:古代乡村   乡里制度   官民共治   乡村政治文化的特点

 

(本文发表于《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发表时编辑部有改动。人大复印资料《中国政治》2007年第11期全文转载。)

 

我国是一个“以农立国”的文明古国,乡村社会是国家旺盛生命力的来源,它决定了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基本轨迹。美国传教士明恩溥[1]认为,中国大城市的数量远没有西方多,许多城市与县府相当于设置了围墙和衙门的大乡村。乡村社会的重要性,使乡村治理成了封建王权统治的一项重要任务。自秦始皇统一到辛亥革命成功的两千多年里,统治阶级在乡村一直坚持“官民共治”的传统。在“官民共治”的模式下,王权和族权的相互博弈与合流决定了中国乡村政治文化的基本面貌。

一、古代乡村治理目标:摄取乡村资源和降低治理成本

自秦朝以后,中国历史分分合合,但从整个历史发展来看,“大一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主流。在“大一统”的农业社会,乡村是国家的细胞,是王权是否巩固的基础。同时,庞大的国家机器的运转需要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而农耕社会能够创造社会财富的主要是乡村。为了维系王权的延续,国家必须保持“行政力量”深入到乡村,维护乡村稳定,汲取乡村资源。乡村社会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模式,而这一模式的治理目标就是要实现“摄取乡村资源”和“降低治理成本”的统一。

1、农耕生活产生家族制度

人类走出乱伦状态后,建立的第一个社会组织就是血缘家族,它是由几十人共同劳动、共同生活所组成的、非常松散的联合体。大约距今5万到1万年之间,我们的祖先进化到晚期智人阶段,母系氏族公社开始形成。母系氏族公社停止了族内婚,利用血缘纽带,将相互通婚的家族转化为氏族,而两个以上的氏族互为通婚又形成了部落。大约在1万多年前,我们的祖先开始淡出被动的采集生活,主动发展原始农业。定居是农业生产的前提条件,公元前4000年左右,黄土高原上出现了新石器时代的农业共同体。[2] 定居形成村落,村落成为母系氏族社会的基本结构。如考古发现“西安附近沣河中游一段长约20公里的河岸上,两岸遥望相对,共建立了10多处村落。”[3] 在母系氏族社会,女子采集果实、管理氏族内务,成为生产的主人。

在母系氏族社会晚期,婚姻禁忌增加,群婚制逐渐受到排斥,一对男女在一定时间内保持配偶关系的“对偶婚”不断增多。大约5000年前,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的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而“对偶婚”转变成一夫一妻制,是父系氏族公社形成的标志。一夫一妻制瓦解了父系家庭公社,用若干小家庭冲破了氏族制的缺口。

从父系氏族社会开始,家庭成了社会最基本的结构单元。原始公社就是大小不等的村庄,村庄是一定规模的人群定居在一个地方而形成的。我国是一个治水闻名的国家,从传说中的黄帝以来,我们的祖先就累世与洪水作斗争。为了战胜洪水,氏族内部强化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公社组织形式。《山海经·海内经》记载:“禹卒布土,以定九州”,即禹按照氏族的地域分布来确定版图,调剂劳力;《国语·郑语》有:“夏禹能单平水土以品庶类”,即夏禹按照权力高下来分配治水的成果。村庄是在生存繁衍的过程中,以血缘为基础形成的宗族社会,它少则几家,多则上百家。这些同一祖先的家庭聚居在一起,成员依据辈分、资历和财产形成身份不一的社会结构。作为宗族内部的长者或精英是村庄最早的控制力量,由他们组成的治理集团是一种原始的自治组织。进入国家阶段后,这种宗法制度不断得到强化,“自殷周至民国,家族势力虽然时遭贬仰,但家族的观念意识和结构组织却绵延不绝地存续了三千余年。”[4]

2、家族制度孕育国家体制

柏拉图认为,我们每个人都有许多欲求,并且需要他人来帮助我们实现这些欲求。当大家“帮来帮去”的时候,每个人都从别人的身上满足了自己的欲求。“于是,当这些合伙人和帮手聚居一地、同舟共济的时候,他们所形成的一个整体就可以称之为一个国家了。”[5] 其实,聚居的最早形式是氏族社会,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恩格斯在论述古希腊、古罗马形成过程中认为,“公共权力”和“地域组织”是两个必要条件:在原始农业公社,为了维护一定的“公共利益”,公社不得不设立各种职位,并赋予个别人员承担这些职位的权力,“这就是国家权力的萌芽”;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口密度的加大,各个公社之间出现了不同的利益格局,为了调解公社之间的利益纷争,新的“地域组织”出现,以便保护整体的共同利益和反对相抵触的利益,当这样的机构独立性增强,国家就出现了。恩格斯还指出,国家是在氏族制的废墟之上产生的。

我国最早出现的国家是夏朝,它是在黄河中下游一带众多部族组成的联合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夏朝的出现,不但没有清算氏族制度,反而保留了氏族制的残余,并将其发展成为宗法制。古希腊、罗马在原始公社末期,铁器的广泛使用提高了个人生产力,家庭的个体生产代替了集体协作生产,原始公社逐渐被瓦解。而“我国是在铁器还未使用,商品经济还未发展,氏族血缘关系还未瓦解的情况下就进入文明时代的。”[6]  我国在进入奴隶社会时,家庭经济“像单个蜜蜂离不开蜂房一样”,长期不能离开“氏族或公社的脐带”,公社共同体的组织形式被保存了下来,“文明的发展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7]

宗法制度是以原始的“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的血缘组织演变而来的,但是,宗法制度和氏族制度是有区别的。氏族社会中的氏族、胞族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自然形成的社会组织,是以共同生活、平等互助原则为前提的而宗法制度是进入阶级社会后,统治阶级为了保护其私有财产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具有明显的等级性和强迫性。宗法制度产生于氏族社会末期,成熟于西周。周天子利用公社形式,建立了以井田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以邑里村社为基层组织、以世袭分封为政治结构、以宗庙社稷为权力象征、大宗小宗分别继承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特权制度。

3、国家治理面临两难抉择

村庄最早是家族的自然聚集,是原始公社转化而来的宗族组织。随着宗族组织向国家转变,村庄也被纳入到国家管理之中。在农业时代,只有对乡村进行有序管理,才能获得国家机器运转所需要的资源,然而,中国乡村社会的历史状况却使国家面临着治理的“两难抉择”。

国家首先碰到的一个难题就是治理成本的问题。我国地缘辽阔,当国家的规模不断扩大时,国家与乡村的社会距离自然拉大。同时,乡村分布零散,农耕生活天然的独立性,使中国乡村形成了“细胞化社会”或“网络化社会”,它们彼此分离、相距遥远,“虽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乡村是国家稳定的基础,是财政税赋的来源,国家必须要加强对它的治理。但是,如果国家权力下沉到乡村,完全将乡村纳入国家权力轨道,必然要设置庞大的官僚机构,从而加大乡村的治理成本。

第二,国家治理乡村必然要遭到家族势力的挑战。宗族势力是村庄最早的控制力量,当国家权力下沉时,必然和家族势力产生治理冲突。由于国家的能力是有限的,以家族(宗族)为代表的乡村社会力量的不断抵制,是中国历代政权都未能在乡村社会真正建立起正式的国家行政机构。

4、成本思想形成官民共治

为了减少官僚机构,节约治理成本,统治阶级终于寻找到一个最佳的乡村治理模式——官民共治。这种治理模式,一方面,国家政权以一定的方式进入乡村,保证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统治。另一方面,依托乡村内生的民间权威,通过培植、拉拢,在村庄内部确立一个国家代理人集团,并通过他们实现国家的政治、经济目标。“官民共治”使乡村社会成了国家权力与民间权威的交汇地带,“王权”和“族权”在乡村既斗争又合流,当两股力量比较协调时,乡村稳定,国家可以从乡村获得大量的资源;当两股力量发生冲突的时候,就可能出现乡民造反,进而导致王朝更迭。历史上的盛世,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基本上就是在两股力量达到平衡时实现的。

二、绵延二千多年的乡村治理制度:乡里制度

古代中国乡村“官民共治”制度习惯上被人们称为“乡里制度”[8]。乡里制度是历代上关于乡村社会治理制度的总称,这种制度借助宗族制度强化了对乡村的管理,用行政手段编织了乡村社会。

1、秦以前的乡村治理:乡里制度的萌芽

我国最早出现的国家是夏朝,夏族是居住在中原的古老部落,是在尧舜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建立的。夏朝重视兴修水利,发展农业生产,在国家治理方面有了简单的典章制度。商族本是东方游牧部落,成汤平定中原后,商人开始定居从事农业生产。商王下的统治机构分内服和外服,内服是中央,外服是地方,外服中的地方小官主要管理农耕。周部族在推翻商朝后,创造了更加发达的农耕文明。“夏、商虽建有国家,但其官制或无考、或不甚清楚,至周代,职官制度才有了较完备的文字记载。”[9] 据《周礼》记载,西周时有“国”、“野”之别,“国”是指国都地区;“野”则是指国都之外的地区。由于夏、商、周三朝,“国”的范围狭小,且实行世卿世禄和领地分封制度,因此,行政管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制,地方的行政机构是“里”,里的长官被称为“里君”或“里吏”,他们都是朝廷命官。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群雄并起、诸侯争霸,随着国家规模放大,两极管理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行政改革迫在眉睫。在历史的关键时期,各诸侯国都想抓住机遇成就霸业,于是,变法运动在各国轰轰烈烈地开展了起来。这些变法都不同程度地牵涉到乡村治理,这些治理模式就是乡里制度的萌芽。

魏国李悝主张“尽地力之教”[10],提倡农民勤谨耕作。楚国吴起主张“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11],强令贵族迁徙到地广人稀的地区。齐国的官仲在中央政权之下设置了县、乡、率、邑四级行政机构。在乡村,官仲利用宗族势力实施“什伍制度”,要求农民“十家为什,五家为伍”,平时耕作,战时出兵。“什伍制度”是一个半军事化的组织,它的管理者是政府选定的地方乡绅,由此国家权力退出了乡村治理。

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商鞅废除分封制,推行郡县制,强化中央集权。在基层,商鞅“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即令五家为保,十家相连;一家有罪,九家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12]秦国的“什伍连坐”制,“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13]。正是这项制度打击了血缘世族统治,为国战胜六国提供了充足的兵力和粮草,也为秦始皇统一中国提供了国力保证

2、秦朝的乡里制度:乡里制度的形成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面对着“田畴异亩,车涂异轨,律令异法,衣冠异制,言语异声,文字异形”的混乱状况,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他创立“三公九卿”制度,从结构上牵制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保证皇帝一人总揽大权。在土地政策上,秦朝实行“使黔首自实田”[14]的政策,承认自耕农土地的私有权,稳定了农业生产。

在地方治理上,秦朝实行郡县制,郡县以下实行乡里制度,国家行政机构设到县,乡以下利用民间力量来治理。在“王权”和“族权”的结合下,秦朝形成了以“中央→郡→县→乡→亭→里→什→伍→户”为路径的纵向金字塔式的控制体系,自此中国乡里制度基本形成。乡里制度给秦朝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和资源汲取能力。据记载,秦朝当时人口约2000万,但北筑长城使役40万,南戍五岭用兵50万,修建始皇陵墓和阿房宫70万,还有工程浩大的驿道网、规模惊人的徐福船队等,乡里制度为秦王朝提供了史无前例的民间资源和社会能量。[15]

3、秦以后的乡里制度:乡里制度的发展

乡里制度从秦王朝创立到清末衰竭,经历数千年变迁,其称谓和形式发生了诸多变化,但是这种制度本身却一直延续。但是,由于封建王权关心的是如何获得乡村资源,而对乡村的具体事务并不关心,再加上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朝疆域不断变动,民族交流和融合持续发生,因此,乡里制度呈现出明显的间断性、跳跃性、地域性的特征。下面我们根据各朝乡里制度的变迁,粗略地展示一下古代乡里制度变更的基本脉络。

朝代 乡里制度的主要情况 

汉朝 

汉朝沿用秦朝乡里制度,并将乡里组织的体系进一步严密化。组织方面,什主十家,伍主五家,设什长、伍长各负其责;百家为一里,设里魁;十里为一亭,设亭长、主求;十亭为一乡,乡置三老,即有秩、啬夫、游徼,另设乡佐,协助收税。

魏晋 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乡里制度没有太大发展,但宗法家族势力对乡里制度冲击很大。北魏为解决宗主督护制,采用三长制(即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重建基层的乡里组织。晋室南渡后,设置侨州郡县,使原先的蛮夷汉化。

隋朝 

隋初一度取消了“乡”,设立保、闾、族三级基层组织,“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以相检察焉”。

唐朝 

唐朝形成乡、里、保、邻四级组织,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乡置耆老(父老)一人,里设里正一人。里正由地主富户或六品以下勋官担任,负责核查户口,收授土地,监督农业生产,征敛赋役。但“乡”几乎不起作用,“里正”架空了乡长直接向县负责,成为基层组织的实权者。“村”制得以确立,正式成为乡里组织的一级单位,并正式被国家法令所确认。唐在非农耕区推行羁糜政策,设置羁糜都督府、羁糜府州,由当地民族头人自行管理,不上户籍,不纳赋税。

宋朝 金朝 

宋朝乡里制度主要变化是由乡官制转变为职役制。北宋将农户划分为五等,一等户服“里正”职,二等户服“户长”职,壮丁之类由五等户轮流担任。北宋中后期实行保甲制,保甲制裁减了兵员,减少了军费开支,提高了乡里百姓的武艺,维护了社会的安定。王安石变法失败后,又恢复了乡里制度,以后直至南宋,保甲和乡里两种制度交替行使。

金代的乡里制度因循前代,尤以唐宋为主。金代乡里制度最主要特点是用“霸道”治民,同时出现了一种称为“寨”的乡里组织。

元朝 

元代乡里组织分里甲和村社两种建制。里甲是政权对乡村社会的组织,主要负责管理户籍、催缴赋税和组织差役;村社是管理农业生产的民间组织,从事“劝农”、督导和协助工作。元朝的双轨制是特殊条件下的产物,里甲沿用的是原金国的制度,村社是汉族民间互助制度。在某些地方将乡里制度改为都图制,将“都、图”作为乡里组织的一级。

元明对西南少数民族区则采取土司制度,由当地民族的头人自行管理,不纳税赋。

明朝 

明朝改双轨制为单轨制,将元朝的里甲与村社合并成里甲制,明朝的里甲制度因赋役制度改革后丁粮分离而衰落。明初是里甲制,明中后期为保甲制。明代对乡里制度的控御更加严密,乡里制度的自治性越来越弱;乡里组织的功能退化,乡里组织领袖完全成为职役,地位卑微。

清朝 

满清入关后恢复明朝里甲制度,在各州设甲长、总甲长,实行“均田均役”法。康熙年间,重申保甲,但仍以里甲组织为主。在“摊丁入地”后,赋税征收方式改变,里甲制度失去存在的经济基础。乾隆五年(1741年)始,停止里甲编审,强化保甲组织。因为保甲制度的不彻底性,因此,乡村治理是里甲与保甲职能交叉重叠的双轨制。

 

乡里制度在传承过程中,因各朝的国情不同,其机构名称、组织形式、管辖范围等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有的保相当于乡,有的都相当于乡。如清代乡里制度有两级的,如乡——里、乡——图、路——村,乡——社,里——都,里——保,里——图,乡——保,社——村;有三级的,如乡——保——村、乡——约(号)——村、都——里——村、都——社——村、区——约——村;有四级的,如乡——社——屯——村、区——乡——社——村等。[16] 但是,无论乡里制度如何复杂,他们的本质却是一样的,就是国家权力不轻易下沉到乡村,国家利用民间力量管理乡村。乡里制度在治理乡村的时候,其效果往往出现两种结果(如下图所示)。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效果的“工”字模型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族权强大和地缘辽阔是“乡绅治理”的两个重要前提。国家设立乡里制度,将乡村精英纳入“管理队伍”,协调了官府与乡村领袖的关系,构建了一个良好的政治生态,实现“乡绅治理”。然而,乡绅治理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当“村务清明”时,乡民安心于农耕生产,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淡忘国事。当“恶霸横行”,生活无着时,村民必然要起来造反。吴理财认为,“在传统的中国乡村社会里存在着两种秩序和力量:一种是‘官制’秩序或国家的力量,另一种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前者以皇权为中心,自上而下地形成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后者则以家族(宗族)为中心聚族而居形成的大大小小的自然村落,每个家族和村落是一个天然的自治体。”[17] 当两种力量协调时,国家稳定,而两种力量冲突时,社会就出现动荡。而中国社会也因此呈现出周期性震荡,形成了地主经济与小农经济互为盈缩的发展规律。

三、古代乡村政治文化的特征:以血缘为前提的有限自治

乡里社会是一种差序结构的社会,是一种血缘与地缘关系紧密结合、注重教化的传统礼治社会。制度是塑造政治文化的重要环境,乡里制度作为乡村社会的上层建筑,它直接决定了乡村政治文化的基本特点:以血缘为前提的有限自治。具体来说,这个特点有以下一些具体内涵。

1、宗族势力强大

中国在进入文明社会时没有清算氏族制,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利用宗法血缘的生理和心理基础,将氏族制发展为宗法制,用宗法血缘的纽带将“家”和“国”联结了起来。家族是介于“国”和“家”之间的一种社会单位,是传统社会中最具生命力的社会组织。中国历史发展的独特路径,使中国人的家族概念很强,“每一宗族都以添丁增口为扩大劳动力的直接源泉,并以此作为壮大家族势力的重要的也是可靠的方式。”[18]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家族兴旺曾一度上升到伦理的高度,对中国妇女来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乡村,大的家族人多势众,具有较多的话语权和决策权,而小的家族单门独户,常常没有什么地位。在家族势力强大的地方,大家族还设立祠堂,订立族规,拥有一定的司法权。

家族势力在乡村的存在,调解了族人争端,维护了社会治安。当外族入侵时,家族势力还能够保护乡土。明清时期福建地区宗族制度在捍卫乡里、解决族人争端等方面表现得更突出。为了促进乡村的发展,家族势力还注重对家族成员进行教育,组织乡民建设公共福利事业。面对强大的宗族势力,皇权统治没有动摇它的根基,而是将其作为专制统治的基础。当然,随着王朝变迁、人口流动、异姓杂居等因素的影响,家族势力盛衰与社会的变迁交相关联。

2、人身自由受限

在农耕社会中,统治阶级重农抑商,认为商人心中只有利益,缺乏必要的道德良知。封建王权视乡里为盗贼渊数,防民甚于防盗,因此统治阶级配合乡里制度,实施了严格的编户齐民、互相株连等制度,鼓励人人告密,实行特务统治,限制农民的人身自由,防止人口逃亡和隐匿。尤其是后来发展的保甲制度,安民的功能被歪曲,辑盗的功能被强化。清朝在乡里制度基础上,推行门牌清查户口法,户口清查扩大到客栈和寺庙,强迫乡民甘结互保。中国古代农民实际上已经被“过度社会化”,农民的思维和行为被社会环境、社会观念完全制约,没有自我选择的余地。

3、政权间接渗透

历代王朝的县以上的各级行政区划,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但是,封建社会的官僚体系是以县令为终端的,在县以下的乡里通过“有官衔无俸禄”,或“无官衔无俸禄”等方式,在村庄内部寻找代理人,国家权力以间接的形式进入乡村。由于乡里制度已经对乡村进行了有效管理,即使在县衙,官员数量也很少。“官不下县”使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预乡村生活,“这正是古代许多县令同时是诗人,并可在任上经常外出游历的重要原因所在。”[19]

政府管理乡村的目的是征收赋税、摊派徭役、管理户籍、督导生产、教化民众。但朝廷官员上收不等于削弱对“民间社会”的控制,相反,政府通过培植民间力量,沟通了乡村与国家的关系,将村落社区整合进国家系统,完全控制了对乡村资源的调配,实现了“小政府大管理”的目标。“所有公共政策都必须理解为强制性的。”[20] 乡里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公共政策,无论它的执行愿望和执行形式如何,它都要保证它的强迫性,而这种强迫性来自国家的授权。在“王权”和“族权”的共同统治下,乡村社会形成了服从政治管理,认同公共权力的价值取向。虽然历史上王朝兴衰不断,但民间对公共权力的尊重和认同的价值取向却没有受到太大的冲击。

4、乡绅有限自治

政府在乡村选择的管理者,主要是有德行的长者、有名望的乡绅、有财产的地主及身强力壮者等等,这些人往往都读过书,在知识、智力和财富上占有优势。在文盲为基础的古代乡村社会,乡绅的有限知识能够获得平民敬仰和尊重,从而提升他们的统治权威,因此,乡绅能够比较从容地解释乡规民约,用低成本的道德感召力维持乡村的秩序。由于乡绅的利益主要在农村,因此乡绅的身份是双重的:作为国家的代理人,他们要帮助国家做事,而作为乡村的代表,他们又需要维护村民的共同利益。

中国乡村地域辽阔,农民居住相当分散,村庄之间相互隔绝,因此,中国的乡村社会结成了“蜂窝状结构”。面对散漫的、平铺的自然社会,皇权并不想无所不至地对其进行绝对控制,只要乡绅能够服从国家管理,他们在完成国家交办的任务之后,可以获得有限的自治权。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封建专制集权的维系是以基层社会自治化为代价的。当然,国家也始终注意宗族势力的消涨,防止宗族势力越过国家能够容忍的低线。因此自汉朝以来,中央政府就对宗族势力保持警惕,一旦宗族势力过于强大,国家就会对其进行打击。

但是,“族权”并不是始终服从于“王权”,当社会环境出现动荡的时候,“族权”可能向“王权”发出挑战,强化自己的自治权。如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长期战乱使贫苦百姓不得不依附于豪强大姓,使得宗族势力急剧膨胀,那些宗族豪强荫庇户口,广招部曲,包揽词讼,俨然像一个小王国,势力强大得令官府难以控制。历史在福建和广东等边疆地区,由于国家行政力量无法对其进行有力控制,因此家族组织更加强大,自治色彩更浓。清末,朝廷为了挽救垂危的帝国,允许地方办团练。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清廷谕旨:“保卫地方,全在严查保甲,以辅兵力不足。”[21] 团练是在保甲基础上举办的、官督民办的准军事组织,是地方化的军队。清朝政府允许地方办团练,实际上承认了地方绅士参政,形成了豪绅与官方对乡里社会共治局面。

当然,“乡绅自治”不是“乡民自治”,更不是“民族自治”。在家族色彩和血缘意识的作用下,乡村自治逃不脱宗族势力、传统伦理和地痞政治的范畴,乡村的社会控制权和资源配置权实际上掌控在宗族豪强手中,他们制约着乡村政治运作的基本方向。而普通农民则处于被控制、被压迫、被剥削的地位。

5、忠孝治理乡村

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结构首要的特征是家国同构,家庭成了国家的缩影,国家成了家庭的放大。而“家”、“国”意识反映在乡村政治文化中,就是“忠孝治村”,“忠”和“孝”作为两个重要的价值观,维系了乡村的政治秩序。“忠”是从政治上衡量村民的品质,要求村民尽一个臣民应尽的义务。即使是苛捐杂税只要没有超出村民所能承受的范围,村民依然认为纳税是自己的义务。而孝”强调的是尊重权威,长幼有序,属于伦理范畴。正是晚辈对长辈恭顺,维系了家族之间的感情,也协调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

社会成员共有的价值观是社会整合的精神力量,人们“共享的信念和宇宙观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机制之一。”[22] 中国文化没有狂热的宗教热情,却有着强烈的入世精神。中国主流政治哲学——儒学,给民众和乡绅都设定了各自的社会责任:一方面它要求民众俯首听命于宗法制度和统治阶级,毫无怨言地当牛作马,服从家族和国家的需要;另一方面,它宣扬“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念,要求乡绅在伦理道德上做出表率,关心家乡建设,成为家乡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

6、民主机制匮乏

卢梭认为,“人,生来自由之身,却无处不披枷戴锁”。[23] 而那些剥削阶级的代言人却声称,“正如牛倌在本质上优越于牛群一样,人类的统治者在本质上也比人民高一筹。”[24] 中国古代乡里制度,利用温情脉脉的血缘亲情,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拼命劳作,毫无怨言地为国家出钱、出人、出力,承担国家的治理成本。在等级森严的制度环境下,农民生活在专制统治的最底层,乡村的自治成了乡绅的独裁,而农民却深陷水深火热之中,没有任何的民主和自由可言。因此,李昌平认为“在封建社会,家庭是不民主的,但家族是讲民主的。行里是不讲民主的,但行业是讲民主的。”[25] 民间有限民主实际上被“乡绅势力”所享有。

压迫过度必然带来反抗,当乡民衣食无着时,他们就会揭杆而起,甚至打破王权的统治。为了尽可能地稳定民心,给生活在最底层的民众一线希望,中国古代统治阶级设置了科举制度。科举制度与乡里制度、政治儒学一道,共同编织了一个疏而不漏的制度网络。科举制度不以世家、门第、年龄、民族和考试次数为限制,而将儒学伦理作为朝廷选拔官员的政治标准。科举制度让生活在乡村的人们有了参与阶层流动的机会,给他们提升社会地位带来了一丝希望。在“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理念支撑下,乡村精英安心读书,专心考试,而放弃了和统治阶层的直接对抗。就这样,科举制度稳定了民心,整合着乡村,使乡村社会在自我运行的同时,实现着皇权对乡村的有效统治,维护并推动着皇权统治的新陈代谢。

7、乡民淡漠国事

相对于游牧民族的骁勇强悍,农耕社会的生活既稳定又有规律,《史记·匈奴传》记载:匈奴人“逐水草迁从,毋城郭常处耕田之业”[26],而农耕人却“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田园牧歌般的生活,再加上治理有序的乡里制度,使乡村社会形成了互相隔绝与孤立的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中,中国农民满足于“上足以事父母,下足以畜妻子”的小生产方式,和官府的政治生活保持着距离,对国事不屑一顾,觉得“帝力与我何有哉?”。

在封闭的乡村社会,乡民们养成了依靠自己来解决问题的习惯。明恩溥在调研中发现,在乡村“任何有关叛乱的传闻都会促使着乡民们开始征收地税,以便修复他们的土制防御工事。按理说,对付那些有组织的入侵者,尤其是叛乱集团,是当局责无旁贷的事情。不过,与其等待当局谨小慎微、拖拖拉拉的行动,乡民们更相信自己的力量。”[27] 正是乡村社会独特的社会环境,使中国农民长期游离于国家政治生活之外,更很少关心自己有什么政治权力。

 

注释:

[1] 本文是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课题“中国乡村政治文化的变迁与村民选举中的信息传播之关系研究” (CX07B-019r)的阶段性成果。

[1] 明恩溥(1845—1932),英文名为阿瑟·史密斯,美国公理会传教士。1872年来华,先后在天津、山东庞庄传教,兼任《字林西报》通讯员。著有《中国人的特性》等多种关于中国的书籍,他在华生活近50年,对中国较有感情,是最早建议美国总统退还庚子赔款的人。

[2] 赵林:《告别洪荒——人类文明的演进》,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90页。

[3] 詹子庆主编:《中国古代史》(上),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2版,15页。

[4] 唐军:《蛰伏与绵延:当代华北村落家族的成长历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3页。

[5] (古希腊)柏拉图著,张子菁译:《理想国》,北京,西苑出版社,2003年,12页。

[6] 肖 父、李锦全主编:《中国哲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19页。

[7] 李宗桂:《中国文化概论》,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年,53页。

[8]  在春秋战国前,“乡”和“里”就是地域概念,“乡”本意是方向,后来引申为新发现的地域;“里”是指人群聚居之地,是人们为了生产和生活方便而形成的共同体。但是“乡”比“里”表示的地域更为广阔。

[9] 黄留珠主编:《周秦汉唐文明》,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375页。

[10] 《汉书·食货志》

[11] 《吕氏春秋·贵卒》

[12] 《史记·商君列传》

[13] 《史记·商君列传》

[14] 《史记·秦始皇本纪》

[15] 刘娅:《解体与重构: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乡村社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15页。

[16] 唐致卿:《山东乡里社会述论》,载李长莉、左玉河主编:《近代中国的城市与乡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265页。

[17] 徐勇、吴理财:《走出“生之者寡,食之者众”的困境——县乡村治理体制反思与改革》,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54页。

[18] 李宗桂:《中国文化概论》,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年,44页。

[19] 刘亚伟编:《给农民让权:直选的回声》,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102页。

[20] 西奥多·J·洛维(Theodore J. Lowi):《政策和政治的新视角》,载(美)雷蒙德·塔塔洛维奇、拜伦·W·戴恩斯编:《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重庆,重庆出版社,2001年,1页。

[21] 《谕折汇存》光绪戊戌8月18日,第12-13页。转引自李长莉、左玉河主编:《近代中国的城市与乡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265页。

[22] 周雪光:《制度是如何思维的?》,载《读者》2001年4期,12页。

[23]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11页。

[24]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13页。

[25] 刘亚伟编:《给农民让权:直选的回声》,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82页。

[26] (汉)司马迁:《史记》,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870页。

[27] (美)明恩溥著,午晴、唐军译:《中国乡村生活》,北京,时事出版社,1998年,20页。

 

The Political Cultural Characteristic of Ancient China Village 

Luo Zheng-Lin

(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 210097,China)

Abstract:Our country is an ancient civilization country on base of griculture, gricultere is the economic foundation that decided the basic locus the ancient Chinese society developed. The large and unity is main tide the Chinese society developed in the more than 2000 years from Qin Shihuang unified China to the Revelution of 1911.The village is the cell of state and is the foundation of strengthened royalty in gricultural society of large and unity. At the same time village is main source of social wealth, the feudal country adopted the form. of official and people co-govermnet to penetrate state authority into village and realized the unity of what absorb the village resources and reduce the management cost for strengthened royalty. What official and people co-govermnet and village system is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government village decided the characteristic of village political culture directly what limited autonomy with the blood relationship for prerequisite. The this article traced back the form. of system of village and official and people co-govermnet, probed into the village thoroughly political cultural intension.

Key words: ancient village,   village system,    the official and people co-govermnet,   the characteristic of village political cul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