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设备工程师有用吗: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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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  折旧及摊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摘自2007年0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摘自2007-1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摘自2007年0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摘自2007-1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摘自2007年0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摘自2007-1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摘自2007年0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摘自2007-1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  资产计税基础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摘自2007-1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2007-07-07财税〔2007〕80号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考虑到铁路提速和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的特殊情况,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7年度起,铁路运输企业以机车、客车和货车的修理支出总额分别占该类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20%,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改良支出的标准。对不足标准的大修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以后如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摘自2007-07-13国税函〔2007〕762号发布的《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四、  其它具体规定

1.         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摘自 国税函〔2009〕98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2.       国税发[2009]81号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       财税〔2009〕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4.       财税〔2009〕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