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怎么还大于景德镇:同仁医院血案的司法反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5:08:53


   同仁医院悲剧的发生是因为司法的迟滞,不能归咎于立法的缺失;解决医患纠纷,不能为了维稳而压制某一方,否则无助于解决矛盾,还会增加道德风险
 
北京同仁医院。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罗洁琪)同仁医院大夫被砍血案引发社会关注,该案中涉及的医疗纠纷的司法救济问题也成为各界焦点。

  司法迟滞酿就血案

  行凶者王宝洺于2008年7月向法院提交了诉状,可是,一直到他持刀砍人,法院都没有给予他想要的“说法”。在这三年多的等待中,他对医院的怀疑发酵成仇恨。

  而三年的司法迟滞竟然只是卡在病历的争议——因为王宝洺坚持否认同仁医院提交的病历,鉴定无法继续,而法院对病历的争议迟迟不作出定论。

  上海市的刘晔律师告诉财新记者,医患官司动辄两三年,这与医疗诉讼的专业性强、等待鉴定时间长有关。如果涉及到病历真实性的争议,则会更长,因为法院和鉴定机构经常互相推诿。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陈晓东法官也认为,鉴定是审理医疗纠纷的关键,而鉴定的基础材料就是病历。陈法官表示,对王宝洺的个案不予以评论。但是,从制度和司法实践来说,当医患双方对病历产生争议的时候,应该由法官通过质证,最后就该问题作出判断。

  而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当事人对病历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通过咨询专家、病历评估等来认定,瑕疵病历是否对鉴定有实质性影响,如果没有,则仍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病历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如果有实质性影响,则应终止鉴定。

  据财新记者了解,在广东等省份的高级法院也颁布了类似的指导意见。因此,法官是病历争议的最终裁决者,这是具有共识的定论。

  所以,同仁医院悲剧的发生是因为司法的迟滞,不能归咎于立法的缺失。事实上,无论律师界还是法官均承认,中国关于医疗纠纷的立法已有很大的进步。

  医疗鉴定的公正性是关键

  2010年7月,我国开始施行《侵权责任法》,在制度的层面上解决了原来医疗纠纷的“二元化”难题。

  所谓“二元化”是指两套鉴定机构,和两类赔偿标准。当医患纠纷发生后,医学会的鉴定中心和医学会之外的鉴定中心均可以接受法院的委托。前者主要由医生组成,判断是否造成医疗事故,最后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通常是由法医组成,判断院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赔偿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在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当事人可以先后申请做两类鉴定,常常以会拖延纠纷处理的时间。新法实施之后,在审判过程中,通常只委托一个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技术责任鉴定。

  陈晓东法官认为,医学是很专业的领域,所以,绝大部分情况下,法官都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分析。在这个过程中,要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降到最低。

  可是,长时间以来,很多老百姓都会怀疑鉴定不公,特别是由医生组成的医学会鉴定。刘晔律师认为,这种顾虑是合理。毕竟医学会的成员是医生,但是,离开了临床医生,所谓鉴定就难以称得上科学。 他认为,无论是什么鉴定机构,都必须是临床医生,所以,由法医来鉴定不见得比医生更好。解决问题的出路是,要鉴定人在鉴定书上签名,并且出庭接受质证,这样才能提高鉴定的公信力。

  陈晓东法官称,法院通常会委托非医学会的鉴定机构,因为从他接触的案子来看,相对于其他的鉴定机构,医学会的鉴定中心较少认为医院有过错。

  但是,刘烨律师认为,目前来看,似乎医学会之外的鉴定机构更偏向患者,但这只是暂时现象,我们需要预防这些鉴定机构的逐利性。鉴定机构必须是非营利性的,最好由国家组建。

  据郑雪倩律师透露,目前卫生部和司法部正在起草关于医疗纠纷鉴定的文件,细化鉴定的环节,配合《侵权责任法》的实施。

  郑律师认为,法院并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快速平台,还需要政府牵头,组建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可以疏解部分医患矛盾。

  这样的思路,也是官方正致力推行的。2010年初,司法部和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各省市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人员组成是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免费受理范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陈晓东法官认为,如果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这样确实比判决更加做到“案结事了”。

  不过,郑雪倩律师指出,无论调解还是审判,都要谨防“和稀泥”的角色。在医闹严重的当下,不能为了维稳,只要病人闹得凶了,就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对医院说:“你给点钱吧”。这样无助于解决医患矛盾,而且增加患者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