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范先汉判几年:“自愿性”自杀就具有“不可挽救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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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自杀就具有“不可挽救性”吗?

标签: 自杀  不可挽救性  分类: 盛氏微言 2010-10-14 21:38

    

公安听任自杀的发生涉嫌玩忽职守
盛大林

11日下午4时许,湖北省恩施市26岁女青年苏莉在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办公楼7楼坠楼身亡。一名目击网友称:该女子坐在公安局7楼窗台上哭喊着:“我爸爸!我爸爸!”持续了近20分钟,当时有好几名警察在一楼现场,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直至惨案发生。当时有记者赶到现场拍摄,还被该局工作人员抢走设备……12日晚,衡阳市公安局发布“情况说明”称,苏莉在跳楼过程中表现出了很明显的自愿性和不可挽救性,纯属跳楼自杀事件。(据10月14日《长江日报》)

又一个年轻的生命逝去了,而且是消失在人民群众的“保护神”——公安机关及众多警察的眼皮子底下,这不能不令人震惊!

我相信这是一起自杀事件,因此具有“很明显的自愿性”。但,苏莉的自杀是自愿的,警方就没有责任了吗?或因生活中遭遇重大挫折,或因受到了严重的不公正待遇……社会上的自杀事件偶有发生。每当有人做出自杀的动作但尚未最后实施时,比如登上了高楼的楼顶或者高高的塔吊,发现者中就会有人报警,而警察也会迅速地赶到,并采取救援措施。而今,苏莉的跳楼就发生在公安机关,衡阳市公安局怎么能坐视不管呢?

所谓“不可挽救性”更是不值一驳。警方说苏莉是去报案的,但没有透露详细的情况。目前虽然不知道苏莉自杀的具体原因,但可以肯定她在跳楼前曾向警方提出过什么要求。不管她的要求是否合理,当她以自杀相“要挟”的时候,警方都应该先答应下来再说;实在不能答应或者劝不下来,警方也应该采取预防性措施,比如在楼下铺设充气垫。在这方面,各地的警方都具有丰富的经验。苏莉跳楼前在窗台上坐了近20分钟,而且事情就发生在公安机关的院内,民警们有充足的时间展开救援,然而,楼下的几名警察不仅不采取任何救援措施,反而去抢夺记者的摄影设备……由此可见,苏莉的自杀绝不是“不可挽救”,而是“不愿挽救”!

衡阳市公安局的这种行为是什么性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为玩忽职守。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显然,衡阳市公安局听任自杀的发生就是放弃履行职责的表现,而且导致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既然涉嫌犯罪,那就应该进入司法程序。鉴于衡阳市公安局及其相关民警是直接的嫌疑人,此案当然应该由异地或上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