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湖民声:实习律师精英培训内部资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2:09:44

实习律师精英培训内部资料

目录

1.    实习律师精英培训计划……………………………………1

2.    诉讼案件操作流程…………………………………………3

3.    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技巧……………………………..10

4.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的技巧………………………………..14

5.    律师诉讼和解的谈判技巧………………………………..17

6.    实习律师基本职业守则…………………………………..19

7.    老律师对年轻律师的忠告………………………………..21

8.    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操作技巧…………………………..23

9.    律师执业中交际技巧……………………………………..28

10. 老律师谈执业技巧………………………………………..30

其他配套资料: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代理医患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代理商品房交易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律师代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精英实习计划

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办案操作规程

一 、接待咨询。

接待咨询需要注意的问题:

1、认真听当事人叙述案情,然后阅读其提供的必要材料;

2、如遇当事人废话连篇,可引导其沿着正常思路叙述;

3、关掉手机,或调到震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接听电话时,需对当事人解释清楚并赔礼道歉;

4、即使问题很小,也不能表现出不耐烦或者漠不关心;

5、在办公场所接待当事人时不宜在办公

6、遇当事人问案件能否胜诉,可告知在“理论上”是否能胜诉,不能对其打保票;

7、遇法律关系复杂案件,要在纸上画出法律关系图,有利于分析问题。

8、最后总结案件结论,尽量是实体上解释,少说或者不说程序问题。

9、遇复杂案件或自己叫不准的法律问题,可向当事人询问一些概括性问题;

10、如遇到法律知识以外的专业技术问题,告知当事人提供相应技术规范或有关专家意见;

11、遇特别重大案件,不宜当场作出结论,在争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研究后告知结论;

12、收取当事人任何文件材料,均需要出具清单。

 

二 接受委托

1、洽谈代理费。

    确定律师费用非常棘手,特别对于年轻律师来说。要价不应太低,以免贬低自己;也不能索价太高,过高地估计自己服务的价值会失去客户。即使客户接受了高昂的律师费,也会有两种结果,如果案件胜诉,他们会回过头来认为律师的工作量与收费数量不符,甚至投诉律师乱收费;如果败诉,律师面临的是他们几乎全额退费的无理要求。可见,每个律师都必须维护统一的收费标准,并要不惜代价地坚持到底,切忌乱降价的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发生,这既是为这个行业考虑,同时也是为律师自己考虑。相反,律师在协商收费(高于标准)时也应谨慎从事,避免格式合同的使用,不要授人以柄。可通过收案笔录或者谈话,及当事人对案件的重视程度,预测代理费的收取范围。

2、做收案笔录。

   告知当事人不如实陈述案情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本案的诉讼风险;告知当事人案件的难点;如可能,告知取证难度及那些工作需要当事人自己去做,那些工作需要配合律师工作;需当事人签字。

3、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合同需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签订,其中要明确的主要问题: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要求当事人不能伪造证据;明确本协议期限,即哪一审级,代理律师负责哪一阶段的工作;收费数额及事项;解除合同的事由;违约责任等。

 

三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如作为原告,诉前准备工作要做到认真细致

(1)必须认真审查诉讼时效问题;

(2)案件定性问题;主要考虑债的发生原因,根据不同原因债的成立要件来分析;

(3)考虑对方是否有可供保全或者执行的财产,紧急情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4)准备证据材料,审查证据体系是否完整;证据本身(如票据、发票)等前后顺序是否正确;证据体系本身是否前后矛盾;视听资料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其内容陈述的时间是否一致;

(5)要证明的问题:主体问题、法定代表人是否适格问题、当事人授权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涉及财产所有权问题、诉讼标的的有关证据、证人证言(提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相关案件事实是否需要鉴定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视听证据的效力问题;

(6)查找相关法律规定;

(7)撰写起诉状或答辩状。一个高水平的起诉状会给法官良好的印象,甚至产生先入为主的效果。法官会认为办案律师办事条理清晰,干净利落。起诉状需要精练、准确,紧紧围绕诉讼请求。在起诉状中,尽量简明扼要,用精练的语言,围绕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避免长篇累牍,不要将起诉状写成代理词,除非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特别复杂。如案情比较简单,可在起诉状中将案件事实部分叙述清楚,让法官一幕了然。如个别案件诉讼思路、技巧等需要暂时保密,要注意不要将这些信息体现在起诉状中。起诉状中诉讼请求需要具体明确,涉及请求金钱给付的,要由明确的数额。如伤害赔偿案件某些项目暂无法主张,需在起诉状中载明“暂主张”某向赔偿数额。

(8)对起诉状的修改。如案件事实复杂,法律关系较多,需要对起诉状进行反复修改,且必须将成型起诉状提供给当事人,避免疏漏某些问题或暴露对己不利的问题。其诉状中尽量不写当事人的联系方式,避免法官直接与当事人联系。

(9) 要特别注意在法律文书中的“自认”问题。

2、起诉及举证

(1)起诉时需提供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详细地址,以方便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2)明确举证期限。

(3)在举证期限内,将所有能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有些证据提供给法庭,可能对己方产生不利影响,这些证据的运用要慎重。

(4)编写证据目录。证据目录列名证据序号、证据来源、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一个清晰简明的证据目录,可以让法官对办案律师产生办事有条例的良好印象。在举证时限的中后期提交法庭。这样可以等待对方举证,视情况调整己方证据体系,亦可以缩短对方提供反驳证据的时间。

(5)将证据材料装订成册,便于查找、避免丢失;

(6)所有证据材料,原件均有当事人自己保存,办案律师只收取复印件或复制品;

(7)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鉴定、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需要公告等请求,需在举证时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如超过举证时限后取得新的证据,及时向法庭申请举示新证据。

(8)注意《证据规则》及期货、股票案件等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9)需要调查取证的及时调查或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告之当事人取证情况。调查收集证据要讲究方式方法,因势利导、因人制宜是取证成功的关键。不要忘了“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这些基本方法。另外,有些证据时间性极强,为了避免时过境迁,应及时取证。实践证明,收集证据抓得越紧,进行得越及时,就越能收集到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

收集证据必须认真、细致,即使发现微小的迹象和不明显的线索,都应细致地加以收集研究。实践证明,有些案件,律师在开始收集证据时,往往发现一些微小的迹象,但经过认真分析、细致调查,竟成为查明案件的重要依据。在这里还需要注意,如果律师认为委托人能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而其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后,律师可以拒绝为其继续代理。此外,律师因客观原因在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需要勘验物证和现场的,也应及时提出并要求共同参加。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律师也应根据案件情况及时进行代理。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转移的情况下,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代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反复熟悉案情。

律师在占有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反复熟悉案件事实,吃透案情,这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①倾听当事人陈述。代理(辩护)律师要不厌其烦地倾听当事人或委托人对案情的叙述,并要善于提问,就其陈述中不清楚或不十分清楚的情节或案件细节反复询问让其解答,有些证据线索就是从当事人认为无关紧要甚至完全无关的细节中挖掘出来的。当事人道听途说街谈巷议的内容有时也不能放过。

②阅读和研究证据。律师应当反复阅读、抄写、摘抄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仔细研读对方当事人陈述笔录,查阅书证,认真研究物证照片,查看原物,辨别真伪。争取把每个证据的基本内容与要点熟记于心,不仅要研究关键性的证据,对不引人注意甚至被认为是枝节的问题,也应反复推敲,加深记忆,破绽往往就在这些地方。

③编写证据目录与说明。编写证据目录与说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目录与说明应对每个证据的形式、证明对象、举证目的、证据来源、编号及各证据的内容摘要进行详细列举,逐一说明,末尾为“XX律师编制,年 月 日”这使人看后一目了然。事实上法官、仲裁官们对编写证据目录及说明都很乐意接受,并给予肯定。

④确定法律关系。律师弄清案件事实后方能给案件定性,确定一个案子是何种法律关系,对诉讼的胜败至关重要,法律关系决定于法律事实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定,所以,律师必须培养其对事物的洞察力和高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对之善于灵活运用,才能判断准确,恰当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⑤形成自己的诉讼观点和意见。诉讼观点是律师经过认真研究、准确记忆和反复思考检索这样一个复杂的脑力劳动后所形成的对案件的基本看法,它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和事实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得出己方当事人行为合法性或者对方当事人行为违法性的主观意见,籍以引导法官的裁判思路。

律师应腾出开庭前三天或更适当充裕的时间作好以下工作,切忌“临时抱佛脚”仓促上阵。

①界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律师应对起诉状和答辩状进行比较研究,将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罗列出来,以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并围绕该焦点筛选有关的证据,将原告起诉证据与被告答辩证据进行比较和鉴别,寻找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突破口。

②查找法律依据。将案件所需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下来单列一页,作为开庭的备忘材料,注意注明出处、颁布时间、生效时间、颁布部门和法规性质、效力等级等内容,以备当庭引用,并给法庭备送一份。

③准备法庭调查提纲。律师可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编写一个调查提纲。调查提纲主要是针对证人、鉴定人、对方当事人发问内容及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所形成的基本纲要。

④制作代理(辩护)意见。根据手头掌握的正反两方面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已经界定的法律关系,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法学理论形成律师自己的出庭代理(辩护)意见。但不宜过细,因为律师还必须根据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充实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过于具体详细反而会束缚手脚。

 

四 开庭审理阶段

1、程序无小事。

①法庭首先要核对当事人身份。要考虑当事人授权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授权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考虑对方代理人是以公民身份代理还是以律师身份代理,了解对方的知识背景。

③对法庭明显剥夺己方诉讼权利(主要是程序上的权利)时,及时向法庭表示抗议。对法庭严重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可以要求法庭记录,然后退庭,以视抗议。当然,这种做法要慎重,与法院闹的太僵,会损害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当然,如果作为被告,且不参加诉讼案件无法查清的情况(例如期货案件需要举证责任倒置的一方当事人),退庭也无所谓,法院缺席判决也没法判,估计只有中止审理。

2、事实与证据。

①陈述。大多数当事人不喜欢陈述事实,有些当事人甚至没有提到对案子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律师要对从当事人那儿收集来的事实进行思考,整理并且赋予它们以法律的形式。律师必须在庭前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尽量不遗漏细节问题;如当事人某些案件事实需要保密,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在法庭上陈述;如遇自己不了解的案件事实,切忌不要信口开河,应由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自己在法庭上陈述,一旦律师自以为是说走了嘴,可能要面临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风险。

如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明确,或诉因不明、多个诉因等情况,必须申请法官要求对方明确上述情况,以确定己方答辩内容。如对方变更诉因,可要求法庭另行制定举证时限。

②举证。只有那些能够证明自己状子中的论点的书面证据,才能向法庭提出。律师应按照事先编写好的证据目录逐一列举、宣读证据,并分别说明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项。在有一些案子中曾经出现过由诉讼的某一方提出的文件却反过来不利于自己一方甚至推翻了自己一方的论点。律师的这一类疏忽是不可原谅的,这种疏忽常常会招致不光彩的失败。注意对方是否逾期举证。
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对方不需要举证。如对方的基本证据没有在法定时限内提供,已方没有必要主动举证。

③质证。对于对方出示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一定要仔细查看、核对,书证必须当庭查看原件,并与复印件进行比较;多份书证的前后顺序是否存在矛盾,如发票的前后时间与发票本身印制号之间是否矛盾;物证要核查原物并结合其他证据,辨别其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视听资料要审查其创建时间、修改时间并与原始文件比较、复制视听资料与原始视听资料文件大小的比较;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作证言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对方是否在举证实现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否与案件有厉害关系;证人对案件发表评论性语言可申请法官要求证人不要对案件加以评论,或者在证人作证后,向法庭声明,该证人所做证言是基于自己的揣测、分析,而不是直接了解到的案件事实;发现疑点立即提出异议或要求对方继续举证印证。针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提出质询,找出其破绽,避实击虚,打乱对方阵脚,达到以守为攻,各个击破的目的。质证的过程也是一个辩论过程,切忌在质证中放过任何一点辩论机会,这十分关键,因为法官和仲裁官认证时,他们必须以质证的结果为根本基础,我们曾经遇到过法庭辩论时对方律师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事实根据,这时只要你提出“听不懂”法官会马上制止他。对鉴定结论有意义,立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

④询问证人及对方当事人。律师在询问证人及向对方当事人发问时,如果被问者所答于己方不利且出乎意料,不要紧张,可以要求其重复一遍,以争取时间思考,如果时间还不够,还可以以“问题太长、未叙述清楚和未听懂”为由,向法官求助,法官即会责令其言简意赅,简明扼要地叙述,在这段宝贵时间内,律师就可以形成反驳的理由。遇证人不能正面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可申请法官要求证人回答问题;尽量引导证人回答“是”或 “不是”;

⑤笔录。庭审阶段一定要认真听、仔细记,以备向证人、对方当事人发问,完善庭前准备发问的提纲并注意从对方发言中捕捉对自己有利的观点和证据线索,及时表示同意并提请法庭记录在案。对于不利的证据和观点,要思考对策,快速作出反应。这是案件代理经验长期积累的结果,并非一日之功,要有意识地训练这种逻辑思辩能力并反复锤炼,力争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法庭笔录最好在争得法官同意得情况下,拷贝下来,或者复印下来,以利庭后仔细分析法庭情况,写好代理词。

3、法庭辩论。

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和意见。事实有利谈事实;法律有利谈法律;事实和法律对自己都不利,就讲讲法理;如法理也讲不同,就讲哲学。事实上,律师辩论的过程也是运用质证后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据)来论证自己观点(论点)的过程,在进行论证时,律师必须援引具有确切出处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建议,决不要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因为重复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律师必须根据法庭调查所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代理(辩护)思路,重新考虑自己的发言提纲。不必面面俱到,但应重点问题说到谈透,以引起法官的注意,双方已经达成共识的观点不必过多重复(切忌一轮辩论后,二轮再重复以前的观点)只须作概括说明。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对法庭调查过程中,无争议的案件事实,一句代过即可。切忌高谈阔论,不切实际。

一个令人不会感到刺耳的动听嗓音是律师所必需的。有的法官曾经抱怨说,长时间地倾听某个律师的发言会使他感到疲倦,而造成疲倦的原因不是辩护的内容,而是辩护者的声音,适宜的态度也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某些律师那种好斗的态度只会招致法官的反感而无益于赢得法官的同情。

一个成功的律师不仅需要了解他的案子和有关的法律,而且必须了解他的法官,法官最终也是普通人,每一个法官都不可避免地有着他自己的特殊偏好,虽然有时甚至法官自己都感觉不到自己具有这种偏好。但是,了解这些偏好却是律师的责任,这种了解可以使辩护律师不盲目的说话与做事,从而能够避免触及某些偏好而失去法官的同情。

你不仅应当了解你的法官,也应当了解对方的律师,了解他的长处和他的弱点。律师也有他自己的特殊偏好,这种特殊偏好往往向对方暴露了他自己的长处与弱点。因此,要了解对手,尽力抓住他的弱点,同时也要时刻警惕,不要因为被对方抓住弱点而乱了方寸。

4 、关于代理词(辩护词)。

一般代理词或者辩护词,不宜在开庭后直接提交法庭,除非案件非常简单(但对于律师来说,没有简单的案件,每个案子都有其“复杂”之处)。在庭审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而没有来得及补充或者遗漏某些细节,可以通过对开庭情况的分析,以及对庭审笔录的阅读发现,并在代理词或辩护词中予以补充。

在撰写代理词时,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及使用法律问题,一笔代过即可。主要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及使用法律问题进行论述。这样,不仅对庭上遗漏问题可以进行补充,也可以为二审打好基础。

五 、庭后工作。

律师的工作并不是开完庭即万事大吉。事实上,庭后有很多工作需要律师去做。在开庭之后,关于案件争议的焦点,法官也会认真分析。负责任的法官,还会与其他合议庭成员合议。在合议庭合议之前,与法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甚至撰写法律意见书,可以对法官产生重要影响。当然,有些法官比较讨厌这种做法,就罢了。但至少要掌握案件进行的节奏,并及时通知当事人。有时候当事人非常需要这些信息。

但判决结果下来以后,要马上分析法官判决的理由。分析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使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之处,并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就是否上诉问题,要争得当事人意见。

 

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技巧

 

会谈是律师执业最基本的技能和职业技巧(艺术)。律师的所有业务,不论诉讼或非诉讼业务,一般都是以会谈的方式开始。目前关于律师执业技巧的研究重心主要倾向于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技术,而往往忽略了律师与委托人会谈技巧的研究,特别是初次会谈技巧的研究更是无人问津。然而,作为律师后续工作的基础,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有其重要性,这种重要性主要在于通过会谈可以从委托人处获取一些有用的信息,包括:案情、委托人对案件的评价以及所希望采取的解决方式(由于委托人咨询或聘请律师的主要目的即在于此,且律师一般会在会谈过程中给出一些解决案件的建议,因此委托人一般只需对律师所给出的多个解决方式进行选择即可)等。律师与委托人的初次会谈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会谈前的准备(Pre-interview Preparation)

1、接待室(处)、办公室以及着装

律所应当设接待室(处),并且在接待室(处)聘请秘书。其他委托人的资料应该干净地整理(绝对不能放在办公桌上,否则委托人会对律师的职业操守,如保密承诺,产生怀疑)。律师应当着正装,且必须整洁。

2、欢迎委托人

委托人到达律所后,尽量不要让他在接待室等待,如果等待无法避免,应该向他说明原因,并说明需要等多长时间。同时,必须避免让委托人为找律师的办公室而无所适从,因此此时其应当得到秘书的帮助。委托人应当由秘书引入律师的办公室,当然,最好是由律师亲自去迎接。如果委托人由秘书引入,一些基本的社交礼仪是必须遵守的,如:起身(委托人进来之前,律师往往都是坐着的)、握手、自我介绍(应该是最基本的情况:姓名、学历和职位等)。如果该委托人是律所的新顾客,应该向其了解一些个人资料,如姓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这会对以后的工作以及律所今后的业务带来很多方便。

3、律师费

中国人往往忌讳在见面一开始就谈钱,但是如果律师与委托人在会谈前不就律师费进行协商,今后的工作就无法顺利进行且容易产生很多矛盾。此时需要明确的问题其实是很多的,主要包括:(1)计费方式:计时收费,即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时间作为计算单位 ;计件收费,即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数量为计算单位;固定收费:即律师与委托人在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时约定收取的律师费。(2)收费方式:提前收费,即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前预收律师费或有委托人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预付款),在法律服务提供结束后再交纳余款;阶段收费,即根据案件处理的进展分阶段收费;终了收费,即等法律服务提供完毕(案件处理完毕)后一并收费; 比例收费,即涉及财产标的就按争议标的收取律师费。

4、保密问题

律师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就必然要了解委托人的一些隐私,为了缓解委托人的顾虑,律师必须在会谈正式开始前向委托人说明:法律规定律师有义务为委托人保守隐私,因此,委托人可以放心陈述案情。

5、陪同人员

  有些委托人喜欢由亲属或朋友陪同去律所与律师进行会谈,有陪同人员一起参加会谈可以减轻委托人会谈时的心理压力,让会谈顺利进行。但是,有的场合下陪同人员是不适合参加会谈的,比如青少年案件,家长参加会谈会让会谈的气氛变得压抑,妨碍青少年对案情的陈述。

二 会谈(Interview)

1、开始会谈

会谈应当以开放式问题作为开始,比如:我能为你做些什么?我怎样才帮你解决你的问题?或者用预测性的问题来猜测委托人是在什么法律领域有了麻烦,如:我想是你的婚姻出了问题,是吗?在开始会谈时,必须掌握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不要顺便打断委托人陈述案情,第二是当委托人因为害羞或者紧张而无法继续陈述时,律师必须通过鼓励或者提问的方式来帮助委托人继续陈述。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委托人有其特定的文化背景,为了后续的会谈部分能顺利进行,律师需要精心设计开始会谈的方式以估计委托人的文化背景。

2、倾听委托人陈述案情

倾听委托人陈述案情的能力是律师办案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与委托人充足的时间来陈述案情(因为从心里学来说,人将自己的事情陈述给他人必然存在一些顾及,因此委托人必须有充足才能陈述清楚案情),并应当允许委托人用自己的表达方式(语言是一种习惯,改变表达方式会让委托人无法陈述清楚案情)。

在倾听陈述的过程中,需要做记录,因为作为外行人,委托人不会明白案情在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律师需要通过纪录来甄别各种信息以及被委托人忽略的信息。

律师在倾听委托人陈述时应当与其进行目光交流,并经常鼓励委托人继续陈述,以此让委托人感到,律师对委托人陈述的内容很感兴趣。鼓励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简单的提问,如:然后呢?另一种是用肢体语言,如点头,或者是简单的语言,如:我明白、我理解。

有时,律师因为处理过类似案件,因此在委托人陈述完之前便能预知案情并甚至立即可以提出解决方案。即便这样,律师也不应打断陈述,这会让委托人感到,律师是在敷衍自己。同时,案件之间再相似也会有一些区别的,虽然对于律师来说时间就是金钱,但是听完委托人的陈述或许能开阔律师的视野。

3、显示对委托人的同情

人情味在会谈中必不可少,为了建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相互信赖的良好代理关系,律师在会谈中应当充分表达对委托人处境的理解和对案情的高度兴趣。同时,律师应当尽量避免表达自己对案情的评价性理解,以建立起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从而让其更多的得到倾诉。如果你在展示自己非凡的专业能力同时展示出你的人情味,你会得到委托人的推崇,这样对扩展你的业务及其有益,因为委托人选择律师一般是经人推荐的,只有兼具专业知识和人情味的律师才会被委托人推荐给其他人。

4 询问案情

会见时,当事人完全由理由不愿意或者无法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他或许相信这些信息会有损他的自尊,对他的案件不利,与他人对他的期望向矛盾或者透露这些信息是不合时宜或不道德的,此外透露一起曾使其受过创伤的时间,总会使陈述者的不愉快死而复生。律师询问案情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为了区别有用信息和无用信息 ,二是询问律师认为重要而被委托人忽略的信息,三是探知委托人所提供信息背后隐含的问题。

询问的方式由三种:一是一般性提问,该类问题委托人可以自由回答,律师并没有预期从这些问题从必然获得信息,因此也无须对如何回答问题进行指导,如然后发生了什么?(这类问题主要是针对上述的第一个目的,缺点是委托人往往答非所问,脱离案情,且浪费时间。)二是指导性提问,这类问题的答案是限定的,如你当时戴什么颜色的帽子?(这类问题主要是针对上述的第二个目的,缺点是委托人往往会有别讯问的感觉,同时,委托人往往会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过分夸大,并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三是一般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的问题,这类问题的回答是自由的,律师也往往能得到有用的信息(这类问题主要针对上述的第三个目的,缺点是问题需要精心设计,设计不好,效果就适得其反了),如,你为什么要开车去呢?

5、提出建议

委托人聘请律师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能让律师帮助解决问题,因此,会谈中,律师必然要就案件的解决提出建议。这时,律师必须告知委托人其案件在法律上所涉及的领域、案件的形势以及可以选择的几个解决方式。律师一般只需对案件所涉法律进行大致介绍即可,而无需进行滔滔不绝的解释,因为委托人既不会理解这些法律,也不会关心这些法律,其关心的只是怎样处理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和利益。如果你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只知甚少,应当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把案件转交给同一律所中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千万不能外行人充内行。这不但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律师和律所的形象。

给委托人提建议要求很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更不能过于自信和盲目乐观。同时,律师应当细致分析委托人解决案件的不利因素,并培养成一种接纳委托人任何反应的能力(有的委托人在听到律师分析自己不利因素的时候会极度惶恐、不安和紧张)。

6、计划解决方案

作为律师,应当始终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不要为了赚取律师费而一律建议委托人用诉讼解决问题。事实上,很多案件采用调解、协商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更加符合委托人的利益。例如,面对委托人遭遇“第三者”时,律师的第一个反应通常是:提起重婚自诉。一旦起诉的办法决定下来并付诸实施,就会发现这种办法实际并不理想,有可能破坏两个家庭。已经对委托人没有感情的一方因为犯重婚罪而入狱,不但无法挽回其心,而且使得其和第三者新建立的家庭遭到解体。因此律师在提出解决方案时,应当将各种解决方案的利弊告知委托人,包括时间、成本、结果等。当然,委托人解决案件的目的也是很重要的,如果委托人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律师应当提供最经济的解决方式;如果委托人目的不在经济利益(有的委托人是为了争口气),则应当选择符合委托人目的的解决方式。

明确委托人的目的后,律师就可以通过会谈掌握的信息来设计解决案件的方案。如果解决方案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应当用书面材料的形式交给委托人,这有利于委托人会谈后根据方案去准备相关资料以及帮助回想起被遗漏的对案件有帮助的信息。

三 结束会谈(Bring the interview to an end)和会谈结束后(After the interview)

律师结束会谈前,应当询问委托人是否已经将案情陈述清楚以及对解决案件的方案是否有不明白的地方。因为有的委托人因为紧张或者害羞而不愿或者忘记陈述一些事实,而这些事实往往对案件的解决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假如委托人这时告知的事实完全推翻了先前的陈述,律师不应当显出生气和不耐烦地样子,应当在休息片刻后重新开始让委托人陈述案情。

最后,律师起身,并与委托人握手,送委托人到接待室,然后由秘书送其出律所,最好应当由律师亲自送其出律所(律所和律师不但要给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也需要对其以礼相待)。

会谈解决后,制作一份会谈总结,列明委托人在会谈中陈述的案情、律师的建议以及一些主要注意的时间,并附上下次会谈的时间和地点,然后发送给委托人,或以电话告知。

会谈是也是一门艺术,需要律师精雕细琢。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的技巧

 

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执业的入门课,也是基本功。在律师的业务中,解答法律咨询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一次成功的解答,可以全面展现一个律师的业务素质,令当事人感到亲切和信任。同样,一次糟糕的解答,会令当事人感到失望,当然不会把案子交给这样的律师来做。

我观察过一些律师如何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对于失败的解答,我认为主要存在这么两种:一、由于律师的法律知识存在某些盲点,在当事人的追问下,有些律师张口结舌,支支吾吾,面红耳赤,满头大汗;二、律师恰好对当事人咨询的法律业务十分熟悉,于是乎口若悬河,滔滔不绝,说了半天,当事人不知所云,一头雾水,律师对牛弹琴,白费口舌。第一种现象固然会使得当事人失去对律师的信任,第二种现象也好不到哪里去。当事人听不懂律师的话,也许会产生一种敬畏的心态,但是对于律师能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利益,还是存有疑虑。

我认为,一个律师存在知识的盲区,是业内人士都可以理解的,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无法接受的。在当事人的心目中,律师必然精通所有的法律,否则的话,他何必花那么大的代价,来聘请一个一问三不知的律师?我觉得,一个律师应当尽量在当事人面前树立威信,树立自己全能的形象,这样才有利于业务的开拓。

一般说来,很少当事人来找律师会是兴高采烈的,除非是非诉讼的业务。没有遇到麻烦事,谁愿意花钱来跟律师聊天啊。来找律师的当事人,或者是满面愁苦,或者是义愤填膺。我一直认为,一个好的律师,应当像一个心理医生一样,善于开导当事人,给予当事人信心和安慰,使得郁闷的当事人能够稍微放下心理包袱,使得愁苦的当事人看到希望,使得激动的当事人能够回复理性。如果律师在解答咨询的时候,能够达到这些效果,应该说,双方的沟通就会变得容易很多,当事人对律师的依赖和信任也会随之增加。

在当事人讲述案情的过程中,我认为,即使是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自相矛盾,或者看出当事人在撒谎,或者根据法律和道德当事人在案件里面的表现有很多不妥之处,作为律师,也不应点破,使得当事人难堪,更不应站在当事人的对立面,指责当事人。律师不是卫道士,也不是执法者,当事人的谎言,我们可以不听信,管他怎么编,以后遇到什么问题,律师也可以一股脑归之于当事人没有对律师坦白,所以不必急在一时戳穿。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不妥之处,自然有司法机关来处理,律师实在没有必要越俎代庖。说一些场面上的安慰话,或者干脆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来说话,这是赢得当事人好感的基础。

我认为,有些律师之所以跟当事人说了半天,当事人还没有听懂,那是因为律师在解答的时候,没有注意到自己面对的是怎样的听众,对当事人的知识水平和领悟能力没有把握好,解答变成了课堂上的背书,一大堆的法律名词和复杂的逻辑关系,令当事人头昏脑涨。我认为,一个好的律师,他应该是一个语言学家,他的语言应该是雅俗共赏,深入浅出。在面对当事人的时候,律师应当尽量少用当事人不懂的法律术语,尽量使用当事人熟悉的事情来进行比喻、类比,将艰深的法理和枯燥的法条化作通俗易懂的大白话。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沟通,建立信任。

律师回答不上来当事人的咨询,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对当事人问到的法律领域粗略地有一些了解,有些细节性的问题律师吃不准,没有把握,担心自己错误的意见会闹笑话,甚至误导当事人。另外一种情形,由于律师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对于当事人问及的法律领域很久没有涉及,原有的法律知识忘得干干净净,头脑中一片空白。

我认为,律师在解答法律咨询的时候,应当牢牢把握局势,争取主动,不能让当事人接二连三的问题把律师难倒。一般来说,对律师比较有利的咨询程序应当是:当事人讲述基本情况---律师根据情况来对当事人发问---律师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解答。

在听取当事人讲述基本情况以后,律师应当及时打断当事人过于冗长的述说,接过话题主动出击,向当事人询问一些自己需要了解的信息。当事人不懂法律,他们的述说会遗漏忽略一些重要的法律事实,所以律师应当主动发问,让当事人来回答。律师的发问应当是有目的的,是根据自己所知道的法律知识来提问,在提问的时候就应该准备好如何回答,而且不必急于解答,给自己一些时间来回忆相关的法律知识,来整理思路组织语言。

同时,当发问结束以后,律师对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大致有一个了解,对于自己能不能解答这个问题,是否有能力办理这起案件有心中有数。在提供解答之前,律师可以跟当事人谈咨询收费或者代理收费的条件,让当事人选择需要律师服务的方式:仅仅是咨询,还是要求律师给你代理整个案件?

谈妥服务方式以后,律师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熟悉程度,有选择性的为当事人解答。对于自己不熟悉、没把握的领域,可以避而不答或者轻轻带过。

如果真遇到了那种比较执着的当事人,趁着律师喘气喝水的机会,提出一些律师无法解答的问题,这时,无论如何,都不能告诉他你不熟悉这一块的法律,不能说你不知道,不能说:这个问题我需要查阅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要不是文盲,他就会想,你律师会翻书我也会翻书,你就是替我翻翻书,也要我给你那么多钱?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以下的一些回答方式:

1、你现在带来的一些资料还不够完善,作为律师我必须给你一个负责任的解答,在没有看到你所有的材料以前,我不能随便给你出具一个意见,那是对你的不负责任。你下次能不能把全部的资料带过来给我看看,看完以后我给你答复。

2、你带来的材料这么多,我需要一些时间认真研究,我不能匆忙下结论,这也是对你负责。等我看完这些材料,我们另外约一个时间再进一步谈这个问题。

3、关于你所提出的这个问题,正好是当前法律界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法律的规定比较模糊,各个法官和律师对此都有不同的理解,判决结果也存在很多的不同。我有时间的话给你整理一下大家的主要观点,一起交给你,这样对你会有很大的帮助,你看怎样?

在实在走头无路的情况下,只有使出杀手锏了----

站起来对当事人说:“对不起,我去一下洗手间”。从洗手间出来的时候,拿起手机装作接电话,嘴里说着“喂,什么?好,我马上就过去”,然后摆出一副行色匆匆的样子,对当事人说:“很抱歉,我现在有点急事要出去一下,你这个问题我们回头约时间再谈好不好?要不我给你介绍另外一位律师来回答你的问题吧。”

然后夹起公文包,落荒而逃!!!

 

律师诉讼和解的谈判技巧

 

一、原告策略

·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做彻底调查

·尽力使你方的主张真实可信并进行证实

·对你方的诉讼主张进行事实求是的评估

·向被告展示你方在不能达成现实可行的和解方案的情况下对判决解决纠纷的决意

·开出高价,但是要愿意以现实可行的方式做出下调整。

·在你开出最初的价码后,尽量和被告一起确定一个可接受的和解范围。

·努力弥合差距,但得随时做好准备,以便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和解的可能恢复诉讼

二、被告的策略

·让原告首先行动

·利用辩护障碍,只有当你相信原告将继续坚持诉讼主张并且其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时,才同意坐到谈判桌去

·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做出事实求是的评估。

·开出低价,但是要愿意以现实评估可行方式做出上调调整。

·在你对原告的要求做出最初的回应后,尽量和原告一起确定一个可接受的和解范围。

·努力争取达成一个公允的和解方案,同时记住你方有辩护障碍,这是你们的优势。

三、成功和解所需的另外还需坚持几下基本原则

1、永远不要关死谈判的大门

即使你觉得在讨价还价上占有优势地位,你也不要把和解谈判的大门关上。形势可能变化很快。新的事实、意料之外的证人、一个偏向对方的法官等可能对你不利的无数事物中的几个而已。

2、只给出范围

最高额和最低限额在诉讼谈判中不可取。一旦讨论涉及了具体的和解提议,最好不要给出具体金额。我们希望赔偿金在3—3。5万元之间”之类的话语给你提供了机动空间,而我们直接给出3。2万则达不到这个效果。

3、利用客户做挡箭牌

当讨论和解金额的范围或者出价时,将客户作为你的挡箭牌,简单地运用所谓的有限授权。“我不能确定原告是否接受3。2万元,我可以劝劝他,但不作任何保证。首先和解决议都是取决于客户的同意。其次,当你的客户不会接受3。2万元作为和解条件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评估    此开价时,这种方法为你提供了一个托辞。

4、结束的顾虑:永远不要假设一定会达成和解,也永远不要假设一定无法达成和解

随着审判日期的日益临近,不确定性加剧。但和解的最好机会就是最后一刻,即使当事人看起来好像陷入僵局。这也说明为什么你作为律师一定要随时保持和解姿态、做好和解准备、永远不要假设和解协议不能达成。你甚至可能完成你本来以为不可能完成的和解。然而,当和解不能实现时,你得准备继续诉讼。

5、诉讼无止境

建议不管结果如何,一定要表现得专业一些。处理和解谈判时所展现得职业能力对于你长期声誉的形成是至关关键。

 

调解中应注意的要点

民事案件的调解是民事诉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门,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降低双方的敌意,有效地找到诉讼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低成本地解决问题,省时省力。诉讼双方通常处于对法律的陌生,以及时间、经济成本的考虑,而愿意采取这种方式。

作为律师,在诉讼开始的时候就要做好调解的准备,并且要意识到将调解的手段贯彻整个诉讼过程,首先,必须了解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明白当事人想要得到什么,这其中,有些是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有些则不是,律师需要很深入地了解全部的情况。比如,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希望对方两个月支付一次赡养费,而否定了按月支付的方案。经过律师深入了解,得知当事人住所离法院较远而不愿意经常奔波所以提出该要求。于是律师提出按年支付的方案,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赞同。其次,在调解中应灵活掌握双方的心理,根据情况调整谈判的策略,双方的心理在法庭上会有巨大的变化,当事人容易因为对方的语气等外在因素而激动,但律师应冷静对待,认真分析双方的真实想法,从表象中找到真相,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第三,不能成为谈判的障碍。律师毕竟不是当事人,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决定。因此,律师应该将调解的作用,优缺点告知当事人,帮助其做出理性的选择。最后,调解中主持调解的是法官,从专业角度都是法律人,某种程度上有更多的共鸣,应该使法官在调解中起到平衡的作用,发挥调解的作用。

 

实习律师及助理基本守则

 

律师助理守则一:管好自己的嘴

在庭上,不到法庭辩论的阶段,你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阐释准备滔滔雄辩时,法官会毫不客气的打断你,并在心中讥笑你是个菜鸟。在给当事人做法律咨询时,老师们会提醒你,不该说的话不要说,要不然你的职业就不能产生任何的价值。如果你有机会跟在师傅身边,你会发现,师傅们说话是分场合的。他们可能是口才出众也可能是不善言谈。而实际上,在法庭上在客户办公室在各种的社交场合,真正的高手不一定是那些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家伙,法官、领导、客户们可能更看重掷地有声、一言九鼎的人。在言谈方面,我对你有些建议:

1)不公开谈论当事人委托的事务。

法庭开庭前,你在候庭的走廊上时,切记不要和同事交流案子的情况,这种交流包括询问案子的准备情况,打电话征询未出庭当事人的意见,问其它同事这个法院有没有熟人,主审法官的电话号码是多少等等,说不定离你不远的地方就是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而你的话会一字不差的漏到了他的耳朵里。在客户的公司里,你或许负有起草某份重要文件的任务,而一个不大不小的公司里,会门户众多,你自己都不清楚谁是谁的人,你在公开的场合,随意的说话,保不定你的文件还没有出台,关于这个拟出台文件的对策就已经在公司的内部网络上被所有人浏览过。在事务所,除非自己的老师,请不要随便向同事谈及你或者你老师获得的委托,不管这个委托事项在你看来只是个鸡毛蒜皮的小CASE,因为你做的工作不是收集并发布张家李家的蜚短流长。对当事人来说,如果自己的律师是一个口风极其紧打死也不会招的人,那么这样的人至少是可以信任的,如果加上他还能力出众,那么这个律师就是可以托付性命的人了。有句很俗的话建议你记住,并贯穿执业的整个过程,那就是:“真言不传六耳。”

2)不公开评价当事人。

来你老师办公室的人,会是形形色色的,即便你老师设定了代理案件的范围和客户的类型。你或许因为他精明吝啬而对他内心满腹牢骚,再或者你认为他人格卑鄙而内心对他极度厌恶,再或者你认为他阴沉险恶而内心对他倍加提防,总之,你在面对这些当事人时候,总希望自己有阮藉的特异功能青白眼,对你鄙薄的人加以白眼。

而在我看来,有职业精神的律师在对待当事人上是有风格而没性格的。即便对当事人的人格和处世哲学有不认同的地方,也不必公开的予以评价,也不应该影响法律服务的质量。律师是运用法律为当事人服务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法律技术工作者。你的职业不是评论家或者伦理学家或者心理学家,我们也没有受到委托对某个当事人的人格问题进行评价或者指责。公开的说这个当事人怎么怎么,那个当事人如何如何,只能让人对你退避三舍,因为你是一个喜欢花边新闻的八婆。

3)不把话说满。

如果说,能够实际解决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会体现你的分析水平的话,那么用适当的语气语调来表述则体现的是你的修为。你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案例虽然简单但也不是法学院课堂上的案例分析,你实际出席的法庭即便简陋也不是学习期间几个帅哥靓女组织的模拟法庭,你可以在做案例分析时条理清晰让老师都认为无懈可击,你也可以在模拟法庭上滔滔不绝意气风发让你的恋人幻想你是个金牌大状,但如果你停留在这些记忆里并想当然认为实际工作也是这样,那我估计你会是赵括第二。

实际上,不到判决书生效,你不能绝对断定你已经胜诉,不到合同完全履行,你不能绝对断定你参与的项目已经成功。很多不可遇见的因素和人为的因素是法学院的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中不可能考虑到的。因此,你可以条理清晰地完成作业,并在结论中作出绝对的断定,你可以意气风发地进行辩论,并认为模拟法庭的判决肯定是你胜诉,但在实际工作中,你不能对当事人老师说绝对肯定的话。

面对法庭的结论以及一个代理事务的最终结果,老师们对待当事人寻求答复的话语或眼光时总是语气肯定而用词谨慎的。语气肯定能够给当事人信心,用词谨慎则给自己留下余地。

4)不诋毁其它同事。

在一起工作久了,势必会对经常在一起的同事非常的熟悉,既清楚他们的优势和长处也知晓他们的弱点和不足。工作中,即便是一个合作融洽的事务所,同事之间也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摩擦和分歧。利益或者理念上的分歧可能会导致冲突的发生。利益上的冲突会导致合作的失败,而理念上的分歧会导致事务所分裂。还有可能是,你和同事之间存在着竞争,而你可能认为某个机会对你至关重要,你一定要争取到。因此,你可能会制造些事端以改变竞争的格局,或者当你在竞争中出局而迁怒同事,于是你可能会不惜诋毁同事来报一箭之仇。

如果你是一个睚眦必报的人,你将不会有真正的朋友,如果你是个斤斤计较的人,你可能会与很多机会失之交臂,如果你在执业之初就形成了不惜诋毁别人的名誉来获得他人好感的习惯,那么,正直的人都会对你敬而远之。

养成谨言慎行的习惯不但有利于做好律师行业,还有利于做其它任何你能够想象到的行业。炒作大师们在某些公共场合会胡说八道地制造让人无法判断的消息,而在这些消息被公布前,他们的保密工作比任何人都做得好。如果当事人没有授权你在某个问题上发表意见,请你在任何人面前都说:“无可奉告”,哪怕是自己的父母和爱人文章引用自: 。

 

老律师对年轻律师的忠告

1.律师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一定不能太明确,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的时候千万不要本着去把法律问题搞清楚的心理去解答咨询.否则当事人知道了怎么运作,他不会花钱请律师.那么你就失去了一个案源了,.律师在提供咨询是时候,尽量说模糊语言.一定要记得你自己的本意和目的是,让咨询者知道他的案必须请个律师才能够搞定,别无选择.

2.当事人如果在办理委托时候没有带够钱,一定不要就要他第2天来,当事人带多少交多少,有表现出来律师是为了当事人的事情赶快办而收钱.不是收够了钱才办事情.也就是说可以说开始收点调查差旅费.因为搞不好,当事人从你的律师事务所出来,又去问别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去了.

3.如果是联合侵权的案子,凡是在案子里沾的上边的被告一定要告上,因为法院收诉讼费不是按当事人的人数预收,是按标的收.况且被告越多越会给其他律师增加案源的机会.

 

若干注意事项

一、注意在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时,一定要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尽量将同一案卷的所有材料装在同一档案袋中,以免疏漏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三、自己必须理出案情时间表,以对整个案件有全面了解。

四、在起诉状中所列原、被告信息时不要把自己当事人的电话写在起诉状上,以免法官直接联系当事人,绕开律师。

五、注意在律师函上要写上自己的联系方式执业证号(特别时刑事案件),以便公安、检察、法官联系自己

六、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都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只留下复印件,以免遗失原件导致案件发生举证不能时,承担重大过错责任。——这是我们一直很小心的。

七、不要为了一点小钱,轻易去做律师见证!宁可让当事人自己做公证,这里面含很大风险。

八、刑事方面,会见时最好2人同去,不要传递给嫌疑人任何物品(包括烟),有时候一点点的同情心会害死你。

九、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后按手印。这个也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诬告你。

十、不要轻易对当事人或其家属作出某种承诺!

十一、在解答咨询的时候,说的千万不要太具体。只把部分实体问题解释给当事人听,不要谈程序问题。不要把有关案件的文件或资料或有关法律条款给当事人复印或带走,有的人在拿到依据后往往不会再回头。

十二、不要完全相信当事人的话,要看证据.

十三、交法院的资料及与当事人进行联络的信函应有备份,建立完整档案。

十四、与你的当事人接触时要始终保持大律师的气势。

十五、注意自身形象,即使身无分文,也要气宇轩昂。

十六、当事人,当时是人!!!!!对当事人交办的事要有责任感,并随时作好与当事人翻脸的准备!

十七、授权委托书最好叫当事人多签一份,以备开庭冲突时更换代理人。

十八、如果有可能,开庭时最好通知当事人听庭;如果当事人没空,也最好让其派员听庭,以便让其感受律师为其案子所做的努力及所表达的观点。

十九、与当事人见面,不要因当事人想急着了解聘请律师的价格而轻易告诉他这个案子你的收费,而是要当事人先将他的所有案卷资料交给你,说要研究几天才能答复,然后下一次再约当事人谈,先谈整个案件的情况,主要是疑难点,让当事人知道你已经熟悉并进入了这个角色,然后在当事人频频点头时,话峰一转:经研究,我们对你这个案件的收费是……

二十、在刑事辩护中尽量多使用公诉机关的证据材料,自己不要轻易调查取证,一来很难取得有用的证据,二来也致公诉人怀疑你作伪证。还有在辩护词中对采用的公诉方的证据材料的出处要标明清楚,以免辩论时找不出证据出处而导致被动。

 

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操作技巧

 

执业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既要具备深邃的事物洞察力和敏捷的应变能力,更要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高超的语言文字驾驭能力,在实际操作中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接受委托阶段

 

  1、咨询。

  接询律师要以友善的态度,并带着同情心倾听当事人不得不向你说的一切。当事人可能会重复自己的话,不要制止他,让他完全倾吐他欲说的东西,当事人的讲话可能是滔滔不绝的雄辩,也可能是对对方当事人的诽谤或侮辱,你应当听完他的全部叙述,因为你不能漏过其中的任何事实。律师不应当满足于只听一遍当事人的叙述,应当要求当事人反复对同一件事的叙述以确定基本事实。只有确定了案件事实,才能提出恰当的咨询意见。

 

  2、洽谈。

  确定律师费用的问题一向非常棘手,特别对于初级律师来说,更是如此。初级律师可能还未建立起自己的名声,而当事人也许与他又无特别的交情可言,所以,律师不得不冒接受一个杀价的当事人的风险。一方面,不应要价太低,以免当事人认为你只值这个价;另一方面,又不能索价太高,过高地估计自己服务的价值会失去客户。即使客户接受了高昂的律师费,也会有两种结果,如果案件胜诉,他们会回过头来认为律师的工作量与收费数量不符,甚至投诉律师乱收费;如果败诉,律师面临的是他们几乎全额退费的无理要求。可见,每个律师都必须维护统一的收费标准,并要不惜代价地坚持到底..高于标准)时也应谨慎从事,避免格式合同的使用,不要授人以柄。

二、庭前准备阶段

 

  1、起诉、答辩与诉状。

 

  从当事人那里收集来的原始材料必须被赋之以法律形式,以便可以清晰和准确地揭示出其行为的原因。这首先要求律师在脑海里画出一幅诉讼将如何进行的想象中的画面,其次要求律师对与案子有关的法律命题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即确定法律关系,然后才能动笔撰写诉状。

 

  精确和准确地撰写状子(这包括起诉状和答辩状)是一门艺术,这门艺术需要刻苦的训练才能学会,有时一个案子仅仅基于诉讼双方对状子的宣读便被决定了。因此,在撰写诉状时要特别小心,攻击与反驳的所有可能理由都应当包括在状子之中,从而使你不会因任何不幸的遗漏而受到责备。在撰写状子的时候,不要冗长罗嗦,也不要过于简短以致使人感到还未说明问题,但所有无关的东西都应当删去,这样,关键性的问题就能得到强调。

 

  提交二审法院的诉状也是获得上诉成功的关键。虽然,上诉法庭有时候不进行口头辩论,但他们从未忽略过对上诉状的推敲。考虑到有成堆的文字资料要求二审法官花费时间和精力去阅读,因此,一个有效的上诉状就必须结构严谨、文笔流畅、具有说服力并且清晰和精确。如果一份上诉状具备了上述所有的特征,它就更有可能给法官们留下很深刻的印象,不应将在一审中用过的诉状或摘要(无论是胜诉的还是败诉的)用作上诉诉状,上诉状所使用的术语和观点应当不同于你在一审法庭所使用过的术语和观点。

 

  2、调查收集证据。

  调查收集证据要讲究方式方法,因势利导、因人制宜是取证成功的关键。不要忘了“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这些基本方法。另外,有些证据时间性极强,为了避免时过境迁,应及时取证。实践证明,收集证据抓得越紧,进行得越及时,就越能收集到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

 

  收集证据必须认真、细致,即使发现微小的迹象和不明显的线索,都应细致地加以收集研究。实践证明,有些案件,律师在开始收集证据时,往往发现一些微小的迹象,但经过认真分析、细致调查,竟成为查明案件的重要依据。在这里还需要注意,如果律师认为委托人能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而其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后,律师可以拒绝为其继续代理。此外,律师因客观原因在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需要勘验物证和现场的,也应及时提出并要求共同参加。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律师也应根据案件情况及时进行代理。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转移的情况下,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代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反复熟悉案情。

  律师在占有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反复熟悉案件事实,吃透案情,这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①倾听当事人陈述。代理(辩护)律师要不厌其烦地倾听当事人或委托人对案情的叙述,并要善于提问,就其陈述中不清楚或不十分清楚的情节或案件细节反复询问让其解答,有些证据线索就是从当事人认为无关紧要甚至完全无关的细节中挖掘出来的。当事人道听途说街谈巷议的内容有时也不能放过。

 

  ②阅读和研究证据。律师应当反复阅读、抄写、摘抄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仔细研读对方当事人陈述笔录,查阅书证,认真研究物证照片,查看原物,辨别真伪。争取把每个证据的基本内容与要点熟记于心,不仅要研究关键性的证据,对不引人注意甚至被认为是枝节的问题,也应反复推敲,加深记忆,破绽往往就在这些地方。

 

  ③编写证据目录与说明。编写证据目录与说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目录与说明应对每个证据的形式、证明对象、举证目的、证据来源、编号及各证据的内容摘要进行详细列举,逐一说明,末尾为“XX律师编制,年

[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

月 日”这使人看后一目了然。事实上法官、仲裁官们对编写证据目录及说明都很乐意接受,并给予肯定。

  ④确定法律关系。律师弄清案件事实后方能给案件定性,确定一个案子是何种法律关系,对诉讼的胜败至关重要,法律关系决定于法律事实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定,所以,律师必须培养其对事物的洞察力和高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对之善于灵活运用,才能判断准确,恰当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⑤形成自己的诉讼观点和意见。诉讼观点是律师经过认真研究、准确记忆和反复思考检索这样一个复杂的脑力劳动后所形成的对案件的基本看法,它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和事实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得出己方当事人行为合法性或者对方当事人行为违法性的主观意见,籍以引导法官的裁判思路。

 

  4、律师案头工作。

  律师应腾出开庭前三天或更适当充裕的时间作好以下工作,切忌“临时抱佛脚”仓促上阵。

  ①界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律师应对起诉状和答辩状进行比较研究,将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罗列出来,以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并围绕该焦点筛选有关的证据,将原告起诉证据与被告答辩证据进行比较和鉴别,寻找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突破口。

 

  ②查找法律依据。将案件所需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下来单列一页,作为开庭的备忘材料,注意注明出处、颁布时间、生效时间、颁布部门和法规性质、效力等级等内容,以备当庭引用,并给法庭备送一份。

 

  ③准备法庭调查提纲。律师可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编写一个调查提纲。调查提纲主要是针对证人、鉴定人、对方当事人发问内容及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所形成的基本纲要。

 

  ④制作代理(辩护)意见。根据手头掌握的正反两方面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已经界定的法律关系,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法学理论形成律师自己的出庭代理(辩护)意见。但不宜过细,因为律师还必须根据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充实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过于具体详细反而会束缚手脚。

  

三、庭审阶段

 

  1、事实与证据。

  ①陈述。大多数当事人不喜欢陈述事实,有些当事人甚至没有提到对案子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律师要对从当事人那儿收集来的事实进行思考,整理并且赋予它们以法律的形式。

 

  ②举证。只有那些能够证明自己状子中的论点的书面证据,才能向法庭提出。律师应按照事先编写好的证据目录逐一列举、宣读证据,并分别说明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项。在有一些案子中曾经出现过由诉讼的某一方提出的文件却反过来不利于自己一方甚至推翻了自己一方的论点。律师的这一类疏忽是不可原谅的,这种疏忽常常会招致不光彩的失败。

 

  ③质证。对于对方出示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一定要仔细查看、核对,书证必须当庭查看原件,并与复印件进行比较,物证要核查原物并结合其他证据,辨别其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发现疑点立即提出异议或要求对方继续举证印证。针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提出质询,找出其破绽,避实击虚,打乱对方阵脚,达到以守为攻,各个击破的目的。质证的过程也是一个辩论过程,切忌在质证中放过任何一点辩论机会,这十分关键,因为法官和仲裁官认证时,他们必须以质证的结果为根本基础,我们曾经遇到过法庭辩论时对方律师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事实根据,这时只要你提出“听不懂”法官会马上制止他。

 

  ④询问证人及对方当事人。律师在询问证人及向对方当事人发问时,如果被问者所答于己方不利且出乎意料,不要紧张,可以要求其重复一遍,以争取时间思考,如果时间还不够,还可以以“问题太长、未叙述清楚和未听懂”为由,向法官求助,法官即会责令其言简意赅,简明扼要地叙述,在这段宝贵时间内,律师就可以形成反驳的理由。

 

  ⑤笔录。庭审阶段一定要认真听、仔细记,以备向证人、对方当事人发问,完善庭前准备发问的提纲并注意从对方发言中捕捉对自己有利的观点和证据线索,及时表示同意并提请法庭记录在案。对于不利的证据和观点,要思考对策,快速作出反应。这是案件代理经验长期积累的结果,并非一日之功,要有意识地训练这种逻辑思辩能力并反复锤炼,力争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

 

  2、法庭辩论。

  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和意见。事实上,律师辩论的过程也是运用质证后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据)来论证自己观点(论点)的过程,在进行论证时,律师必须援引具有确切出处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建议,决不要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因为重复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律师必须根据法庭调查所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代理(辩护)思路,重新考虑自己的发言提纲。不必面面俱到,但应重点问题说到谈透,以引起法官的注意,双方已经达成共识的观点不必过多重复(切忌一轮辩论后,二轮再重复以前的观点)只须作概括说明。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切忌高谈阔论,不切实际。

[ 转自法易社区 http://bbs.laweach.com/ ]

 

  一个令人不会感到刺耳的动听嗓音是律师所必需的。有的法官曾经抱怨说,长时间地倾听某个律师的发言会使他感到疲倦,而造成疲倦的原因不是辩护的内容,而是辩护者的声音,适宜的态度也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某些律师那种好斗的态度只会招致法官的反感而无益于赢得法官的同情。

 

  一个成功的律师不仅需要了解他的案子和有关的法律,而且必须了解他的法官,法官最终也是普通人,每一个法官都不可避免地有着他自己的特殊偏好,虽然有时甚至法官自己都感觉不到自己具有这种偏好。但是,了解这些偏好却是律师的责任,这种了解可以使辩护律师不盲目的说话与做事,从而能够避免触及某些偏好而失去法官的同情。

 

  你不仅应当了解你的法官,也应当了解对方的律师,了解他的长处和他的弱点。律师也有他自己的特殊偏好,这种特殊偏好往往向对方暴露了他自己的长处与弱点,我曾经不止一次地见到被对方一下子击中弱点而败诉的事例。因此,要了解对手,尽力抓住他的弱点,同时也要时刻警惕,不要因为被对方抓住弱点而乱了方寸。

 

优秀律师的发言简练而切题,能够左右人心并且影响判决。

 

 

律师执业中交际技巧

 

交际的正确运用对律师的发展和成功非常重要,对我们新入行的律师来说,交际技巧的欠缺还比较突出。彼人拾掇文字,认为应把握好下面几个方面:\@
  一、诚实守信。x)i
  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准,是律师履行对社会承诺的评价。律师必须给人一种忠实可信的态度,特别是对于当事人,这个时期的当事人心理都比较敏感,如果认为自己的律师存在欺骗自己的行为,那么当事人将和律师之间将失去信任,从而失去了业务存在基础。律师业务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业也是一个服务行业,因此,也应该遵守服务行业的惯例,体现出服务意识。律师的信用要高于其他行业,律师在人际交往中的每一个细小诺言,如律师约定的与当事人会见的时间;律师撰写材料的交付时间;律师须遵守的开庭时间等。有些约定事情看似很小,但即已约定,就应遵守,这会使当事人因此对律师产生信任,否则就失去信任。轻许诺言同样会损害律师的形象,一旦诺言未实现,其人品就会在某种程度上被否定。办事认真负责是律师取得他人信赖、尊重及信任的必须条件,诚实守信也是律师人格魅力的一个重要体现。z`A$
   二、举止大方。KU
律师在人际交往中应该遵守必要的礼节,在某些场合上礼节周全、举止得体,表现了一个人的修养,也是律师职业的需要。同时,律师应该注重日常交际的着装,尽管穿着打扮纯属个人私事,但作为律师合适的着装却是职业的需要。首先应整洁,律师在交际活动中,给他人的第一印象是外表,着装不整洁,有时会让人对律师产生反感,甚至看不起的思想。二要大方,避免穿着奇装异服和梳理怪异发型,使他人对律师产生轻浮的印象,降低当事人对职业律师一般所具有的尊敬。三要庄重。在出庭等办理法律事务的严肃场合,切忌服装过于华丽、鲜艳、怪异,特别是女律师是女律师要更加注重这些方面的要求。详细可以参照毛驴关于着装的帖子,说的还是很不错的。PA7q
  三、语言灵活。SW.
  靠嘴吃饭用在律师身上最好不过,一个成功的律师,除了你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灵活的执业头脑,更重要的是你必须有一张好嘴,因为你的法律知识和灵活头脑只有通过你的嘴才能表现出来,也才能得到当事人、法官的认可。所以,律师在交际中自如地运用语言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是非常重要的。律师在和当事人交谈中不能过于夸大其词和过于谨小慎微,过于夸大其词容易被人理解为该人喜欢言过其实,不能信任;过于谨小慎微给他人的印象是该人缺少魄力和能力,不能相托。律师的语言要根据不同的场合灵活掌握运用,一般正规场合表达应该简洁而清楚,在意思表达清楚的前提下,尽量避免无休止的重复,以免造成他人的反感,避免使用非规范性语言、俗语、方言、流氓黑话等。律师在交际中谈吐应充满自信,不能体现出紧张、不安等情绪。律师所表现出的自信,对感染本方及对方当事人,甚至包括法庭都是重要的。同时,律师应该展现自己诙谐幽默的一面,有时也会有较好的效果,但要注意一个度。Nz6V_
  四、广交朋友。r@(
  这是律师开拓业务的一个非常重要手段,对当事人而言,如果请律师,当然是请是朋友的律师,这样更加容易让人信任。有些与当事人有着长期业务联系的律师,当事人的朋友因素占了很大的比重。律师要学会推销自己,要善于结交朋友。律师千万要克服小气的毛病,尤其在朋友面前。律师在人际交往中,要注意掌握对方的性格特点。区分所交往人的不同性格,根据不同的性格采取不同的交往方式。.

 

 

律师谈律师执业技巧

 

台湾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在一本著作中昭示法律人:最近数年学习法律的人,常自称为“法律人”,带有几分骄傲!带有几分期许!然则,法律人与所谓的外行人(非法律人)究竟有何不同?在一个法律社会,法律人常自负地认为,大者能经国济世,小者能保障人权将正义带给平民。法律人为什么会有此理想,有此自信?一是有法律知识,二是有法律思维,三是有解决争议的办法.我们律师也往往自诩为法律人,但我们是否达到了王泽鉴先生的期许呢?毋庸讳言,中国的法学教育是失败的,不象其他国家法学教育开展诊断教育和案例教育,一个法律院校的本科生,研究生,不会办案,甚至连诉状都写不好,更谈不上技巧,这也是促使笔者写成本文的重要原因。如果拙文对同道能有所裨益,有些启迪,则余愿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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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当事人谈话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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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认真倾听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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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当事人谈话很罗嗦,杂乱无章甚至语无伦次,往往说了半天,还未听清他说的中心意思是什么。对于这种当事人,不要轻易打断他的话,要耐心地让他把话说完,这一点对于律师来讲也是一种修炼。有的律师性格急躁,还未等人家把话说完,就打断当事人的话,这不仅不礼貌,而且容易中断对方连贯的思绪,另外也容易使当事人与你拉开距离,产生一种不信任的感觉。尽管陈述的有些话对本案意义不大,但对于当事人来讲,觉得十分重要,不说出来心里难受。让他说出来慢慢地给他加以解释,使其减轻思想上的负担,就这一点讲也是有意义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这样的生活经验,有些人思想有了疙瘩后,郁郁寡欢,百思莫解,找到朋友倾诉后,便豁然开朗轻装上阵了。优秀法官宋渔水在审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时,庭审中她耐心的听完了一位原告(作家)用散文诗一般的语言冗长的陈述一个小时意见,使得这位当事人极受感动,庭后,他说几年来就没有一个法官这样有耐心的听我倾诉,现在我的心情好多了,我决定撤回诉讼请求。于此我想到耐心的倾听陈述也是沟通律师与当事人情感的重要环节,不可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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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与当事人谈话中,敏感的律师往往能从当事人冗长而罗嗦的谈话中,抓住有关案情的要害和事实。对于重要的谈话要作记录,有些重要情节等当事人把话谈完之后,再重新提起,甚至刨根问底,弄清楚案件的某些细节,这对于在办案中形成的观点十分重要。另外,倾听当事人谈话,要有目的的去听,不能听完之后自己脑袋里乱糟糟的形成不了思路,那样谈话就失败了。怎么办呢?这就要针对不同案件用你学到的法律知识法律条款有目的了解案情。比如离婚案件要了解的问题是感情是否破裂,要收集这方面的事实,如婚前基础如何,婚后感情有无打骂、虐待、婚外恋等情况,找出婚姻纠纷的症结,不管当事人说多少事情,都要用感情是否破裂这条线将他串起来。这样从事实上才能把握感情破裂与否的尺度,由此决定你代理案件的基调。再比如合同纠纷案件,就要紧紧围绕合同的几大要素(如:效力、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时间、质量、交货方式、违约责任等),去全面了解案情的来龙去脉,然后确定你对案件的判断。如果胸中无数,尽管听了很多陈述,那还是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脉络。在倾听完当事人的叙述以后,也可以与其就某些问题进行讨论,把可能出现在的结局,不利的方面讲清楚。但是切忌匆忙下胜诉败诉的结论,也不能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对方。最应把握的是,除了与当事人谈话之外,还要注意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以证实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这样才能给当事人作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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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切忌罗嗦和炫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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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一些同行在解答当事人咨询的时候很不得要领。一是话说的非常多,有时一谈一、二个小时,我在一旁听着心里都烦,但又不好当面劝阻。有时我讽刺他们,如果要按计时收费,当事人可就惨了。这些同行陷入一个误区,仿佛非把你对当事人询问的案件认识及救济方法合盘托出,否则就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似的。

  这个想法是非常错误的。其实,你第一次接待一个陌生的当事人时,他不仅仅是向你请教,也是在考你。因为他自己遇到案件的时候,也可能看了好多相关法律书籍、案例,也可能已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目的是想认证你解答的是否与他的想法和其他律师的解答一致。他是在选择律师。就如同我们到一个陌生城市买房,要到房地产中介机构或房地产开发商咨询一样,通过货比三家之后才能决定购买与否。所以你千万不要以为经过你的一次解答就能揽住案源。按我的经验,在吃透案情之后,解答当事人的法律问题不能超过20—30分钟。解答要抓住主要的东西,提纲挈领,简明扼要,点到为止。当然这是指一般的案件。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你应当是框架式的解答,即从宏观的角度解答,如案件的性质,救助渠道,对该案的把握程度和存在的风险等。你的解答既要中肯诚实,又要给当事人信心和勇气,让他对你产生信任感。对复杂的案件,要当事人留下相关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经研究后,约好下次再谈。但无论如何不能给当事人留下象小贩一样推销自己的印象。当然适当的推销也不可或缺,但要掌握分寸。

  实践中我发现有的律师把大部分时间放到自我炫耀上了,称自己办过什么什么案子,与法院有什么关系,保证胜诉等等。这种做法不但不能起到揽到案源的作用,反而会使当事人产生逆反心理。比如我们到私人开的诊所,十有八九都会遇到这种“自炫”的现象,但患者都是在似信非信之间。我想还是不要把话说满为好,要留有充分的余地。

我们遇到的当事人有不同层次,有城里人也有乡下人,有知识分子也有文盲,有国家干部也有工人,有董事长也有打工仔,对待不同的当事人应采用不同谈话方式。有的则需要用法言法语,有的需要用百姓的通俗语言把道理讲清楚。有的当事人很狡猾,当你把所有的招数都告诉他的时候,他就自己去运做了。所以对待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谈话方式是十分重要的。但无论如何,只要你的分析和解释十分准确,给当事人提出的救济途经可行,当事人就会对你产生好感。这时不防运用一点儿三十六计中的欲擒故纵的方法,要当事人再到其他律师事务所去咨询一下,这样效果会更好。这种作法我经常尝试,屡试不爽。

二、对案件判断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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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同行缺少法律思维方面的训练,不懂抽象和概括,我曾经在《从明白到明了——论律师的哲人气质》一文里提到过这个问题。有的网友说对律师要求太高了。但是我要说不懂抽象和概括的律师不是好律师,当事人叙述案情的经过是杂乱无章的,你在倾听的过程中大脑就要进行思维和归纳,然后依照法学基本原理和社会生活经验,作出较为客观的判断。也就是说在你了解基本案情之后,要给案件定性,告诉当事人是什么,为什么?

1、“是什么”,就是给案件定性,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合乎理性的判断。我认为给案件定性说起来容易,但作起来是很难的。这就如同中医给患者诊断,要“望、闻、问、切”,在以前没有其他可资借助的仪器的情况下,医生要靠经验和医理给患者下诊断结论。律师就类似中医诊断,没有科学仪器将检验结果告诉你,只能靠法理法条和经验,对案件的性质作出独立的判断。一份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是侵权还是违约,或者是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都需要你给当事人作出客观的判断。梁慧星先生的关于怎样判断案件性质的经验,很具有启发性。他认为对案件的判断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律的基本原理,包括并不限于法律的基本原理作为判断的依据;二是用社会生活经验作出判断。他举近年保险公司给开办酒醉开车交通事故险的例子,赞成此项险种的理由有三项:第一,认为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第二,法无禁止性规定,即为合法;第三,对受害人有利。第一、二项理由是以法律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的,第三项理由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的。

反对此险种的理由是两项:第一,是酒醉开车是违法的,违法行为不能投保;这是以保险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标准的。第二,如果酒醉开车可以投保,则杀人放火也可以投保。这是“类推法理”的方法,亦属于“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第三,认为开设此项保险,将造成交通事故增多。这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的。①先生对此种保险的适法性未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但从字里行间可认为他是赞成该项保险的。如果当事人问你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该项合同是否有效,你可以答复,该合同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这就是定性。

笔者曾经承办这样一个案件,某个体户承租了某国有企业的三个养鱼池,这个养鱼池原来是炮弹炕。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后,承租人没有养鱼而是将池塘挖7米多深,将五万方米的国土擅自卖给一个大学填坑了。出租人发现后提出终止合同,要求其将土坑恢复原状。承租人不同意,将出租人诉至法院,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运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因将国有土地出租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合同成立了,未生效。但法院判决结果却另出租方大失所望:判令出租人赔偿5万方土的运费。我与该院院长交换意见时提出:(1).养鱼池深度按生活常理一般在2—2.5米左右,有关养鱼池的教材也是这样说的。但院长说合同没有约定挖多深,因此原告无过错,我是从“社会生活经验”为依据,院长是以合同约定为判断标准的;(2)我认为原告养鱼是假,卖土是真。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如果确需挖7米深的鱼塘,那么只要挖3米深,将土叠在坝上,鱼塘自然增高,根本无需外运,外运还要增加运费等成本,而法院认为合同没有限制外运,你终止合同要承担缔约造成的损失。前者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的,后者是从法律原理做为评判标准的。(3).卖土行为已经违法(已经触犯刑律,但公安机关立案后,刑法无此对应罪名,故撤案),其违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这就如同小偷去你家偷东西,你还要支付运费,是十分荒唐的。但法院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要找到土的下落。因有关当事人不愿作证,出租人遂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但法院不理。前者是从民事过错的基本原理和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的,法院是以证据规则作为裁判依据的。但是两者相较,孰是孰非读者不难做出合乎理性的判断。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早就提出“一般经验法则”的重要性,“判断特定及事实是否为法律构成要件所指称者,经常也不只依靠感知,更需要借助社会经验”。所谓的‘一般经验法则’已经帮助他勾画好轮廓,例如,可以将下述情况视为一般经验法则:橘子和柠蒙的交易通常是以数量或重量所约定的,换言之,它们是代替物或者土地上能否建筑是交易上认为重要的性质,法官可以依自己的社会经验,或者,在一些法学的注释书中找到这些经验法则”②。但不仅仅是法官,就是我们有的律师也不懂用社会一般经验法则判断的道理。

2、要回答当事人问你为什么的问题,也就是说你作出判断的理由是什么。我们再举酒醉开车保险的例子,为什么保险合同是有效的?现浅谈一下我的认识:(1)反对酒醉开车责任险的第一项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如酒后开车是违法的,违法的行为不能投保,那么清醒的人开车肇事是不是违法的,违法的行为为什么可以投保(如第三者责任险)这也是法理类推。(2)同样,第二项反对理由也不成立。酒醉开车肇事,属过失行为或民事行为,属轻度违法,(如出现重大交通事故触犯刑律由公法制裁,保险也不保犯罪问题)杀人放火属故意犯罪,两者没有可比性。这是从法的基本原理作为评判标准的。第三,认为设此项保险,将造成事故增多。这也是不能成立的。从“社会生活经验”看,比如笔者的车已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但在开车时还是小心翼翼,唯恐出事。保险只是经济上的补偿,替代不了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设第三者责任险,并未造成交通事故增多,恰恰相反是使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救济。保险公司其他险种或者为事故,或者为盗窃,或者为人寿而设立的,(都是为违法和意外事故设立的)酒醉不能驾车并不等于没有酒醉驾车的人,如果酒醉驾车出现事故后无力赔偿怎么办?不能认为设立事故保险就是鼓励出事故,设立财产保险就是鼓励盗窃或纵火,设立医疗保险就是鼓励生病。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募集社会资金去救济少数投保人发生的经济困难,并不存在鼓励违法行为问题。这就是通过独立思考得出的合乎情理和法理的结论。这里要申明的是,正确的判断是以对案件的正确分析作为前提条件的。比如笔者与广州知名律师樊华合作代理的郑小江诉200家连锁美容店肖像权纠纷上诉一案,就是运用民法基本原理作为分析工具的,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
原告郑小江原籍江西省赣县王母渡镇歧岭村人。因小时侯在面部患上雀斑和暗疮,同伴们都远离他,心灵受到很大创伤,经多方治疗无效。偶然在媒体上发现临川市章飞一绝祛斑美容院能治疗该病,遂前去就诊,因院方索要7800元,他拿不出这样昂贵的治疗费,讨价还价之中,章飞提出了一个解决的办法,得到了郑小江的同意,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

“乙方:郑小江
1、乙方属严重先天性雀斑,粉刺暗疮,在甲方祛斑费用7800元。
2、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自愿为甲方在全国各地提供祛斑美容前后照片对比,和电视摄影专题广告等各类十年广告宣传。甲方一次性付给十年广告费用5000元和免费提供十年保养液。
此协议一式2份,有效期十年,任何一方如有反悔应承担对方的一切损失。落款甲方:临川市章飞一绝祛斑美容院;乙方:郑小江签字。”

上述协议签订后,该美容院为郑小江作了祛斑美容治疗祛斑之后,郑小江便开始了打工生涯。2002年章飞找郑小江请他去广州章飞一绝祛斑美容有限公司工作。这时他发现该老板又分别开了广州市章飞一绝祛斑美容有限公司和抚州市章飞一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而且,这两公司均以加盟店的形式或经营运作,并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肖像转让给了其他加盟的美容院使用,且数量高达300家之多,几乎遍布全国各地③。为此,郑小江与章飞一绝交涉未果,即开始了将近两年的调查取证工作,足迹遍布北到新疆南到海南的10多个省份,获取了234家加盟店使用其肖像的证据。于是,他聘请律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和人格尊严。

该案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出乎意料的是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却判决原告败诉,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也作了不利于原告的播报和点评。④我们在研究了该案的具体情节后认为法院判决是错误的,对被告是否构成侵犯原告肖像权作了如下分析:第一、关于使用原告肖像的主体范围问题。先看一下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的主体是谁。双方于1999年4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的甲方主体为临川市章飞一绝祛斑美容院,乙方主体为郑小江。并且该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自愿为甲方在全国各地提供祛斑美容前后照片对比和电视摄影专题广告各类十年广告宣传。”从上述协议约定的两点内容看,完全可以断定,原告的前后对比肖像使用权只授予了《临川市章飞一绝祛斑美容院》这一特定主体,任何超出这一特定主体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都违反了该协议约定的条款,是严重的违约行为。第二、关于使用原告肖像的客体范围问题。原审判决书混淆了为美容院作广告和美容液作广告这两个不同的客体。原告同意为美容院作广告但不等于同意为美容液作广告。这就如同患者到医院治病一样,假如患者与医院签订了一份医疗服务合同,同意医院将治好的病例对外宣传,但并不等于对所用的药品进行宣传一样。祛斑不仅仅是用药问题,更主要的是要在医生或技师指导下作手术治疗,如果仅仅卖药,医院和美容院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美容院是民事主体,美容液属于物品,将民事主体与物品等同起来,是十分荒谬的。第三、关于使用原告肖像的权利范围问题。该份合同约定甲方的权利为:使用乙方祛斑美容前后照片对比在各类媒体上作10年广告宣传;义务为:(1)免收7800元祛斑费;(2)一次性付给乙方十年广告费用5000元;(3)免费提供十年保养液。乙方的权利为:(1)享有免除7800元治疗费用权利;(2)享有收取使用肖像作广告费用5000元的权利;(3)享有获取十年保养液的权利。义务:同意甲方使用前后照片对比肖像在全国各地媒体作十年广告。根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界定,如果甲方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使用乙方的前后对比肖像在全国各地为“临川市章飞一绝祛斑美容院”作广告宣传(请注意美容院这三个字)那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但是本案的事实是,甲方不顾合同的约定,在未经原告郑小江允许的情况下,将乙方的前后对比肖像擅自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并且用作“祛斑美容液”的广告宣传,其行为已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主体和客体使用范围。

通过以上分析,我作出了较为客观的判断,即被告的侵权行为是成立的,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⑤。由此,我认为对案件的正确判断源于正确的分析,正确的分析源于对民法基本原理娴熟的掌握和对社会生活经验的积累,按照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转述的说法是: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例事实的法律,一方面须依案例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其他方面须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案例事实。因而产生“上位规范与生活事实间来回穿梭的观察”事实认定行为与其法律定性之间的相互渗透,此所涉及的,乃是一种相互阐明的思考过程,将据以判断案例事实的法律规范,于经认定的事实上的具体化⑥。否则,你的判断难免不出现错误。

三、请求权选择的技巧

何谓请求权选择?王泽鉴先生说的很到位:即“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请求权的寻找,是处理实例的核心工作……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⑦因此,请求权的选择对于律师从事代理工作是相当重要的。关于这方面的技巧,是值得研究的。

  1、请求权的选择要慎之又慎。

请求权的选择是在透彻的分析法律关系之后才能作出。同一个案件,可以有不同的请求权,如果请求权选择错误,就要出现不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后果。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商于1994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房款已交清,当事人居住11年之久,并且办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到现在开发商也未给办土地使用权证书,为此原告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但原告的代理人向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退房。在审理中法官向当事人行使的释明权,告知他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代理人固执己见,坚持原来的诉请,最后的结局是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并承担了诉讼费3900余元。当事人拿着判决书来咨询我是否上诉,我告诉他法院的判决书是正确的,你的问题是出在请求权的错误上,从契约的角度来分析,访份合同符合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的合同;从物权变动的角度来分析,该房已交付原告,实际占有11年之久,并办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即经物权公示,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在这种情势下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纯属犯了低级的常识性错误,因此,我告诉当事人不要上诉了,上诉也得维持应另案起诉,请求被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达不到诉讼目的也可经行使撤销权。

这种请求权的选择错误,纯粹是其代理人的责任。即使当事人坚持以此案由起诉,你也要告知不能取胜的风险。

德国有一个律师因选择请求权错误而败诉的典型案例。有一对非婚男女同居(德国不叫非法同居而称非婚姻共同体)同居期间双方当事人约定,女方要服用避孕药,以防止生育孩子。但女方为缠住男方达到结婚之目的,竟违反约定未服避孕药,生了一个孩子。为此,男方非常生气找到了律师,律师的意见是被告在原告不知情况下并且违背他们之间达成的约定,决定停止服用避孕药,达到与原告生育子女的目的,其行为构成了需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违反合同行为。案件起诉后,法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理由不无道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其共同生活关系中不生育子女,因此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物,对于承认因违反这一约定而产生合同上的损害请求权不存在任何可能性。理由是⑴对非婚姻关系共同体来说,他们有意识地放弃用婚姻制度将其自由的伙伴关系置于法律规定的约束下,在通常情况下是建立在感情和信任基础之上,他们不原欠使其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受到法律调整,因此双方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⑵此项法律行为所涉及的核心是人身自由领域,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体现,是不受合同调整的;⑶两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且在发生性关系时不仅满足其性的需求,而且还为新生命的诞生负责,即使一方在采取避孕措施上欺骗了另一方,他们两人的隐私领域原则上也不受侵权法调整;⑷要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将对子女造成心理方面重大损害。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有理有据的。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律师支持其上诉,在上诉期间,又增加了诉讼费,这时原告担心判决后,因女方“一无所有”,即使胜诉也无法履行,问律师能否执行,律师也说执行十分渺茫,原告遂申请撤诉。撤诉后律师向原告索要代理费,被拒绝,将委托人起诉至法院,诉讼中被告向律师提出反诉。最后的结局是律师的诉请被驳回,被告的反诉获胜。律师不服上诉至州高等法院,法院认定律师的过错为:⑴在律师接受委托人后,必须对其委托人陈述的案情予以研究,对其委托人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上获胜的前景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诉讼没有获胜希望则应向委托人加以说明,并且果断地劝说委托人不要通过诉讼途径主张那些并不成立的请求权;⑵律师曾经向被告建议提起诉讼并且提起上诉,因为他们认为委托人的诉求是很有希望的;⑶律师有过错地违反了他们在前案中的咨询义务,因为他们未尽到作为律师在委托合同中所负的注意义务,未认识到诉讼风险的可疑性,反而唤起了被告“根据判例是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观念。⑧我之不厌其烦的介绍这个案例,是要提示同行,如果你的判断错误,选择了错误的请求权,不仅会使委托人败诉,而且还会引火烧身,承担因你的过错使当事人遭受的诉讼损失。目前我国公民因法律素质较低,一般都将败诉的责任推到法院判决不公,而没有或很少迁怒于律师因请求权的错误而诉诸法院的。所以我要提醒同行,在代理案件确认请求权时一定要谨慎从事,否则厄运说不上那天就降临到你的头上,这不是危言耸听。

  2、请求权的选择要遵循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
同样一个案件,可能存在多种请求权。多年前张艺谋导演的电影《秋菊打官司》里有一个情节,当秋菊找到在街头代写呈子(状子)的老先生时,这老先生在听完秋菊的叙述后问:“是活告还是死告”。这“活告”我的理解就是民事诉讼,“死告”就是刑事诉讼。这就是指当事人的救济方式和渠道。其实秋菊那个官司打的是一场糊涂官司。本来秋菊的丈夫被村长踢了下身一脚,造成轻伤,但秋菊从行政诉讼的角度选择请求权,她为了给丈夫讨说法从乡里告到县里,从县里告到市里。其实秋菊的丈夫有三种请求权:一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起刑事诉讼;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三是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四是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就是请求权竞合。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哪种权利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最大利益,律师就要帮助选择请求权。最近我代理一起债权转让纠纷。该笔债权某建行作为不良资产转让给郑州信达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郑州信达又将该笔债权打包出售给美国的一家公司,美国公司又委托郑州信达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我的当事人雄风公司。当我的当事人向债务人某建筑公司主张债权时,债务人拿出原债权人某银行出具的证明:原借款合同无效。经查,某建筑公司给建行盖家属楼,当时建行无这笔工程款,遂以建筑公司的名义贷的款,这笔贷款实际是用于拨付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了。这样,这笔债权的受让人手里的债权文书落空了。那么怎么能实现这笔转让的债权?我分析案情后,认为可以有三种救济渠道,但是哪种是最便宜的救济渠道呢?⑴起诉转让方即美国某公司,提起撤消转让合同之诉,因为其转让的是不存在的虚假债权。但是提起这种诉讼要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你起诉美国公司属涉外案件,送达就要拖延很长时间,如法院认为要查清这笔债权的来龙去脉还要依职权追加若干个第三人,这就难免给原告人告成讼累。这个请求方式被我摒弃了。⑵起诉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以说得过去。一是原告所持的合同并未被撤销,双方借贷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败诉后可追诉银行偿还工程款,法院亦可追加银行为第三人,但考虑到案件胜诉的把握不大,即使胜诉,对于建筑公司来讲执行也是大问题,很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⑶直接起诉这笔借款合同的原债权人,即某建行,案由可确定为不当得利。以这种请求返不当得利的案由将建行起诉至法院。因为告银行(在本地)节省审判时间;判决之后不存在执行不能问题。该案我是按第(3)种方式起诉的。被告辩称其不是适格主题,应该告转让方即美国公司才是正当的。我在法庭上运用请求权竞合原理,说服了法官。那么为什麽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呢?因为原告将不存在的债权转让给郑州信达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并获得等价回报,他得到的回报属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取得不当得利行为,真正的受害人是原告人,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他当事人都得到了等额回报。最后法院很快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银行)给付109万元并承担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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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要寻求一个能够得到救济的请求权方式

请求权的方式有多种类型,王泽鉴先生将其归纳为六类:⑴契约上给付请求权;⑵返还请求权;⑶损害赔偿请求权;⑷补偿及求偿请求权;⑸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⑹不作为请求权等⑨。对此我认为还有很多请求权,如合同变更权.撤消权、解除权等形成权。当我们遇到一起案件,通过分析后,要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范对号入座,争取寻找一个最佳的救济途径。比如笔者最近代理了一起建筑工程招投标纠纷案,该案的基本事实是:某县工商银行建设一幢住宅楼,通过招投办面向全市招标,某建筑公司通过投标,以高分的成债中标。按照招标商的承诺,原告中标之后,被告应在2日内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是由于发包方经办人索要5万元回扣被拒绝,他们遂起歹意,向检察院反映招标违法,因原告在投标时出具了一份虚假的银行证明,所以检察院建议招标办废标(姑且不论检察院有无此项权利)。某县招标办接到建议后即回复检察院同意废标,并在检察建议书签上同意废标,然后将建议书送给招标人,让答复。但招标人在回复检察院和招标办复函时提出了不同意废除的事由。最主要的是原告出具的资金证明,评标时并未采纳,因该工程无须垫资,况且垫资也不符合建筑法等法律规定。但是后来在招标办的压力下,也同意废标,另外与其他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在投标中已作了大量工作,包括投标书.图纸、设备的准备,建筑工人的集中培训等。在废标后,原告聘请一名代理人起诉某县工商银行,法院认为:本案真正的废标人是招标办,起诉工商银行属诉讼主体错误,裁定驳回起诉。在裁定驳回后,原告在代理人的误导下又进行上诉,并花费了很多的边际费用,最终省高院裁定维持了某中院的裁定。这样从民事角度对招标人即某县工商银行起诉的路已经走不通了。如果原告不上诉,再收集有关新证据后,仍可重新起诉工商银行,这样天地就宽了。我接到该案后,经过深思熟虑,将某县招标办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承担行政侵权的赔偿责任,同时将招标单位即工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让其承担其废标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因为招标办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使胜诉也是一纸空文,银行不存在执行不能的问题,因第三人未在原告中标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与其他公司另行签约过错明显,因此让其承担原告的预期可得利益有法可依。这种行政附带民事的案件我还是第一次尝试,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与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一并审理”,该案一审法院已采纳我的代理意见,原告已取得胜诉。至于二审将如何裁量,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在一条途经走不通的情况下,还可以寻求其他法域的请求权,律师要有一点创造性的思维,不要死钻牛角尖。

再举一起医疗纠纷的案例,有一个患者鼻衄,但有高血压病史。如制止鼻出血,容易导致脑血栓,如避免形成血栓,鼻出血无法制止。这就需要辨证治疗,由于医生仅注意到了制止鼻出血,加速血小板凝固,使患者患了脑血栓,半身不遂。该患者经市省两级医学会鉴定,均不是医疗事故(目前的法医鉴定机构还都是本地医院的卫生局官员或本地医生组成,上级医学会与下级医学会都沆瀣一气,这种鉴定机构对患者等弱势群体十分不利,十有八九都不是医疗事故)。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专家库和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到现在尚未落实。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患者经向有关专家咨询确属处置不当引起的医疗过错,引起的后遗症。当事人以医疗过错为案由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其后果与治疗措施不当有因果关系。最后这起案件原告获得了赔偿。这就是在一个救济渠道走不通的情况下,再另辟蹊径,寻求其它可能的救济途径。采取这个渠道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精神为依据的:如果原告选择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经审理,虽然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能够认定医疗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等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第1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规定。这个案例说明,我们要学会利用现在法律冲突的漏洞(处理医疗纠纷的二元方式)来达到当事人诉讼请求之目的。

 

 

 

 

1、关于自首问题的发问

公安机关对你进行第一次讯问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

答案预测:2007年2月3日22时34分2月4日0时47分、湖北省公安厅。

在第一次讯问之前,公安机关对你采取强制措施没有?

答案预测:没有。

什么强制措施都没有采取吗,如拘传、刑事拘留等?

答案预测:没有。

公安机关第一次和你接触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

答案预测:2月3日晚9点左右,我租借的房屋内。

你见到公案机关的侦查人员时,有没有逃跑的想法和举动?

答案预测:没有。

你是怎么上的警车?

答案预测:他们说要找我了解一些情况,就要我上车,我就跟着上了车。

公安机关有没有强制要你上车的情况?

答案预测:没有。

公安机关第一次与你接触到第一次讯问这段时间,你给公安人员讲过什么话没有?

答案预测:说过。

说了些什么?

答案预测:我把我做“熊猫烧香”的事都讲了。

在警车上,你告诉公安人员,“熊猫烧香”就是你制作的,是不是?

答案预测:是。

你是否告诉公安人员,你制作“熊猫烧香”病毒的电脑存放在宾馆里?

答案预测::告诉了。

在警车上,你是否给公安人员讲过,你的电脑里有“熊猫烧香”病毒的源代码?

答案预测:告诉了。

如果公安机关不掌握“熊猫烧香”病毒程序的源代码,公安机关能否确认“熊猫烧香”病毒就是你写的?

答案预测:不能。

公安机关是在什么时间拿到你的电脑的?

答案预测:我在警车上告诉他们之后,他们就安排人到宾馆房间里拿到了电脑。

你的意思是说,在第一次讯问以前,在公案机关还不能确定“熊猫烧香”病毒就是你制作的情况下,你主动地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这样的吗?

答案预测:是。

在第一次讯问以前,你给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主动地讲了上面一些话,公安机关当时做了记录没有?

答案预测:没有。

 

2、关于立功问题的发问

A、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问题

公安机关是怎么抓到王磊的?

答案预测:我告诉公安机关王磊是山东威海人,还告诉了王磊的QQ号和网名,公安机关根据这些线索很快就抓到了他。

公安机关是怎么抓到张顺的?

答案预测:我给公安机关讲了张顺的QQ号和网名,公安机关就抓到了他。

公安机关是怎么抓到雷磊的?

答案预测:2月3日晚在警车上,我就告诉公安机关雷磊和我一起住在京都宾馆,我还将房卡给到公安人员了,公安机关很快就抓到他了。

 

B、主动交出“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问题

起诉书说,你主动交出了“熊猫烧香”病毒专杀工具,是不是?

答案预测:是。

专杀工具是在什么时间交出来的?

答案预测:是到看守所之后,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

专杀工具是什么时间写好的?

答案预测:在2月2日以前,也就是在进公安局以前就写好了,在看守所又进行了一次修改和完善,然后交给了公安机关。

你在看守所没有电脑网络设备,是如何修改完善专杀工具的?

答案预测:电脑设备是公安机关提供的。

专杀工具是何时在网上公布的?

答案预测:是公安机关公布的,具体时间我不知道。

专杀工具有什么作用?

答案预测:可以清除“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

什么是“熊猫烧香”病毒的变种?

答案预测:就是他人对我的熊猫烧香病毒程序进行修改后的一种新程序。

在网络上传播的“金猪报喜”是不是熊猫烧香病毒的变种?

答案预测:是。

“金猪报喜”是谁编写的?

答案预测:是一个叫薛庆的人,云南的。

专杀工具能杀死“金猪报喜”吗?

答案预测:能。

 

3、关于关闭网站的问题

起诉书说,你在2007年2月2日就关闭了传播病毒的网站www.krvkr.com,也就是说,你在公安机关和你接触之前,你就主动关闭了网站,是不是?

答案预测:是

你为什么要关闭网站?

答案预测:我没想到熊猫烧香传播的那么快,我觉得我的做法不对,继续下去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我害怕了,因此就关闭了。

如果你不关闭这个网站,将产生什么后果?

答案预测:将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4、关于道歉信

你是不是在网上公开发布了一封道歉信?

答案预测:是。

是什么时间发布的?

答案预测:和“熊猫烧香”专杀工具同时发布的,具体时间不清楚了,公安机关知道。

是公安机关协助你发布出去的吗?

答案预测:是。

我在网上下载了一封道歉信,写信的人说对制作“熊猫烧香”病毒很后悔,信的末尾有这么一段话,我读给你听一听,看是不是你写的,“熊猫走了,是结束吗?不是的,网络永远没有安全的时候,或许在不久,会有很多更厉害的病毒出来!我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并不是你应该注意到的,而是你必须懂得和去做的一些事情!再一次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我发出这个专杀(工具),原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熊猫烧香的作者    2007年2月9日二仙桃市第一看守所”,这些话是你写的吗?

答案预测:是。

这封信附在专杀软件程序之后,是吗?

答案预测:是

写这封信的目的时什么?

答案预测:我很后悔我做的事,我写信表示道歉,另外我还告诉大家一定要注意网络安全。

 

5、关于愿意戴罪立功等问题

案卷材料反映,你对计算机程序和网络安全有很深的研究,有网友称你是网络方面的奇才,你愿意用你的一技之长为社会作一些有益的事吗?

答案预测:愿意。

如果法院最终判你有罪,你愿意戴罪立功吗?

答案预测:愿意。

据我所知,有不少企事业单位,甚至有国家机关已你发出邀请或者正在准备向你发出邀请,希望你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担任网络安全技术总监等职务,你愿意吗?

答案预测:只要法律允许,我都愿意。

 

6、其他问题

(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