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到池州:借款利息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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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

发布时间 :2011-8-31 9:58:3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范增方    添加到我的收藏

  长期以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不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缺少有效资产抵押或担保,从金融企业取得贷款十分困难。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少企业还选择了向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非金融企业)借款。关于企业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散布于多件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中,如果缺乏系统的综合理解,在会计涉税处理上就可能不够完善,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精神,一般情况下,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也包括浮动利息、加息、罚息),凭金融企业出具的利息单据,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利息支出,据实在发生年度的税前扣除;企业在资产购置、项目建设期间的借款利息允许据实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或者摊销形式逐渐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金融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也有不得据实扣除的特殊情形,将在下文表述。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重点关注企业与贷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要把握税前扣除要凭合法有效凭证,即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借款利率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向关联方借款的,除符合凭证、利率的要求外,还要另行关注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