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新疆第三支队:南方医科大学教师在职培训进修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11:43: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方医科大学师资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在职培训的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2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培训进修包括:
(一)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通过在职进修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主要包括: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本科学历与学士学位等。本办法所指的学历限国民教育系列。
(二)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国内访问学者、研究生课程班、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教师岗前培训及相关专业培训等。
教师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班进修按照《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暂行规定》(校政字〔2004〕431号)执行。
教师申请学校资助出国留学工作和教师博士后研究工作按照《南方医科大学出国(境)留学管理暂行规定》(校政字〔2004〕433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教师培训进修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在职业余、就近培训为主,在职脱产、异地培养为辅的原则;坚持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原则。
第四条   培训对象要以青年教师为主,使广大青年教师能够更好地履行现职岗位职责。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及时选拔培养在教学、科研实践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教师,使之早日成为学术骨干和新的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    培训进修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参加培训进修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思想品德优秀,能严格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六条  教师报考在职研究生及研究生课程班进修的基本条件按照《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攻读研究生暂行规定》(校政字〔2004〕431号)执行。
第七条  我校在职在岗教师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内访问学者。
(一)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二)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其中在我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三)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对于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45岁以下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者是40岁以下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
(四)申请访学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申请访学的学科应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国内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    培训进修审批程序
第八条  符合参加培训进修条件者,由本人向所在学科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南方医科大学教师在职培训进修申请书》(附件1)。
第九条  申请培训进修教师所在教研室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申请培训进修教师提出培训进修的具体要求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学院(系)党委结合本学科发展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研究制定学院年度总体培训进修计划,填报《南方医科大学年度教师在职培训进修计划表》(附件2),详细说明培训进修的内容、时间、地点和经费预算等,于每年10月底前交学校人事处汇总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教务处)和人事处根据年度师资培训计划、教学需要和预算经费情况拟定培训进修人员名单。特殊情况须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师资管理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和有关规定,通知进修人员具体办理培训进修的相关手续。
第四章    培训进修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参加各项培训必须按要求取得合格证书,并作为支付相关培训费的依据。
第十四条  教师培训超过三个月以上,应按有关规定及培训层次、形式的要求进行考核及鉴定(其中,教学科研实践能力考核由各系、教务处和科研部门会同签署意见),并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职务任职资格、转正定级、奖惩等方面的依据。外出培训教师的考核主要由接受培训的学校(或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教研室、系和学校一般不得取消。教师应当服从教研室、系和学校安排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形式,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调整或增加培训内容、时间形式。确有需要的,须经所在单位申请,学校批准方可调整。
第十六条  教师参加半年以上培训后,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未履行完学校合同即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学校可根据情况收回培训费。
第十七条  参加培训的教师获得优异成绩、取得重要成果、发明或对接受培训教师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学校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由学校和接受培训教师的院校,给予必要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无法完成培训任务的,应中止培训、不发给结业证书,情节严重的按照《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的,按照《南方医科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暂行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三)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不发给结业、毕业证书等,并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培训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应当给予必要的处分或予以解聘。
第五章   经费及工资管理
第十九条  学历教育、研究生课程班进修学习、学校资助出国留学及参加教师博士后研究的教师,其费用资助和报销办法按相应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参加新教师岗前培训的人员,培训费用(学费、统一购置的书本费)由学校承担,其余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国内访问者中,属于每年教育部计划安排的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的,其费用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支付。前往外单位作一般国内访问学者的,学校支付所需经费(含学费、住宿费与省外访学的交通费)的50%,但最多不超过3000元。其余费用由所在单位和访问学者个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其他短期培训进修,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共性及专业性培训,所需经费由学校按照培训通知要求承担。按年度教师在职培训进修计划,经学校审批后选派参加的,学校将按有关培训通知要求,支付其培训费,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其他费用(食宿费、交通费等)由各单位及培训个人协商承担。非年度计划内培训进修所需的经费,由各单位及培训个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职培训进修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进修期间,教师一般不得调整进修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须经学校批准。进修教师必须按照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积极配合院系和人事部门做好各项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进修教师完成学业后,回校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五年。回校工作不满五年而要求离职者(含调离、自费出国、辞职等),必须进行一次性赔偿。赔偿金额为:培训进修期间学校提供的各种费用总额÷5×(5年-已服务年限)。其中,培训进修期间学校提供的各种费用包括应发工资、学费、培训进修住宿费及省外访学的交通费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专职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在职培训进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南方医科大学教师在职培训进修申请表
2、南方医科大学年度教师在职进修培训计划表
附件1:
南方医科大学教师在职培训进修申请表
人事处培训进修(  )  号
单    位
姓 名
学历及学位
毕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现从事专业
来校时间
培训进修类型
培训进修
类   别
培训进修
专    业
培训进修期限
。   年  月至   年  月
接收单位
指导导师

习、




申请进修
理由
(总结自己的工作情况及预期达到的目标)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院、系)意见
负责人签字:                    院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职能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批意见
注1:培训进修类型:(1)国内访问学者,(2)一般短期进修培训。
2:培训进修类别:(1)在职,(2)脱产。
附表2:
南方医科大学年度教师在职进修培训计划表
填报单位:                  主管领导: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序号
参培人姓名
培训进修类型
培训进修
类别
培训进修名称
接收单位
培训进修专业
培训进修期限(年月)
培训进修费用预算(人/元)
相关文件号(请将具体文件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备 注
注1:培训进修类型:(1)国内访问学者,(2)一般短期进修培训。
2:培训进修类别:(1)在职,(2)脱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