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备案证明查询:2010中国佛教蓝皮书--2010年有关中国佛教的新政策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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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有关中国佛教的新政策新法规

2010年有关中国佛教的新政策新法规

国家《宗教事务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五周年,国家宗教局为此召开座谈会,深入分析了当前宗教工作的总体形势,深刻阐述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并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新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会前作出重要批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详细]

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维护汉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汉传佛教教职人员,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第三条成为比丘、比丘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圆具三坛大戒。第四条申请求受三坛大戒需履行以下程序。[详细]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第三条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详细]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汉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担任住持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详细]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