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国家检察院:投资项目立项的法律依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6: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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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灿江 朱静

投资项目立项,指有权的行政机关根据投资者的立项申请,经依法审批或核准,准予进行特定项目投资的行为。从性质上看,项目立项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一、投资项目立项的分类

以项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投资项目立项可分为两大类:

1、审批立项: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该进行审批立项。

2、核准立项: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果法律明确规定需要进行核准的,应该进行核准立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需要进行核准的,企业只需将投资项目向有权机关备案即可。

二、审批立项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三、核准立项

核准立项主要适用于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根据投资者身份和投资项目地域的不同,可以将企业投资项目分为三类: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一)内资企业投资项目
此处讨论内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对于这些投资项目国家采取两种管理方式:核准制和备案制。

内资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的,需要向政府有权机关申请项目立项,由有权机关经合法程序核准后,方可进行投资建设。企业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内资企业申请项目立项核准的机关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它们各自的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划分。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内资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仅需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二)外商投资项目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国家一律采取核准制。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政府除了应该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还应该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分为四类: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规定,目录中未规定的项目则为允许类项目。对于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国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核准部门的权限划分如下: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

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三)境外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我国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主要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参考法条: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 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6、《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7、《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7号)。

8、《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9、《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发改外资[2006] 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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