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公安分局局长简历:保险基础知识篇:保险答疑实例汇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2:34:28
保险基础知识篇:保险答疑实例汇总
人生不同阶段的保险需求

  安全与保障,是每个人生命中最大的需求。在人一生中不同的阶段,面临不同的财务需要和风险,这种财务需求可以通过保险来安排。保险的功能不仅在于提供生命的保障,也可以转移风险,规划财务需要,因此成为一种理财的方式。

  从单身贵族到有房有车的中产,从养育小孩到面临养老与遗产问题,这是一个都市白领必经的人生历程。在这个历程中,有7张保单不可或缺。

  第1张:意外险保单

  上午还在广州悠闲地喝早茶,晚上已经回到北京的三里屯泡吧。在打一辆飞机看演唱会已经成为旧闻的今天,许多年轻的白领对这样的工作方式早已经习惯。休闲方式也不再局限于旅行和游玩,滑板、潜水、探险、滑翔、蹦极,玩的都是心跳。但是风险呢?谁都知道飞机比火车出事的概率要高一点点,而蹦极的设施再安全也会有出错的时候。城市的车辆越来越多,开车的人也越来越容易焦虑,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上演。风险已经不再是小概率事件,而生命中错误的一次碰撞总要有人来买单。

  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而言,买份高额的寿险是不现实的。25岁-30岁,我们的经济能力还有限,我们还在创业或打拼,我们还要为人生积累财富,我们还要为买房、买车做准备,我们没有家庭所累,没必要、也不乐意把所有的钱都放进保险公司的存折里。

  意外险是这个阶段必备的第一张保单。意外险提供生命与安全的保障,功能是身故给付、残废给付。买一份意外险是对生命的保障,更体现了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报偿。尽管意外险没有理财功能,在不出险的情况下,不能获得返还与收益,但与其高达10万元的赔付金额相比,每年几百元的投入就显得微不足道。任何其他一个险种都不可能像意外险一样,有如此之高的保障功能。

  意外险的附加险种也是必要的选择。因意外发生的医疗赔偿,包括门诊、挂号费全都可以获得赔付。小病的住院、手术费用,也可以附加住院与手术补偿来实现。

  第2张:大病医疗保单

  30岁,我们已经开始害怕体检。我们拿着不薄的薪水,小心地规划着未来。生活似乎在按照设想中一步步推进,但是内心里总有那么一点点不安。我们的生活质量真的提高了吗?但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化、空气越来越污浊,也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好象越来越没有时间去健身,是惰性,还是肩上越来越重的责任,还是两者兼有,没人说得清。一大半白领处于亚健康状态,大病发病率越来越高,年龄越来越低,这个问题却谁也无法否认。

  再看看我们的医疗保障现状吧。我们都有一份社会医疗保险,一年的医疗费用上限2万元。在感冒一次也能支出上千元的今天,这点钱只够应付一场小病。在2万元以上,我们还有大病基金,按比例报销更高的花费。“比例”这个词本来就让人没安全感,更何况它的比例还很低。算下来,得一场10万元的大病,至少有6万元钱医药费需要自付。难怪别人会说,疾病是家庭财政的黑洞,足矣让数年努力攒下的银子一瞬间灰飞烟灭。

  大病医疗保险,是转移风险、获得保障的方式,也是理财的最佳选择之一。将一部分钱存入大病医疗,出险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赔付,不出险最终也能收回大笔利息。

  大病医疗保险只赔付保单上所列的大病,如果得了其他的病,需要住院手术,想获得赔付,就要选择一些适合自己的附加险种,如防癌险、女性保险、生育健康保险。

  第3张:养老保险

  30年后谁来养你?这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当我们的口袋越来越充实,薪水逐年上升,越来越习惯了高质量的生活方式,没人想未来的生活水准一落千丈。我们努力地工作、攒钱,面对通货膨胀的压力,银行也是靠不住的。养育小孩的花费越来越昂贵,很多城市居民都只有一个小孩,当未来出现两个孩子负担4个老人的局面,指望孩子,对孩子无疑也是一种巨大的压力。规划自己的养老问题,是对自己和儿女的责任感。

  在能赚钱的年龄考虑养老是必要的,也是不可回避的。我们在社会保险里也都有一份养老金,女性交满20年、男性要交满25年,可以在退休后领取。但这种养老金发放金额是当地最低月平均工资,2003年,北京最低月平均工资是465元,这对维持一般的生活而言,尚属杯水车薪。

  从30岁开始,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开始考虑买一份养老保险。养老资金首先要保证安全,投资股市或者房产来养老,风险显然难以预测。而养老保险兼具保障与理财功能,可以抵御一部分通货膨胀的影响。养老保险应当尽早购买,买得越早,获得优惠越大。

  购买养老保险之前,要算清楚以后每月能拿到多少钱,能拿到多少岁或者多少年。养老金的领取分两种形式,一种是每月领固定的金额,另一种是逐年递增,应视不同情况与经济承受力而选择。以前者为例,从30起岁交付养老金,每年6500元左右,交满20年,55岁起可以持续领满20年,每月领1000元,拿20年。总共交13万,领24万元,收益非常明显。

  一个都市里的单身贵族,没有家室所累,买保险只需要考虑个人保障,以上3张保单是必备的。

  第4张:为财富提供保障的人寿保单

  我们早已经不再拒绝花明天的钱来消费。工作几年之后,手里有了一笔不大不小的存款,投入一笔可接受的金额,贷款买房、买车,生活水准得到立竿见影的改善。都市里的“负翁”越来越多,背着贷款日子过得有滋有味,更有压力。万一自己出了问题,谁来还那几十万甚至更多的银行贷款?

  没有人担得起这个风险,因此要把风险转移出去。算算贷款金额总共多少,再买一份同等金额的人寿保险。比如贷款总额是80万元,就买一份80万元的寿险。一旦有变,尚有保险公司替还房贷。这样的保险可以为个人及家庭提供财富保障。

  当然,这个阶段,房险和车险是必不可少的。贷款按揭买房,在购房之日即被强制购买房屋险,如果出意外,保险公司会给银行赔款。专家的建议是,买房险不要去指定的保险公司。如果去其他保险公司,购买同样的保险可以得到折扣。车险是开车出险后的赔付,按照国家规定,有车一族必上第三者责任险,否则不能上路。

  第5-6张:子女的教育及意外保单

  结婚后,昔日的单身贵族开始面临对家庭的责任;养育小孩之后,子女的教育问题更是提上了主要日程。财富固然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夫妇各买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互相写对方的名字,也是一种责任和承诺。在一方出现意外的情况下,家庭生活不至于陷入困境。

  天下的父母都希望孩子接受最好的教育,拥有更为远大的未来。义务教育的费用越来越昂贵,读个大学更要以10万计。更不必说对孩子爱好的培养,游游泳、弹弹琴、请请家教,诸如此类高昂的开支也是一笔巨大的款项。从孩子出生之日起,为教育准备一笔资金就已经是当务之急。好在小孩出生是在父母的壮年时期,收入高,经济来源稳定,此时有能力给小孩提供良好的教育基金。

  准备教育基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教育费用预留基金。举例说,在小孩1岁-17岁,每年交250元,17岁可以返还5000元,以此可以保证专款专用。这种方式支出不多,但最后收回的金额也不足以应付未来的花费。另一种方式是买一份万能寿险,存取灵活,而且另有红利返还,可以做大额的教育储备金。

  儿童意外险是孩子的另一张必备保单。儿童更爱动,更好奇,比成人更容易受到意外伤害。仅2003年,北京就有5万儿童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儿童意外险可以为出险的孩子提供医疗帮助。儿童意外险保障程度高,价值3万元的儿童意外险,每年缴费不到300元,属于不返还险种。

  第7张:避税保单

  50岁以后,有了房子与车,孩子长大了,我们也开始面临养老与遗产的问题。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要全面完善自己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规划好退休后的生活,安享晚年。此时,对遗产的安排也要提上日程。

  遗产税是否开征,专家学者们已经争论了几年。但随着经济与法律的发展,征收遗产税已经是必然的事。按照国际惯例,遗产税一般在40%以上,德国的遗产税率甚至高达50%。面对如此高比例的税收,我们理当未雨绸缪。如何对遗产进行规划,采用合理的方式避税,值得仔细地思考。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任何保险金所得都是免税的。子女作为保险金受益人,无须交纳个人所得税。选择适当的保险品种,有意识地用巨额资金购进投资型保险,以子女为保险受益人,身后就能留下一大笔不用缴税的遗产。投资保险因而成为最佳的避税方式之一。另外,子女继承遗产之前,必须先筹一笔遗产税款把税款缴清。如果父母没有事先进行遗产规划,身故时又没有留下足够的现金和存款,庞大的遗产税时往往会成为孩子沉重的负担。

遗产避税可以选择两种保单,一种是养老金,另一种是万能寿险。追加一份养老保险,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进一步保障,另一方面,无论被保险人在或不在,养老保险都可以持续领20年。只要将受益人的名字写成子女,就可以在身后规避遗产险。万能寿险也是同样的道理,将受益人写孩子的名字。存第一次钱后,随时存,随时取。身故后所有的保险金都将属于受益人。投保四步走做个明白人

  在当今日趋加快的生活节奏中,拿出不多的钱为自己及家人的财产和人身系上一条保险安全带,使生活变得更加安宁稳定,这不仅是一种家庭理财的新时尚,而且成为社会公众的共识。但是,如果搞不懂保险的特点,即使投了保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投保人不妨按照以下四步,为自己选择一份合适的保险。

  首先,在选择险种之前,要对自己究竟该投保什么险种进行比较分析。先浏览一下目前开办的险种情况,例如财产保险中有哪些险种适合于家庭,最担心的风险是否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何类财产能得到保险保障;人身保险则要研究现有险种中到底选择哪一种,是保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还是保长期养老险,或者参加健康险,或者参加投资分红类保险。每个险种有各自的责任范围与保障方式,怎样抉择要由自己敲定。与此同时,不少保险公司开通了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像人保财险公司的95518服务专线电话涵盖全国,可以随时给予咨询解答,帮助你正确定位。

  其次,要了解投保险种的实质内容。如保险期限、保险费率、赔偿范围、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怎样索赔、出现双方纠纷如何解决和投诉渠道等。这些内容有许多就清清楚楚地印在保险单的背面,一看即知;有的则需要询问保险公司专业人员做进一步了解。只有掌握了上述基本要素,投保才能有的放矢。

  第三步是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眼下的保险市场十分活跃,保险公司越来越多,如何选择自己信赖的保险公司呢?公允地讲,不论是眼下经营稳健的大型国有上市股份制保险公司,还是已进入国内市场的外资及合资保险公司,都经过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审批认定,资质合规合法,并普遍有上乘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开办的险种得到了保监会的批准,大可不必担心。

  虽然如此,保险公司之间仍各有特色,优势与特点不尽相同。投保人不妨从公司历史、声誉、实力、社会影响度、公众反映、服务措施、机构分布、人员素质、经营业绩、亲和力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判,也可从周围关系密切有投保经历的亲友处打听。总之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最后再拿定主意。

最后,投保后须认真研究保险单,仔细阅读其标明的所有内容。因为保险单一经签定,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约束着双方应履行的承诺与义务,必须共同遵守,依规办事,自觉执行,才能合理地维护权益。比如保险的有效期限是何时段,只有在此时间内保险才起作用;你参加的保险负责哪些范围内的损失赔偿,赔偿的最高限额是多少;万一发生了意外灾祸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后怎样报案,需提供哪些单证索赔;报案的方式有几种,在多长时间内报案才符合规定;发生灾害事故是否要施救,施救费用能否赔偿等等。保险理财与银行理财比较

  保险理财与银行理财比较大致有以下三点不同:

  1.资金收益情况不同

  银行理财产品采取的主要是单利,即一定期限、一定数额的存款会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收益空间。不论是固定收益还是采取浮动利息,在理财期限内,银行理财产品都采取单利。而保险理财产品则不同,大都采取复利计算。即在保险期内,投资账户中的现金价值以年为单位,进行利滚利。在保险理财产品中,变额寿险可以不分红,也可以分红。目前国内大多属分红型的,若分红,会承诺一个收益底限,分红资金或用来增加保单的现金价值,或直接用来减额缴清保费。

  2.支取的灵活程度不同

  银行理财产品都有固定的期限,如果储户因急用需要灵活支取,就会有利息损失。而保险理财的资金支取情况分几种:一是可以灵活支取,如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要求部分领取投资账户的现金价值,但保险金额也同时按照比例相应地减少,会影响保障程度。二是不可以随时支取,直到保险期满时,生故保障金和投资账户的现金价值可以一次返还。

  3.银行理财产品不带有保障功能,而保险理财则有生故保险的保障功能

  如变额的寿险缴费是固定的,在该保单的生故给付中,一部分是保单约定的、固定最低生故给付额,一部分是其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额。视每一年资金收益的情况,保单现金价值会相应地变化,因此身故保险金给付额,即保障程度是不断调整变化的。

  万能寿险的缴费较为灵活,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就可选择在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有时甚至可以不缴纳保费,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设定生故保障金额。

目前,各保险公司和银行推出的产品很丰富,在选择理财产品时,最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自己适合的理财产品。如:收入比较稳定的,可以选择交费期长的保险理财产品,可以分得红利的同时还可得到保障,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但对经济基础薄而收入又不能充分保证的,可以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显得更加稳当可靠。有了社保医疗还要买商业医疗保险吗?

  很多朋友因为以前接触保险并不多,一般的理解有了社保就够了?是不是这样呢?

  一般来讲,深圳的社保是不错的,住院医疗报销的比例要高过其它的一些城市!但是仅有社保中的医疗还是不够的!几点个人理解如下:

  1、社保中无工作时间外的意外报销,也无身故补偿;

  2、社保医疗报住院费用只报90%,还有其余的10%也要自己出;

  3、在社保医疗中报的90%医疗费中都是社保内规定的用药,如有社保外的用药,是不给报

  的;

  4、社保医疗中很多检查费是不报的(如核磁共振、伽玛刀等),病房费用也都是有一个限额的,如规定100元每天的床位费可报,那么您要住那重200元一天的病房,他就只能报100元;另外有些诸于专家诊疗、高新尖诊疗技术,社保也是不报的;

  5、社保医疗只是补偿医药费,而没有住院期间的收入损失补偿,商保是有的;有的公司商保不只是住院期间收入补偿,如果不幸残废了,也可以买几十年的残废收入补偿等等;

  6、社保医疗是出院后报的,商保中的重疾险是确诊后就给钱的,如出现大病,是可以弥补

  很多家庭没钱治的困境;

  7、社保报销的部分据您交的时间长短和是否深户是有个限额的,商保您是可以按自己要求

  买更高的保额的,如50万等等;

  8、还有一点,不少公司的重疾商业保险是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豁免条款的,而社保肯定是没有的!

  因此商业保险可以弥补社保医疗之不足,在有了社保后再买意外医疗+住院医疗+重疾医疗保险,就是非常的完善的医疗保障了!

买保险不能忽略保障
汶川地震后,有关房屋贷款的问题困扰着人们。好些客户来咨询灾后保险方面的问题,如房屋毁损,房屋贷款要归还,贷款人又因意外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保险的保障功能在此时是怎样体现的呢?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它在紧急困难时展现的金融服务功能,是其它金融工具所不具备的。股票、基金投资需要有资金的支持和投入,才能获得收益;银行的存款相对损失而言只是杯水车薪;投资理财产品受时间限制无法动用。保险的保障功能在此时凸现得淋漓尽致。例如当甲支付了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保险费2000元/年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即可获得30万元保险金。

  现在许多人投保时,首先考虑的是保险回报,拿保险与银行存款比利息;甚至与股票、基金比收益率;将保险与理财信托产品比回报;把保险与房产相比都有。这些都是购买保险时的误区。上述金融工具都是经济生活的一部分,功能是分别满足某一领域的需求,相互间没有可比性。虽然现在也有投资类保险产品,但都是在满足保障的基础上,发挥保险公司融资的特性,为保单持有人避免通货膨胀,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而设置的。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对风险的考虑和安排较少,一旦发生往往措手不及。如A在结婚时贷款70万元购买了二房一厅住宅,夫妻俩收入在每月还贷4000元后,生活过得不错,每月还有一定的结余。5年后因意外车祸导致A瘫痪。房贷压力和生活的窘困,会让他无法面对生活。假如A在贷款时购买了足额的意外、养老金等人身保险产品,则至少可无后顾之忧了。遭了意外,保险公司要替A还尚未归还部分的贷款,还要给付相应伤残保险金,保障生活的可持续性。只要保障充分,即使没钱交纳保险费,到了约定年龄,还是可以定时定额向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

  保险不是生活的必需品,但保险是生活的必备品。

保险基础知识》(修订版)

郭颂平、赵春梅编著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

一、风险概述(第一章)

【考试目的】

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风险、可保风险及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风险的定义、分类和构成因素、可保风险的定义和要件以及风险管理的概念、程序、目标和方法等内容的程度,以提高其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风险管理理论水平。

【考试内容】

掌握:1、风险的含义和分类

2、可保风险的定义和要件

3、风险管理的概念

熟悉:1、风险的构成要素和特征

2、风险管理的程序

3、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方法

了解:1、各种风险的内涵

2、风险单位及其划分

二、保险概述(第二章)

【考试目的】

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业发展历程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的定义、要素、特征、功能以及保险法的程度,以提高其保险基础理论水平。

【考试内容】

掌握:1、保险的定义和特征

2、保险的要素

3、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结构

4、保险的功能

熟悉:1、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2、保险的分类

了解:1、有关保险的基本概念

2、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三、保险合同(第三章)

【考试目的】

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合同的含义、特征等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要素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保险业务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掌握: 1、保险合同的含义和特征

2、保险合同的要素

熟悉 :1、保险合同的种类

2、保险合同的订立

3、保险合同的形式

4、保险合同的生效、有效与无效

5、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了解: 1、保险合同的解释

2、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四、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四章)

【考试目的】

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的基本原则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保险基本原则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掌握:1、保险利益的含义和确立条件

2、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3、最大诚信原则含义

4、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5、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6、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7、重复保险的含义及要件

熟悉: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3、损失补偿原则实施的限制

4、分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5、近因原则的应用

了解:1、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2、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3、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及保险赔偿计算方式

4、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

五、保险主要产品概况(第五章--第十一章)

【考试目的】

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财产保险主要产品的保险标的、险别、保险责任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与承保/理赔相关的基本业务知识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承保/理赔基本理论与实务技能的能力。

【考试内容】

掌握:1、企财险/家财险的概念

2、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

3、工程保险的概念

4、责任保险的概念

5、货运保险的概念

6、意外健康保险概念

熟悉:1、船舶保险的概念

2、再保险概念

了解:1、农业保险概念

2、能源及航空航天保险概念

六、承保理赔基本原理(第十三章)

【考试目的】

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实务流程、承保/理赔基本原则与工作要求等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承保/理赔基本操作技能、各保险产品的承保/理赔要点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承保/理赔基本理论与实务技能,从事并胜任助理级/中级核保/核赔师工作的业务能力。

【考试内容】

掌握:1、承保概念与基本要求

2、理赔含义及原则

熟悉:1、承保工作的一般流程

2、理赔工作的一般流程

了解:1、保险实务的主要环节

2、续保

七、保险经营(第十二章)

【考试目的】

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经营、保险经营效益等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经营的原则、特征以及保险营销的策略,客户关系管理等技能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管理知识分析和处理保险业务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

掌握:1、保险经营的原则

2、保险经营效益的概念

熟悉:1、保险经营的特征

2、保险营销的主要策略

3、客户关系管理的内容

4、保险费率保险费概念

了解:1、非寿险精算的主要内容

2、保险资金的来源与构成

八、保险监管(第十四章)

【考试目的】

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业法、保险监管等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监管的方式和主要内容以及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经营范围监管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法律知识守法合规地处理保险业务的能力。

【考试内容】

掌握:1、保险监管的方式

2、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熟悉:1、偿付能力监管内容

2、经营范围监管内容

了解:1、保险监管的概念

2、保险行业的自律

保险合同知识专题

  保险合同定义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根据此协议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如被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出现时,或期限届满如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关系重大,只有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后,才能实现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一、保险合同成立

  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二、保险合同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保险合同知识专题

  保险合同定义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根据此协议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如被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出现时,或期限届满如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关系重大,只有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后,才能实现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一、保险合同成立

  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二、保险合同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保险合同知识专题

  保险合同定义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间关于承担风险的一种民事协议。根据此协议来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如被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出现时,或期限届满如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关系重大,只有保险合同有效订立之后,才能实现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一、保险合同成立

  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二、保险合同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