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目三预约要多久:人民日报: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更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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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的更高目标

周继东

2011年10月19日00: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服务型政府首先应当是法治政府,法治是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服务型政府是更高目标

  □以服务理念为指导,政府的行政手段和方式不断创新,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在服务型政府中,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以及政府在社会事务中的角色也有了变化

  

  服务型政府的概念是因应新形势下社会对政府的要求而产生的,反映了当下政府治理模式的新方向。它强调政府的服务功能,将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尊重公民的意愿,以社会的客观需求为政府行政的导向,努力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满足需求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服务型政府首先应当是法治政府,法治是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行政的服务导向,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的政府。服务型政府之“服务”侧重于政府行政的宗旨和导向,法治政府之“法治”强调的是政府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方式。两个概念是从不同角度对政府行政提出的要求。服务型政府是更高目标,法治政府是最低限度的行为规则。

  服务型政府倡导的服务理念意味着行政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从执法来看,应当将服务合法、保护守法作为基点,行政机关首先应当使当事人获得良好的服务,比如办理许可、登记等事项,要使当事人尽量付出较少成本,提供方便及时的解决方案。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理,也首先是着眼于改正和恢复秩序,而不是仅仅给予处罚。在管理方式上,行政机关应当更多作出教育、培训、提示和指导等。通过执法活动真正培育当事人的依法办事意识,而不是使当事人千方百计规避法律,逃避法律。

  服务型政府强调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意识深刻地影响了政府的行政方式和手段。以服务理念为指导,政府的行政手段和方式不断创新,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传统的管理行政、秩序行政逐步转向给付行政、服务行政,行政管理方法的创新成为巨大的社会需求和发展动力。

  首先,在服务理念的指导下,越来越多的柔性管理方式被运用。传统的强制性管理方式,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在服务型政府中仍然必不可少,但强制性的管理方式未免与服务型政府所强调的服务理念和意识不协调。因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资助和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的柔性管理方式越来越多地被采用。与传统的刚性管理方式相比,新的柔性管理方式更加人性化,更加注重相对人的意愿,更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体现了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导向。

  其次,第三方力量作为政府服务的合作者进入行政领域。第三方力量,又可以称为民间力量、社会力量,通常指在政府之外的非政府力量。例如非政府组织、企业、志愿者等。在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下,社会处于政府的对立方,是政府管理的对象。但在服务型政府模式下,第三方力量的地位悄然发生了变化。在服务理念的指导下,政府以服务者的形象出现,回应和应对纷繁复杂并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需求,政府管理和服务的公共事务领域不断扩展。在一些新领域,政府力量不足以为公众提供充足、适当的服务,而不断成长和壮大的第三方力量恰好能够实现充分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以政府力量为主导,第三方力量积极参与是很好的解决途径和服务方式。

  在服务型政府中,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也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公民是政府的服务对象,政府行政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

  公众参与行政在服务型政府中具有重要价值。服务型政府是能对社会公众的普遍需求做出积极回应并适时提供相应服务的政府。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是服务型政府行政的目标。社会公众只有通过正当、合理的程序参与到政府行政之中,才能充分地表达需求,引导政府行政的方向,并对政府的决策、执行等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切实保障政府行政更好地为公民、为社会服务。公众通过对政府公共决策、公共治理以及公共服务活动的参加与承担,可以与政府形成良性互动,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此外,服务型政府在社会事务中的角色也有了变化。在一些新的领域,政府更多是组织者、操持者、服务者和协调者的角色,有些处理公共事务的立法更像是一种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契约或约定,政府是执行约定的操作者和监督者。这种变化都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民主价值和服务理念。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