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泵调试方案:怎样看鄂尔多斯房产商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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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鄂尔多斯房产商自杀

标签: 鄂尔多斯  房地产  自杀  温州  逼债  分类: 立此存照 2011-10-18 22:56

怎样看鄂尔多斯房产商自杀

 

温州高利贷危机发生后,“谁是下一个温州”的问题提了出来。由于鄂尔多斯民间信贷规模庞大,同时人均住房拥有量排全国前列,于是媒体持续关注鄂尔多斯民间信贷和房地产动态。在此背景下,传出了鄂尔多斯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老板之一王福金自杀的消息,继而被媒体紧紧跟踪,仅10月17日一天,就有多家媒体再就此案爆料。

 

王福金自杀一事,从《第一财经日报》在10月13日首先披露,我就因疑惑而关注这一案例。报道此事的媒体,是将其作为某种“宏观信号”看待的,或称“温州‘跑路潮’未平,北国瑟瑟寒风中,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已入深秋”,或称“一个地产老板之死仅仅揭开了鄂尔多斯房地产危机的冰山一角”。然而,这一“信号”背后的信息并非确切——王福金自杀说明鄂尔多斯遭遇严峻危机,但是,却没有证据表明其人就是因高利贷或房地产危机而自杀。

 

王福金若因债务缠身而以死脱解,可作为支持“鄂市会成为下一个温州”论点的个例;若不是因债务而离世,其人之死则失去“宏观说明”的意义,与经济形势或公共问题全无关联。于是,慎辨王某的自杀原因,也就成为某种“社会需要”。

 

初见关于王某自杀的报道,我的疑问在于:第一,估算报道中提到的数据和情况,王某所在公司距“资不抵债”尚远,清偿债务后该公司主人仍不失“财主之尊”;第二,自杀者只是占有小份额股份的老板,重要事项的签字权不在他这里,而自杀者退休前曾任法院院长,这个谙熟法律的人,为什么会因该公司的债务压力而自杀呢?

 

第三个“怀疑根据”最重要:负债方既可以用商业房、摊位、公寓、地下车位抵偿债务,也可以在六个月内按照月息1.5分归还借款本息,两个方案可结合使用;而部分债主在计较户型和位置,坚持的是房产打折和快速归还本息。也就是说,此案中的债主并无血本无归之忧,还在和债主做生意、要高价。这种情况,好像反证了问题并不严重。

 

后续消息,有些可以解释我的疑问。10月14日《北京日报》报道,鄂市多位老板证实王某自杀并不是因为非法集资或者民间高利贷。“王福金公司目前的民间借贷规模不到2个亿,这个数字相对中富公司现在的资产而言,是个小数字,并不构成重大压力。”“另一个老板郝小军外逃也是讹传,并不是真的。”

 

10月17日的《新闻晨报》称没有证据表明王某曾遭遇“逼债”,集中在公司的“多名债权人对逼债一说坚决否认,他们的理由是,从没见过或者听说过谁是王福金,他也从没亲自出面向他们借钱”。再则,“记者从当地司法系统人士处了解到一个细节:王福金在家庭生活中有矛盾,一直比较抑郁”。

 

该公司第一股东正被警方缉拿的消息也可以断定是假的。因为,该老板的律师集体出面证实那人正在外地治病,暂时还回不来。要是警察真的正在缉拿此人,律师是不敢、也没必要这样说的。

 

债主逼债在王某自杀之前还是之后,问题很重要。逼债在前,有理由认为是“逼债逼出来的自杀”;逼债在自杀之后,则成了“自杀引发的逼债”(自杀实信再加第一股东外逃的传言引发逼债)。

 

在信息渠道不经权力方面人为阻塞的条件下,各传媒各显其能、各说各话大有好处。他们“集体公认”的某些事实,往往为中性的分析提供准确依据,由某个传媒的报道所引起的“受众疑惑”,也往往在后续报道中给出解释。如今,据公开报道资料,可以确认的是:

 

其一。鄂尔多斯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主营负责人缺位,资金链断裂,开发营运无法继续,进入债务清偿阶段。虽存在债务处理争议,但拥有4亿多元资产、没有银行贷款的中富公司,可以偿还现有民间借贷,债主受损情况并不严重。

 

其二,某种程度的民间信贷与房地产风险,在鄂尔多斯确实存在,或许还具有一定的严重性质,但不能确认王福金自杀事件与这种风险存在必然关联,夸大此事的象征意义、同时也夸大传媒报道的社会价值,并不可取。

 

要说的还有点题外话:房地产商也该和其他行业的经营者一样,就该有赔钱、破产、自杀的;老板自杀事件中所包含的社会学、经济学内涵,并不比底层劳动者自杀事件中所包含的内容更丰富、更严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