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软件集成xp系统:中国商业伦理缺乏诚信传统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4:50:42
中国商业伦理缺乏诚信传统吗?

高超群

企业家马云先生最近经历的支付宝股权风波,引发了人们对一个经久不衰话题的再次关注:中国的商业伦理中缺乏诚信传统,没有契约精神。许多评论者言之凿凿地指出,这是由中国的商业传统和文化观念造成的。我们且不管支付宝股权风波的核心是不是事关契约精神,但人们对于中国商业传统的这种判断却是一个广泛流传的、过于简单化的误解。

先秦时代就有关于契约的记载。靠唱长铗归来获得重视的冯谖为孟尝君“焚券市义”,焚的那个“券”就是一种契约,这种约显然是有法律效力的,否则是买不来“义”的。秦末天下大乱,楚怀王与诸将约:“先破秦入咸阳者王之”,也是一种约。对这一约定的背叛成为楚霸王的一个重大政治污点。可见即便在成王败寇的乱世,守约也是一种美德。宋代以后,契约在民间更为发达,作为一种习惯法,成为民间处理民事关系的重要手段。契约也得到官府的认可,成为司法、税收的重要依据。从传世的契约来看,明清时的契约已有固定格式,立约人的权责清晰准确,甚至在父子之间发生财产关系时也会订立契约。正所谓“亲兄弟,明算账”。

应该说,从制度上讲,明清的契约已经比较成熟完善,在商业行为中的运用也非常普遍。粗粗浏览现在传世的徽州文书,我们会发现在乡土中国,大至置地购屋,小到析产借物,都会立约;无论缙绅君子,还是贩夫走卒,乃至僧尼文盲,都知道“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可以说,民间契约与成文律例一起构成了中国人的法律世界。

当然,在执行中,契约会受到一定的约束。比如,在买卖土地和房屋时,亲邻通常拥有优先购买的特权。特别是当涉及诉讼,官府在判决时,儒生出身的官员常常会依照“礼”来曲解或者取消“约”,这种事例在史料中也很常见,有时这种判例还会成为人们传诵的经典。据《汉书》记载,汉宣帝时,“民有昆弟相与讼田自言”,太守韩延寿大伤之,曰:“幸得备位,为郡表率,不能宣明教化,至令民有骨肉争讼……是日,移病不听事,因入卧传舍,闭阁思过……于是讼者宗族传相责让,此两昆弟深自悔……终死不敢复争。”这也是成语“闭门思过”的来历。日本中国法律史学家滋贺秀三甚至认为清代的法庭并不进行裁决,而仅从事“教谕的调停”。不过,我们也应看到为了某种道德目标,而故意曲解“约”的情况,并非仅仅只出现在中国,比如《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的故事。

或许正是由于官府和儒生对于约的这种故意曲解,使得约的严肃性和神圣性在实践中大打折扣。其社会后果之一就是,虽然中国的统治者追求“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治理理想,但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找门路、钻空子才是人们普遍的、实际的生存手段。尤其是在王朝末世,当人们开始普遍质疑统治者和精英阶层的德性的时候,道德就不可避免的沦丧了,对于契约的曲解也就更为肆意,官吏衙役讼棍地痞上下其手,唯利是图。所以,18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才会说:“中国人的生活完全以礼为指南,但他们却是地球上最会骗人的民族。”当然,在孟德斯鸠那里,这算不上是特别严厉的道德指责,他只是指出了中国这种政体的一个后果,正如其他的政体会有其他的后果一样。在孟德斯鸠那里,争辩偷窃和欺骗何者更为高尚是极其不明智的。也就是说,中国人的骗人,是尽可能地利用现有规则的结果。

当然,中国的契约与现代西方的契约不是一回事,在观念上和实践上有很大差别。与本文有关的一个重要差别是,中国的契约在实践中严重受到家族、行会、朝廷的制约,这些制约都具有很强的道德含义,倾向于息讼、互让,强调为了更大的共同体的利益牺牲个体的权益,而现代西方的契约是建立在个人独立的基础之上,个人挣脱了伦理共同体的束缚,个体追求自己的利益是天经地义的,而在自由之下签订的契约就是为了保证个人的利益。

当近代中国打开国门,开始和西方人做生意的时候,中西商业伦理在碰撞中出现了什么新情况呢?最早和西方人发生密切接触的是买办,根据美国学者郝延平的研究,在1860年代之前,中西商人在生意场上是高度默契的,“做生意一般是很诚实的,就象彼此是绅士一样。人们都是一言为定,可以完全信赖。没有那种不择手段的事情;没有律师,也不诉诸法律”。此后,情况发生了很大改变,英国人指责中国商人,“当买卖合同不符合他们的意愿的时候,就满不在乎地撕毁,控制他们的唯一办法是先付定洋”。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很复杂,责任也并不都在中国商人身上。但有一点对于中国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传统的商业是在熟人社会中展开的,而现代工商业是在陌生人中孕育发生的。随着各种共同体的解体,个人不再能得到共同体的保护,共同体也很难再以自己的伦理要求来约束个体的行为;再比如书面合同的严肃性和有限责任的观念,对于传统商业而言并不是那么必不可少,在现代工商业中却至关重要。

简而言之,在面对新的商业形式挑战的时候,买办们拒绝做出积极的回应。他们本来就脱离了家族、行会,乃至在一定程度上溢出来朝廷的管辖,没有旧的共同体可以约束他们,也没有有力的法律体系来规范他们的经济行为。事实上,无论的旧的共同体,还是朝廷的律例也没有能力干预买办与洋人之间的经济行为。于是在短暂的蜜月期之后,买办让外国商人尝到了中国智慧的苦头。但是,在随后中国买办自己开始创办新式工商业的时候,他们自己也开始品尝下属、同行有时是自己的这种智慧的苦头,唐廷枢、徐润都有过这样惨痛的经历。在每个家族企业内部,个人利益与家族的利益、情感之间的矛盾造就了多少悲剧!当然,这些买办自己并没有意识到这些苦头背后的伦理问题,他们并没有从痛苦的人生经历当中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新商业伦理的塑造,是下一代商人(比如穆藕初、陈光甫)的历史使命。

令人诧异的是,历史是如此相似。中国和西方之间的贸易往来,在经历了20世纪后期的蜜月之后,真正的伦理碰撞开始了。在某种意义上,马云们需要处理的正是这样的冲突,我们期待着这次的冲突,能够为人类的商业伦理贡献出新的典范。

(本文作者高超群,199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现为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客座研究员。曾任《战略与管理》杂志执行主编。 2009年5月起任《文化纵横》杂志执行主编。您可以通过新浪微博与作者交流。文中所述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