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锈钢编织管制管机: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10,中国节能减排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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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盘点10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1-03     

2005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1号),《通知》指出:“积极鼓励低油耗、低排放、小排量、小型化、高动力性汽车的生产和投资。”“积极推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的实施,从源头上控制高耗油汽车的发展。进一步完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技术标准,不断提高其安全、节能、环保等性能。”

2005年12月30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标准委发布《关于开展创建绿色饭店活动的通知》(商改发〔2005〕655号),旨在推动住宿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九、二零零六年

2006年1月1日,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开始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这次发布的《规定》,大力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新技术和产品、施工工艺、管理技术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并详细列出了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8个方面: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这就为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指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规定》还对建设单位、工程施工、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及审查机构等都提出了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具体要求。同时,对不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如何给予处罚,确定了具体实施标准。

2006年2月14日,为加强政府机构(包括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各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防等部门)节约资源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财政部、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4号)。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该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8日,信息产业部等七部门发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该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已于表决通过并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10减少%,并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

2006年3月23日,建设部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通知》(建科〔2006〕61号),旨在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环境保护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建设节约型交通,实现对资源的少用、用好、循环用,2006年4月5日,交通部发布《建设节约型交通指导意见》(交规划发〔2006〕140号)。

2006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办、国家统计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571号),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促进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施方案》要求企业“加大投入,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各企业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要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把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作为增长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根本措施来抓,促进企业生产工艺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实现技术节能和结构节能。”“建立节能激励机制。各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挖潜革新等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范畴,严格考核,节奖超罚。”

2006年4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电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661 号),要求:“调整发电调度规则,实施节能、环保、经济调度。要改变对各类机组平均分配利用小时数的旧调度模式,优先安排可再生、高效、污染排放低的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大、违反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机组发电。重点对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鼓励煤耗低、排放少、节水型机组发电;已到关停期限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机组,不得进入电力市场交易,电网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大电网覆盖范围内,以“以热定电”名义建设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热电联产机组不带热负荷时,原则上不得调度发电。依法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中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电量、上网等政策,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扶植力度,实现水电全额上网,同网同价。”

2006年4月25日,建设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政策>;的通知》(建科〔2006〕100号),旨在推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进步,明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原则,指导各地开展污水再生利用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积极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利用城市污水资源、削减水污染负荷、节约用水、促进水的循环利用、提高水的利用效率。资源型缺水城市应积极实施以增加水源为主要目标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水质型缺水城市应积极实施以削减水污染负荷、提高城市水体水质功能为主要目标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再生水利用项目,特别是引导金融机构对重点再生水利用项目给予贷款支持。对一些重大项目,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给予资金补助支持或贴息、免息、减息等优惠政策。国家鼓励发展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产业。再生水生产和利用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再生水利用技术、设备目录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性优惠支持,再生水生产和运营企业在初期运营亏损时可给予适当的运营资金补偿。

为了从源头控制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废弃量,控制其在回收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2006年4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6〕115号)。《技术政策》规定:“鼓励发展的技术和装备:(一)鼓励研究、开发替代锡/铅焊接生产工艺、替代含溴阻燃剂技术等。(二)鼓励研究、开发阴极射线管和液晶显示器的拆解、再利用和处置的成套技术和装备。(三)鼓励研究、开发各类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破碎、分选及无害化处置的技术和装备。(四)鼓励开发、利用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无害化或低害化的生产原材料和生产技术。(五)鼓励电冰箱、空调器中的CFCs制冷剂和发泡剂替代技术推广应用,采用零臭氧损耗、低温室效应,具备高效能的物质替代CFCs。(六)鼓励研究开发废弃电冰箱、空调器及其他致冷器具压缩机中CFCs制冷剂的回收技术与装备。”

2006年6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82号),指出:“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发挥当地的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要以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半径;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

2006年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主要内容是: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更新改造低效工业锅炉,建设区域锅炉专用煤集中配送加工中心;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区域热电联产工程:建设采暖供热为主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分布式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供,以及低热值燃料和秸杆等综合利用示范热电厂。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在钢铁、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改造和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压差发电、副产可燃气体和低热值气体回收利用等余热余压余能利用装置和设备。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在电力、石油石化、建材、化工、交通运输等行业,实施节约和替代石油改造;发展煤炭液化石油产品、醇醚燃料代油以及生物质柴油。电机系统节能工程:更新改造低效电动机,对大中型变工况电机系统进行调速改造,对电机系统被拖动设备进行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对炼油、乙烯、合成氨、钢铁企业进行系统节能改造。建筑节能工程:新建建筑全面严格执行50%节能标准,四个直辖市和北方严寒、寒冷地区实施新建建筑节能65%的标准,并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建设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对现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城市级示范改造,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材产业化。绿色照明工程: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的节能灯生产线技术改造,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应用。政府机构节能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综合电效改造,新建建筑节能评审和全过程监控,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省级节能监测(监察)中心节能监测仪器和设备更新改造,组织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等。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预计可实现节能2.4亿吨标准煤(未含替代石油),对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的贡献率近40%,对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将发挥重要作用。

2006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指出,“十一五”期间,要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严格监督执法,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扩、改建项目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在电力、冶金、建材、化工、造纸、纺织印染和食品酿造等重点行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降耗减污。

2006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决定》指出,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能源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能源安全,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决定》提出,解决中国能源问题,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必须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2006年9月4日,财政部、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有: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等等。

2006年9月15日,建设部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对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小区,实行建筑能耗核准制度。满足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建筑能耗审核意见书。未取得建筑能耗审核意见书的项目,将不能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对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监管制度。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准开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要加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市场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规范企业行为。对于不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将记入企业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撤销资质等级,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管理、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组织开展高能耗公共建筑评选活动、建立和完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制度等建筑节能重点工作。《实施意见》指出,到“十一五”期末,要实现节约1.1亿吨标准煤的目标。大城市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面积要占既有建筑总面积的25%,中等城市要完成15%,小城市要完成10%。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25%以上。《实施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要以新建建筑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配套措施及能力建设为重点,启动更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加快对新型建筑节能围护结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长江流域住宅室内热湿环境低能耗控制技术、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控制与能量管理系统研究、降低大型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能耗研究、建筑节能设计方法与模拟分析软件开发等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节能技术进步。

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2006年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6〕77号),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明确了对上述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同时规定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已经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使交通事业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要求,结合公路、水路交通发展实际,2006年10月25日,交通部发布《关于交通行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交体法发〔2006〕592号)。

为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能源和优化用能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发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本次《大纲》修订是以1996年版大纲为基础,充分考虑10年来节能技术发展状况,提出了重点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的重大节能技术,限制和淘汰的高耗能工艺、技术和设备。《大纲》与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和各行业技术政策相衔接,充分体现节能技术的发展方向。修订后的《大纲》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城市与民用节能、农业及农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和保障措施。《大纲》为各地区、有关部门编制节能规划提供技术支持,为企业、科研机构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提供技术方向,对引导企业项目投资方向和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实现国家“十一五”规划节能目标奠定技术基础。

2006年1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分析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目标、重点领域、重点工程 和保障措施。这是我国“十一五”期间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引导投资及决策重大项目的依据。《指导意见》确定了以大宗短缺资源、战略性资源和贵重资源综合利用,以排放量大、存放量大、资源化潜力大的废弃物的大宗利用和高效利用,以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提高再生资源产业整体水平为重点来确定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发展领域。

2006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37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他强调,全党全社会都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下最大决心、花最大气力抓好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切实下大力气,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能源节约的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十、二零零七年

2007年1月20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加快关停消耗的煤炭和排放的二氧化硫均占全国总量的一半以上的小火电机组,推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2007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把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集约用地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以促使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要将“好”和“快”统一起来,把经济增长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和环境代价降下来,增加经济发展的效益、质量和后劲。

2007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出《关于发布<;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规定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设置原则、排放标准内容的设定要求及各类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内容。《指导意见》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正式诞生,对于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指导意见》是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性质及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编制的;其目的是明确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结构、作用、内容等基本要素,解决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存在的思想认识模糊、技术原则问题纠缠不清、工作各行其是等问题,达到一定时期内在标准工作队伍中统一思想、协调行动的目的,以保证“十一五”排放标准工作目标的实现。

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等六部门发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 2007年第8号),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二条)。《办法》主要解决了以下四个问题:为理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体系,明确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行业监管原则;为结束回收网点布局无序的现状,明确了回收网点规划的制定原则;为掌握行业基本状况、便于监管,建立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主体的备案制度;为强化对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主体、回收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了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登记制度。

2007年4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发布《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73号)。

2007年4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该规划主要阐明国家能源战略,明确能源发展目标、开发布局、改革方向和节能环保重点,是未来五年我国能源发展的总体蓝图和行动纲领。规划中提出:到201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为27亿吨标准煤左右,年均增长4%。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电、水电、其他可再生能源分别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66.1%、20.5%、5.3%、0.9%、6.8%和0.4%。与2005年相比,煤炭、石油比重分别下降3.0和0.5个百分点,天然气、核电、水电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分别增加2.5、0.1、0.6和0.3个百分点。

2007年4月17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12号),主要为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暂行办法》规定:“减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支持国家、省、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二)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三)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四)补助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五)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交易试点工作等;(六)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七)财政部、环保总局确定的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机制。(一)对超额完成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二)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保总局另行制定。”

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由温家宝总理任组长,曾培炎副总理任副组长。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节能监管体制,提高了节能减排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针对高耗能行业在一些地区盲目扩张呈现反弹的苗头,2007年4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7〕933号)。《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高耗能项目投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投资管理,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禁止违规审批(核准)、备案。“要坚决取缔违规出台的鼓励高耗能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地区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制定出台鼓励高耗能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坚决废止。严禁通过减免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盲目上项目。”

2007年4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27号公告),主要对七大类、107项环保产业设备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适用范围进行明确,是企事业单位研发、生产的重要依据。

2007年5月18日,交通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交体法发〔2007〕242号),提出:“依靠科技进步。加大交通节能减排科研力度,加快交通行业节能降耗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研究制定交通行业有关节能降耗的标准规范,积极研发推广使用交通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强路面结构、材料、工艺技术研究,大力推广沥青路面再生利用、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等技术。开展道路运输新能源生物柴油应用技术研究、基于使用纯汽油与乙醇汽油燃料的车辆性能保障技术研究,内河小型船舶电力推进系统研制,沪蓉西高速公路隧道(群)运营安全与节能技术研究,在用汽车行驶状况室内模拟评价及测试技术研究,道路运输车辆燃油经济性检测关键技术研究;节约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循环经济指标体系研究,交通行业能源消耗状况分析及能源标准体系研究,水路运输能源合理利用及标准体系研究,道路运输行业应对燃油市场价格波动对策研究等。”

国务院2007年5月2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了43项具体政策措施,涵盖了结构调整,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实施节能环保重点工程,加强节能减排投入,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建设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大税收、投融资、价格收费等经济调控手段的改革力度,加强立法管理和宣传等诸多方面,规定了节能减排责任、执法监管和统一考核工作,建立了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逐步形成实现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是对节能减排领域一系列重大政策方针的延伸与细化,既与“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保持了连贯一致性,又在操作层面赋予了实质内容。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打响了节能减排的发令枪,其体现了国家对环保的重视。在政策监督下,未来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将成为节能减排重要工作内容。

2007年5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具有下列情形的燃煤机组,从上网电价中扣减脱硫电价:(一)脱硫设施投运率在90%以上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二)投运率在80%-9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1倍罚款。(三)投运率低于80%的,扣减停运时间所发电量的脱硫电价款并处5倍罚款。”(第十九条),“鼓励燃煤电厂委托具有环保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脱硫设施运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提高脱硫设施的建设质量和运行质量。”(第三十一条)。

加强空调使用环节的节能环保工作,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通行做法。2007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旨在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

2007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是中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性文件,也是发展中国家在该领域的第一部国家方案,它全面阐述了中国在2010年前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方案》中,中国政府提出,到201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同时还要调整能源结构,尽可能少用化石燃料,多生产一些可再生能源,力争到2010年使中国可再生能源的比重提高到10%,到2020年提高到16%,通过这些措施相应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2007年6月7日,交通部发布《关于在交通行业开展节能示范活动的通知》(交体法发〔2007〕289号)。

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提出,到“十一五”期末,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所在的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国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4500万吨。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新增城市中水回用量35亿立方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

2007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意见要求,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关键在于,要针对目前我国企业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的特点,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协调配合,优化信贷结构,完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在支持国家科学技术进步、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

2007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56号),主要是为促进煤炭工业节约、清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煤矿设计要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优先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排放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要有对固、液、气体废弃物、共伴生资源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的措施,要有污染治理措施,并做到达标排放。”

2007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这是国家环境监管部门、央行、银行业监管部门首次联合出手,为落实国家环保政策法规、推进节能减排、防范信贷风险出台的重要文件。

2007年7月16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海洋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若干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07]17号)。海洋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文)》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目标要求,控制和减少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新建排海污水处理厂必须有脱氮、脱磷工艺,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创造条件提高脱氮、脱磷效率。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当地海洋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排放基数、海洋经济发展水平和削减能力等,制定区域或海湾特征污染物减排计划,并组织实施,切实保护好海洋环境。

2007年7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施行。本办法填补了环境监测的立法空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数据准确、代表性强、方法科学、传输及时的要求,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体系。《办法》规定:“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排污者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检查符合国家规定的能力要求和技术条件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