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管理和行政预算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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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

国机编[1988]32号

 

 

关于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管理和行政预算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为了使国家机关人员编制适应工作的需要,并加强编制管理,经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定,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行政预算等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等工作机构,使用行政编制,由行政经费开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得使用事业编制,不得开支事业经费或其他经费。

  二、国家机构的后勤服务工作不属于行政管理职能,承担上述工作的车队、食堂、医务室、电话总机、维修班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改为使用行政附属编制,按行政编制的一定比例核定。这些单位由国家拨给行政服务经费。此项行政附属编制,待后勤改革后,各部门从现有行政编制中划出,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有些部门与所属单位共同组织后勤服务,其后勤人员编制及经费由各单位分摊。

  三、国务院各部门行政编制和行政附属编制的总额,由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报请国务院备案。各部门要严格按新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配备人员,不得超编,行政预算也要按新的行政编制核定。

  四、其他国家机构和民主党派使用的行政编制,由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请国务院审定。

  五、各类社团组织原则上不使用行政编制,一般只核定其社团编制,经费以收抵支。特殊需要的团体,可审批少量事业编制,其经费由财政上给予适当补贴。社团组织使用的社团编制,由民政部核定;使用事业编制的,由人事部核定。

  六、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要由人事部重新核定。各部门转到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其事业编制亦需经人事部核定。事业单位的经费,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种类型:(1)自收自支,经费自理;(2)有一定收入,但还不能完全自理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差额补贴;(3)按编制拨给事业经费。多数事业单位要逐步向经费自理的方向努力,以减少国家事业经费的支出。对此,各部门要组织事业单位作出规划。

  七、因病休养和待分配工作一年以上以及离职学习两年以上的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各部门的待分配人员,在一年内可核定少量公用经费。

  八、监察部派驻国务院各部门的监察人员编制,从核定的监察部派驻各部门的人员编制中划拨。审计署派驻国务院各部门的审计人员编制451人,从已核定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的事业编制总额中划拨,并转为行政编制。派驻各部门的监察、审计人员的经费预算,分别由所在部门统一编报和管理。

  九、原在国务院各部门任职,现已不在部门任职而担任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顾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同志,以及他们的秘书、司机,由该同志原所在工作部门单列行政编制,开支行政经费。其预算可由原所在单位单独编报。凡在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任职的老同志及其服务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十、各部门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列为行政附属编制,其机构仍称老干部局(离退休人数少的称处),是各部门的附属机构,开支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活动的专项经费,在机关行政经费预算中单列科目。

  十一、老干部局(处)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司机等,其配备人数按管理和服务的离退休人数多少来确定,一年核定一次。配备的标准是:

  离休的正副部级干部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为1比1

  离休的司局长及以下的干部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为10比1

  退休的干部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为30比1

  离退休人数少的部门,可以适当提高配备比例;离退休人数多的部门,应适当降低配备比例。

  十二、离退休干部和老干部局(处)工作人员的各项经费预算和有关标准,由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