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专员工资是多少:[转载]用非法的程序证明犯罪是更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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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用非法的程序证明犯罪是更大的犯罪

(2011-10-17 18:50:14) 转载原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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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用非法的程序证明犯罪是更大的犯罪作者:张庆华律师

    如今在我国,用刑讯逼供、诱供、窃听、秘密逮捕等非法手段侦察犯罪已经不是个别现象,甚至在许多地方,这种违法行为还有进一步泛滥和恶化的趋势。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许多人根本没有认识到这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总觉得,虽然程序违法,但毕竟案子破了,罪犯也受到惩罚,而且与所侦破的案件相比,真正的冤假错案也是少数,所以用程序违法及个别错案等小的代价换取大部分案件的侦破是值得的。这种认识完全是一种本末倒置的价值观,也可以说是专制遗毒。

 

    其实,与个体的犯罪相比,用违法的方法侦察犯罪是对公权力的滥用,这种权力的滥用侵犯的不仅是犯罪嫌疑人个体的权益,而且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伤害。在一个国家,如果刑讯逼供被滥用而得不到制止,如果非法窃听、秘密逮捕大行其道,则可断定这就是一个警察和特务国家,在这样的国度,警察和特务对人民造成的伤害比个别人的犯罪后果要严重得多。

 

    正是基于防止公权滥用的考量,凡民主国家,对于打击犯罪,他们坚持的原则是“宁可错放一千,也决不冤枉一个”。1994年美国的辛普森案,经过长达一年多的审理,几乎全世界都相信是辛普森杀了他的前妻和前妻的男友,可12名陪审团成员只用了几个小时就作出一致裁决:辛普森无罪。作出这一裁决的理由很多,但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警方非法取证,未经批准就搜查辛普森的住宅。因为美国人已经普遍接受的司法观念是:警察是一种合法的暴力机构,对这一机构的权力必须严格加以限制,否则它会沦为专制暴君和贪官污吏祸国殃民的工具。如果允许警察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证明一个人犯罪,无异于是对警察滥用权力的鼓励,所以,他们宁可让真正有罪的人逃之夭夭,也决不采信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这一案件宣判那天,成千上万的美国人与辛普森前妻尼可的家人一样,在得知裁决结果后泪流满面,但大多数美国人都平静地接受了这一结果。因为美国人知道,与个别受害人的痛苦相比,如果放任公权的滥用,不对警察非法取证加以限制,对于所有美国人的自由来说,危害更甚。

 

    严格限制警察权力,禁止用非法手段取证,可能会增加破案难度,也可能会使个别真正有罪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但这也是民主社会必须付出的代价吧。反之,在专制社会,统治者的信条是:宁可错杀一千,也绝不错放一个。非法取证的手段既可对付犯罪嫌疑人,也同样可以用在无辜百姓的身上。以打击犯罪为由,挟私报复或推行恐怖统治,是专制社会的显著特点。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人都可能成为警察暴力的受害者。

 

    这些年,在我们国家之所以刑讯逼供泛滥成灾,主要就是因为以这种方式非法取证不仅得不到制止,而且事实上还受到鼓励,因为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照样可以作为定罪的依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一规则基本形同虚设。

 

    其实,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方式伤害的不仅是犯罪嫌疑人,包括搞刑讯逼供的人本身,也是潜在的受害者,在一个警察等公权力肆虐的国度,每个人都会生活在恐惧之中。

 

    不要以为自己只要做个安分守己的顺民,不做犯罪的事,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就和你无关。河北的聂树斌,本本分分一青年,屈打成招,被控强奸杀人,年仅21岁被处决,直到真凶出现至今已6年之久仍得不到改判。他那善良的母亲,为了儿子的冤案奔走呼号,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眼泪哭干,难道她和她的家人不也是非法刑讯的受害者?河南赵作海,老实巴交一农民,刑讯之下,供认杀人,被判死刑,坐了11年大牢之后,被杀的人又“死而复生”。还有河南南阳的杨全德,只是因为带领职工请愿、上访,经过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竟然被打成黑社会头子,一审被判20年徒刑。也许有人认为,这种冤案被自己摊上的概率太低了,所以别人被刑讯与已无关。可是殊不知,在面对他人的不幸而无动于衷的时候,他自己或者他的家人其实早已成为公权暴力恐怖的受害者,并且已经丧失了宝贵的尊严、自由。比如面对公权力时的唯唯诺诺、战战兢兢,言论表达的谨小慎微,受到欺侮时的忍气吞声,面对强权的逆来顺受等等,不都是因为对公权暴力的恐惧感导致的吗?只不过大部分人由于长期的恐怖导致的麻木而不自知而已。

 

    为了社会的稳定和个人的自由和安全,必须打击犯罪,但是打击犯罪绝不能用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本身也是犯罪,甚至是更可怕的、后果更严重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