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民医院有眼科吗?:?新型侵权案例分析之三十一?公共侵扰行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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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侵权案例分析之三十一?公共侵扰行为的侵权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杨立新 2004年9月15日
张某和李某是夫妻,一起到公园游玩,手持香蕉边走边吃。后来,丈夫张某要喝水,妻子李某到附近的小卖店买水。张某吃完一只香蕉,顺手就将香蕉皮扔在路上,并招呼妻子赶紧回来。李某举着矿泉水瓶子急忙往回跑,突然踩在张某扔的香蕉皮上,跌倒在地,擦破肘部,便出言不逊骂人。张某赶紧上前搀起李某,说明是自己扔的。二人无言相对,但起来后,二人却扬长而去,并没有将香蕉皮捡起来。就在这时,又有一个游客许某踩到香蕉皮,跌倒摔伤,其他人拉住张某质问,许某要求张某赔偿其伤害损失。
这个案件虽然很小,赔偿数额也不会很大,但是却是一种很典型的侵权行为,这就是侵权行为法上所讲的公共侵扰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在英国侵权行为法,公共侵扰行为是相对于私人侵扰行为而言。制裁侵扰,主要讲的是对物权的保护,适用于对相邻关系的保护,保护土地的使用和不受干扰地享有,也适用于对偶发事故对他人财产和身体完好性造成损害的保护,它所保护的,是单个的特定的主体。而公共侵扰则是指对公众的,或者整个社会的侵扰,当一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的人的权利的时候,尽管造成了个体的损害,也是公共侵扰。例如,他人踩在一个肉店遗失在店外的一片肥肉上而摔倒造成损害,一个行人被从房顶上掉下来的自然悬挂物即冰溜子砸伤,都是公共侵扰的侵权行为。
在我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侵权行为应当概括在第106条第二款规定的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当中,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但是从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上说,应当借鉴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认定它是一种具体的侵权行为,就是公共侵扰的侵权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认定其侵权责任。
在实践中认定公共侵扰行为的侵权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公共侵扰行为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它所侵害的客体的不确定性。这一特点,类似于刑法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一个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的,那就是侵害私人的权利,是对私的侵扰;一个行为的侵害客体是不特定的,那就涉及到了公共侵扰。就像本案,在公共场所扔一个香蕉皮,可能造成别人的损害,但是可能造成这个损害的人是不特定的,谁踩上就会造成谁的损害,行为人的妻子踩上了造成了损害,许某才上了它,也造成了损害。这就典型地说明了公共侵扰行为的这一特点。
2.公共侵扰就其行为的形式而言,并不要求有非常典型的特定形式,基本的要求是一个行为可能造成公众中的任何人的损害,无论怎样,都构成这种侵权行为的形式。例如,在大街上扔一块香蕉皮,或者掉在大街上一片肥肉,或者对自己的建筑物管理不善致使其冰雪悬挂物掉在行人身上,等等,都是一种过失行为(有时候也是放任的行为),都不是典型的、特定的侵权行为形式,但是都能构成公共侵扰行为。
3.公共侵扰行为所侵害的,首先是公共安全的损害,但最终的表现当然一定是具体的受害人的损害,而不仅仅是公共安全的破坏。因此,公共侵扰所造成的最终损害,必然是最终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财产损害包括对受害人所有的财产的损毁。本案受害人的损害,就是健康权的损害。
4.公共侵扰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或者有过失,或者有故意。在一般情况下,公共侵扰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过失的主观心理,行为人并不是希望造成某种损害,只是出于不注意的心理状态,或者是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研究公共侵扰行为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是,公共侵扰行为有时候是与犯罪结合在一起的,一个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既认为是侵权行为,也认为是犯罪行为,因此构成刑事附带民事制裁。如果一个公共侵扰行为只是造成了一个一般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那么只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但是,如果一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么在构成犯罪的同时,也损害了具体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同时构成侵权责任,行为人在接受刑事制裁的同时,也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后,公共侵扰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就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或者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则处理,赔偿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构成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