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广济医院招聘电话:员工工伤处理办法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0:42:28

员工工伤处理办法

   

为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处理,促进公司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工伤处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      工伤的认定

第一条:工伤是指公司员工由于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公司行政方面或临时指定和同意的工作而负伤。

第二条:工伤的认定程序:

1、  由受伤员工所在部门写出事故报告并根据事故报告填报《工伤申请表》报安全科,申请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原因、结果及申请意见。

2、  安全科根据事故报告负责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并签注认定意见及处理意见。

3、  安委会对安全科的认定意见及处理意见审查后呈请总经理批准并负责处理结果的实施。

第三条:工伤申请时限为轻伤三日内,重伤五日内。

第四条:凡属斗殴、故意伤害、自杀、故意破坏及故意严重违章指挥伤害均不得申请工伤。

第五条:工伤类别及认定依据:

1、  轻微工伤:凡未丧失劳动能力,经简单包扎和稍作休息,一日内即可恢复工作者。

2、  轻伤:凡受伤后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经一月内短期治疗、休息能恢复原来工作者。

3、  重伤:员工受伤后伤势较重,有造成后遗症可能者。凡符合下列条件者为重伤。

(1)       经医生诊断为残废和可能成为残废者;

(2)       伤势严重需要经过大手术才能挽救者;

(3)       人体主要部位严重灼伤、烫伤,但面积三分之一以上者;

(4)       严重脑震荡、严重骨折者;

(5)       眼部受伤较严重,有失明可能者;

(6)       手部伤害:大拇指或食指折断一节者。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一不能自由伸屈成为残废可能者;

(7)       脚部伤害:脚趾断三趾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成为残废可能者;

(8)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者等。

 

二、工作后享受的待遇

第六条:轻微工伤可在公司卫生室治疗,如需到附近卫生室治疗的须经安全科批准,其治疗费凭正式报销单据公司予以报销。凡未经安全科批准私自到私人医院就医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轻伤不需住院的公司凭医院或卫生室正式单据报销其医疗费和药费。

    轻伤或重伤住院治疗的凭医院证明及报销单据公司支付医疗费、药费、挂号费、住院费及就医路费。

第七条:凡需住院治疗的,在治疗期内公司按8/日发给伙食补助。

第八条:住院期间,如公司派员护理的,按5/日,发给护理伙食补助,如家属护理的,按8/日发给护理费。

第九条:员工发生工伤后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其确定依据下列标准。

1、  轻微工伤,最长不超过一日。

2、  轻伤视其伤势确定为1日、5日、10日、15日、20日、25日,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3、  重伤视其伤势可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受伤人凭医院诊断证明申请,安全科签注意见后报办公室审查并呈请总经理批准,但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十条: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只发基本工资。

 

三、伤残评定及待遇

第十一条: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者,依据国家制订的评残标准由公司安全委员评定伤残等级。

第十二条:公司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不同等级的不同待遇标准(标准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资,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四条:在以下情况下负伤由本人或所在部门向公司安全委员会申请呈请总经理批准可增加1—6个月的基本工资,特殊情况由公司另行处理。

1、  明知危险,仍奋不顾身抢救人员或公司财物者;

2、  参加本公司抢险救灾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者;

3、  挺身而出,同一切危害公司利益的违法分子作斗争者。

四、      工伤费用报销程序及规定

第十五条:工伤员工的药费、住院费、挂号费、检查费等医疗费的报销凭证除轻微伤和轻伤在卫生室开据外,一律由县医院开据为准。特殊情况须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凡属购买保健类药品、支付与其伤势无关的检查费用。在私人诊所治疗的一切费用、无正式报销凭证的费用等一律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方可。

第十七条:凡医疗期已经痊愈或未痊愈而没有申请或申请未得到批准所花费的一切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所有报销凭证需由安全科审查后呈请总经理批准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发生工伤后经批准在财务科借支的款额除按规定报销和补贴后仍然欠款的,应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五、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安全委员会通过后由总经理签署发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除另有规定外,员工工伤处理悉以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安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