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维也纳酒店:?新型侵权案例分析之十一?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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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 2004年6月11日
2002年3月8日,工人贞某应聘到深圳市某表业厂做工,上班第二天上厕所时,猛然抬头,发现厕所上方正有一架电视探头在来回转动,吓得他赶紧停下正在进行的“活动”逃走。后来他买了一台照相机,在厕所里拍下了“探头”监视的镜头作为证据。该厂的其他工人证实,因工作需要多次进入装有闭路监视器的写字楼办公大厅,好几次透过玻璃窗看到厂方老板办公室里的两台闭路监视器正在放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本案另外两名原告也表示,也曾在该办公室里看到过男厕所内的录像情形。3月22日,贞某等18人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每人5000元。
在厕所中安装摄像头,监视员工上厕所的情形,当然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就是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
隐私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是对人的隐私利益进行支配、维护和保护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这个权利,就享有依法隐瞒隐私,合理支配隐私,依法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就是指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本案侵权行为人所侵害的,正是权利人的隐私活动。
在现代社会的企业或者单位,很多老板为了监督员工的活动,在工作场所安装电子监视设备,使员工的活动在老板的眼皮底下进行。对此,曾经有过很深入的讨论,有的认为这是老板对员工权利的侵害,有的不认为是对员工权利的侵害。我认为,对于员工正常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应当是准许的。员工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老板也要维护他的权益。老板聘用员工,而员工出工不出力,在工作时间不作好本职工作,也是对老板的权益的侵害。但是,对员工的监督应当适度,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非法监督员工的私人活动,就是不准许的。本案监督职工在厕所中的活动,就是这样的行为。还有老板监督员工的换衣间、浴室的活动,也是这样的行为。当然,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不仅仅就是这些,其他非法监视他人私人活动的行为,都是这种侵权行为。
正确认定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第一,认定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责任,必须准确界定私人活动的范围。私人活动,是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等等。私人活动的范围很宽泛,包括人的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不能认为只有在企业单位中进行的非法监视员工的私人活动的才是私人活动范围。
第二,认定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责任,还应当界定非法监视的概念。监视,就是“从旁严密注视、观察”。有的监视是公开进行的,有的是秘密进行的,是暗中监视。监视他人活动,必须有法律的依据,进行合法监视。凡是没有合法依据而对他人的私人活动进行监视的,就是非法监视。
第三,认定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应当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这种过错,应当是故意,即知道他人的活动属于私人活动,故意进行监视,使被监视人的私人活动在自己的掌控之中,暴露在其监视之中。一般而言,非法监视私人活动不是过失行为。
第四,非法监视私人活动所侵害的权利是隐私权,受到损害的是隐私利益。任何私人活动,只要与公共利益无关,仅仅是自己的个人的活动,任何人无权进行干预和干涉,也不得进行监视。进行非法监视行为的本身,就违反了法律,就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因此,这种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不需要具体的损害后果,只要进行了非法监视,就构成了损害事实,就具备了违法性的要件。
本案涉及的私人活动是人的排泄活动,是人的正常活动,但是由于涉及到隐私,不能在公众场合进行,属于隐私活动的范围。因此,在任何公共场所,都要设立“方便”的地方,以使人们能够解决这样的问题。非法监视工人在厕所中的活动,显然是违反了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构成了侵权责任。
非法监视私人活动的侵权责任方式,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规定,侵害隐私利益,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予以受理。法官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轻重和受害人受到损害的程度,确定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监视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财产利益的损害,可以一并赔偿其财产损失。对于侵权人,可以根据情况,责令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责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