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eclipse2014mac下载:社会的底线为何如此之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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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保印:社会的底线为何如此之低

2011年03月13日 18:01
来源:同舟共进 作者:曹保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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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同舟共进》2010年第9期,作者:曹保印,原题:《社会的底线为何如此之低》

“鸭子变不成天鹅,但可以抢到天鹅的池塘。”这句话,写在陈文定著《从底层滚出来》(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的封面上,和这句话呼应的,便是书的副标题“文盲周立太何以名值千万”。

我对周立太名值多少不感兴趣,这只是一个噱头。然而,看到这句话后,我第一反应是:“就算鸭子抢到了天鹅的池塘,它终究还是鸭子,并且永远都是鸭子。即便天鹅离开了自己的池塘,也还依然是天鹅。”一个“抢”字,暴露了鸭子的蛮横、无理、暴力,文明与素养荡然无存。

因此,我不认为,以代理农民工维权官司出名的律师周立太,是作者比喻的“鸭子”,我从内心深处倾向于他是“天鹅”,是被成群结队、品种各异的鸭子,以种种或明或潜的规则,不停地追逐、攻击、抢池塘,再没能回到自己的池塘,也一直没能落脚于新池塘的天鹅。

这不是天鹅的悲哀,而是社会法治环境被不断破坏和重度污染的悲哀。我们常说的“环保”,是指自然环境保护。环保成为举国共识。但同时,另一种现实同样严峻,那就是社会法治环境。

法若不存,人值几何?社会、国家和民族,又值几何?文明的底线,实际上就是守法的底线。那么,当下的社会法治环境,又是一个怎样的状况?我相信,凡是读了《从底层滚出来》的人,都会在掩卷之时,发一声沉重的叹息!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无论自然环境还是法治环境,都是长期的破坏和污染造成的。

在《从底层滚出来》里,陈文定写了很多“进来惨兮兮,逃跑静悄悄”的底层农民工在官司胜诉、拿到巨额赔偿款后,马上逃之夭夭,拒付周立太诉讼费的故事,并总结说:“这些'逃之夭夭’者并不是少数,而是占胜诉当事人的大半。难道真应了那句冷酷的俗言——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可恨到什么程度?书中写到一个重庆巴南区的农民张某委托周立太打官司,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张某胜诉,除了医疗费,被告赔偿他将近25万元。但张某拿到钱后,不但不给诉讼代理费,周立太找他要时,还往周立太身上泼尿。对这类当事人,2007年8月16日,周立太曾发表博客文章《又有一群“狗日的”跑了》,愤然骂道:“真是他妈的一帮畜生!”

底层人的底线如此之低,突破底线又如此之毫无顾忌,俨然一副泼皮无赖的嘴脸,真是当下中国社会的大悲哀。然而,这又是人性之恶难以改变的客观存在,古今中外,一以贯之。事实上,所谓“人穷志不短”,只是自励与励他时的说辞,在残酷现实的逼迫下,“人穷志短”才是事实。

更重要的是,底层人的底线,特别是今日之中国伤残农民工的底线,之所以会如此之低,将“受人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的良好道德传统彻底抛弃,除了他们自身的原因,如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欠缺、经济压力过大等,还和整个社会环境不断降低自己的道德底线密切相关。

阅读《从底层滚出来》,可以看到很多人都在不同程度地突破、进而不断降低自己的底线,从而倒逼很多农民工跟着不断突破、降低已经低到几近于无底线的底线——

政府部门的底线。1997年周立太在深圳为800多名断腿断手的农民工打官司,2001年又为56名被非法搜身的女工提供法律帮助。在此过程中,他告倒了劳动局、仲裁委。这暴露了在劳工权益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也说明一些政府部门突破了自己的政治底线——不但没有基于公平和正义维护劳工利益,反而变本加厉地损害劳工利益。但,这就是现实。

司法机构的底线。一个匿名法官打电话给周立太,说:“你一个断手的案子就要老板赔20万,都像你这么打下去,所有的老板都得被吓跑。到时候,我们的电费谁来交?法院的收入谁来保证?”这话,让周立太凉彻肌骨。我读到这句时,也一样凉彻肌骨。某些法院与当地政府部门、企业利害相连,丧失独立判案原则,更加触目惊心。但,这也是现实。

2001年底,周立太被司法局先是直接扣留律师证,接着被清理。你能说,司法局没突破自己的底线?但,这还是现实。

企业的底线。所有企业都会追求利润最大化,这是企业的本性。周立太的律师事务所也如此,他从来都说自己不是无偿的法律服务,也不是政府的法律援助机构。不过,企业也要有道德和法律底线,那就是不能损害劳工的权益和人格尊严。然而,在这本书中呈现的企业,无一例外地突破了这条底线,不负责任地抛弃受伤劳工,成为普遍现象。这依然是现实。

周立太最值得赞誉之处,并非成功代理那么多为底层人伸张正义的法律个案,而是他不断“上书”推动制度完善的不懈努力。然而,在对有关部门“上书”这件事上,他“一无例外地踌躇满志,一无例外地热切盼望,但一无例外地石沉大海”。

在我看来,“石沉大海”也可以和“突破底线”画等号:接书人可以不接受“上书”人的观点,却应该有最起码的、程序上的“收悉”式回复,哪怕仅仅是形式上的“例行”。这一“上书”制度性的漏洞,恐怕也还需要“上书”吧!当然更该补制度漏洞的是“观点回信”,期待这一天能早日到来。

政府、政党、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企业、律师、媒体、农民工等的底线,共同组成了整个社会的底线;反过来,整个社会的底线,又直接影响各组成部分的底线。这是一个永不休止的逻辑循环,无论是良性还是恶性,规律都一样。因此,要想提升底层人的道德底线,就必须全盘谋划,而不能就底层说底层。否则,就会陷入怪圈,并且越陷越深,以至于绝望。

令人欣慰的是,周立太不但没有绝望,而且在屡被突破底线的底层人伤害之后,依然不改初衷,表示将以自己的人格和行动,让请他打官司的打工族放心,他将继续为伤残农民工代理官司。只不过,他会一方面为农民工维权,一方面也为自己维权。他不但要继续维护“可怜之人”的合法权益,更会生命不休“上书”不止,努力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水浒传》中有一个英雄名叫鲁智深,绰号“花和尚”,盖因他做提辖时英雄救美,三拳打死欺男霸女的屠夫镇关西,做和尚后又不戒酒肉,上了梁山更杀人如麻。然而,也恰恰是他做到了顿悟,“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在《从底层滚出来》中,肥肥胖胖的周立太也曾在巨大压力下,有过出家的心境,并真在寺庙里住了两天,但终因扛不住一日三餐的素食,返回重庆,继续吃肉喝酒。他能否像鲁智深那样“立地成佛”,我不敢说,但我相信,他和鲁智深都是有佛缘的人,因为他们身上都有朴素的、慈悲为怀的佛性。

事实上,也正是这种佛性,使周立太艰难地从底层“滚”出来,又爽快地“滚”进底层去,救助底层人的灵与肉。这样的一个人,不正是表面上被鸭子抢走了池塘,实际上从未离开过自己的池塘的天鹅吗?所以,占有了池塘的鸭子永远是鸭子,失去了池塘的天鹅永远是天鹅。不过,我要郑重警告鸭子们:天鹅之殇,绝非鸭群之幸,而终将酿鸭群之大悲剧。
“出生率高于死亡率”:法律对贪墨犯罪太宽容

2011年03月12日 18:42
来源:检察风云 作者:周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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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检察风云》2007年第3期,作者:周永坤,原题:《法律应对贪官“零宽容”》

大部分社会都对贪官污吏保持法律上的高压,以维持社会管理机构的权威和政权的正当性,以实现起码的社会公正。中国古代社会的明太祖朱元璋的治官之道,最为人津津乐道。这个出身乞丐、造反起家的皇帝深知民之疾苦与贪官污吏之间的因果关系,更知道“水则载舟水则覆舟”的道理,因此,他把贪官污吏看作挖朱家王朝墙角的大敌,故而打出“明君治官不治民”的招牌,对贪官污吏下死手。他一点都不讲“干部特殊政策”,对跟随他造反的大臣照样不给面子,他甚至将自己的驸马都给杀了(直接罪名是走私)。我们可以用“酷烈”二字来形容他创制的旨在治官的《大诰》。虽然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其刑罚过于严酷,不足为道;但是,他打击贪官污吏保护民众的立法宗旨却是值得推崇的。

现代西方国家(还有我国的香港地区)对贪官污吏更是实行所谓的“零宽容”政策,只要是贪污受贿,没有不治罪的道理。前一阵子,我们接受“反腐教育”,一名苏州市反职务犯罪方面的官员告诉我们,荷兰贪污受贿罪的起点是20欧元。20欧元是什么意思?到饭店里喝一杯(不是一瓶)较好(不是很好)的葡萄酒就超过20欧元。

解放以后,毛泽东对贪官污吏从不手软,始终保持高压。他制定的新中国仅有的两个单项刑事立法之一就是“惩治贪污条例”(另一个是“惩治反革命条例”),他对天津的刘青山、张子善下杀手。他的四清运动矛头其实是针对贪官的,四清是用当时的语言将贪官污吏否定——划到敌人那边去,从政治上否定贪官污吏,这一着是十分厉害的。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同时由于政治权力在经济领域的顽固存在,并且它的存在方式不是法律的,而是“外在于法律”或“超越于法律”的,就使权力的“含金量”不断提升,贪污受贿成为时代的大痛。

我们虽然在反对贪墨犯罪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贪污受贿犯罪“出生率高于死亡率”。从1980年代开始,贪墨犯罪与法律之间就开始了博弈,博弈的结果并不理想。我的判断是贪墨犯罪的进攻与法律向它的低眉。这里所说的“法律”是广义的,它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刑法,更包括事实上在起作用的非正式的法源。

首先,法律对贪墨犯罪相对比较宽容。为了遏制犯罪,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就对犯罪采取了高压态势,对一些犯罪不断加重刑罚,例如,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的决定等等,都加重了对相关犯罪的处罚。但是就没有一个严惩严重危害社会的“贪污受贿犯罪”的决定。还有连年不断的严打,好像都没有专门针对贪官污吏的严打。虽然刑法没有减轻对贪污受贿犯罪的用刑,但是在整个刑法阶梯上,由于其他犯罪刑罚的加重,相对而言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就降低了。这一比较差异不但体现在法律的条文上,更加重要的是体现在法律实际落实中的政策导向上。

自1979年以来,不论是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还是司法实践,贪污罪、受贿罪的起刑点一次次提高: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构成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一般为2000元;1997年《刑法》修订后,规定构成犯罪的数额一般为5000元。而在东南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目前在实际办案中,一般情况是,贪污、受贿金额5万元以上的才立案,低于5万元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在贪污受贿物品的类别上打折扣也导致了反贪不力。不知始于何时,贪污受贿的物品只有被有关部门认可的才可以计算入贪污受贿的总量,而不成文的东西将越来越多的种类划出清单之外。例如,香烟名酒。还有,相当一部分的接受招待、旅游等等都不算受贿,更不用说许多无法说清的好处。在法治国家,接受的任何好处都应当是受贿。更匪夷所思的是,某些地方存在“反腐败”计划。极个别地方事实上存在规定每年处罚贪官污吏人数的上限,如果过多,那会影响政绩。因此,当检察官们要起诉某个赃官的时候,就要考虑有没有“计划”,如果超计划,不但批不准,而且还要吃批评。当我第一次从一位我所敬重的德高望重的老先生口中得知此消息时,我真是哭笑不得。说实话,我真怀疑他被人骗了:怎么会有如此荒诞不经的事情?

最后还有一点是,对缓刑者的优惠,更让人感到费解。除享受缓刑和免刑的优待外,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的官员被判有罪后,居然还可获得保留公职而不被开除的优待,贪官缓刑期满后达到退休年龄,同样可办退休手续,按重新确定的薪水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领取纳税人的钱安享晚年。(参阅《贪官缓刑率升高值得警惕》,《侨报》)这在正规的法律中同样是找不到的,但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为挽回这一法律在与腐败博弈中的颓势,笔者认为,法律首先当硬起来。建议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形式,对反腐败的重大法律问题予以明确。比如,统一降低全国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案起点,规定只要有“相当的证据”证明有贪污受贿行为,不论量的多少,一律要立案侦查。必须改变以往的错误导向:抓大放小。抓大放小的政策其实是一个“养痈遗患”的政策,我们不能等贪官长大了再处罚。而且,案子的大小是查起来才知道的,立案的标准不是够不够刑事处罚,而是存在不存在贪污受贿行为,只要有,就要查。

再如,降低贪污受贿犯罪量刑的起点。贪污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且极难证明的犯罪,因此,应当充分利用已经掌握的证据,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目前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起点与其他经济犯罪的起点存在明显的失衡,有违立法公正之道。应该规定凡是因贪污受贿而被判处刑罚者,一律开除公职,这当然包括剥夺一切因公职所取得的利益。

最后,起用纪律处分武器。政纪处分这一武器近年来有“刀枪入库”的态势,应当充分利用它来对付腐败。对那些不够刑事处罚的腐败分子,不论严重与否,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贪污受贿,一律开除公职。这是顺理成章的,因为公职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岂能把权力交给一个贪污受贿的人?

为了防止积重难返,保障上述反贪刑事政策的顺利执行,可以考虑规定一个知晓期(例如半年或一年),甚至可以考虑给予此前犯的贪污受贿罪有条件的赦免,这个条件可以是自首或者是贪污受贿的总量在一定数量(例如5万)以下。

令人欣慰的是,党中央现在非常重视反腐斗争,并主张严惩腐败分子。2006年,中国掀起反腐高潮,包括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北京市前副市长刘志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山东省委原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等一批贪官污吏纷纷落马。2006年9月份,中纪委书记吴官正曾指出,要“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前不久,胡锦涛同志出席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并发表了讲话,在讲话中他向全世界人民宣布:我们将严惩各类腐败犯罪人员。他特别提到“中国正在制定、修订和完善有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以使之更加适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缔约国提出的要求。”

2007年新年伊始,中纪委七次会议召开,表明执政党将在2007年延续去年的反腐高压态势,并保持对高级官员的严密监督。胡锦涛同志在1月9日的讲话中强调说,要在顾全大局、发扬民主、秉公用权等八个方面实现作风的转变。而最后一个转变,则是要求党的干部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吴官正同志所作的报告则重点指出,要“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这次会议适值中共十七大前、中央“反贪风暴”承前启后的重要阶段,关系到地方党委换届顺利收官乃至十七大召开的吏治环境。相信笔者的上述建议,将会更加有助于落实中央的反腐战略方针。
对渎职犯罪不能暧昧地“宽容”

2011年03月13日 18:07
来源:人民网 作者:裴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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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人民网,作者:裴智勇,原题:《对渎职犯罪,岂能暧昧地“宽容”?》

近日,伴随着反渎职侵权犯罪宣传月活动开展,最高检察院公布了一批渎职犯罪案件:林业站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副队长放纵制售伪劣商品,派出所长把警用无线电台出借给开设赌场的违法分子,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不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

对这些渎职案件的查办,大部分人叫好,也有人叫冤。有人说,渎职犯罪,就是粗心大意,没有为自己牟利。有人辩解说,渎职不是贪污受贿,主观恶性小,批评教育就行了,用不着上纲上线。笔者到基层采访,有地方建筑工地因工程安全支架坍塌砸死人,检察机关要追究安监人员的责任。安监部门的人辩解说,开车撞死人,是追究司机责任,不会去追究交警责任。种种说法表明,社会对渎职的认识还有偏差,还普遍存在着暧昧的“宽容”心态。

对渎职行为的“宽容”,影响对渎职犯罪的查处,造成了渎职犯罪发现难、查办难局面。老百姓的宽容,导致举报少,领导干部的宽容,客观上起到包庇放纵犯罪作用。因为涉嫌渎职犯罪的,多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职务行为具有封闭性特点,只有“圈内人”能了解。在实践中,大部分本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渎职侵权犯罪,也就在众人的这种“宽容”心态面前被忽视,被谅解了,最终逃脱了的法律追究。

这种宽容和谅解要不得!对渎职的宽容就是对国家利益、群众利益的漠视。渎职不是贪污受贿,但有时危害尤劣。从个案数额看,近年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几千万、上亿元的案件已不鲜见。如广东兴宁煤矿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成都住房改革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某滥用职权,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2亿多元。据统计,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57亿元。

对渎职的宽容,也是对法律和法治的漠视。我国刑法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有明确规定,一共有4类42个罪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徇私舞弊类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刑法的规定概括而又清晰,譬如,关于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就有两个罪名:一为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一为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刑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如果对基本法律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何谈依法治国?

对渎职的宽容,还会妨碍建设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要求他们的行为保持公正性、勤勉性、廉洁性。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无疑会腐蚀权力运行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不仅使党和人民的利益受损,还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丧失人民的信任,动摇人民政权的根基。无论从执好政、掌好权角度看,还是从打造法治政府、诚信政府角度看,渎职都是一种不可宽容、不可谅解的行为。

但愿,正在开展但愿宣传月的活动能让公众树立明确的意识:对渎职犯罪,不可宽容!
          我们冷漠地看待几千万同胞饿死,几百万同胞冤死.我们都没有资格谴责这十八路人.18路人冷漠,算不了什么,2.5万元奖励也说明不了什么。可能我这样说大家会骂我,这也算不了什么。大家回头深思一下,冷漠是一天可以形成的吗?2.5万元奖励买回“道德”的吗?你看西湖救人的外国人是冲着2.5万下水的吗?18路人的冷漠是可能面对十几万以上的医药费,相对这2.5万元奖励算不了什么,相对女童小悦悦的家人打击就非常大。看这些年扶老人事件,他们也不是想冤屈好人好事,但面对高昂的医药费,实在无奈。18路人冷漠和国人的道德谁最要负这责任呢?那就是政府!长期以来,政府一边唱红歌,一边积极打压,部门出手,司法出面,医院大动手脚,干部带头作用,彻底铲除国人的道德。现在,把国人的道德压抑到极点才来想起道德还有一点用处。
其实,解决这问题也不难,就是一个“钱”字。不是要奖励的钱,是政府、部门、团体、医院、干部不要在国人的道德上创收,应该加大保障投入,如医疗、教育等。
“钱”买不了“道德”和“良心”,当这样“救人”的行为成了常态,人们也不用刻意唱红陈阿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