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个在ktv的表白过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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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湘政办发〔2005〕2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省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湖湘文化的根基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保护和利用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省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生存状况堪忧。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和原则
  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省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
  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开展普查,组织试点,以点带面
  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十部湖南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工作。全面开展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新的工作,要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试点分综合性试点和专业性试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作为国家的综合性试点地区,要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建设、投入机制、组织工作体系等进行探索,侧重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省及各市州要选择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特色鲜明,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工作基础好的项目作为专业性试点。专业性试点要针对某一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制定保护标准和具体保护措施,侧重探索专业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路、办法。试点工作要分级开展,分级管理。通过试点探索与实践,摸索出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保护工作的经验,并在总结、交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积极争取我省具有重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和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五、加强领导,落之前责任,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要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建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统一领导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负责日常工作。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偏见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及时研究制定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政策措施。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
  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省财政从2006年起安排保护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和省级试点,省重点保护项目的保护和研究,省级名录的建立,人员培训和宣传展示等。各市、州、县也要将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和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纳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附件:1、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附件1: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间文字、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如歌圩、庙会、传统节日庆典等)。
   第三条 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湖湘文化的贡献,展示湖南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三)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五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重要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
  对申报项目评审时注重下列标准: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在一定群体世代传承的特点;
  (三)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四)符合以上条件,且处于濒危状态。
   第六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七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级行政部门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团体)的授权。
   第八条 市州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评估、论证,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将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产生。
   第九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五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八条 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