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管理原则每日盘点: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及收入的确认 - 中华税客的日志 - 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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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及收入的确认

税务知识 2006-12-29 11:46:09 阅读117 评论0   字号: 订阅

                   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税收政策是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关征税的各种原则与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方法等,而会计政策是指会计准则和制度中规定的有关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的原则与方法等。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分属不同的领域、基于不同的目的、服务于不同的对象,因而通常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存在。现行两者的主要差异在各个会计要素上均有体现。

  (一)关于资产方面的差异

    会计上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予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税法上对资产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二者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资产的入账价值。

    会计上一般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价值,通常按实际支出或实际价值作为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税法上虽也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价值,除按实际支出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外,有时强调按完全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从而与会计上形成差异。如企业接受投资、接受捐赠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及盘盈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均按实际价值入账,税法上则要求按完全价值入账;取得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如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在会计上这部分债权性支出不作为投资价值入账,而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投资价值入账;以债务重组方式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资产,会计上一般按原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价值入账,而按税法要求一般应按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值入账,等等。

  2.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会计上出于谨慎考虑,通常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上出于保证财政收入考虑,通常要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都由企业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无形资产,如没有合同和法律规定受益年限,会计上规定摊销期限不应超过十年,税法上规定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待摊费用,会计上规定如果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强调应按规定期限如实摊销;待处理财产损失,会计上强调期末必须处理完毕,税法上强调应报经批准后处理,未经批准不得处理,等等。

  3.资产的减值准备。

    会计上规定期末应对各种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发现资产减值或贬损应计提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而税法上只承认坏账准备,对其他的各项减值准备均不予承认;即使是坏账准备,对估计的方法、比例与范围也作了较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4.资产的收益处理。

    如投资收益,会计上对与投资相关的收入要求区分不同情况,有的作为收回债权处理,有的作为收回投资成本处理,有的则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而税法一般都要求作当期投资收益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二)关于负债方面的差异

  会计上的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按现行规定这方面的差异主要有三点:

    1.放弃债权。 会计上规定对债权人主动放弃的债权或者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债权,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应按账面价值转为资本公积,作为增加所有者权益处理,而按税法规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并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预计负债。 包括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会计上要求企业应按照规定项目和确认标准,合理地计提各项很可能发生的负债,税法上坚持实际支付原则,不予确认很可能发生的负债。

    3.借款费用。 包括借款利息、汇兑损益和其他借款费用。对于长期借款费用尽管会计上和税法上都要求划清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界限,但具体的划分范围、时间标准、数额确认等均有差别。就范围而言,会计上只限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税法上包括购建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和借入资金投资的借款费用;就时间标准而言,会计上强调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标准划分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而税法上以资产“交付使用”为标准划分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就资本化的费用数额而言,会计上强调必须按实际投入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算确认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税法上对此并无明确的要求。

  (三)关于所有者权益的差异

  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包括实收资本 (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所有者权益方面的差异主要有以下两点:

  1.接受资产捐赠。 会计上规定内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按确认的价值直接作为资本公积入账,前者记入“接受现金捐赠”项目,后者记入“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按确认的价值先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按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并结转资本公积,税法上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是否应纳税不甚明确,对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明确规定接受时不纳税,待接受的捐赠资产出售或清理时再按规定计算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接受现金和非现金资产都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2.转增资本。 会计上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只需按确定的金额直接转账,而税法上对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所得的部分,还要求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关于收入的差异

  会计上的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税法上的收入因税种不同具有不同的含义。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收入的口径和收入的确认两个方面。

  1.收入的口径。 现行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的口径大致存在三个层面上的差别:第一层面是一般含义上的差别,会计上的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的收入对于流转税来说与会计含义基本相同,而对于所得税来说则完全不同,如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七项,属于广义的收入概念;第二层面是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服务收入上的差别,会计上的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服务收入都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入既包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确认的应税收入,如现行增值税规定的八种视同货物销售行为应确认的应税收入以及会计上大量的非货币性交易和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应税收入等,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也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第三层面是销售额的差别,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而税法上的应税销售额一般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两部分,其中价外费用部分包括代垫款项和代收款项等多方面的内容。 2.收入的确认。 会计上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劳务收入的确认应区分当年和跨年劳务、劳务的结果能否可靠计量、劳务的成本能否补偿等情况,而税法上通常根据交易的结算方式确认应税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不顾及会计上的确认标准。

  (五)关于费用的差异

  会计上的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1.营业成本。 包括主营业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这方面的差异主要是源于产品生产成本和劳务成本中的工资及按工资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项目,会计上按实际发生额计列工资及相关费用,税法上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的工资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计税工资及按计税工资计提的相关费用扣除。

  2.营业费用。 这方面的差异主要有广告费、宣传费和佣金支出等项目。会计上对这些项目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上或者明确规定不得扣除,或者规定按限定标准扣除。

  3.管理费用。 这方面的差异主要有业务招待费、保险费、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项目。会计上对这些项目均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上或者规定扣除限额,或者强调必须有相关证明方可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4.财务费用。 会计上一般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上通常只能按合理的标准并依据相关证明扣除。

  (六)关于利润的差异

  会计上的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税法上的会计利润一般指利润总额,而作为计税的利润则是指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与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差异,除以上五个要素存在的差异外,尚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差异:

  1.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指会计上作为利润要素在营业外支出中按实列支的赞助费、捐赠支出、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及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项目,这些项目在税法上或者明确不得扣除,或者规定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以捐赠支出为例,会计上按实际捐赠价值列作营业外支出,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规定,需要先区分货币捐赠与实物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直接捐赠与间接捐赠、限定比例内捐赠与限定比例外捐赠后,再确定是否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以及是否准予所得税前扣除及准予扣除的数额。

  2.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指会计上已计入利润总额而按税法规定可以免予征税或不需征税的项目。主要有“三废”产品利润和国债利息等单项免税或不征税利润 (收益)、其他单位分来不需征税的税后利润、所得税前追加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等项目。这些项目按税法规定均可在会计利润中依法扣除后再计算征收所得税。

  以上只择要地论述了现行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事实上实务中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的具体差异远不止这些。就差异的性质而论,任何一种差异不是为永久性差异就是时间性差异。这两类差异的存在,不仅影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而且影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核算,深究起来还可能影响房产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的计算与确认,同时对会计核算必将产生较大的影响。这是当前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当十分注意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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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准则下收入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披露共五章、十九条组成,具体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分三条,包括新准则制定目标何依据、收入定义、类型、适用范围等。
    1、本准则制定的目标和依据: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讲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2、收入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3、收入类型: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收入。
    4、适用范围: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如增值税、营业税,不是企业的经济利益,并不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因而不属于本准则所指收入范围;由于收入定义强调日常活动,利得排除在本准则的范围之外;有些项目虽然符合准则收入的定义,但有相应的其他准则对其予以规范,如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企业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 》分别对其予以规范。

    二、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部分共六条,包括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计量原则、现金折扣的核算、商业折扣的核算、销售折让的核算和销售退回的核算。
    1、确认条件: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前两条是用来证明销售商品的交易是否真正完成的。后三条是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也叫作收入确认的核心条件,所有收入的确认都要满足这三个条件。
    2、计量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利息收入)。不难看出,本准则对收入的计量引入公允价值模式。
    3、现金折扣的核算: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权人提供的债务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本准则对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
    4、商业折扣的核算: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即商品销售过程中常见的"打折"在确认收入时要先扣除。
    5、售折让的核算: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即对于确认收入以后的发生销售折让采用与现金折扣同样的处理方法-不预计可能发生的销售折让,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6、销售退回的核算: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即不论本期还是以前各期销售的商品发生退回,均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
    另外,本准则明确指出,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三、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共六条,包括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计量原则、完工程度和交易区分。

    1、确认条件: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4)交易中己发生的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1)己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2)己发生的劳务成本不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即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收入。
    2、计量原则: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即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采用与销售商品收入一样的计量原则:公允价值模式。
    同时明确了完工百分比的计算公式: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己确认提供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成本。
    3、完工程度的确定: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1)己完工作的计量;(2)己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的劳务总量的比例;(3)己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4、交易的区分:(1)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2)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不能够区分的,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四、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部分共三条,包括收入类型、确认条件和计量原则。
    1、收入类型: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和现金股利收入。
    2、确认条件: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即要满足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
    3、计量原则:(1)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2)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3)现金股利收入金额,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和持股比例计算确定。

    五、第五章“披露”部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1、收入确认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2、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现金股利收入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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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

    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  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入账。

    1.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本期实现的营业收入;该营业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本期发生的销售退回,一般应当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企业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扣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但如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和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应当调整报告年度拟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项目的数据。

    2.分期收款销售
    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当分出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贷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3.代销商品应分别以下情况确认收入
    (1)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现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与本企业商品对外销售收入的实现及账务处理相同。
    (2)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已销商品货款的实现情况,按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受托单位销售的委托代销商品,按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付委托单位的代销款项,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归还委托单位的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按应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本科目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
    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购买方在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单独设置“发出商品”科目,企业应按发出商品的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上述原则实现营业收入时,按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5.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的,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对于估计可能发生退货部分的已发出商品,以及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可能性的发出商品,应将其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于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其账务处理比照一般销售商品账务处理规定办理。

    6.分期预收款销售
    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预收的货款作为一项负债,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如不能确认收入,则待交付商品时再确认营业收入。

    7.订货销售
    是指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而库存没有现货,需要通过制造等程序才能将商品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在商品交付给购买方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预收的货款作为一项负债,记入“预收账款”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

    8.房地产销售
    是指房地产经营商自行开发房地产,并在市场上进行的销售。房地产销售应与一般的销售商品类似,按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原则确认实现的营业收入。如果房地产经营商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该合同是不可撤销的),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应作为建造合同,按建造合同的处理原则处理。在房地产销售中,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买方,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已转移,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

    9.以旧换新销售
    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按照商品销售的方法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10.企业采用销售并再购回
    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应当确认收入。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核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计划成本或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公司,还应当结转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以及进价与售价的差异。按规定应交纳的与销售商品相关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计提利息费用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
    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项商品时,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将与该购回商品有关的“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借记或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贷记或借记“物资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

    11.售后租回
    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单独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
    12.销售退回
    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按照记入“发出商品”等科目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应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记入“库存商品”科目,并计算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按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已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如果该项销售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在退回当月一并处理。
    (3)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成本等。如果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经发生现金折扣的,还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的现金折扣。企业应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收入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