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公共建筑的定义:民事诉讼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8:52:43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春花,女,46岁,汉族,地址:鄄城

 

县凤凰乡酒店张庄村

 

手机号:13954094958.

 

  委托代理人:张金选,男,47岁,地址:鄄城县

 

凤凰乡酒店张庄村,

 

手机号:15005308396.

 

  被告:鄄城县人民医院,地址:鄄城县鄄城镇肖

 

宁街5号

 

  法人代表:张卫华,院长

 

  案由: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承担因医疗侵权致原告人身损害完全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材料复印费共计元。

 

  2. 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0年9月27日,原告吴春花因摔伤到被告医院就诊被收住院。入院后拍X光片、做CT、做磁共振,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伴关节脱位。被告医院于2010年10月1日为原告做了手术,术后又拍了X光片,我们看后感觉骨折、关节脱位和手术前没啥改变,就问手术医生马法军,马法军说:“这不很好啊?你看这里是一致的”。出于对专家的信任,我们就没再说什么。2010年12月1日去被告医院复查,X光室管写报告单的医生问:“在哪做的手术?”我告诉他在咱县医院,他就没再说啥。在我的追问下他又给做了透视,报告单上写了:“关节稍移位”。在电视屏幕上原告的双下肢有了一个鲜明的对照。让马法军看了他还说很好,我问关节移位啥时候能过来,马法军说:“一年以后吧!”

  这时候我们已经不再相信马法军的话了,马上去了菏泽市立医院,市立医院的专家说:“这是谁做的手术?前后没啥改变,你们术后拍了片马上来就好了,现在不好办了。不该长的地方都长一块了,力线不好,关节畸形,不好做也得做”。可他看了三维CT后却说:“我现在不敢接这个烂摊子了,你去济南、北京看看吧!”我问他:“这样的移位手术应该能纠正过来吧?”他说:“当然!”

   济南省立医院的医生说:“必须尽快做二次手术,不做的话关节移位别说三月,三年一辈子也过不来,这是啥医生啊!也不是说他啥,片子在这里搁着的,不做手术就会落下终生残疾,连关节置换都没法做,胫骨平台太宽,擦屁股的活不好干。手术没做好,现在看胫骨平台炸开了,内部塌陷,外侧副韧带断裂,至少松弛,没有修复。只要把胫骨平台收窄,外侧副韧带紧缩,内侧平台垫高,内侧骨折块复位,内部塌陷适量植骨应该可以的。”

   我们申请到菏泽医学会做了鉴定,2010年12月21日菏泽医学会做出了鉴定书,认定被告“手术记录不够确切详细;手术过程中胫骨平台塌陷、骨折移位、关节脱位没能达到要求。”结论是:“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对于这次的鉴定结果“三级乙等医疗事故”,我们感觉还是比较恰当的,但是对于“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非常不满意。由于当时原告正在省立医院住院治疗,我们没有时间去省医学会再次鉴定,还有就是对医学会以及那些鉴定专家们失去了信心。

  

   2010年12月23日,原告吴春花住进了山东省立医院创伤骨科。同月31日做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马上拍了X光片,从X光片上看,胫骨平台塌陷、骨折移位、关节脱位都得了纠正。

  

   被告医院手术医生马法军在没有能力治好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向上级报告,没有及时请有经验的医生帮忙,没有及时告知患者及其家人,而是采取了隐瞒、欺骗,妄图蒙混过关,逃脱责任。正是由于被告医院手术医生马法军为了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置职业道德及良心于不顾,置患者生命健康于不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我们认为被告医院及手术医生马法军的过错有:

1.没有尽到让原告转诊的注意义务。

2.术前、术中、术后都没有尽到与损害有关的告知义务。

3.病历记录、手术记录不够确切详细。

病历记录、手术记录存在多出明显故意造假、隐瞒、缺失现象。

4.诊断不明确。

5.手术过程中胫骨平台塌陷,骨折移位,关节脱位没能达到要求。

6.外侧副韧带没有修复,前交叉韧带及内侧副韧带没有修复好。

7.手术中造成了腓骨头多发骨折。

8.有故意伤害行为。

并缺失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及术前讨论记录。

 

鉴于被告医院过失及故意行为造成对原告的伤害,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   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鉴定费。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鄄城县人民法院 

 

敬礼

 

起诉人:吴春花

 

20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