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楼失火:论民事执行检察 监督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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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执行检察 监督制度的构建

崔 璐 《 光明日报 》( 2011年08月07日   07 版)

    民事执行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是民事执行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对于解决我国现存的民事执行“乱”和“难”问题意义重大。那么,我国目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如何?怎样构建合理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本文试就相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全面的法律监督权。民事执行程序作为民事司法的一部分,理所当然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从加快法治进程、确保司法权顺利实现的角度来说,这种检察监督是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的: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不仅可以促进民事执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弥补法院内部监督的不足,而且可以维护民事执行程序的公正合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对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与当事人的利益亦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保障民事执行程序的公正合法至关重要。然而,我国民事执行中长期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便在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缺失。为此,构建强有力的民事执行外部监督机制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可以将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体系中来,使民事执行监督和诉讼监督充分结合,如此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法院落实执行,又能维护法院的权威,使当事人遵守既定判决,有效减少当事人缠诉和上访的可能。

    此外,民事执行中的检察监督对于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国家司法公正亦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如果缺少相应监督,执行人员滥用执行措施、违法违纪便成为可能。而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可以形成对执行人员、执行机关的有力威慑,避免执行中出现损害当事人合法财产和权益的现象,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当前,我国对于民事执行的监督方式只有法院自我监督一种,即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违法、错误裁判等行为的监督。近年来,法院系统内部试图通过推行“审执分立”来实现执行监督的外部化,但实质上来说,这仍属于法院系统的内部分权,无法彻底弥补民事执行监督的不足。

    如此现实,首先在于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缺少有力的立法支撑。目前,除了《宪法》第129条以外,在我国其他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没有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作出相关规定。这种立法上的空白,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程序无法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为此,我们应当通过相关制度建设,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切实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具体来说,需要从如下方面入手:

    明确监督的范围。为有效促进民事裁判的执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一是民事执行裁决违法,包括执行机关作出的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裁定或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错误,法院作出的对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的决定错误,等等。二是民事执行措施违法,也即执行机关在民事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三是执行人员徇私枉法、违法违纪的执行行为,也即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明确监督的管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管辖,是指各级检察院之间和同级检察院之间的监督权限与分工,它是具体落实民事执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措施。管辖可以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在地域管辖上,应当规定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检察院进行管辖;在级别管辖上,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应由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实施。但对于具有较大难度、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应由执行法院的上级检察院进行管辖,以确保检察监督的有效实现。

    明确监督的方式。包括:(一)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抗诉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以来,法院和检察院均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应继续将抗诉作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二)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指检察院对于执行行为本身不具违法性,但执行行为在民事诉讼全过程引起不当结果的行为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解决。这种方式把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形式转化为法院内部监督,一定程度上更易于法院接受。(三)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对抗诉方式的有效补充,主要适用于执行裁定文书本身正确,但执行人员拖延或没有执行依据而违法强制执行的情况。这种监督方式迅速、便捷,只要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一经查实,检察机关便有权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四)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监督性更强更透明。具体途径是:检察机关派遣人员到执行现场实施监督。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督促执行人员认真执行,另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所在,提出改正意见,还可以帮助法院向当事人做解释说服工作,有利于保障民事执行的效果,也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五)立案查处。立案查处是指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对其依法进行立案侦查。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