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面积要求:论法律进化中的实践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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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进化中的实践理性

发布:法律论文 |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9日您的位置:法律论文网>>法理学论文>>论法律进化中的实践理性


  法律是什么?关于这个法学理论终极命题的学术争论,自有法学以来便从未停止。坚持构建理性的分析法学传统认为,法律是人类文明的产物、理性的结晶,是可以为人类理性所构建出来的。秉持法律具有无可或缺的道德属性的自然法学家们则认为制定法律之上存在着一个高于国法的自然法原则体系。制定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原则才具备效力。
  尽管出发点和理论归宿并不相同,但是这些理论都无一例外地将目光聚焦在了法律的主观性成分之上,而忽略了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成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政治制度,并非高悬于人类精神世界和意识领域之上的空中楼台,而是深植于人类经济、物质生活土壤中的现实制度,撇开了经济的基础必然无法得出“法律是什么”的真正答案。
  早在19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开创性地将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同物质的生产生活关系联系在一起,富有远见的指出“不应忘记法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豍“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豎
  马克思主义深刻指出,作为经济基础之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因其客观的本质属性而为经济发展所最终决定,并伴随经济发展,呈现自然进化的动态发展趋势;而作为人类意识对客观世界反映,它又因其主观性成分而相对独立于经济系统的发展,并对经济发展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要获得解决法哲学终极命题的理论原点,必须将相互矛盾着的法律系统的主客观因素融贯统一,而解开这个矛盾的这唯一途径就是对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创造性实践的理性总结。
  一、进化论:法的经济逻辑
  近代德国法哲学以二元论、形而上学为其本质特质。在探讨法的本体、法的价值和目的时,空谈自由、平等和人权,却恰恰回避了法的现实基础这一根本问题。自然法学家们在强调人定法应当以强调平等、正义的自然法为依归的同时,似乎也忘记了作为意识外壳的法律本身的利益倾向性。青年时期的马克思第一次将法律与利益、与统治者的意志联系起来是在1842-1843年就林木盗窃和地产析分的问题和莱茵省议会的论战中。马克思发现私人利益是促进法律产生、运行的最大推动力,离开了私人利益而谈法律,法律就只能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成了悬浮在空中的楼台。
  在马克思看来,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通过统治阶级的意志外化为法律。在写于1847年至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直言不讳地写到“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豏。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写到:“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豐
  马克思通过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认识到物质生产之于经济生活乃至法律制度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制度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新的生产力同旧的所有制在不相适应的条件下发展的必然结果”豑。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法从无到有,从简单概括到复杂周详,最终法也必然随着生产力的历史性飞跃,再一度地从有到无,彻底消亡。他认为,无论是秉持构建理性的分析法学还是坚持正义、平等、自由理想的自然法学都只看到了人的主观能动之于法的作用,而忽视了更为重要的,被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法的客观方面。企图依靠纯粹理性演绎推理出尽善尽美的法律体系,或者到虚无缥缈的神明——自然法——那里去寻求世俗法律根源的行为,是错误和虚伪的。世俗法律的每一个条文都浸透着阶级的意志,但它并非脱离现实基础的自由意志,而是根源于完全客观的社会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现实,以保障统治阶级整体的最大利益为其根本目的的社会统合手段和工具。
  在关于法律发生学的问题上,马克思是排斥构建理性主义的,亦即是在说,包括规则和原则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完全由人们理性设计构建而成的,而是社会经济形态自然发展的产物。资产阶级的法律服务于它所赖以生存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促进或者阻碍的作用。当生产力发展至一定程度而不能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容纳时,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形式便会被摧毁,而代之以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模式。而随着生产关系的更替,法的形式和内容也随之演化、发展。马克思认为“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它能缩减和减轻分娩的痛苦”。豒由此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表现出进化理性主义的特点。豓至此,马克思开创性提出了与传统法学迥然相异的法哲学理论——进化论法学,其思想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决定法权关系为其核心内容,凸显了法律的经济学逻辑,以及法律系统的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方面。
  二、相对主义:法律的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
  历史唯心主义攻击马克思的进化论法学是简单、粗暴的经济决定论,是对经济作用的片面夸大,忽视了包括法律在内的诸多上层建筑因素也即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而近些年西方法理学界亦有许多学者,认为马恩的法学观充其量不过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单线程的思维进路,从而把马克思主义装扮成机械和宿命的唯权力论。美国法理学家庞德认为,马克思的理论预设了一个人类社会中的上帝——经济——正是这个上帝操纵着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自由地向各个方向运动。在庞德看来,根据经济进化而推寻法律史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是极端的实证主义。
  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里,经济基础对法律制度的决定关系是单方面的、绝对的的吗?辩证法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马克思在1873年为《资本论》写的跋中这样写到:“……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豔
  辩证法不盲目地崇拜任何绝对性的东西或者理论,任何真理在辩证法的面前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永恒的。即便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经济和物质生活条件对这个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起了主导的、重要的、甚至在很多时候看来是决定性的作用,都不代表这种作用是唯一、单向度的。在恩格斯看来,单向度的“经济决定论”非但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向,反而是马克思主义所批判的对象。因为“经济决定论者的根本缺陷在于他们缺少辩证法,而唯物史观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排除思想领域也会反过来对物质条件起作用”。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经济,由生产、消费、分配、交换共同构成的经济运行体系并非一个完全封闭和自我完善的系统。它的内部并不能自然产生保障其发展壮大的足够力量。经济安全的维护和保障有赖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支持,特别是法律系统。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所经历的“文化大革命”深切地说明了这一点。在那期间,随着公检法等法制上层建筑被破坏,中国的经济发展出现严重的倒退。本世纪初,发生在美国的次级贷款危机同样说明了这一点。在新自由主义政策的支持下,美国先后通过了《1987年公平竞争银行法》、《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方案》,从而为金融投机以及无节制的超前消费创造了可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了美国经济、乃至整个世界的金融市场遭受重创。
  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固然坚持,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然为经济因素所决定,但马克思主义从未否认,在某些方面,法学具有其相对独立的属性和特征。法与生产关系的发展紧密相连,却并非全然混为一体。以中国社会为例,产生于古代封建专制社会的“亲亲相隐”的刑事司法政策即使在公平、正义理念广泛普及,人民主权理论高度张扬的社会主义社会之中依然以其鲜明的人性主义光辉而对当今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发挥着深远的影响作用。
  关于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和相对独立性的论述,表明马克思主义在强调法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和自然进化的产物,本身具有客观性,使得法律同唯心主义中脱离现实的自由意志划清界限的同时,也承认法在一定程度具有主观属性。作为人类意识对客观世界的反映的法律,固然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容,也会因为人的主观创造性劳动或者偏见、误判,而在反映客观规律的时候,表现出不同的状态和特征,或推进、或阻碍经济的发展运行。豗站在相对主义的立场,法律并非绝对主观或客观的产物,而是主客观相互统一、影响的结果。
  三、实践理性:主客观的融贯统一
  如前所述,马克思主义从法律制度为经济基础所决定和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这两个层面回应了本文开篇所提出的——“法律是什么”——的法理学终极命题。然而,我们所要了解不仅仅是“法律是什么”。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明晰未来社会中的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一套规则体系。这就需要另一个理论的基点,一把将法律的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属性结合起来,使之融贯一致的钥匙。而马克思主义法学确实找到了这把钥匙——实践理性的理论创设。
  在分析未来社会的法律之前,我们首先必须明确马克思主义所要达到的未来社会的理想图景。关于这个图景,马克思、恩格斯在1847年的《共产党宣言》中,作了这样纲领性的阐释:“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的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豘
  为了实现这个无产阶级所追求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马克思、恩格斯所始终坚持的,对未来社会法律制度,乃至一切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的选择,既非唯心主义下人类的纯粹主观和理性建构,亦非机械唯物主义下的被动宿命,而是将自然观、历史观和辩证法有机结合后的进化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统一体。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一整套看待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论,同时也是一套不断自我完善、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我们应当了解,马恩所提出的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一些看法和措施,是站在19世纪资本正处于原始积累时期的德国,是针对那样一个阶级斗争极其残酷、工人运动风起云涌的时代,而非任何地区、任何时代可以简单照搬照用,一劳永逸的固定模式。
  对于斐·多·纽文胡斯提出的“问题”——“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的胜利,应当采取的首要立法措施是什么?”马克思给出了这样的答复:“在将来某个特定的时刻应该做些什么,应该马上做些什么,这当然完全取决于人们将不得不在其中活动的那个既定的历史环境。但是,现在提出这个问题是不着边际的,因而实际上是一个幻想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唯一答复应当是对问题本身的批判。如果一个方程式的已知各项中不包含解这个方程式的因素,那我们就无法解这个方程式。”豙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反杜林论》里,一再阐明,离开历史辩证法单独谈论自然辩证法,难免陷入庸俗进化论的困境;但如果离开自然辩证法去谈论历史及历史活动主体的辩证法,就必定倒向唯心主义和神学一边去。无论马克思的唯物史观,还是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都没有单方面地强调人的主体能动性而把主体实践至于神坛之上,或者离开主体能动而空谈自然规律而陷入消极宿命,而是始终将人的主体性实践放在了客观自然的环境中去考量,将“历史的自然”和“自然的历史”辩证地统一了起来。这些观点,恩格斯在他晚年的书信中同样展露无遗。
  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是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同时展开的。在客观方面,坚持法律深层次的决定力量来自物质的经济生活条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革,法律规则为经济规律所选择,适应经济发展的得以留存,阻碍经济发展的则被废弃。法律系统在经济系统的牵引之下,处于一种自然进化式的动态运行之中。在主观方面,法律规则的有无、制定得恰当与否,决定了法系统给予经济发展以正面或者负面的回馈力量。当我们把法律系统的经济属性和经济系统的法律保障相互结合起来的时候,可以清晰地认识到,法律制度并非完全是人类理性主观构建的产物,而是伴随社会进步、经济发展而不断进化,并由社会主体通过创造性的实践活动检验其得失,完善其形式和内容的动态体系。
  四、结语
  法律进化中的实践理性不是片面强调人类的主观能动性而对法律规则的任意创造和施行,亦不是全然放弃完善法律制度的努力,而将其进步的希望完全寄托于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系统的自然进化。实践理性是在认识并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努力改造、完善法律系统的不断尝试。目的是使法律制度充分契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阶段,促进社会资源在平等的基础上得到有效的统合利用,最大限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理的法权要求。
  作为学者和实践者的马克思、恩格斯虽然不乏对未来社会理想图景的美好设想,却也从来没有主观武断地为他们所未曾经历的未来社会设定任何法律制度层面的窠臼,从而使得他们的后来者可以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充份空间。作为结合了进化论思想的实践理性的产物,唯物史观和自然辩证法给我们指明了这样一条通过永恒发展着的生产力不断自我否定孕育产生了它的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从而螺旋上升、曲折前进的人类社会法制发展变革之路。
  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是在秉持唯物史观和自然辩证法的基础上,坚持法律进化中的实践理性是使得法律的客观和主观方面融贯统一的重要方式,也是检验法律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唯一途径。应当抛弃一劳永逸掌握永恒真理的幻想,用联系和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司法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难题,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构想,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走出政治、法律、经济发展的种种困境,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达到社会生产力的最终彻底解放。
  
  注释: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9页,第76页.
  ③⑤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9页,第238页,第294页.
  ④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第112页.
  ⑥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10页.
  ⑦韦伯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是一种反对形而上学的激进主义,在法律的革命的领域里,自然法理论被马克思主义的进化理论所替代.[德]韦伯著.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4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1页.
  ⑩豙恩格斯认为:“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以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都要崩溃;或者它可以阻止经济发展沿着既定的方向走,而给它规定另外的方向……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01页,第6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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