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瓶柜尺寸: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现状与防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6:19:27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现状与防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建设呈现日新月异的发展态势。在加快城市化建设的同时,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国家《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逐步贯彻实施,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是,由于工程建设领域涉及面广,竞争激烈,诱惑力大,仍然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因此,抓住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深层次问题进行研究,堵源截流,尤为重要。本文结合我院近几年来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情况,从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现状

从我院2000年以来立案查处的情况可以看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现状是:

1、涉及范围广泛。在建筑业似乎有一种不成文的行规,每个建筑项目,从承揽工程到工程竣工,建筑商总要拿出占总投资一定比例的资金来进行“打点”,贿赂有关人员。有些人则充分利用本部门、本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大做文章,收受贿赂,乘机敛财。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建设单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即使是以前被人们认为是“清水衙门”的教育部门也时有此类职务犯罪案件发生。

2、作案环节颇多。完成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工期长,投资大,职务犯罪环节多,机会多。从项目审批到土地征用,从工程预算到图纸设计,从工程招标到办理工程签证,从设备选购到质量监督,从工程款结算到工程验收等等诸多环节,都客观地存在着职务犯罪产生的土壤和条件,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纰漏,滋生腐败。

3、权钱交易突出。权力是一柄双刃剑,既是为人民服务造福社会的工具,又是腐败的天然孽生物。有些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本来应该用来为人民谋取利益的权力私有化、商品化,把工程建设作为出卖权力的“灰色”市场,在工程建设中与建筑商及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权钱交易,建立利益上的共同体,用我的钱买你的权,用你的权谋我的利,使权力成为职务犯罪的催化剂。可以说,权钱交易在工程建设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4、隐案空间较大。一是工程建设中的权钱交易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贿赂双方都非常清楚这种行为的性质,同时,他们都从工程建设的交易中谋得了好处,便心照不宣,达成一种默契,共同设防,守口如瓶。二是作案手段十分狡猾,积极掩饰,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有的为了不被他人知晓,逃避法律的追究,甚至给自己定下了“四不收”的规矩,即单线交易,第三者在场不收;钱财区别,笨重显眼物品不收;环境选择,时间、地点不妥不收;因人而异,为人办事不牢靠的不收。将犯罪行为掩藏得很深,不会较易暴露。三是建筑商基本上是民营企业,帐目不规范,侦查取证难。一般来说,从实施职务犯罪到案发,都有一个较长的时间和过程,有的甚至不会案发,犯罪隐案存在很大空间。

        5、高发局势严重。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仍呈高发态势,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利令智昏者前腐后继,他们受利益的趋动,置法律于不顾,以权谋私,坠入犯罪泥潭,毁掉自己。2000年以来,我院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23件136人,其中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33件33人,占总件数的26.8%。在33 件33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大案要案15件15人,占45.5%。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特点,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领域卷入腐败旋涡的都是“清一色”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居多。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手中有权,处于决策的位置,在工程发包、工程款的结算等方面能起决定性作用,他们把权力作为捞取个人好处的资源进行开发,以权敛财就更得心应手。在立案查处的33件33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局长、主任、院长、站长、校长等“一把手”就有19件19人,占57.6%。

2、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在工程项目的发包上,一是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明招暗定,从中渔利。二是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提高造价,建筑商从中谋取高额利润,建设方个别领导干部受贿得好处。在行贿方式上,有送现金、礼卡、贵重物品和为建设方当权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发票,免费为建设方当权者建私宅、装修房屋,购买建筑材料。有的腐败分子甚至或直接索要,或名借实要,有借无还。

3、重要环节的频发性。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工程竣工,有诸多环节,但易发、频发的环节主要是工程发包和工程款的支付环节。在工程发包环节,建筑商为了揽到工程,不惜重金去打通关节,使贿赂双方如愿以偿。在工程款支付环节,建筑商为了不被刁难,顺利结算工程款,通过贿赂,以达到按期足额结算的目的。在立案查办的33件33人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27件27人是发生在工程发包环节和工程款结算环节,占立案查办数的81.8%。

4、犯罪心理的侥幸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行为人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在社会上有一定的身份和地位,并不愿意因一时的贪婪而丢掉现有的一切。但他们认为权钱交易是在一对一的情况进行的,无第三者在场,不容易被外人知晓,况且看到其他为官者巧取豪夺,几年时间不到,就暴富起来,并未受到查处。同时自恃上下左右关系处理得不错,有靠山,有关系网,案发的可能性极小,因而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5、犯罪蔓延的渗透性。一个人在职在位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搞工程建设更是有限。一些领导干部趁着自己在职在位,手中有权,充分利用工程建设项目攫取钱财,创造“灰色”收入,使工程建设市场成为职务犯罪最活跃的地方,只要“气候、土壤、条件”适宜,监管出现空档,工程建设到哪里,职务犯罪就渗透到哪里。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尤如瘟疫般在意志薄弱的领导干部中蔓延。“高楼树立起来,干部倒下去”就是最明显的例证。

三、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原因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之所以日益猖獗,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僧多粥少、权力寻租。虽然当前城市化建设的速度不断加快、工程建设的规模不断加大,但工程建设市场仍然是僧多粥少,竞争十分激烈。各建筑企业、承包工程队为了求生存,谋发展,不被市场淘汰,围绕着有限的工程建设项目,各显神通,使出浑身解数,抢占市场,争夺工程建设项目。一些权力意识浓厚的领导干部充分地把握这种机会,乘机做文章,进行权力开发,权力导租,你给我好处,我就利用权力帮你办事。

2、权力集中,监督乏力。一些单位领导,尤其是“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以强化首长负责制为名,大权独揽,家长式管理,在工程建设的重大事项上决策一句话,一人说了算,个人意志常常不受牵制地进入权力过程。虽然有许多监督机构,但由于种种原因,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措施不力,监督效能不够,没有很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想监督、不好监督的现象客观存在,使那些握有权力的人更加有恃无恐,无所顾忌,甩开各种制约和监督的羁绊,个人决断,滥用权力,最终滑向腐败的深渊。

3、暗箱操作,缺少透明。国家对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建设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方式不规范,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我行我素的状况依然存在。对本应该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按规定公开招投标,而采取暗箱操作,直接发包;或虽然招投标,但招标人与投标人暗中勾结,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或将工程建设项目肢解,部分工程建设招投标,部分工程建设直接发包。

4、私欲膨胀,中饱私囊。有些领导干部看见别人手中钞票丰厚,挥霍无度,潇洒享受,生活有品位,而自己囊中羞涩,相比之下显得寒酸,于是人生观、价值观产生错位,思想发生蜕变,不惜以牺牲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来满足个人膨胀的私欲,把国家权力当作一种可利用的私有资源,不正当地参与社会利益分配,只要在工程建设中有求于我,就必须“等价交换”,不择手段地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5、打击不力,恶性蔓延。在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贿赂案件居多,而在司法实践中是举报概率和立案概率过低,使腐败分子“安全系数”过大,受贿的多,查处的少,量刑偏轻而判缓刑的多,判实刑的少。对行贿方,一是认为他们之所以行贿,是有这样或那样的苦衷,不得己而为之,往往产生宽容的心理。二是认为打击的重点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行贿人打击重了,会在今后的贿赂案件查办过程中造成行贿人的防御对抗心理,使一对一的贿赂案件难以突破,给查处贿赂案件增加更多难度,因而手下留情。我院十几年来,未追究一起行贿犯罪的法律责任。由于打击不力,行贿犯罪得不到遏制,又助长了腐败分子的贪婪本性,致使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恶性蔓延。

四、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防范

     鉴于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严重态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彻底铲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使其不敢犯罪,不愿犯罪,不能犯罪,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1、强化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要充分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积极检举职务犯罪。在办理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不仅要严惩腐败份子,保持查办职务犯罪的强劲势头,坚持“从严治吏”的原则,对于以权谋私者,不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后台多硬,关系网多密,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不留情,不手软,不断强化侦查手段和技能,提高案件的侦破率,使有罪者获刑,打消腐败份子的侥幸心理,发挥刑法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而且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份子,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对于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向多人行贿的犯罪份子,要依法打击,从法律的角度追究其刑事责任。让法律的利剑震慑和警示犯罪,使以权谋私者和行贿者望而生畏。

2、强化领导干部的素质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对领导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使他们进一步明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从思想深处明白手中权力的来源和用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自觉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德,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根基,真正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不贪财、不受贿,压得住物欲,顶得住诱惑,不做金钱的俘虏,不为“五半米”折腰,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始终保持一个共产党人一尘不染的高风亮节和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

3、强化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因为腐败的根源在于权力失控,所以必须加强对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及时、监督不配套等问题。一是健全各项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二是建立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严格规范权力的动作,大力推行政务公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防止个人说了算,减少决策的随意性。三是加强监督,综合运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渠道、不同的侧面进行监督,整合各种监督合力,有效地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4、强化招标投标的行为规范。凡按规定应该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任何人不得“开口子”私自“放水”。设有标底的,严格封闭式制标,防止标底的泄露。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评委、开标、评标、定标严格按规定操作,防止随心所欲和“搞小动作”以及明招暗定走程序,坚决杜绝暗箱操作,推行阳光作业,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程监督,全程预防,对重要环节,重点监督,重点预防。

5、强化建筑市场的廉洁准入。应该按照省检察院、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推行廉洁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建设市场从事建设工程承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廉政资格审查,对于那些有行贿劣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亮红灯”,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时间的投标资格,限制其进入建设市场参与工程建设承包活动。从而给建筑商利用重金开路,大肆行贿,捞取工程建设项目设下“高压线”,堵住贿赂源头,防止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工程建设市场,维护和促进建设市场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

                                                                                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