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瑞德中央新风系统:1987年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入省荣军休养院休养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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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入省荣军休养院休养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辽民优字〔1987〕61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多年来,国家对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一直采取回各地分散安置和入省荣军休养院(以下简称荣院)集中休养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使他们在医疗和生活方面得到了较好的照顾,为支持部队建设做出了贡献。但目前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为了进一步安排好我省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的生活和医疗,根据国家民政部等七个部门民〔1985〕安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的安置和入省荣院休养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从部队退出现役回地方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均应到原征集地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接收地办理退伍安置手续和残废抚恤金、公费医疗等关系。对经常需要医疗处置或家属不便照顾的、或独身无依无靠者,有必要入省荣院休养的,应由本人或家属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区)政府批准后,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与省荣院联系,经荣院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即可到荣院作短期或长期休养。

二、入荣院的休养员在休养期间的残废金、护理费、生活补助(按荣院规定标准),由接收安置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并负责报销本人入院出院路费、探亲费(每满一年报销一次往返旅费),护理费拨给荣院,不发本人;医疗费、住院费由接收安置的县(区)卫生部门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解决;荣院派出的护送人员的旅差费由荣院报销。

    三、休养员在院期间如提出结婚,应先办理出院手续,回原接收地登记结婚,接收地的县(区)政府要按民〔1985〕安2号文件规定,帮助其解决住房、医疗以及配偶随迁落户等事宜,积极、妥善地安排好他们的生活。所需经费由县(区)地方财政解决。

    四、本通知各项规定,从1987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8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