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高压配电供电摸似:人民网—内部规定: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3:02:46
内部规定: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晓懂


    法律大?还是内部规定大?
    法律是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时时刻刻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被誉为“自由的圣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和个人常常以“内部规定”为由,剥夺了神圣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2004年初,山东残疾人陈光诚夫妇诉北京地铁公司侵犯残疾人社会福利权纠纷案有了结果。他俩用法律的铁拳,将该公司所谓的“内部规定”砸出一个窟窿。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03年9月12日的早晨,陈光诚与妻子在北京站乘地铁,买了一张3元的地铁票。检票员看陈光诚的《残疾人证》后,指着她身后墙上张贴的公司规定说:“只有《残疾人证》不行,还必须要有《乘车证》才能免费乘车,这是公司的内部规定。”
    受过高等教育、熟知法律的陈光诚反驳道: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明确规定:“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你们地铁公司的内部规定与法律相违背。要么修改,要么废止。那位检票员恼羞成怒地说:“法律我不管,我只执行公司的内部规定。”无奈,陈光诚不得不去买票。
    回山东后,一想起这事就生气,决定到北京讨个公道。陈光诚胜诉了。
    北京地铁公司返还地铁票款,而且补偿他俩交通费、住宿费1000余元。特别是,通过这次诉讼,终止了一项不合法的制度。
    今年元月4日,他们夫妇又来到首都。在北京地铁站的公告栏里,他们看到“特别注意”栏中有项新规定:凡享受福利待遇的人,可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车。
    其实,这真是“迟来的爱”。因为早在1991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就颁布实施了,至今已过了13个“助残日”了,但在首善之区的北京竟然还有这样的“内部规定”,不知侵犯了多少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权。
    “内部规定”说到底是维护了局部的小团体的不正当利益,侵犯的却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更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国家本位、权力本位,老百姓义务本位,说到底只有服从。人类文明发展到了今天,一切都讲法治,宪法赋予了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类似这样的例子还很多。去年,南京某超市竟然以“内部规定”为由,让单位女工“限期怀孕”,如怀不上,就罚款。一位年龄较大的金姓女工,在几次“限期内”都未怀上,非常焦急。用她自己话说:“可能是担心怀不上被罚款吧,越着急越怀不上,简直快崩溃了。”
    当某报记者愤然质问这家超市的“老总”时,他回答道:如果不这样规定“分期分批地怀孕,领导层担心如果都集中怀孕生孩子,超市就得关门了。”?宪法赋予公民神圣的生育自由权,被这家超市的“内部规定”践踏得体无完肤,而且严重地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造成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危机。
    面对时下竞争激烈的航空市场,各大航空公司都在为能占领尽可能大的市场份额而努力,许多低折扣机票便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之前也曾出现过对打折机票收取高退票费的情况,但自南方航空公司去年12月率先将打折机票的退票费降到国家规定的正常标准后,南方航空、厦门航空、上海航空、海南航空等各大航空公司也纷纷降低了打折机票的退票费。
    但时至今日,国航却依然以“内部规定”为由向消费者收取高达50%的退票费,这种业内人士所说的先通过低折扣机票将消费者“骗到手”,而在消费者因故需要退票时收取高额“退票费”的做法,最终又将伤害到谁呢?据统计,我国目前有超过7成的消费者是通过机票代销点和电话订票的形式购买机票的,真正亲自到航空公司营业大厅购买机票的人并不多。那么某航空公司说的在营业大厅的“内部规定”又会有多少消费者能够看到呢?对于高额退票费问题,一位林姓经理的解释是:“在全国各家航空公司中,国航的资产规模是最大的,也是全国航空业的龙头。目前已经加入世贸,航空业也需要和国际惯例接轨。而国航制定目前的退票费标准正是为了和国际惯例接轨,在全行业中起到一个带头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其核心内容就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保障公民权利。
    这就要求必须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
    所谓法律至上是指法律的极大权威,神圣不可侵犯,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能否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检验真假法治的一个基本标准。一个国家为了正常运转,为了稳定和发展,必须要有这种权威。绝不准任何单位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内部规定”凌驾于法律之上。
    因为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管理手段相比,不仅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稳定性、持久性、普遍性和科学性,而且法律体现着公平与正义,没有法律的保护,人权就没有保障。 


    《时代潮》 (2004年 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