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招标采购中心:“一把手”权力过度集中的原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2:01:20
专家指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呈常态化、公开化、群体化特点,这些均源于权力制约乏力;而“一把手”涉案增多,亟待通过制度、法律等手段予以约束。

那么,“一把手”权力为什么能过度集中呢?

我们国家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体制,地方党委对本地方是“绝对领导”、“统一领导”和“集体领导”,再加上“交叉任职”和“法不治官”机制,结果,形成了一把手“权力过大、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约束”的局面。“一把手”手中有五种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

地方党委的“绝对领导”是不受法律法规和社会各界制约监督的。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制约、监督地方党委和党委成员的规定。党委会议决定的内容是不受党外干预的,也就是说,法律和社会公众没有权力干涉党内事务。这就使地方党委和党委成员“凌驾于”法律和社会公众的制约监督之上。这是“一把手”的第一种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

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使本地方的监督制约失效。纪委、监察、检察院、法院和反腐机构都是在同级地方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各单位的主要领导都是由地方党委选拔、任免的,官员的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和工资福利也都是地方党委说了算的,地方的制约监督机构、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哪个有权制约、监督地方党委和党委成员?哪个敢制约、监督地方党委和党委成员?地方党委和党委成员不仅脱离司法机的关管辖而且领导司法机关。这是“一把手”的第二种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

地方党委的“集体领导”可以治衡国家法律和政策。常言道:法不责众。集体是众的概念,“集体领导”不是自然人和法人,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所以,“集体领导” 不受法律法规制约和监督。“集体决定”就是“板上钉钉”,“集体决定”没有个人为此负责,所以,“集体领导”可以免责。这是“一把手”的第三种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

交叉任职的制度安排,使地方党委成员同时都兼任各部门的“一把手”。例如,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主任,地方党委第一副书记兼任同级地方政府首长,地方党委成员兼任同级地方政协主席,地方党委成员兼任同级地方纪委书记,地方党委成员兼任同级地方政法委书记,地方党委成员兼任同级地方各“委、办、局”的主要领导等等。“一把手”背后都有一个“地方党委”,都是“地方党委”成员。地方党委成员在兼任各部门“一把手”的同时,还兼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这样一来,“一把手”都是党员、官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于一身,集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于一身的人物。这是“一把手”的第四种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

用党纪约束党员,用政纪约束官员,用法律约束百姓,这就是三重约束标准。例如,当某个党员(官员)违法违规的时候,先由党组织(政府)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然后,由党组织(政府)视其情况而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党组织(政府)不同意将违法违规的党员(官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就无能为力。司法机关没有权力直接拘禁党员和官员。当违法违规的党员官员经过党组织和政府“双开”之后,就已经不是原来的党员和官员了,这时他们和普通百姓一样都已经是自然人了。“双开”之的党员官员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法律制裁的就不是党员和官员而是百姓了。这就形成了“法不治权”、“法不治党”和“法不治官”局面。这是“一把手”的第五种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

总之,地方党委对本地方的“绝对领导”,“统一领导”,“集体领导”,“交叉任职”,“法不治官”,这五个因素就构成了“我们政府和主要领导人权力过大、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约束”的局面。构成了“一把手”不受监督和制约的五种“特权”。企业的一把手一般都是党委书记同时兼任董事长和总经理,集各种权力于一身。这就是“一把手”权力过度集中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