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萌御姐全彩本子:吴英案情不澄清 判决恐难服人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22 00:27:15
[世华财讯]由对吴英案的普遍质疑,转向因此而谣言四起,事情的发展恐怕已远离了每一个渴望案件得到公正解决的人的初衷。而执法者若不对案情进行澄清,或澄而不清,其判决的公信力也恐将会大打折扣。
对于吴英二审判决维持死刑原判一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吴英案二审审判长沈晓鸣今天上午面向公众进行答疑,他对判决进行了重申,并且声称“没有发现政府部门的干部写信或以其他方式上书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的情况”,算是对网上“枉法违心无奈判处吴英死刑”谣言的回应。
吴英案历经5年,早已不只是法学界、经济学界所关注的焦点,其强大冲击力也已在社会各界掀起了波澜。事实上,目前的问题已不只是集中于对法院判决的争议。因为像对“集资对象”、“投资方向”和“非法占有”等法律技术上的疑点,并不难通过进一步搜集罪证或司法解析来解决,但问题是,在公众广泛的关注下,在媒体不停的深究下,此事已经演化成一场公权力信用危机。
此案之所以演化至今天这地步,不仅在于此案主角的女性身份、犯罪背后的制度性因素,而且在于因公权力的遮掩其辞和上下其手,导致整个案情的离奇程度也远超乎公众之想象,乃致舆论在深究其不合常理之处时,执法部门公信力遭到了重大的损害。恰如有人写道,“普通人从中嗅到了公权力对个体的威胁气息。”
此案离奇处还不止一处,著名财经评论员叶檀在文章中称,“此案有数奇”:
“吴英案件的11个高利贷放贷者无恙,吴英独受重刑,不理睬吴英报案。此奇一也。”
“吴英被拘,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与协作地县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但在一无证件,二无当地公安机关的情况下,吴英被捕了。此奇二也。”
“据吴英反映,东阳公安局在侦查结束后,又多次用花言巧语蒙骗、恐吓她同意签字拍卖财产。一审开庭前,在没有吴英本人同意签字的情况下,东阳公安局强行拍卖了近亿元资产,使财产缩水近十几倍。清产核资未明,违规由公安部门进行资产大甩卖,买者姓名不公布,对于转手获利,拍卖主导者居然声称是市场流转,此奇三也。”
“两位原告为马鞍山农民,在湖北荆门中院和金华中院,均为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的吴英本色集团的亿元欠贷案,实际利益是否真为两位马鞍山农民所得?此奇四也。”
而上述还只是叶檀根据公开资料所得出的离奇之处,可以想象,那些没公开但在吴英亲戚朋友当中口耳相传的离奇处更不在少数。对于后者,法院当然可以置之不顾,甚至权当是谣言,但对于前者——这些公开资料中早已暴露的问题,为何至今都没有官方人士站出来解释或是澄清?以致这些离奇处、不能自圆其说处到处流传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俗话说,“谣言止于智者”,问题是这些离奇之处,连智者都很难相信这是谣言。政府固然可以将部分舆论当成谣传,但却绝不能将这些板上钉钉之事实当成是子虚乌有。而也正是这些难以令人信服的地方、令人亟待渴望知晓答案的事情,将吴英案掀起了滔天巨浪,以致即使吴英犯了弥天大罪,公众也对此抱着巨大同情心。
毫无疑问,事到如今,执法部门要想正确地处理这场公权力的信任危机,让此案有个令人信服的圆满了结,除了将公众未明之事晓之于众,不遮着、不盖着,已别无他途。当然,执法部门可以按照自己的理由和逻辑将此案未明之处不公之于众,但这损害的无疑将是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法的公正性。
(吴志武 撰稿)
对于吴英二审判决维持死刑原判一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吴英案二审审判长沈晓鸣今天上午面向公众进行答疑,他对判决进行了重申,并且声称“没有发现政府部门的干部写信或以其他方式上书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的情况”,算是对网上“枉法违心无奈判处吴英死刑”谣言的回应。
吴英案历经5年,早已不只是法学界、经济学界所关注的焦点,其强大冲击力也已在社会各界掀起了波澜。事实上,目前的问题已不只是集中于对法院判决的争议。因为像对“集资对象”、“投资方向”和“非法占有”等法律技术上的疑点,并不难通过进一步搜集罪证或司法解析来解决,但问题是,在公众广泛的关注下,在媒体不停的深究下,此事已经演化成一场公权力信用危机。
此案之所以演化至今天这地步,不仅在于此案主角的女性身份、犯罪背后的制度性因素,而且在于因公权力的遮掩其辞和上下其手,导致整个案情的离奇程度也远超乎公众之想象,乃致舆论在深究其不合常理之处时,执法部门公信力遭到了重大的损害。恰如有人写道,“普通人从中嗅到了公权力对个体的威胁气息。”
此案离奇处还不止一处,著名财经评论员叶檀在文章中称,“此案有数奇”:
“吴英案件的11个高利贷放贷者无恙,吴英独受重刑,不理睬吴英报案。此奇一也。”
“吴英被拘,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与协作地县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但在一无证件,二无当地公安机关的情况下,吴英被捕了。此奇二也。”
“据吴英反映,东阳公安局在侦查结束后,又多次用花言巧语蒙骗、恐吓她同意签字拍卖财产。一审开庭前,在没有吴英本人同意签字的情况下,东阳公安局强行拍卖了近亿元资产,使财产缩水近十几倍。清产核资未明,违规由公安部门进行资产大甩卖,买者姓名不公布,对于转手获利,拍卖主导者居然声称是市场流转,此奇三也。”
“两位原告为马鞍山农民,在湖北荆门中院和金华中院,均为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的吴英本色集团的亿元欠贷案,实际利益是否真为两位马鞍山农民所得?此奇四也。”
而上述还只是叶檀根据公开资料所得出的离奇之处,可以想象,那些没公开但在吴英亲戚朋友当中口耳相传的离奇处更不在少数。对于后者,法院当然可以置之不顾,甚至权当是谣言,但对于前者——这些公开资料中早已暴露的问题,为何至今都没有官方人士站出来解释或是澄清?以致这些离奇处、不能自圆其说处到处流传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俗话说,“谣言止于智者”,问题是这些离奇之处,连智者都很难相信这是谣言。政府固然可以将部分舆论当成谣传,但却绝不能将这些板上钉钉之事实当成是子虚乌有。而也正是这些难以令人信服的地方、令人亟待渴望知晓答案的事情,将吴英案掀起了滔天巨浪,以致即使吴英犯了弥天大罪,公众也对此抱着巨大同情心。
毫无疑问,事到如今,执法部门要想正确地处理这场公权力的信任危机,让此案有个令人信服的圆满了结,除了将公众未明之事晓之于众,不遮着、不盖着,已别无他途。当然,执法部门可以按照自己的理由和逻辑将此案未明之处不公之于众,但这损害的无疑将是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法的公正性。
(吴志武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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