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到受伤流血: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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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襄樊政办发〔2009〕6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民宗局关于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市民宗局关于《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全
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实施方案
市人事局市民宗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经市政府同意,于今年九月召开全市第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为扎实开展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广泛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又好又快发展,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二、目标任务总结全市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工作经验,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积极探索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新体制、新机制和新思路,使其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全市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谐发展。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三、基本要求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要做到五个结合:一是要把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与加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很好地结合起来。要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中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各族干部群众学习了解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增强民族团结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二是要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根本任务很好地结合起来。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团结和发展的辩证关系,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村(社区)的发展,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为增强民族团结奠定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三是要把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与建立维护民族团结的长效机制很好地结合起来。要把巩固和发展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重要任务,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健全维护民族团结的有效机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四是把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与弘扬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事迹很好地结合起来。要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弘扬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事迹的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先进典型的影响力和感染力,以先进事迹鼓舞人、教育人,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弘扬正气的良好风尚。五是把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与群众广泛参与很好地结合起来。要广泛动员和组织各族群众投身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通过表彰活动展示他们的精神风貌,体现他们的价值,增强各族群众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四、评选条件、范围(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条件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模范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2、自觉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妥善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3、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为各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脱贫致富,并做出显著成绩。4、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和科技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能适应当地或单位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成绩突出。5、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民族地区或单位开展拥军爱民、军民共建、争创文明单位等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6、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为少数民族群众解决特殊困难,保护各族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条件1、模范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搞好民族团结为已任,为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做出显著成绩。2、在改革开放中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带头致富并带领当地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3、在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与各项社会事业等方面成绩突出。4、在帮助各族群众排扰解难,保护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成绩突出。5、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优异成绩。6、在其他方面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成绩突出,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勤政为民,深受各族群众爱戴。(三)表彰范围1、全市民族村(社区)以及少数民族聚居村(社区)。2、全市各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3、全市从事民族工作的工作人员、城乡各族群众。五、评选程序表彰对象采取自下而上推荐、逐级评选审批的程序进行。要注意向基层和广大农村群众倾斜,适当减少领导干部参选比例,确保各民族都有代表,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一)各县(市)区根据分配的名额组织推荐工作,并负责整理先进事迹材料和推荐意见,经征求同级纪检监察、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部门对推荐对象意见后上报。填写登记表,登记表及事迹材料一式三份于八月三十日前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二)市人事、民宗部门分别对推荐上来的对象进行审核,在本级新闻媒体公示七天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附件: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名额分配表
主题词:民族事务  表彰  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樊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7月30日印发
附件: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名额分配表模范集体模范个人备注襄城区12樊城区22襄阳区12老河口市22枣阳市22宜城市22谷城县12南漳县12保康县11高新区1市直36含市伊协、市区清真寺及外来少数民族合计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