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纨绔子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证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8:15:20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证分析

——以办理轻伤害案件为视角

史焱*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应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可以综合考量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情况而予以从宽处理,采取不予逮捕或相对不起诉等措施。本文以昌平院2007年所受理的轻伤害案件为例,说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应对对建议。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轻伤害案件  从宽处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立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颁行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出部署,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本文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如何理解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实证调研,分析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力求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执法认识的统一,执法标准的规范。

一、     办理轻伤害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情况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轻伤害案件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往往具有因亲友、邻里、同事或同学发生纠纷而引起,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等从宽情节,在审查办理该类案件时,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可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量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情况而予以从宽处理,采取不予逮捕或相对不起诉等措施。现以昌平院2007年所受理的轻伤害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一)轻伤害案件的从宽情节

2007年度,昌平检察院共受理轻伤害案件155件175人。在这些案件中,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从宽处理情节主要考虑诸如主体是否未成年人、是否主观恶性不大、发生故意伤害的原因是否亲友同事之间的琐事纠纷、犯罪情节是否轻微、社会危害性是否不大、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1.是否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这些轻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因其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2.是否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前述轻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全部系初犯、偶犯,皆因琐事纠纷一时激愤而打伤他人,无事先预谋,也没有前科,主观恶性不大,通过社区矫正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较大。

3.主体是否未成年人。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因其正处于青春期,情绪不稳定,遇事容易冲动,不计后果,往往会因琐事而导致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发生。在上述轻伤害案件中有12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

4.是否因亲友、邻里、同学及同事之间的纠纷引发犯罪。上述案件中,有40名被告人是因为家庭、邻里、同事或同学之间的诸如吵架、吃饭占座、同事交班、同学相处等琐事纠纷而一时兴起,打伤他人,而这些纠纷中有19名被害人自己也有一定的过错。

5.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从犯、协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在上述轻伤害案件中,有22人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核查构成自首。

6.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在所受理的轻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所犯罪行表示认罪伏法,具有悔过表现,有82名犯罪嫌疑人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其中16名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全部损失。

(二)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的从宽处理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在办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表现就是,对具有从宽情节的采取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等措施。在2007年所办理的轻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有105人,占全部人员的60%;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有70人,占全部人员的40%(其中,检察机关不予逮捕而取保候审的有11人,公安机关直接取保候审的有59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有4件5人,案件数和人数所占比例分别是2.6%和2.9%;向法院提起公诉的151件170人,所占比例分别为97.4%和97.1%。

(三)法院对轻伤害案件的从宽处理

在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在依法审理过程中,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具有上述从宽处理情节的轻伤害案件被告人给予从宽处理。具体而言,被判处缓刑的有74人(其中,拘役缓刑的50人,有期徒刑缓刑的24人,逮捕后被判处缓刑的6人);被判处拘役的有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37人(其中,有期徒刑10个月的10人,8个月的7人,6个月的2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1年6个月以下的有39人(其中,1年6个月的11人,1年3个月的1人,1年的2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上3年以下的有12人(其中,2年6个月的2人, 2年的10人)。从中可知,这些轻伤害案件中被法院判处缓刑的占全部人数的42.3%,拘役所占比例为4.6%。

二、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从前述数据可以看出,在轻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在逮捕措施、不起诉的适用上,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尚有一定差距: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对逮捕必要性要件的把握还不够严格,通常对犯罪要件齐备、能够作出有罪判决的,一般都予以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不起诉数量的严格控制,仅将极少数犯罪嫌疑人做相对不起诉,未能充分发挥不起诉所具有的分流案件、尽早终结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诉讼程序的作用。[①]在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将近50%的被告人由法院判处缓刑和拘役,其中有6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处以缓刑,而这些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进行处理的。

三、     检察机关未能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因

(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认识不够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都具有指导作用,但实际司法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办案即可,从而忽视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在轻伤害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具体就表现为,在审查批准逮捕或审查起诉时未能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全面调查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等相关证据,简单地一捕了事、一诉了事。

(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标准把握不到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司法实践者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综合分析案件和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来处理案件,但却并没有提供详细标准可供参考,这就对司法人员的素质和办案水平提出了要求,也就出现少数司法人员不能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难以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执法尺度,宁严毋宽,办案过程中严一些,将犯罪嫌疑人逮捕或起诉不会有事,而如果不捕或不诉却可能遭受诸多质疑。

(三) 案件考核标准及办案程序对宽严区别对待

在实际办案中,各级院制定了一系列办案标准并定期进行案件质量考核,而在这些标准考核中更为重视诸如批捕率、起诉率、追捕追诉率等指标,而对不批捕率、不起诉率、撤案率等指标则严加控制。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到批捕部门的批准逮捕到公诉部门的审查起诉活动,都是以批捕率、有罪判决率作为衡量指标,这就极大地限制了不批捕、不起诉等工作的进行。[②]同时,案件办理程序方面也对“宽”和“严”有着二种不同的程序要求,从严方面简单而便利,从宽方面复杂而又严格,例如对轻伤害案件提起公诉主诉检察官审批即可,如有增减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向处长、主管检察长汇报亦可,而要适用不起诉则需层级提请检委会审议,这些程序要求也促使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出现宁重不轻的倾向。

四、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建议

(一)转变司法观念,严格把握批捕条件开展批捕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在适用逮捕措施过程中存在着不少误区,如凡罪必捕、凡捕必诉、凡诉必判等,对此,我们必须转变司法观念,在采用强制措施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益这二个司法目标之间取得平衡。[③]我们应认识到逮捕是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它是各项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因此,应该遵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其的条件限制,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三个条件,在采用逮捕强制措施时综合考虑主体是否未成年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有法定从轻情节、是否过失犯罪、犯罪后的认罪表现等情形,对于不采取逮捕措施不致妨害诉讼顺利进行,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予逮捕,从而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有效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二)      增加轻伤害案件中刑事和解及相对不起诉的采用

具体到轻伤害案件,办案人员除遵循前述实施办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外,还应增加刑事和解的采用,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刑事和解是指采用调解方式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案,是一种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以外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④]对于轻伤害案件等轻微犯罪案件而言,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受惩罚者的痛苦,平息被害人的愤怒,化解矛盾,节约后续司法资源。实践中,执法者应改变执法理念,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让犯罪嫌疑人认真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从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同时,对于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具有悔改表现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从而避免将过多的可不起诉的轻伤害案件诉诸法院,使被告人获领短期自由刑或缓刑,增加改造罪犯的社会成本。

(三)      制定实施办法,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

无论在轻伤害案件还是在其它执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将这一政策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因此,可以尝试制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办法》等规定,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原则、适用范围、宽与严的把握标准、操作程序等进行具体化规制,从而统一执法人员认识、细化政策标准、便于实际工作中运用执行。具体而言,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应坚持严格依法原则、全面把握原则、区别对待原则、促进和谐原则等原则。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于于法律监督的全过程,实施办法可就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部门如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等部门如何贯彻宽严酷相济刑事政策进行规范。

3.在标准掌握方面,应全面把握宽与严两个方面,在区别对待的同时,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应做到合理区分严重犯罪、一般犯罪和轻微犯罪,区分犯罪情节严重、情节一般与情节轻微,区分犯罪后果严重与不严重,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区分主犯、累犯、惯犯与从犯、初犯、偶犯,区分认罪、悔罪与不认罪、无悔过,区分未成年人犯罪、聋哑人或盲人犯罪与一般犯罪,区分犯罪既遂与预备、未遂和中止,区分有无自首、立功等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