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坑漂流:道德法律化传统与中国法治现代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20:46:27

道德法律化传统与中国法治现代化

     【摘要】道德法律化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西方法律现代化实践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借助道德的法律化来维护道德传统,提高道德实践水平,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并举的治国方略的指引下,最大限度地整合道德与法律规范,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明作出贡献。
    【关键词】道德法律化  中华法系  现代法治
    道德法律化对维护中华文明的繁荣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到了近代,在欧风美雨面前,中华法系解体了,中国法律走向了移植西方法律的道路。道德法律化也因而遭到世人的痛批。但是,这也引发了许多的问题:一方面移植来的法律制度因不适应中国的“德治”文化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另一方面道德和法律分离,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维护而显得软弱无力。因此,怎样借鉴中国的道德法律化传统,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法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道德化是解决我国现实问题的需要
    自近代西学东渐、法治转型以来,随着道德法律传统被摒弃,出现了很多道德问题:行人看见有人落水,见危不救;医院看见病人没钱就不给予治疗;拾到金钱拒不归还,以侵占罪惨淡收场……,这些情形不断在我们的生活里重演。据2010年1月24日《参考消息》载:一老人在吉林游玩,不慎在一家小店铺外滑倒。店主看到老人滑倒却视若无睹,连声问候的话也没有。……中国某网站过后作了调查,有近13万名网民参与。其中,62.54%选择“绝对不会(扶老人),怕惹麻烦”;33.45%认为,应该先理性判断,再作决定;仅有4.01%觉得应该扶老人,认为“这是起码的公德”。①
    为何只有4.01%的人觉得应该扶起倒地的老人,而大多数的人都选择了袖手旁观?现行的法律制度应该负很大的责任。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见死不救、见危不救、见难不救的现象给予惩治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在司法中,对如彭宇这样的见义勇为者却给予不公正的判决而导致恶劣影响。大多数人不是“不愿扶”而是“不敢扶”,不扶没责任,扶了吃“官司”,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对见义勇为者给予“有罪推定”,使得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屡见不止。这就使得英雄越来越少,老人倒地没人援手也就不足为怪,很多媒体都转引了网友的话:“彭宇案一纸判决,让中国道德水平倒退30年”,②这种情况的出现不仅损害了人们的道德水准,也降低了法律的神圣与尊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就必须通过道德法律化努力消除义务与权利、义务与幸福的二律背反现象,把道德的善与法律的威严相结合,达到既能使公民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又能建立普遍良好的社会秩序,使社会整体文明得到提高。
    中国传统文化为道德法律化提供文化积累和经验支持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儒家的伦理道德包括“仁、义、礼、智、信”等,其中“仁”和“礼”是其道德的核心内容。秦汉以降,儒家的礼教思想成为中华法系的主流核心思想。儒家在吸收法家思想的基础上,实现了礼法结合、礼法一体,德立刑辅、明刑弼教的格局,中国法治走上了道德法律化历程,主要有四种形式:
    在法律指导思想上,德法相依、德主刑辅。“德主刑辅”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核心,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道德教化则能够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刑罚只能惩戒邪恶,而道德教化在治理国家时更加能够笼络人心。相比之下,德政的功能更能治本。因此,“德主刑辅”的思想长期影响着中国的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立法上,“引礼入法”。引礼入法,就是将礼这种道德规范引入法律,赋予法律效力,礼即为法律。它不但使法律成为所谓“最低限度的道德”,还要使法律成为实现德化天下的至善目标的手段,不但在形式上消除了法律所独具的形式和技术上的独立意义,还从本体上消除了法与道德的争论,增强了法律的道德权威。
    在司法上,春秋决狱,以心论罪。原心论罪则在司法活动中引入了道德评判,强调以动机考察犯罪,在兼顾事实的同时,注重动机。在司法实践中,以缜密而且符合人情的理念分析经义和事实,合乎理性的要求,尽量寻找经义与法律制度的最佳结合点。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皇帝司法权的滥用。
    在法律的功能上,明刑弼教。中国传统法文化极端重视法律对道德的维护,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夏朝,就严惩“不孝”罪,所谓“夏刑三千,罪莫大于不孝”,强调法律对家庭伦理道德的维护,刑罚成为推行德和礼教的手段。古人所谓“明刑弼教”,实质上即以法律制裁来推行礼教,维护伦常。
    总之,法律道德化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内容,对维护传统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即使对中国法文化持严厉批评态度的孟德斯鸠,也认为:“中国的封建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成功’的。”③今天,我们讨论道德法律化,不是要恢复到“引礼入法”和“原心论罪”的时代,而是要借助道德的法律化来维护那些与我们生活有着至关重要意义的道德,提高道德实践的水平,为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而努力。
    现代西方道德法律化的启示
    其一,西方在法律领域中大力推行道德法律化,在立法者看来,把本来属于道德层次的要求,变为法律规范,将有助于道德规范的推行,有助于国民精神境界的提高。
    其二,这些道德法律化的条文是按照“常人”标准设立的,所要求的是一般人、普通人、百姓大众做得到而又应该做的事,而不是按照诸如“大公无私”、“大义灭亲”、“杀生成仁”、“舍生取义”等“圣人”标准设定的,一般人做不到的事情。
    其三,这些道德法律化的条文不与人权保护的条款相矛盾,对私人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并不构成侵害。这些条款谨慎规定“对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但恐自己或近亲属受到刑事追究而不报告者除外”的情况下才要求履行。
    秉承传统,借鉴经验,立足实践,推动现代法治进程
    历史和现实的实践表明,社会的经济发展,不能以损害道德为代价,道德和法律是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的,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并举的治国方略的指引下,推行道德法律化,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公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实现道德法律化,应做到以下诸方面:
    推行道德法律化,加强道德教育和制度化建设是前提。道德规范能否被法律化主要看它是否反映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且为大多数人知晓,否则就难以上升为法律或者难以达到法律化的预期目的。因此,应在全体公民中进行基本道德教育,积极推进道德规范制度化建设,使得道德规范明确化、具体化、规则化,具有可操作性,为其能够上升为法律规范做准备。
    推行道德法律化,严格履行法律程序是关键。道德规范不能直接转化为法律规范,必须借助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完成这种转化,正当的法的程序被看作是现代法治的基石,既体现了法律的工具价值,也体现了法律的道德价值。在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转化的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其提出、审议、讨论、表决、通过、公布等程序,使道德法律化过程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法律对道德的吸收要本着低层次的原则。道德法律化并不是将所有的道德法律化,只是将较低层次的道德法律化。低层次的道德可以通过立法用强制力量使之得以实现。而对高层次的道德则主要体现了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精神层面的追求,表达了人们对未来美好社会的一种向往,是不可能法律化的,否则容易超越现实社会关系的状况,无益于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将会导致精神生活领域内的专制主义的产生。
    道德法律化要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相结合。西方国家在道德法律化过程中,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履行道德法律化的义务,是以公民的个人、家庭及第三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为前提的,西方的道德法律化条文的设计,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基本尊重。因此我们在推行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把道德的义务性、法律的强制性以及个人权利的保障相结合,使得道德法律化的设计更合理、更科学。
    通过立法,建立道德回报机制。道德行为的付出,都是带有一定的功利目的的,恩格斯指出,“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到底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④道德都是功利的,如果离开了利益谈论道德问题,则是空洞的、苍白的、甚至是危险的。道德回报机制的构建是道德关系维持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对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
    总之,道德法律化是传统法文明的重要体现,也是西方法律现代化实践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我们应传承传统法文化中以民为本,重视亲情、诚信等基本道德与伦理的精神,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文明作出贡献。
    (作者单位:河北联合大学)
    注释
    ①杨永欣:“扶起摔倒老人 唤起社会良知”,《参考消息》,2010年1月24日。
    ②杨亮庆,缪媛:“人们为何不敢扶起八旬老人”,《中国青年报》,2010年1月16日。
    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313页。
    ④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