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驱装系统教程: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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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赋税不但是维持公共权力的经济基础,对于经济发展也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政府通过对税种和税率的调整,可以有效地控制或鼓励某一经济行为或其他行为。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作用与此类似,比如减免田赋,加重商税,以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和发展农业生产,以达到其重农抑商的目的;严格控制盐、铁和茶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多次进行大幅度的税制改革,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和经济情势等等。这些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借鉴。以下根据时间顺序,对中国古代的有关立法情况做一简述。所述大致包括税收的种类、税率的高低、税款的征管等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各个时期详略有异。
    
    一、先秦
    马克思认为,赋税的出现就是国家存在的一种象征。恩格斯曾经说过:"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它是随着国家这一"公共权力"组织的出现而产生的,"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交纳费用--捐税。"[1]夏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自然也要建立与其相应的赋税制度。据《史记?夏本纪》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孟子?滕文公》也载:"夏后氏五十而贡"。这些记述表明,我国奴隶制国家建立后,曾经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夏的赋税制度是比较完备的。夏专门设立了主管赋税的官吏,《夏书》中有"职听讼,收赋税"的"啬夫"。现存的《尚书?禹贡》,就可以说是夏朝的一部税法,也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经济单行法规。文章开头就说:"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禹贡》内容的基本原则是:"咸则三埌,成赋中邦。"这就是《史记?夏本纪》所记载的:夏禹之时,"四海会同,六府甚修,众土交正,致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就是在确定行政区域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地区和土地肥瘠的情况,缴纳田赋的制度。据说将全国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等田赋不一,但是两者并不完全一致。基本上是按收获总量计算赋的等级。孔子就曾说过:"田下而赋上者,人功修也;田上而赋下者,人功少也。" [2] 赋是夏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平民向国家交纳的实物地租。
    除了上述的赋外,夏朝的财政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贡纳。"贡"法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夏朝的"贡"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或间接统治区内的诸侯、方国或部落之贡,一是公社农民或其他类型农民的"五十而贡",前者属于赋税或捐税,后者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根据《史记?夏本纪》和《尚书?禹贡》的记载,当时地方诸侯、方国、部落向夏王上交的"贡物"主要是其所在地的特产,诸如丝、棉、铜、象牙、珠玉等等,甚至还有奴隶、美女等。为了保证税收的执行和夏王朝有稳定的收入,夏已经发明并使用石、钧等衡器来征收赋税。
    商朝的赋税立法没有准确详实的直接史料。《孟子?滕文公上》有"殷人七十而助"说。孟子在此解释"助"就是"籍也",即耕种公有土地的平民为商王提供的力役地租。其税率按孟子说法,应是十一税率。
    商朝仍沿袭夏的贡制。伊尹受命所作的《四方献令》中规定:"诸侯来献,或无牛马所生,而献远乡之物"。受封诸侯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商王朝贡纳当地的土特产品。
    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西周仍实行井田制,在此基础上推行"彻法"。《孟子》说:"周人百亩而彻",是指周代田赋征收实行彻法。《汉书?食货志》载:"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就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一井之内的所有人家,通力协作耕种,均分收获物,以其中百亩的收获物作为田赋上缴给国家,税率约为十一而税。这就是彻法。田赋是西周政府重要的财政来源。
    西周的贡法,是各国诸侯和平民,定期向周天子献纳物品的制度。贡纳是各诸侯应尽的义务。西周的贡纳有两种,即万民之贡和邦国之贡。邦国之贡按《周礼?天官?大宰》中所记载:"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二曰嫔贡,三曰器贡,四曰币贡,五曰材贡,六曰货贡,七曰服贡,八曰斿贡,九曰物贡。"万民之贡实际上也是邦国之贡。其贡法的具体比例:公属地(五百里)上贡二分之一;侯、伯(属地分别为四百里和三百里)上贡三分之一;子男(属地分别为二百里和一百里)上贡四分之一。无论是邦国之贡还是万民之贡都要贡实物。
    对于向周王室上缴的贡物必须按时缴纳,否则就会受到惩罚。在《兮甲盘》中记载有两道兮甲奉周天子之命到南淮夷地区征收赋税时发布的命令,要求依令缴纳贡赋,及不得潜逃入蛮夷地区从事商业活动,否则将处以刑罚或诉诸征伐。
    除了上述田赋和贡纳制度外,周王朝还征收其他的赋税。据《礼记?王制》记载,西周改变了夏商以来的"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的制度,实行"以九赋敛财贿"的制度[3],其中就有"关市之赋",即市税和关税。市税就是在市肆征收的商品货物之税,是西周政府重要财政来源之一。据《周礼》记载,西周市税有(次)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之分。这些税收最后都上缴中央府库。关税的征收是由《司门》、《司关》、《司节》等机构负责。西周时期的关税和市税的税率都不高。从上面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西周已经建立了一套机构与法制,这其实也反映了西周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
    两周时期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改变。公元前685年左右管仲相齐,实行"井田畴均,相地而衰征","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虚";同时,"划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岁饥驰而税"[4],按土地质量等级和年景的好坏向土地占有者征收赋税;公元前645年晋国"作辕田","作州兵"[5],据说就是把土地赏给实际占有者,按占有土地地多少负担军需兵器;公元前594年始,鲁国实行"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按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计亩征收税、军赋、田赋等[6];公元前548年,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进行私有土地的登记,根据收入的多少和土地的等级来确定赋税[7];公元前538年,郑国"作封洫",承认土地占有的现实;"作丘赋",按私有土地收赋税[8];公元前408年,秦国"初租禾",按私人耕地的收获量征税[9]。春秋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
    战国时期,井田制为中心的土地所有制被废除,封建田赋制度确立。当时田赋征收有"税地"和"税人"之说。"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10],"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11],把土地与粟作为田赋征收依据。但唐杜佑说:"夏之贡,殷之助,周之籍,皆十而取一,盖因地而税。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地数未盈,其税必备"。[12]秦《田律》也规定:"八顷刍藁,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藁二石"。各国田赋的征收税率不完全相同,征收管理也逐渐走向法制化,按田课税逐渐向田租、口赋、户赋、力役制转化。
    
    二、秦、汉
    秦统一六国后,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进。田租、赋税是秦国家的重要财产来源。为了保证国家取得田租,防止农民逃租及其他损失,秦律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田律》规定了田租应交粮草的种类、数量,如每顷地"入刍三石,藁二石";《仓律》规定了地租的保管,"入禾稼、刍、稿"要记帐并上报,每个仓库都要有一本帐。为了防止官吏据田租收入为己有,秦律规定了"匿田"罪,如果部佐已向耕田农民收取了田租,却不向上级报告,已经将土地授给农民并已收取地租的,就是犯"匿田"罪。[13]
    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也就是所谓的口赋,即人头税。农民户数的多少直接影响户赋收入,所以早在商鞅变法时期就明确规定:"农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秦《仓律》还规定了庄稼成熟后,国家收取多少地租,史称"收泰半之赋",意即收取三分之二的租赋,实际上承袭了六国的旧制。
    秦时的赋税除上述两项外,还有徭役制度,就是无偿征取力役之课,是秦赋役制度的重要部分。徭役主要有更卒,正卒和戍卒,以及复除。复除就是依法规定或为帝王临时诏令免除劳动者应纳的租税和应服的摇役,最初名为"施舍",即统治阶级对劳动者的一种恩赐,复除制度伴随赋税制度而来,最早见于商鞅变法。其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农业生产,其历史功能在于重农抑商,发展农业,促进生产,力争统一大业。其他杂税诸如:工商、盐铁、关市类等。随着秦的统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的兴起和社会的繁荣,在国家赋税收入中日趋重要。
    秦律对逃避赋税和徭役的行为也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秦律?傅律》为防止逃避人口赋(即人口税),规定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处以耐刑;在户籍上弄虚作假的民户、典、老、同伍都要被罚"赀甲"、"赀盾",并判流放刑。
    秦代的赋税制度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其赋税形式和税制变化与封建割据封建统一及其生产力发展状况相一致。秦代财政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既首创中国两千多年封建赋役制度的体系,又开拓了秦代独特的税制结构,因而秦代的赋税制度显示了其体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这一赋税结构产生了土地私有制,服务于土地私有制,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中国封建经济由此而得以发展。
    秦时的赋税和徭役很重,汉统治者在建立自己的王朝后,吸取了前朝灭亡的教训。汉初的一段时间盛行的是黄老思想,就是"无为而治",但是无为并不是无所作为,而是"无为而无不为"。当时不只是法制上要求省刑约法,整个社会都要求休息。秦末以来社会凋敝,生产破坏,人民生活困苦,《汉书?食货志》记载,"天下既定,民无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在这种情况下,汉家"君臣俱欲休息无为" ,"从民之欲而不扰民"[14],黄老之术成为其必然选择。
    在黄老无为的思想指导下,汉初七十多年里,生产得以恢复,轻徭薄赋,人民负担有所减轻,百姓安定下来,苛刑峻法得以控制,从秦律继承而来的法律条文虽然没有多大的修订,但执行起来要宽松得多了。《汉书?食货志》载:"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赋,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但在这种轻田赋并未久行,后又有所增加。至惠帝,"轻田租,复十五而税一"。 [15] 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为了与民休息,轻徭薄赋,将当年的田租减半征收,即将原来实行的什五税一减未为三十税一。至文帝十二年,再次减半征收当年的田租,次年"除肉刑及田租税率"。[16] 直至汉景帝即位,才恢复了"三十税一"的制度。《资治通鉴》载:"(景帝元年)五月,复收民田半租,三十而税一。"这一赋税制度一直延续两汉时期,始终未曾发生根本变化。
    赋役乃汉代国家赖以生存的经济命脉,所以户律关系到国计民生。清人沈家本曾就汉时的赋税制度说过:"目无可考,其事以赋役为重要"[17],他考其内容有算赋、减算、勿算、不加赋、口赋、更赋、军赋、复除、户籍、灾害、官奉等。[18] 所以汉代的赋税除上述最主要的税种--田租外,还有一项重要的税源就是口赋。这是承袭秦的税制。汉代成年人交纳的口赋称为"算赋"或"算钱",每人每年纳120钱。《汉书?高帝纪》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汉书.高帝纪》四年八月,"初为算赋"。为了重农抑商,减少社会上多用于家内劳动的消费人口--奴婢,规定商人和奴婢要加倍交纳,《汉书?惠帝纪》应劭注引《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惟贾人与奴婢倍算。"
    汉代的算赋并不是一成不变,也有所增减。如汉文帝时轻徭薄赋,"民赋四十",而汉武帝时因为四处征伐,用度弥浩,曾经"民赋数百"。汉朝的口赋并不仅仅是针对成年人,其中还有一项口钱,是针对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汉书?昭帝纪》如淳注引《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汉书?食货志》也有相关记载。汉朝的这种口钱直到东汉都未改变。
    汉代还有其他的税收种类,诸如财产税,商业交易税,以及关税,山海陂泽税等,只是其施行时间不一,间有中断。财产税有"訾算"和"占租"之分。前者是对商贾以外的百姓家庭征收的财产税,后者是向商人、手工业主、高利贷者正受的财产税。财产税是在汉时才开始征收的,此前未曾有。商业交易税古称"市租"。关税在春秋时去就有,秦仍沿袭。至汉文帝,曾有取消关卡之举,但景帝四年恢复,武帝时又废除。东汉也曾设关征税。
    
    三、隋、唐
    赋役和力役是封建国家主要的财政来源,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赋役立法。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
    租庸调法始于隋朝,以人丁为基本依据和计量单位。隋初规定,"始令人以二十一成丁,岁役不过二十日,不役者收庸"。[19]后来年老者收庸免役成为定制:"民年五十,免役收庸。"[20]
    唐武德七年,在实施均田制时重新颁行租庸调法。租,即每个受田的成丁男子每年纳租粟二石或稻三石;调,即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或绢二丈,棉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即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如不服役,每日纳庸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上述规定为正常年份的赋役负担,如遇国家有事或自然灾害导致减产失收,赋役负担可依法增减。《旧唐书?食货志》载:"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尺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户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
    唐律对赋税制度作了严格规定,要求所有居民农户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如数按期交纳税金与田赋,违者必予处罚。鉴于隋炀帝横征暴敛导致隋王朝灭亡的教训,唐统治者对征收赋税的官吏作了法律上的约束,唐律本篇要求地方州县官督缴所部内"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缴)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21]所谓输课税之物,即应缴纳地租、调及庸、地租、杂之类。法律禁止"非法而擅赋敛"或擅加派。官吏如擅自增加赋税的构成犯罪,不但多征部分没入官府,并且"计所擅座赃论";如果中饱私囊,则"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22]此外,对于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者,唐律规定了"杖六十"的处罚。唐代一方面强调按期如数交纳赋税,另一方面,又注意差役赋敛的限度,以期平息农民群众的反抗情绪,维护王朝的长久统治。
    唐中后期,均田制遭破坏,大量失去土地以及没有获得足额授田的农民无力承担租庸调制下的赋役义务,国家财政大幅下降。为解决财政危机,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主持制定两税法。该法取消了原来租庸调法按人丁为依据征收赋役的作法,改为以户为单位,按土地、财产多少分别征收地税和户税两项。其具体内容包括:1、"量出以制入",统计国家各项财政开支总数,据此确定应收赋税总额,再分摊各地民户进行征收。"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七数赋于人,量出以制入"。2、不论主户、客户,一律编入现住地户籍,根据资产多少确定户等并纳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交所与居者均,使无饶利。"3、税额按资产及田亩数确定,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过去的租庸调及一切原杂税一律废除,"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已久。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增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23];4、户税按户等纳钱。地税按占田多少纳粟。两税法按土地及财产征税的作法,有利于税收的均衡负担,是符合当时实际的措施。执行的结果是朝廷的税收有明显增加,对稳定唐王朝的统治起了一定的作用。
    唐中后期,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唐政府采纳大臣建议,开始对盐、茶、酒征税,同时沿袭前朝旧制,继续征收商税和关税。
    盐本在后周时期就有税,但自隋开皇三年起至唐初均无税。天宝、至德年间,盐每斗征税十钱,当时全国德盐池盐井都隶属于度支,"皆随月督课",沿海产盐地区,则以盐代粟,以输司农。史载"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以盐价市轻货,亦输司农。"[24]乾元之年,第五琦初变盐法,在产盐地设盐使,产盐户免徭役,官府收购所产之盐,按每斗加价一百钱出卖。后盐铁使刘晏创就场征税的专卖制度,实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制度;设常平盐仓,以调节食盐供应。同时,订法令,严禁私盐。"晏之始至也,盐利岁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陆佰余万缗。天下之赋,盐居其半,宫围服御、军饷、百官俸禄皆仰给焉。"[25]
    茶税的征收也是起于唐代,"度支侍郎赵赞议常平事,竹木茶漆尽税之。茶之有税,于此矣。"[26]但不久又停征。公元793年,盐铁使张滂"奏立税茶法,郡国有茶山及商贾以茶为利者,委院司分置诸场,茶之有税,自滂始也。"[27]"伏请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时估,每十税一,价钱充所放两税,其明年已后所得,税外收贮,若诸州遇水旱,赋税不办,以此代之。"[28]后茶税增加,同时严刑苛法禁止私茶,致使唐王朝的茶税收入每年近百万缗。仅次于盐税。
    唐初无酒税,曾有酒禁。广德二年(764年),朝廷在军费开支不足的情况下,开征酒税:"天下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断。"[29]后酒税一直未变,但专卖制度时有变化。唐王朝商业发达,商业活动活跃,此时开始开征商税,不仅对城市,而且对商旅关津征税。当时的商税和关税主要有率贷、埭税、借商、商贩税、关税等。除上述税收外,唐还征收间架税,即房产税,以及市场交易税,时称之为"除陌"。
    唐代后期还恢复沿行一种税赋--契税。契税起于东晋南朝的"估税",《隋书?食货志》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这种估税在隋朝时取消。但到唐末五代时又恢复,只是限于田房交易,并为防止交易作弊,规定凡田房交易的契约都必须经由官府审查,加盖官印。后唐天成四年:"京城人买卖庄宅,官中印契,每贯抽税契钱二十文。"[30]后周广顺二年又规定:"印税之时,于税务内纳契日一本,务司点检,须有官牙人、邻人押署处,及委不是重叠倚当钱物,方得与印。"[31]从此税契及印契成为土地房屋买卖得法定程序。
    
    四、宋、元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但将两税分为田赋,"宋田赋率每亩在一斗上下。" [32] 但是宋田赋全国并无统一法则,"天下之田,有一亩而税钱数十者,有一亩而税数钱者;有善田而税轻者,有恶田而税重者。" [33] 宋田赋的正额不高,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各种名目的附加税,诸如支移、折变、加耗等,负担很重。与两税及附加税并存的还有其他各种杂税,如沿纳、新增设的经总制钱、月桩钱等。宋初颁布《商税则例》,规定了应税物的名目和住税百分之二十、过税百分之三十的税率,没有各种货物税钱的名目。此时商税负担较轻。北宋列入"榷货"的物品范围较之以前有所扩大,除盐、茶、酒外,还有醋、矾和香,并且是在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由商人经营购销。盐实行民制、官收、官方经营的制度。宋开始实行钞盐法,商人向政府交钱领取钞盐券,凭券买盐销售。宋盐税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宋史》载:"北宋至道三年颗盐收入为七十二万八千余贯,末盐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余贯。皇祐三年,盐课收入为二百二十一万,四年为二百一十五万。庆历二年六百四十七万,助边费十分之八。"另外,宋还对出海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商舶征税。
    宋朝继续唐实行的契钱。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买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34]宋朝还规定凡民间得土地房屋交易都必须使用官府印制得契纸。不买官契纸、不纳契税要倍罚契税,而到南宋时,就加重到将所买卖得财产一半赏给告发者、一半没收入官。……由于征收契税得同时还要征收官牙钱,所以又称"牙契钱"。北宋初年契税得税率为2%,但很快提高到4%、6%,到南宋时竟然高达10%以上。[35]
    自唐朝"两税法"改革后,官府强调土地所负担的税赋必须随买卖行为而转移,唐宣宗大中四年(公元850年)制:"青苗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税合随去。……自今已后,敕州县切加觉察,如有此色,须议痛惩。"[36]宋朝法律规定:"人户典卖田宅,准条具帐开析顷亩、田色、间架、元(原)业税租、免役钱数,均平取推,收状入案,当日于簿内对注开收讫,方许印契。"如有违犯,田宅产业"给半还元(原)业人,其价钱不追,余一半入官"。[37]金朝土地买卖无禁,"但令随地输租而已"。[38]元朝开始把买卖土地不过割赋税的行为视为犯罪,处以刑罚,"犯人断五十七下,于买主名下验原买地价钱追缴一半没官,于内一半付告人充赏"[39]明清律进一步加重处罚:"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
    元政权占有中原的时间先后不同,各地原来的法制也有差异,形成元朝田赋法的不统一。南北税制不同,税赋不一,素有"南重于粮,北重于役"之说。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元太宗即位之初,接受耶律楚材建议,初定丁税、地税之法,"(太宗八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 [40] 地税的税率"上田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 [41] 中统年间,在正税之处规定了附加税。"命止于沿河近仓输纳,每石带收脚钱中统钞三钱,或民赴河仓输纳者,每石折输轻期中统钞七钱。"至元十七年,"遂命户部大定诸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每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升,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即每丁三石)。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此外,田赋附加改为"每石带鼠耗三升,分例四升"。[42] 元世祖平宋时,除江东、浙西外,其他地区只征收秋税。至元十九年,江南税粮按宋旧制折输绵绢杂物。成宗元贞二年,才开始确定在江南征收夏税,以木棉、布、绢、丝等物交纳。
    元继续实行盐专卖,盐利是元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元盐专卖有三种方式:商运商销;官运官销;征税法。元政府对其所属盐场实行不同的税率制度,因地而异。元初年,政府对盐实行定额税,以白银交纳。1230年,实行盐引法,规定每盐一引重四百斤,其价银十两;1262年,对自制的土盐河四川井盐实行征税法;1276年,实行入中法,即商人运粮食(而不是出钱)到官府指定的地点,然后政府发给盐引,商人凭证到各盐场支盐,在指定的行盐地面销售,也称之为"各入粟中盐制";1300年,实行官制官运官销;1343年,实行商运商销。元朝的盐税率自1230年后,几经变更,而且各地税率也不完全相同。
    元的茶税也是政府的一项大宗收入。至元十三年,茶税税额才1200锭,1330年达到218212锭,其增幅之大,为历代罕见。[43]元代茶税制度基本上是因袭了南宋旧制,实行茶专卖,间或在某一时期或地区征税,或两者并行。1288年,元颁布《榷茶条画》,后改行江南茶法,茶商购茶,以引为征税对象,无引与私茶同,零售须有茶由,后又改。《榷茶条画》的主要内容有:茶课依茶引内务画施行;纲船官司不得拘撮;旧引依限赴官缴纳,每季申报尚书省照勘;官吏、军民、诸色目人等无得虚假、煽惑、沮坏见办课程;茶园不得纵头匹损坏;除职官外,起于运司合差人员,选有行止有家业者充之;依旧例受民正官充提点官;差官巡绰出差札者,不得夹带私茶;元认课额及额外增羡,须尽实到官,如有亏负勒令赔偿。更行治罪;蒙古万户、千户头目人等,无得非理婪索榷茶酒食撒花等物。《续文献通考?征榷考.榷茶》记载:"客旅兴贩茶货,纳正课钞,出给公据,前往所指山场盐茶。出山期赴司,缴据给引,齐引随茶,验引发卖毕,三日内限赴所在官司批纳引目。违匿者杖六十,因而转用或改抹字号,或增添火带斤重及引不随茶者,并同私茶法。"
    除上述盐茶专卖外,元对酒醋等也实行专卖并课税。另外,元还实行市舶课税法和商税法。
    
    五、明 清
    明和历代一样,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差役。明代初行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中叶以后改行一条鞭法,赋、役渐有合并之势。《大明律》户律户役门有赋役不均、隐蔽差役、丁夫差遣不平等条,田宅门有欺隐田粮等条,都是为保证国家赋役制度而设立的。在《问刑条例》中也增设了相应的条款。
    明初年,为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户籍、土地状况进行了清查,编造了记载户籍的"黄册"和记载土地状况的"鱼鳞图册",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对土地所有者按土地面积、土质等级征收田赋,一般按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征收。田赋征收实物,称"本色",包括粮食、丝、麻、棉等农作物;折为钱、银等货币形式,称"折色"。对人户则征发"职役",对16-60岁的男丁征发"均徭";出劳动力者称为"力差",出钱、物代替力役者称"银差",还有为官府提供种种劳役的"杂泛"。税收的基础形式仍然是按土地、户、丁征收钱物和征发差役。
    国家仅次于赋役的税收,就是盐税,明代继承宋元制度,通过盐引专卖来收取。盐专卖的形式主要有民产、官收、商人运销,政府向运销食盐的商人征收盐课,向食盐消费者收取户口盐钞。洪武三年,实行开中法,四年行中盐例,万历四十五年实行商专卖法。明政府对茶也继续实行专卖。明代的茶法比唐宋严密,有官茶、商茶之分。官茶,就是官府通过征收、储备大量的茶以用于与西北边民换取马匹等;商茶,就是茶商向官府交纳实物或银钱取得茶引,凭引向茶户或茶仓买茶,这是民制、官储或官管、商运商销的专卖制度。
    明代对内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商业十分发达。明政府为了增加国库的收入,对投入流通的产品都依法征收赋税,国家由开始的法无明文规定任意征税到重视以法征税。
    明代的商税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舶税三种。关税,又称"通过税",是指在商人比经交通要道设关立卡,征收通过税。明初洪武、永乐年间曾两次规定,对于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对于舟车载运自己货物、农用之器、小民挑担蔬菜、民间常用竹木蒲草器物、常用杂物、铜锡器物等,也一概免征,但至宣德年间(公元1426-1435)开始在水道上设立关卡,征收船料费,按船之大小长阔,定其税额。神宗万历年间(公元1573-1620)以后,关卡增多,税目四出,商税增重,使商业大受破坏。
    市税。明初市税基本上按三十取一和"凡物不鬻于市者勿税"的原则征收,但到明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施行钞法,商市从门摊向市肆发展,才课税于门肆门摊。明宣宗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大规模增加营业税,凡京省商贾聚集地,市肆门摊税课"增旧凡五倍"。以后,税率杂派不断增加。
    舶税。明初对各国舶货免征舶税,至明穆宗隆庆年间(公元1567-1572)驰海禁后,才实行舶税制。征税方法分三种:一是以船的长度计算征税,称为水饷,由船商承担[44];二是按货物多少,计值征税,由铺商交纳,称为陆饷;三是加征去吕宋贸易回来只载白银的船只,每船加征白银一百五十两,称为加增饷。
    明律还对匿税者规定了刑事责任。《明律?户律》规定:"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于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此外,明律要求承办茶盐专卖的商户年终纳齐商税,若"年终不纳齐足者",以不足数额的多寡,分别给予笞四十至八十的处罚,并强制完税纳官。明朝不但重视国内税收立法,而且对外商载货入境也作了严格规定。《大明律?户律》规定:"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将物货尽实报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物货入官。"此规定维护了大明王朝的关税主权,但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外贸易的发展。明朝由于经济关系的发展合复杂化,因而明律中关于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有所增加,这反映了明政府对社会经济干预的加强。这些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保护封建的经济基础,因此在客观上限制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
    明中叶以后,由于赋税沉重,百姓逃亡严重,原有的赋税制度日渐失效,严重影响财政收入。为此,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其主要内容是以土地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征收白银代替实物的征收;以县为单位统计差役、杂役所需人力、物力的总额,平摊到全县土地税中,作为土地税一起征收白银;另外将各种"均徭"改为按人丁数征收白银,称为"丁银",由官府自行征收解运代替原来的"民收民解"。
    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镇守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资产计税为主代替原来以人头为主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税赋的合理分担。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我国自秦汉以来,人民对官府或国家历来承担着两类义务,一是徭役,唐是租庸调制,人民可亦庸代役,实际上是人丁税;一是田赋,按地亩征收,或实物(粮谷等)或折银,实际上是土地税。宋改行两税法,明发展为一条鞭法,使人丁与田赋两种税制渐有合一的趋势。清初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土地买卖的放开,将人口与土地绑缚在一起已经显得没有意义了。终于在康熙末年命令废止人丁税,实行地丁合一的制度。康熙五十一年上谕宣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地丁合一,或叫摊丁入亩政策使得土地的开垦和人口的增加达到了历史空前水平,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有深远影响,至乾隆中期,人口已达三亿以上。地丁合一的政策,康熙五十二年户部遵旨议准为定例,雍正三年修律正式作为条例纂入律中:"直隶各省编审,察出增益人丁实数。缮册奏闻,名为盛世滋生户口册,其征收钱粮但据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遵康熙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恩诏永不加赋。"[45]即全国征税之丁数作为常额,不再增加,也就是丁税不再增加,且均摊至田赋之中。地丁合一作为一项重大政策,在律例中特设专条,表明这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决策更加有了法律保证。
    清朝前期仍沿用明代的盐法,以纲法为主,即政府颁发盐引(行盐凭证)给特许的盐商,按盐引征收盐课,商人纳课后依盐引在指定的盐场购盐,再运到指定地点销售。商人必须按地界销售,互相不得侵越。盐引由户部统一印制颁发,各地的盐务官员受领并再行颁发给盐商,作为其纳课、支盐及行盐的凭证。清盐税征收项目主要分为场课合引课两类。其中场课有滩课、灶课、锅课、井课等;引课有正课、包课、杂课三项。场课是以生产场地或制盐户为基本单位而征收的生产税。引课是按照盐引以运商为征课对象而征收的税,是盐税的主要部分。清后期,盐税的项目主要有盐税正课、盐厘、盐斤加价三种。清代前期的盐税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并根据不同产地生产成本的差别规定盐户和运商高低不同的税额。
    清代对茶仍是承袭明制,分为官茶,储边易马;商茶,给引征税;贡茶,送宫廷之用。清茶税法与盐税法相似,茶税的征收亦渐成定制。雍正八年(1730年)定川茶征税例,开始征税。由户部颁发茶引与各地方官,铸造铜版,刊上引目、价格、茶商姓名,钤盖部印。茶商纳课领引后才能在去产茶地购茶,否则即为私茶。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施行引厘法。凡产茶州县在产茶期,给牙行户循环引簿,逐项载明收茶人姓名、籍贯、引茶数目、经过关卡、贩卖地点,凭簿查验放行。运销完毕,茶商将循环簿将官,造册送藩司衙门考核。引厘规定春茶每引不过五十钱,子茶(夏钱)不过三钱,商人持引呈验放行。后又有以票代引法、厘金法等。除盐茶征税外,清廷还征收其他税种,诸如矿税、牙税和当税、常关税和海关税等。清初对矿税采取抽课法,换算为银两课征,成为变价银。牙税是专门对牙行征收的税。凡设立行号,处于供求之间,代客买货物,介绍说合,以抽取佣费为业者,叫做牙行。当税是对经营典当行业征收的税,其性质同牙行的贴费类似。清常关税成为内地关税,也就是历代以来的关市税。清沿袭明朝的钞关制度,在水路、陆路、海路设立征收货物通过税和船税,统称关税。海关税分货税和船税两部分。货税征收没有定制,除征收正税外,还征收各项规定银及附加。一般征税较轻,但附加税很重。另外,清廷征收的杂赋还有诸如官房地租、芦课、渔课、契税、落地税等等。
    

    



    
    [1]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7页。
    [2] 《文献通考》卷一《田赋考?注》。
    [3] 《周礼?天官?大宰》。
    [4] 《国语?齐语》。
    [5] 《管子?国蓄》。
    [6] 《左传?宣公十五年》。
    [7]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8] 《左传?昭公四年》。
    [9] 《史记?六国年表》。
    [10] 《商君书?垦令》。
    [11] 《史记?商君列传》。
    [12] 《通典》卷四。
    [13] 《秦简?法律答问》。
    [14] 《史记?吕太后本纪》
    [15] 《汉书?惠帝纪》。
    [16] 《史记?将相名臣年表》。
    [17] 沈家本《汉律摭遗》卷十四、十五、户律,收入《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今见中华书局1985年《历代刑法考》本,邓经元、骈宇骞点校。
    [18] 沈家本《汉律摭遗》卷十四、十五、户律,收入《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今见中华书局1985年《历代刑法考》本,邓经元、骈宇骞点校。
    [19] 《北史》卷11《隋本纪》上。
    [20] 《通鉴》卷177隋文帝开皇十年六月条。
    [21] 《唐律疏议?户婚》。
    [22] 《唐律疏议?户婚》。
    [23] 《文献通考?田赋考》。
    [24] 《新唐书?杨炎传》卷145,第4723页。
    [25] 《新唐书》卷54,1377-1378页。
    [26] 《新唐书》卷54,1377-1378页。
    [27] 《册府元龟》卷483。
    [28] 《全唐文》卷602《请税茶奏》。
    [29] 《通典》卷11。
    [30] 《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关市》。
    [31] 《册府元龟》卷613《刑法部?定律令》。
    [32] 《中国田赋史》,第117页。
    [33] 《长编》卷224,熙宁四年六月庚申。
    [34] 《文献通考》卷十九《征榷考六?牙契钱》。
    [35] 参见《文献通考》卷十九《征榷考六?牙契钱》、宋?俞文豹《吹剑录?四录》"牙契钱"。
    [36] 《唐会要》卷88《租税》。
    [37] 《宋会要辑稿?食货》61卷之64-65。
    [38] 《金史?食货志》。
    [39] 《元史?刑法志》。
    [40] 《元史》卷93,第2357页。
    [41] 《元文类》卷57。
    [42] 《元史》卷93,第2358-2359页。
    [43] 傅光明等著:《中国财政法制史》,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9页。
    [44] 据张燮《东西详考》卷七记载,西洋船面阔一丈六尺以上者,征饷五两,每多一尺,加银五钱。东洋船小,减征西洋船的十分之三。
    [45] 雍正三年《大清律例集解附例》,户役,脱漏户口条例之附例。乾隆五年修律时,又修订该条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