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只有c盘 win10: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0年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和录用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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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0年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和录用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07 稿件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鄂人社函〔2010〕43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局,省直各招录机关:

根据《湖北省2010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方案》要求,为做好下一步体检、考察和录用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

面试工作结束后,各地、各招录机关要对面试人员的笔试、面试成绩进行审核合分,并按职位排序在各地指定的网站上公布面试人员综合成绩。成绩公布后,各地、各招录机关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村(社区)主职干部按1∶2比例确定体检与考察人选。省直招录机关成绩统一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湖北人事考试网站(www.hbrsks.gov.cn)公布。

二、关于体检工作

1.省直招录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录用体检工作由省级主管机关实施;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全省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的录用体检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会同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和省林业局具体实施;市(州)以下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省直招录机关录用体检须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院(见《关于确定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等9家医疗单位为我省省级公务员录用体检医院的通知》(鄂人函〔2009〕27号)进行。各市、州应在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尚未指定体检机构的,要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院由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2.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和《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函》执行。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森林公安机关)录用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按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各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和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体检标准执行;除公安特警外,其他所有人员不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3.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应与接受体检任务的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接受体检任务的医院要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组成专门的体检组。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

在体检工作开始前,对体检组成员要进行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要求。

4.体检前,应请考生逐项如实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要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若有不符,应立即报告,按公务员考试作弊论处。考生应逐项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5.体检完毕,由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并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体检不合格者,由实施体检工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告知本人。

6.招录机关或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前,要明确告知考生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7.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对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受检考生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均按体检不合格论处。

《公务员录用体检表》可在湖北人事网(www.hbrs.gov.cn)查询下载。

三、关于考察工作

1.省直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的录用考察工作由省级主管机关组织实施;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由省司法厅组织实施;全省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的录用考察工作由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当地公安、林业机关组织实施;市(州)以下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2.各地、各招录机关应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与职位相匹配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

3.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

(五)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

(六)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七)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的;

(十八)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十九)政治品德不良的;

(二十)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4.对省级机关的一些重要职位在考察时应当从严掌握标准。凡是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的,以及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工作安全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人员,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5.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公道正派、高度负责,原则性强,并具有一定的考察工作经验。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当回避。

6.考察工作要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民主测评等方式作进一步了解,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期间,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

7.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写出书面考察报告并提出录用建议。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四、关于录用审批

拟录用人员从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并在湖北人事考试网或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各科成绩、合成总成绩、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

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由招录机关填写《湖北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或《湖北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二份),附考察材料、体检表、毕业证、学位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对公示反映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并经调查属实的人员,不予录用。

录用审批后,方可办理工资核发手续。

凡在机构改革中辞职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原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务员,如报考后拟被录用,须退回因享受优惠政策所得的辞职补助金方能报批。拟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

关于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手续办理和试用期管理的问题,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度考录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全省录用审批工作应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各地、各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切实做好体检、考察和录用审批工作。遇有重要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联系电话: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027—87231389;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027—87236979。

 

 

二0一0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