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庄严经论:关于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4:03:53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改善环境成为一种追求。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大规模拆迁、改造,房地产大量开发,道路设施基础建设投入不断增大,建筑行业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成为地方税收增收的一个亮点。建筑施工企业如雨后春笋,建筑行业税收对地方税收贡献也日益增大。

  与此同时,由于建筑行业、建筑市场的自身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管中的盲点和薄弱环节也随之出现,给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锡山地税局税务干部深入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税收调研,从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来看,由于目前对建筑施工企业缺乏采取有效的征管措施,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税收流失现象严重,征纳双方都有一些值得认真思索和岌待解决的问题。笔者就以这一行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并对如何加强该行业税源控管,完善征管措施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业主索票意识薄弱,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部分建设单位业主,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表现在市镇工程上,业主索票意识淡薄,工程结算大都使用财政收据或自印收款收据,不向承建施工企业索要建筑业发票;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采取“单包”或自建房产的,不要票的现象在不少企业存在。另一方面,施工单位纳税意识不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钻税收空子,钻征收管理空子,故意不开票,拖延开票,项目漏申报,收入不入帐、少入帐,偷逃税款。

  (二)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纳税申报不真实。企业报送税务机关的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工程完工程度可靠性较低:如为招投标需要、完成利润目标、承包指标、更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便于筹资等目的,营业收入不按规定结算,或延迟结转,或提早估价确认;向下属非独立核算工程队、无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分包转包单位、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不按规定确认、申报营业收入;企业成本核算混乱,为挂靠单位“以票换票”开票时,挂靠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发票严重失实,与工程项目实际严重不配比;为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不能分摊到每个建设项目,完工工程结转成本、费用时,费用分割不清;假发票、收据、白条列支费用大量存在,如一些机械租赁费、临时用工支出等,人为操纵损益,控制报表有关数据,使得会计报表数据来源严重失实,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和总体税收负担率远远低于其他行业纳税人。

  (三)建设项目控管难度大,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特别是对外地工程,难以确定工程进度、完工结算情况,被动地接受纳税人自行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税源控管主动性不强。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分包、转包情况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分包、转包合同签定、保管不齐全,分包、转包工程完工结算无合法票据,企业往往以预付帐款结转分包、转包工程成本,使得成本核算极不规范。

  (四)发票使用不规范,以票控税效果不明显。凭票收款、凭票付款的规定未能完全落实到位,以各类收据收取工程款项的现象时有发生,发票开具、接受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税收的流失。现实经济活动中,明明是按进度结算的工程款,承建方却开具“预收工程款”的收款收据;明明应该“料、工、费”合并计征税款,纳税人却只就施工费开一张建筑发票入账,建筑材料部分以商业销售票代替;明明是甲地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却用乙地开具的发票也能一样结算;工程承包人为降低工程造价,购进建筑材料时,为压低材料进价,往往以不要发票为前提。

  (五)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新征管法和98年《江苏省建筑业营业税征管办法》都规定了外出施工业户的报验、登记和按期申报制度,但建安企业施工时真正能办理的却寥寥无几,等工程决算后再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异地经营户的登记、报验、申报制度缺乏体制保证。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工商信息交换得到本地固定经营业户的有关登记信息,但对异地经营情况只能靠纳税人自觉办理报验登记、申报,税务部门异地的实地核查又难以操作,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对纳税人外来施工,如果经营活动在没有税收监控的情况下结束了,纳税人欠税、偷税很可能就再也无法追回了。

  (六)日常税源监控缺位,日常评估稽核不到位。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地处各乡镇的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手续不全,无法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取得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税源监控缺位;另外,由于建筑施工单位,一般都以建设项目单独建帐核算,部分帐册随同有关财务人员驻扎在施工工地,一些外地工程项目纳税评估实地稽核难以开展,即使进行评估稽核,质量也不高;施工企业自身没有工程队,到外地施工,雇佣临工的劳务费用,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大都列一张临工工资单,白条入帐,列支随意性较大。

  二、对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的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税收宣传,促进全民纳税意识。税务机关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如利用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建安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规定,广大消费者懂得用发票保护自己,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公民自我保护意识,促使业主主动索取发票,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形成依法纳税的氛围。同时进一步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加强与工商、土管、规划、建设等部门的配合,形成社会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税源控管,完善工程项目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介入,从工程项目中标、开工之日起立即介入,责令纳税人提供相关合同备忘存档,按月提供在建工程项目工程进度,预收款收取情况;明确专人对工程项目跟踪管理,加强实地稽核力度,掌握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加强对外地工程临工的劳务费用支出的监控,督促施工企业开具劳务发票,规范劳务费用列支;对完工项目,及时督促办理竣工结算,办理营业税、所得税结算。

  (三)完善自行申报,健全纳税申报制度。建立、健全项目核算申报制度,对从事工程施工的纳税人必须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分项目报告工程进度、预收款收取情况,按月核算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结算利润,办理纳税申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税源控管的主动性。不能分项目建帐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按工程形象进度或预收款情况进行核定征收,工程竣工结算开具发票时多退少补,确保税款的及时、均衡入库,堵塞漏洞。

  (四)加强报验登记,规范外出经营管理。对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经证),并登记管理台帐,外经证期限视工程规模大小、期限,一般掌握在二至三个月以内,到期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和未完工工程的续开手续,缴销时便于及时掌握外地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预收款及纳税情况;对外来经营纳税人,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掌握外来经营施工情况,并加强实地核实,督促纳税人开票、纳税。

  (五)完善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力度。税务机关要规范纳税人货币资金核算,严格区分“预收款”和“结算款”,落实凭票收款、凭票付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取得的款项凡属“结算款”的必须按规定凭建筑发票取款入账,并及时确认收入,否则一律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其次,要加强纳税评估力度,对纳税人“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的增减变化要密切注意,及时发现发票管理的有关情况;再次,税务机关定期开展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发票日常检查,加强对发票违法的处罚力度,以查促管,以票管税。

  (六)规范成本核算,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财会人员财务核算、纳税申报方面的培训辅导,完善企业建帐建制,规范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正确申报缴纳所得税;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严格审核,从严把关,对财务核算不规范的企业,取消查帐征收资格,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行查帐征收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行业盈利水平,所得税实行按季定率预征,年终结算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

  (七)加强评估分析,实施行业税收预警。加强对建筑行业税收宏观分析和对企业微观经营情况和缴纳税收及影响税源的减免税、税前扣除、政策变动因素等指标的评估分析,结合外部相关征管信息,如与税收有关的从国土、电力、房管、劳动、国税等部门的相关信息,选择行业中部分具有典型性的企业作为样本进行调查、剖析,结合整个行业情况,确定该行业的税收负担率,实行行业税收预警,对在行业负担率以下的企业列入预警对象,实施实地稽核或税务稽查。

  (八)加大稽查力度,打击偷漏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要组织建筑业专项检查,加大对做假帐、用假发票、搞假申报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漏征漏管项目的清理,堵塞征管漏洞,发挥以查促管作用;对重大案件进行通报,准确反馈案件查处情况和稽查信息,及时曝光典型涉税案件,加大以涉税案例宣传税法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对偷税行为处罚、曝光,惩前毖后,进一步加强税法的刚性和严肃性,提高税收执法的公信度和培育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