咕哒子与伯爵本子:民办高校税收管理的现状与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4:52:17

民办高教的兴起,顺应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求,国家赋予民办高校的合法地位,并且部分民办高校已取得学历教育的资格。我国政府在不断大力增加对高等教育投入的同时,正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我国政府为鼓励兴办民办教育,在政策上给予了较大支持,特别是在税收方面给予了较大幅度的税收优惠,通过这些措施为兴办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一些民办高教也利用税收上的优惠及税收管理上的漏洞进行偷、逃税行为,成为了该行业的害群之马。因此,加强对该行业的研究,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民办高校现状

    我国兴办的高等学校大致可分为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重点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民办的高等学校。其中,民办高等学校不同于前两者,区别在于:它不是政府举办,而是由民间举办;启动资金并非来源于财政部拨款,而是来源于银行贷款、民间集资款;学校的领导并非由教委任命而是由学校聘用;学校的教育收入并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截至目前,我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已有几万所,在校生上千万人。其中民办高等学校200余所,在校生近百万人。其中,北京市成人学历的民办高等学校为12所。

    二、民办高校的地位

    我国仍然处于穷国办大教育的阶段,政府在不断大力增加对高等教育投入的同时,正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我国民办高教的兴起,顺应了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求,国家明确了民办高校具有其它高校相同的法律地位,经批准后国家承认其学历教育。

    主席令[2002]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三、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兴办民办高校,国家为民办高校的举办制定了较大的优惠政策,在某些方面享有同公办高校相当的优惠政策。

    1、国务院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民办学校,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2、财税[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经批准取得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地产税、程政土地使用税。”

    3、财税[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四、税收政策对民办高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在经济发达国家,民办高校非常发达,他们的有关法律都严格规定民办高校的出资人不得从学校获得回报。这些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主要靠社会捐款,富人愿意向民办学校捐款,除了热衷教育原因外,还能获得捐赠抵税的好处。

    目前,我国的民办高校的发展水平比起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但我国政府在法律上已经充分的肯定了民办高校的合法地位,在法律上享有同公办高校相同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民办高校极大的优惠。国家分别在民办高校的营业税、房产税等方面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甚至我国现在已规定了向教育捐款可以抵税的政策,同时还允许出资人从学校获得合理回报,目的都是为了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一所实力雄厚、合法经营、管理水平高的民办高校,由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运营成本,从而可以节省出大量资金用于学校经营的再投入。而且由于纳税人向民办高校捐赠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捐款后既抵减了税款,在社会上又创造了良好声誉,因此纳税人愿意不断向学校捐款捐助,学校也会因此得到既得利益。一个运行良好的学校会将节省的资金同社会捐助的资金不断地投入到学校的建设中去,使其不断地滚动,然后再不断地投入,使学校的发展日趋完善,使学校的竞争实力进一步增强,使学校的品牌更加响亮,最终会打造出名牌民办高校。

    五、税收管理存在漏洞

    1、在已制定的税收政策中,存在着一些模糊概念。

    例如财税[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以上狭义的理解应为:由于学校从事学历教育,因此产生的承认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而广义的理解应为:只要学校有学历教育,与其有关的学费收入、住宿收入、非营利性质的就餐收入、罚款收入、培训收入都可称为“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以上两种理解大相径庭,有些民办高校只被承认大专学历,而从事的教育还包括“专升本”补习、其他技能的培训教育,再加上住宿、餐厅收入,取得的专科学费收入只占学校总收入的一半,因此产生的营业税免税额在两种理解体现出一倍的差距。
2、文件规定不一致,各地执行不一致。

    例如:财税[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而京地税营[2001]511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若干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家承认学历授予权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的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以上两个文件规定就不完全一致,存在包含关系,这使得政策的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

    再如:国务院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4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财税[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学校经批准取得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民办高校的收费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因此以上两种规定是矛盾的。至于执行哪一种规定合适,各省市在实际执行中不够一致。深圳、上海等城市对民办高校采取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而北京等城市考虑到扶植民办高校同不违背政策相结合,对民办高校的企业所得税未制定相关政策,在执行中采取既不说征收,也不说免征的“不核不管不查”模糊政策。

    正是由于政策的不清,“不核不管不查”的管理方法,使得部分不法不法民办高校钻了税收政策漏洞的空子。

    六、不法民办高校的违法行为

    (一)混淆概念,偷逃税款

    国务院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而部分民办高校的投资人一方面从学校索取回报,另一方面假借优惠政策偷逃税款。

    (二)虚增支出,偷逃税款

    部分民办高校的投资人虽然名义上不要求取的回报,但是在校舍扩建、设备采购、经营支出等的时候,利用虚开发票、假发票、白条等方式虚增支出,提取现金据为己有。这实际上是采取虚假手段,变相从投资兴办的学校中取得了回报,并且偷逃了大量税款。

    (三)混淆应税、免税业务,偷逃税款

    财税[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而部分民办高校大量兴办营利性餐厅、网吧、商铺及其他营利性项目,从中取得的收入同教育收入混为一谈,将营利性场所的成本费用列支未教育事业支出,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四)利用收支结余,搞个人奢侈消费

    部分民办高校的投资人,除采用以上手段偷逃税款外,还采用收支结余以学校的名义为个人购置豪宅、名车等奢侈用品。虽然法律规定公司、企业为个人购置资产的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支出项目不能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但是,由于国家对民办高校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购置的资产又是以学校的名义,因此对以上行为偷逃的税款难以合适。

    七、对以上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目前民办高校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许多学校由于资金周转、刑事诉讼、师资力量不足、生源不够的问题纷纷停办,给国家、政府带来了巨大负担、给辍学的学生及家长带来了无法治愈的创伤,格有权部门应加大对民办高校的管理力度,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进一步明确统一税收政策

    国家教委、财政局、税务总局应对已制定的有关政策进行整理,对各种文件的专用术语加以统一定义,并对有争议的内容加以统一解释。做到统一思想,堵塞漏洞,促进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有关政策

    各省市应严格执行中央制定的有关政策,不能搞地区保护主义,要统一思想,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制定与中央相抵触的政策,不得对民办高校擅自征收或免征税款。

    (三)加强对民办高校管理

    1、加强对民办高校的审批制度

    高教委、税务机关等有权部门应对民办学校在申请时的运营资金是否充足、师资力量是否够用、办学场地是否充足、投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回报等情况进行可行性研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坚决不批。

    2、加大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监督力度

    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学校的账目设置、收入核算、成本费用列支、收支结余的利用等全方位的进行监控,掌握学校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对于违反税收及相关法律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于严重违法,偷逃税款巨大,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