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尾酱的真实名字:基于元理论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22:49:02
李俊奎
(南京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摘要:
元理论既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在对元理论简要介绍的基础上,通过对盖斯的意识形态理论分析,本文认为,盖斯对意识形态的分析,是运用元理论对意识形态进行分析的奠基性成果,盖斯的意识形态理论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提供了基本的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要将利益作为构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基本点的看法。
关键词:
元理论;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利益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1]这在党的正式文件中是一个全新的提法,它不仅是对新时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一项基本要求,同时也标志着我们党在意识形态建设领域思维方式上的重大变化。针对目前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纷繁复杂的局面,基于元理论对我国意识形态进行系统的梳理,对于不断加强和改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顺利前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元理论:概念、方法及特点
元的西文为“meta-”,意即“在…之后”、“超越”。它与某学科名相连所构成的名词,意味着一种更高级的逻辑形式。具体说来,“元”可分为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指的是这种逻辑形式具有超验、思辨的性质,这源于“metaphysics”一词。它探讨的是超经验的世界本体的终极原理,其含义与我国古代关于“道”的学问相近。即所谓《易·系辞上》“形而上者为之道,形而下者为之器”,于是“metaphysica”就被译为《形而上学》。[2]从此,形而上学被等同于本体论,它要回答宇宙的起源、世界的本源、人的本质、生命的绝对价值和终极意义等问题,充满了思辨色彩。“元”的另一层含义是这种新的更高一级的逻辑形式,将以一种批评的态度来审视原来学科的性质、结构和其他种种表现。这以“元数学”(metamathematics)和“元逻辑学”(metalogic)为先声。
元理论把关于对象理论的各种理论特性的研究归纳为对其理论论证的正当性和有效性的精细研究。全面地看,元理论的任务包括考察对象理论的论证结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构成方式、定义和证明方法、分析和揭示理论论证所依赖的各种前提、特别是那些在理论中未明言的隐蔽前提,使理论同时代背景知识和整个精神面貌的联系明朗化。进而阐明对象理论同它们所反映的现实的关系,判明其反映现实的可靠性、可能性和限度,预示理论发展的趋势、前景和规律性。
元理论研究方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元理论研究经常使用公理化或形式化方法,先对对象理论进行重新表述,使理论的结构明晰化;二是在元理论中,理论的理论性体现为一整套精确界定的理论性原则或指标,如无矛盾性、完全性、可判定性、初始原理的独立性,以及统一性、简单性等。分析和研究的结果能以借助这些精细指标明确标示出来,并且通过这些指标可以判明理论反映现实的可靠性、可能性和限度,预示理论发展的趋势和前景。于是,元理论研究的全部任务就归结为关于这些理论性原则指标的精细考察。元理论研究的科学功能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在科学创造活动中具有助发现功能;在理论确认方面具有检验和评价功能;在理论构造上具有科学美学功能。
但是,元理论分析本身只是一位助产者,它作为对已经存在的学科理论所进行的一种后研究,所追求的是对象理论的真、善、美,而不是意在创造另一新的理论去取代它所分析的对象理论,它甚至不能够使对象理论的实质内容有所增加和改变。元理论研究只是以其需要的精细形式重新表述对象理论,并把理论本身内在的东西分析出来,进而通过发挥分析的科学功能去推动对象理论自身的完善和发展。
二、盖斯:意识形态元理论分析的先驱
雷蒙德·盖斯(Raymond Geuss,1946-),英国剑桥大学社会哲学与政治哲学专业教授。他提出了关于意识形态的三种意义上的划分,虽然没有明确宣称所用的研究方式是元理论,但他从意识形态的认识论维度、功能维度和发生学维度出发,清晰地勾勒出了意识形态理论的不同类型,对我们深入把握意识形态的种类、特点、要素和功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盖斯是成功运用元理论对意识形态进行分析的开拓者。
1.描述性意义上的意识形态
描述性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是一种最广泛意义的意识形态。在盖斯看来,它可以包括某一社会文化体系中的某种仪式、风俗习惯、艺术等,以及处于该体系中的群体成员所持有的宗教、信仰、心理倾向等。换言之,这种意义的意识形态就是一定社会的文化体系,是对人类社会群体的特征和事实进行描述与解释,因此它是中性和客观的。
盖斯首先从人类学维度切入到关于意识形态的分析,他认为,人们总是对某一人类群体抱有好奇心,因此,总是对其进行各方面的研究,这主要可以包括该群体的生物学或准生物学方面、社会—文化方面的特征。意识形态在这种意义上指人类群体的社会—文化体系中的某一部分,它典型地包括该群体成员所持有的信仰、观点、态度、心理倾向,以及他们的动机、期望、价值、偏好、艺术作品、宗教仪式、手势等。[3]而意识形态理论就产生于对人类社会群体的特征和事实进行描述与解释的过程中。
盖斯按照意识形态中的观念性要素的差别区分了纯粹描述性意识形态中的可推论性要素和不可推论性要素。前者指观点、理念、信仰等,后者指一些特殊的手势、仪式、艺术等。[4]他认为,可推论性元素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主要指该群体的世界观,这种意识形态构成了一个整体。[5]
在盖斯看来,意识形态中的可推论性元素引导着不可推论性元素。亦即,意识形态中的“信仰”影响着意识形态的“意识”。可推论性元素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预示了不可推论性元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推论性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和不可推论性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不需要区分开来。盖斯通过区分意识形态的内容和功能说明了这两者之间的差别。
2.批判性意义上的意识形态
在盖斯看来,批判性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是一种否定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按照盖斯的分析,法兰克福学派所批判的意识形态就是这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在这里是一个否定的、贬义的、批判的术语,是幻象或虚假意识。这种意识形态理论产生于对某一特定社会中主体的信仰、态度及需求的批判。该理论认为,社会主体被他们自身、他们的地位和利益以及他们所处的那个社会所迷惑了,而它的任务就是要告诉主体这个事实,从而使他们从这种迷惑中清醒过来。
正像盖斯所意识到的,意识形态在这种意义上,不仅仅是虚假意识,而且还包含了乌托邦元素、批判元素和部分被意识到的价值倾向。如果没有这些内容,那么一个社会群体的意识形式就不能成为意识形态批判的基本工具——内在批判的客体了。[6]这就是说,在一定的社会内部,人们不仅会产生虚假意识,而且也能产生识别虚假意识的意识形式。盖斯给出了关于判别一种意识形式是不是虚假的三个维度:认识论维度、功能维度和发生学维度。
意识形式的认识论维度指的是意识形式所包含的描述性信仰是否可以被经验事实所证实,或者说该意识形式是否混合了不同认识类型的信仰,如描述性信仰和规范信仰。[7]
虚假意识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功能。盖斯从三个方面来说明这种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即一是维护统治的功能,这种意识形式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支持、巩固某些社会制度或社会实践或使其合法化;二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功能,马克思强调把生产力的发展看作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如果人们的社会活动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那么人们就会反抗。意识形态的功能就是要人们承受由此产生的副作用;三是掩饰社会矛盾,在当今社会,形形色色的大众文化,以各种各样、丰富生动的话语、色彩及图案将人们的视线从社会矛盾中转移开来,沉浸在一种感官享受中,使他们忘却了烦恼、忧伤和痛苦,并逐渐失去了反思的能力。这就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功能。
一种意识形式之所以是虚假的,是鉴于它在发生学上的属性,即由于一些关于它的起源、发生或历史的事实,以及它如何产生或如何被主体所接受,或者主体采纳利用它的动机。[8]盖斯运用了朗西曼(Runciman)和曼海姆的相关观点,并通过比较分析,说明了一种意识形式是如何成为贬义的意识形态的。这就是要从意识形态产生的社会根源方面来说明意识形态的虚假性和社会功能。盖斯认为,对于意识形态的起源的心理分析和社会分析可能解释为什么它是不适合的,但这种解释本身并没有给人们提供拒绝它的理由。而只有它本身的不恰当,才可以解释人们为什么会拒绝它。揭示一种信仰是如何产生的,并没有揭示这种信仰是真的或假的。[9]
总之,批判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从内容上来说,是虚假的意识,或它以一种应受指责的方式发生社会作用,或因为它有一不光彩的起源。[10]值得指出,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的支持者们在意识形态理论上具有的突出贡献,就是把这三个方面结合了起来,并明确地把关于一种意识形式内在的真或假的问题与该意识形式在社会中的起源、历史和功能的问题联系在了一起。
3.积极性意义上的意识形态
盖斯认为,积极性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与描述性意义上的、批判性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不同,它不是那些存在某处的、能被最细致的经验调查所发现的东西,它可能是对某一特定社会的一种期望,是被建构、创造或发明出来的某些事物,[11]即它并不是一种事实性的存在。具体地说,这种意识形态所要扮演的角色是:何种社会—文化体系或者什么样的世界观将最适合该群体,即什么样的描述性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最可能使该群体成员满足他们的欲望、需求和利益。[12]
盖斯进一步指出,一种积极的意识形态想要满足的需求、欲望和利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不是所有的需求和欲望都应该得到满足,只有那些正当的需求和欲望才应该得到满足。同时,这些需求、欲望和利益被满足的方式也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积极的意识形态要用正当的方式来满足人们的需求。
当然,某些学者对于描述性意义与积极性意义的意识形态的划分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如古尔德纳认为,所有意识形态都是被建构的,作为互相竞争着的社会群体之间协商的结果,意识形态总是处于一个被建构和变化的过程中。而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如罗尔斯的正义论,也包含动员、建构社会的相对合理的纲领,这与社会主义所实施的某些统治价值和利益是一致的。如果在积极意义上,摈弃盖斯关于意识形态的特征化概括,而赞同古尔德纳关于意识形态作为“主义”的解释,那么就可能产生一种更丰富的意识形态解释。
三、利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之“元”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意识形态的产生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与人们的阶级利益密切相关。如果我们从元理论的视角看,就不难发现,任何一种积极性意义上的意识形态,都可以还原为该意识形态能否满足最广大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
马克思指出,人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3]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的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围绕着利益展开的选择。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4]列宁也深刻地领会了利益在马克思主义中的重要作用,并第一次提出物质利益是马克思主义整个世界观的基础。[15]意识形态是由于利益的形成而逐渐形成,由于利益的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过程中至关重要的观点。
在新的历史时期,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既注重人民群众的整体,又不忽视具体的个人,做出“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的成果由人民共享”[16]的价值选择,并将其迅速转化到政策措施层面上,对住房、教育、医疗、“三农”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统筹安排加以解决,这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发展的重大成果,为我们如何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提供了基本思路。
然而,必须看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利益状况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这一变化势必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得到反映。应该说,利益关系与意识形态之间的互动更为明显,也更为复杂。结合当前人民群众的利益需要,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主要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意识形态要关注民生。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这充分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也表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创新和发展。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除了面对一些腐朽、落后、反动思想侵袭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由于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所导致的思想观点的交锋。前者一直是意识形态建设的一个重点内容,而后者已经成为影响群众利益实现和民生问题的重要根源。因此,在这方面,意识形态要主动有所作为。
二是意识形态要促进公平。新时期,对公平的追求已经成为群众重要的利益需求,成为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公平利益的需要源自社会各种利益团体的出现。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利益集团,唯一可取的解决办法,是给予每个公民、每个利益集团有同样的自由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当下,我们存在的最大问题不是一些人尽力增进自己的利益,而是一些人难以在意识形态阵地上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实现社会的公平,当然需要通过完善民主制度、改革司法体制、引进制衡机制,使政府各个部门都服务于公共利益。然而,首当其冲的应该是我们的主流意识形态要切实促进公平,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公平、追求公平”的浓厚氛围。
三是意识形态要追求正义。正义是现代社会的首要价值和基本取向。在改革开放事业继续发展的时代,经济成分的多元化所导致的利益的冲突和表达,将成为一个常规性的现象。解决利益冲突首先需要在人们的价值取向上树立正义的意识,找准正义的尺度。意识形态工作的功能就在于强化人们特别是党和政府人员、社会科学工作者追求正义的价值取向,摒弃和谴责由于种种原因而将正义抛之脑后的行为,使追求正义、维护正义的人和事得到褒奖,使破坏、违背正义的人和事受到惩处。
参考文献
[1]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R].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34.
[2]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329;彭克宏.社会科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9:52.
[3][4][5][7][8][9][10][11][12] Raymond Geuss,The idea of a Critical Theory:Habermas and the Frankfurt School,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5,6,10,13,19,20,21,23,22.
[6] Rick Roderick,Reviewed Work(s):The Idea of a CriticalTheory:816;Habermas and the Frankfurt School.Theory and Society,Vol,12,No 6(Nov.,1983)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18-119.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15] 列宁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06.
[16] 中国共产党党章[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4.
[责任编辑:杨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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