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三国元神洗练和精粹:警察遭越狱犯枪杀。牺牲情节不壮烈,未追认烈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21:54:48
警察遭越狱犯枪杀牺牲情节不壮烈未追认烈士
17年前,重庆北碚火车站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越狱犯枪杀两民警血案。17年后,两位牺牲民警的家属分别将重庆市政府告上法庭,为两位牺牲的警察讨要“烈士”身份。
庭审现场 讨要亲人“烈士”身份
三位老人的代理律师宣读诉状称,血案发生后,他们多次向有关部门要求批准两位民警为革命烈士。重庆铁路公安处曾以文件形式要求北碚区政府呈报追认两民警为“烈士”,北碚区政府也以政府文件形式向市政府作了请示。
2006年3月,12名市人大代表曾联名提出议案,要求落实名两民警的烈士政策。但在漫长的期待中,他们从北碚区民政局得知,市政府在去年8月发文,作出“不予批准两民警为革命烈士”的决定。但他们认为,两位警察属于因公牺牲,不应当批准为烈士。为此,他们在今年4月10日递交诉状,要求市政府撤销“不予批准为烈士”的决定。
法庭交锋 牺牲得“不够壮烈”?
法庭上,市政府代理人举示了凶手黄伟的刑事判决书和他的供述。市政府代理人认为,从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黄的供述看,两位警察的事迹不够突出,牺牲得不够壮烈、不够英勇,不符合“革命烈士”的条件。
三位老人的代理律师则辩称,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评烈士认定事实的出发点不同。而黄伟的供述是避重就轻,他不可能把两名警察塑造成英雄形像。对于评烈士的依据,该律师认为,应适用《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即“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同时,民政部在1982年对该条文作出3条解释,其中一条是“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致被杀害”。1983年又有了补充解释,其中一条原文是“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而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
一审结果 起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