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liament电子烟:关于《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8:57:07
关于《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09-12-24      

今年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该法在我省贯彻实施得如何,成为省政协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近期,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高喜同带领由省政协提案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工党组成的调研组,结合督办农工党省委在省政协十届一次全会上提出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建议》这份提案,对我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到邯郸、沧州两市及永年、黄骅两县(市),走访了20家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召开了10次不同类型的座谈会。期间,听取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邯郸市、沧州市等有关单位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并与参会的企业经营者、职工代表展开讨论,了解存在问题,共同研究解决的办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情况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全省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都达到100%,民营企业签订率大幅增长,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是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劳动合同法》对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颁布后,我省立即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实施提出明确要求。随后,各市分别采取不同方式落实省的会议精神,很快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总工会、工商、国资委、中小企业等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抓好具体要求的落实,积极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二是掀起宣传培训的热潮。通过举办研讨班、邀请《劳动合同法》起草人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企业经营者和企业主管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做到知法、懂法,依法管理;组织开展送法进社区、进企业、进工地活动,利用新闻媒体和灌制录音录像资料、发放宣传材料、举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广大群众从维护切身合法利益出发,学习《劳动合同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空前高涨。

三是修订了一批与《劳动合同法》有关的政策文件。对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认真审查我省与《劳动合同法》有关的政策文件,该完善的进行完善,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保证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重新修改制定了新的劳动合同文本,发放给企业,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四是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有了新进展。印发文件纠正了少数企业突击解除劳动合同和滥用劳务派遣等错误行为;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覆盖计划,重点组织建筑、餐饮等人员流动性大的行业开展劳动合同的签订;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的意见》,为在全省实施劳动用工动态监管做好准备;全省11个设区市和172个县(市、区)都建立了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人组织和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加强了定期交流和沟通。

事实说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都高度重视,绝大多数企业正在付诸行动、抓紧落实,广大群众表现出极大的关注,给予了热切的期盼,《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在我省已经初见成效。

二、我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广大职工群众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因过去用工不规范造成的各类投诉举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倍数增加,而且劳动争议案情日趋复杂化,争议内容日趋多样化。从掌握的情况看,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废止及工伤认定三个方面。究其原因,《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还没有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面临的任务还很艰巨,过程还很漫长。

(一)对于各类用人单位来说,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有:

1、认为实施《劳动合同法》将大幅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签短期合同。一些企业之所以这样认为,主要是他们过去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合同法》将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这些企业感到不适应。存在类似想法的以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居多。

2、利用《劳动合同法》存在的缺陷,废止劳动合同。比如,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部分用人单位在2007年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将劳动者转为与社会上某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又派遣回本单位工作。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具体定义,部分用人单位以工作岗位属于辅助性为由,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3、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错误理解,担心法律的实施会导致“铁饭碗”。他们认为,一旦与职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来就很难解聘员工,做不到“人员能进能出”。事实上,为了实现企业用工能进能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企业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就不会导致用工机制的僵化。

4、特殊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法》难以全面实施,应引起高度注意。一是人员流动性大的用人单位,如建筑施工单位、餐饮、娱乐场所等;二是少数改制后的企业,对没有续聘的改制前原职工、长期不上班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或调出人员不及时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导致这部分人员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三是有些企业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甚至濒临破产,他们长期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已经名存实亡。由于没有依法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出现问题后劳动者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处理,埋下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四是有的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和聘用的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保险待遇得不到落实,并且随着工作时间的增长,势必给以后清理和规范带来更大困难。

(二)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有:

1、配套政策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法律条款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如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关系的转移、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与农村保险的衔接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实施。

2、执法体制和程序不规范。对于查处的违法案件,在执行处罚时,对方往往不配合,甚至硬顶着不缴或少缴罚款,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法定时限规定,且程序复杂。

3、认为投资环境和就业会受到影响。有些地方认为,这部法律的实施会影响当地劳动力价格低廉的竞争优势,导致企业关停或迁往其他地方。于是,他们置法律实施于不顾,将本地区劳动力成本低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默许企业延长工作时间、降低工资待遇,承诺外来投资项目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等,以保护地方企业利益,牺牲当地群众利益,换取表面繁荣的投资环境和虚高就业。

4、劳动执法队伍力量较弱。对比《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发现现在劳动纠纷案件成倍增加。以沧州市为例,仅2008年1—5月份市劳动监察大队就接受投诉举报341件,比去年同期增加55%。市劳动仲裁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86起,是去年同期的4倍。而目前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科)工作人员仅5名,其中机关行政编制人员3名、事业单位借用2名。石家庄市仅5月份一个月劳动争议案件就立案133起,而规定时间内结案率不足两成。这些说明劳动保障监察员力量明显不足,同时办公经费、用车等方面也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对于劳动者来说,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有:

1、劳动者心理上有恐惧感。由于总体上劳动力供大于求,工作来之不易,怕丢掉工作,不敢和企业经营者争辩,不敢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

2、对《劳动合同法》了解得不多、不透。许多农村富余劳动力,空闲时打工,农忙时种地,没有兴趣学习法律知识。思想停留在旧观念上,对劳动合同一知半解,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的约束,影响来去自由,缺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

三、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从我省的情况看,要真正解决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下力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不断提高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重要性的认识。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的现实紧迫性和长期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贯彻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有关问题,着力构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适时组织开展《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活动,重点解决一些地方、一些行业、一些企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纠正恶意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法》的尊严。

2、进一步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要将《劳动合同法》列入普法工作规划,在宣传过程中,做到内容直观化、方式多样化、工作经常化,利用多种媒体全方位、多层面广泛宣传,让劳动者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重点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培训,利用讲座、研讨等形式,使他们正确理解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澄清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模糊认识,提高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尽快完善《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政策。一方面,对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另一方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地方的权限内对必须制定的配套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抓紧制定。同时,根据调研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正常渠道,提请国务院在正在制订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组织力量包括企业负责人,认真分析研究实施过程中还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尽早制定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

4、采取促进《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有效措施。出台奖惩政策,对模范执行《劳动合同法》的企业法人,在评选省、市劳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优先安排;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取消其参加各种评先活动的资格。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企业法人,要带头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法人需要安排到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队伍中来的,应将其所在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作为前提条件。建立企业用工诚信档案,大力推行劳动合同签订和续签公示制度,对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诚信档案公布其行为。

5、尽快形成推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合力。一是充分发挥劳动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家协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加强劳动用工的指导,密切关注劳动用工变化趋势,促使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二是建立和完善劳动联合执法机制,充分调动工商、法院、中小企业、国资等相关部门和企业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协调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持全省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三是不断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平台,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实现管理和服务重心的下移,发挥其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基础性作用。四是重视发挥新闻舆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全面推进《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编制、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一次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队伍建设的全面调研活动,根据新法实施后的劳动关系变化情况,科学制定加强全省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队伍建设的方案,增加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