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萌哒的狗贼的老婆:“七八宪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20:27:40
毛泽东逝世后,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华国锋在会议上宣告“文化大革命”结束,同时将“四人帮”开除出党。作为清算“四人帮”的举措之一,即修改“七五宪法”——“消除‘四人帮’在国家政权中的流毒和影响”。用华国锋的话说,此次修宪,还有另外一个目的,即“从政治上和组织上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
吊诡之处在于:“清算‘四人帮’的流毒”与“巩固文化大革命”,两者是矛盾的,因为“四人帮”的流毒与“文化大革命”没有实质区别。但“七八宪法”却试图同时完成这两个目标。正因为存在着如此诡异的矛盾,所以,“七八宪法”一方面对“五四宪法”有所恢复,取消了“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但又保留了不少“七五宪法”的遗毒,譬如没有恢复“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没有恢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没有恢复“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时代在变,对“文革”的认识也在变。这也正是“七八宪法”出台后前后两次修正的缘故。但积重难返,小修小改已不能解决这部宪法的先天不足。所以,颁布不过3年,它就被废除了。
●政治局内部包办“七八宪法”,详细记录讨论的档案至今尚未公开

华国锋:修宪是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1976年毛泽东逝世。次年7月,十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决议将“四人帮”开除出党并撤销其党内一切职务;同时时任中共中央主席华国锋在会上宣布“文化大革命”结束。至此,按照官方的说法,“文革”结束。
否定“四人帮”,与修改“七五宪法”,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侧面。正如华国锋在提出修改“七五宪法”时所说:“去年,我们党和国家经历了非常事变,取得粉碎“四人帮”的伟大胜利,使我国进人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为进一步消除“四人帮”在国家政权中的流毒和影响,从政治上和组织上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特别是粉碎“四人帮”斗争的胜利成果,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大路线,实现“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迎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高潮和文化建设高潮,中共中央认为,有必要提前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从华国锋的谈话中不难看出,当时只否定了“四人帮”,没有否定“文革”,反要以修宪来“从政治上和组织上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
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由政治局决定,成员全部是政治局成员,详细讨论档案至今尚未公开
实际上,在华国锋提出修宪之前,中共中央就已决定修改七五宪法了,并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值得注意的是,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名单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没有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其成员完全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全套人马(主席:华国锋 副主席: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汪东兴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韦国清、乌兰夫、方毅、邓小平、叶剑英、华国锋、刘伯承、许世友)。
在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公布之后,中央政治局内部指定了一个宪法修改工作班子,包办了宪法草案的修改工作,故而当时中央政治局的讨论几乎相当于宪法草案的讨论。不过,当时详细记录讨论的档案至今尚未公开。宪政学者蔡定剑在其2004年出版的《宪法精解》一书中如此说道:“目前,政治局会议的档案尚未公开,我没有看到1978年修宪的原始档案、也没有看到谈到这次修宪具体情况的文章、书和回忆,至今时这次宪法草案的起草过程和讨论的具体内容仍不十分清楚。”
宪法草案委员会完成宪法草案后,1977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征求党内外群众对修改宪法的意见。这次征求群体主要以党内人士为主,也包括一小部分的非党群众和党外人士。
这种讨论究竟有多少实际意义?其“民主”程度究竟有多高,恐怕是很值得仔细考量的。据当年参与宪法草案的宪法学者许崇德教授回忆:“在北京市组织的征求修宪意见座谈会上,本书作者亦曾应邀参加。会议由吴德主持,并有修宪的上作班子部分成员吴冷西、胡绳、龚育之、李鑫等六七人在场直接听取意见。本书作者就不设国家主席的弊病和恢复设置主席职位的必要性,做了半个多小时的发言。参与座谈的多数同志赞成这个意见,认为理由充分,有说服力。但有位石景山钢铁公司下属某厂的党委书记,却立即站起来表示反对。理由很简单,只有一句话。他说:“毛主席说过不设国家主席不应当设。”听者哑然。后来的事实表明,毕竟“凡是派”了上风。1978年宪法并没有恢复国家主席的设置。”(许崇德 、《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
●否定“四人帮”,但不否定文革,没有恢复“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七八宪法”部分恢复了“五四宪法”对人权的规定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这一宪法。当时的制宪目的之一就是,“消除“四人帮”在国家政权中的流毒和影响”,那么“七八宪法”做了哪些修改,又是否实现这一目的?
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七八宪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七五宪法”削弱国家机关权力和职能的规定,在司法独立上面也有一些进展,恢复了检察院的设置和强调司法监督制度,但是可惜是没有规定法院和检察院如何独立行使职权。
从体例和主要内容看,七八宪法基本上是恢复“五四宪法”;同时改变了“七五宪法”先规定公民义务,后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做法,在总体上恢复了“五四宪法”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没有“五四宪法规”定得全面和具体。“七八宪法”还赋予了公民对公共权力机构的申诉权和控告权,这也是“七五宪法”中所没有的。
“七八宪法”保留“四大“,没有恢复“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虽有恢复“五四宪法”的倾向,但并不意味着“七八宪法”是对“七五宪法”彻底的颠覆;相反,其继承关系仍然相当明显。
最显著之处,莫过于“七八宪法”延续了“七五宪法”的大量政治口号,并且加入了不少“文化大革命”的“新思想”。比如序言规定:“毛泽东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要求:“永远高举和坚决捍卫一毛主席的伟大旗帜是我国各族人民团结战斗,把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进行到底的根本保证”;并宣告:“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
也就是说,“七八宪法”与“七五宪法”一样,其基调依然是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和“阶级斗争”。 “如规定镇压反革命、坏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剥夺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和反动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在国际上反帝、反霸、反修等等。在经济制度中,按‘文革’的极‘左’思想理解规定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配形式和全面的计划经济体制。保留了‘文革’造反夺权创造的政权形式—革命委员会。对法院审理案件则体现了‘文革’遗风、‘群众专政’的精神。重大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处理意见'。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中,肯定了群众运动式的民主—‘四大’权利。”(据蔡定剑 《宪法精解》)。
“七八宪法”这种一方面继承“五四宪法”,一方面又继承“七五宪法”的“精神分裂”形态,与其诞生的本意——既要“进一步消除‘四人帮’在国家政权中的流毒和影响”,又要肯定“文化大革命”——有莫大的关系。但问题是,“四人帮流毒”与“文化大革命”并无实质区别。如此,也就不难理解七八宪法为何没有恢复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同时还一度保留了“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
●两年内两次修正,终于取消“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

“七八宪法”总共经过两次“修正”(即宪法修正案,是指对现行宪法个别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一次是出台一年后,第二次是在1980年。这是中国宪法史上首次对宪法的“修正”。
两次修正均与当时中国的形势变化有紧密关联——“七八宪法”出台两个月后,《光明日报》发表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由此展开了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揭开了思想解放运动的序幕,同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纠正了“两个凡是”,中国社会开始反思“文化大革命”。
首次修正: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
1979年,“七八宪法”做了第一次修正。当时做了四点修改:(1)在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委会;(2)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3)将县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4)将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
修正宪法时有一些小细节相当回味无穷。譬如:当时乌兰夫、姬鹏飞、彭真、胡绳等人认为可以不修改“七八宪法”的条文,而是通过全国人大以决议的形式补充宪法条文。因此,当年还起草了一个决议草案,草案在涉及决议与宪法的关系时如此规定:“本决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抵触的规定,依照本决定执行。”决议草案报经中央政治局同意。但是这一做法遭到非议。当时有宪法学家提出这种做法不符合法理,因为宪法的效力高于一切法律和决议。意见反映到大会主席团后,大会主席团认同了专家的意见,于是同意改为修改宪法条文的形式,将修正内容直接改入宪法。(据蔡定剑《宪法精解》)
第二次修正:取消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第二次修正是在1980年。这次修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人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七八宪法”这次修正其实与当时时代背景有极大联系的。1978年北京西单墙出现许多大字报。于是,邓小平提出取消“四大”,并发表题为《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讲话:“实现民主和法制,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 可是由于当时“七八宪法”规定不能禁止“四大”,于是彭真想了一个办法:由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发一个布告,宣布不能在西单墙贴大字报,划出一个偏僻、人少的地方贴,第一步先这么做。但是,当时形势紧迫,邓力群让时任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王汉斌起草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取消“四大”的建议。由邓力群交给胡乔木审阅修改。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向全国人大建议,取消1978年宪法第45条中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关于1982年宪法的起草过程——王汉斌访谈录》,原载《百年潮》)
七八宪法经过两次修改后,较之“七五宪法”,已有了不小的改进。但其诞生之初,即先天不足——既要“清算‘四人帮’的流毒”,又不得不宣布要“巩固文化大革命”,已注定这部宪法行之不远。三年之后的被废除,是必然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