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三魁首属性: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盖然性判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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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盖然性判断的运用

2011年11月13日23:29 东方法眼王建敏323人次浏览 评论0条字号:T|T

核心提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冯某举出的2万元收条的效力认定问题。就是2万元收条的存与废的问题。

  冯某向蒋某借钱,蒋某分3次共借给冯某现金13.2万元,冯某给蒋某出具了借条。之后,冯某陆续向蒋某归还13万元,每次还款蒋某都给冯某出具收条。2010年5月18日,双方核对收条、计算利息后,冯某给蒋某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蒋某现金36555元整,于2010年6月1日前偿还。”随后,双方将各自给对方出具的字据收回。

  2010年8月,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36555元借款,冯某辩称其只欠16555元。冯某举出蒋某妻子2010年5月18日出具的2万元收条,用以证实其在出具借据的当日下午就向蒋某归还了2万元。蒋某辩解:其妻子给冯某出具2万元收条的时间是在冯某出具36555元借据之前,这2万元在冯某出具借据时已扣减,该收条已作废,其本想收回,冯某说要用于作账才未收回。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冯某举出的2万元收条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庭审调查中无法通过计算来查明2万元是否已还的状况下,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法官对该收条的证明力的比较和判断。